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 2089(02)号文件
提交立法局
条例草案委员会文件
1996年银行业(修订)
条例草案
有关货币经纪的拟议
监管制度
目的
为回应各位议员提出的意见,本文件:
- 进一步阐述货币经纪现行的自我监管制度存
在的问题,以及订立正式监管制度的需要;
- 告知各位议员香港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
和香港银行公会对有关货币经纪的拟议监管
制度的回应;及
- 进一步阐释新订附表11所载有关货币经纪的
发牌准则的基本原则。
货币经纪现行的自我监管制度的问题
以及订立正式监管制度的需要
并无测定货币经纪的控权人和管理层是否具备适
当条件的机制
2.目前并沒有评估货币经纪是否适当人士的准则。虽然根
据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组织章程大纲和细则,银行公
会有权批准香港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会员改变控制权
和转換董事,但银行公会并沒有权力要求有意成为股东和
董事的人士(而这些人士亦沒有义务)提供资料,以评估
这些人士是否具备适当条件。银行公会主要关注的就是这
个问题,亦是基于这个原因而要求制订正式的监管制度(
参附件一银行公会的函件)。
对不当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不足
3.外汇及货币市场委员会(The Foreign Exchange and Money
Market Practices Committee)于一九九二年成立,以促进香
港外汇和货币市场有秩序地发展。外汇及货币市场委员会
的成员来自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和银行公会的代表,
并于一九九二年六月发出一份货币经纪行为守则(参附件
二)。正如守则所载,虽然货币经纪主要是负责把交易配
对并传递交易双方的名称,但在很多范畴上,均有可能会
发生货币经纪行为不当的情况。正因如此,外汇及货币市
场委员会认为有需要制订守则,以确保货币经纪会遵守最
高水平的道德和公平交易标准。守则就多项交易手法和行
为订下标准,包括就私人客戶进行买卖、应酬和馈赠、交
易程序、结算程序、洗钱活动等。
4.然而,外汇及货币市场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组织,并沒
有执行权力或法定权力,亦沒有权力对不当行为或沒有遵
行守则的指控作出调查。同样,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
调查怀疑行为不当的情况的权力也有限,因为同业公会沒
有权力审查其会员的财务纪录。
针对不当行为的刑罚不足
5.由于守则并沒有法例支持,如果外汇及货币市场委员会
、银行公会和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公开谴责一名经纪
的不当行为,可能会负上法律责任;因此难以对经纪实行
纪律处分。基于类似原因,银行公会亦不能建议其会员银
行不要与违反行为守则的某名经纪交易,因为银行公会可
能会因此而被起诉。
6.此外,由于货币经纪数目不多,难以在业內找到足够数
目的资深独立人士,就纠纷进行仲裁或耹讯有关不当行为
的投诉。
订立正式发牌制度的需要
7.基于上述理由,银行公会和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建
议金融管理专员为货币经纪制订正式监管制度,并作为货
币经纪的发牌专员。金融管理局认为一个有秩序及具效率
的银行同业外汇及货币市场对于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香港
非常重要,同时亦有需要确保经纪遵守最高水平的道德及
公平交易标准。因此,金融管理局支持就货币经纪制订正
式发牌制度,以补充现行的自我监管制度。
8.至于有人关注到金融管理局对一个看来并沒有问题存在
的行业实行监管,是试图扩展其监管网的问题上,我们应
注意的是这个行业并非完全不会出现不当行为的情况,而
外汇及货币市场委员会就是基于这个原因才颁布上述行为
守则。同时,我们也要注意,是货币经纪行业自行提出订
立正式监管制度的建议,而它们提出这个建议也是因为在
自我监管方面出现问题。金融管理局沒有试图扩展其监管
网,金融管理局只不过是回应这个行业提出的要求,而且
这个要求有助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尽管如此,
由于货币经纪不会引致重大的系统性风险或保障存戶问题
,金融管理局将因应这些情况来制订监管制度的范围。
香港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和香港
银行公会对拟议法律体制的回应
9.金融管理局在草拟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曾咨询银行公会
及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的意见。附件三载有它们对条
例草案的意见以及我们的回应。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
银行公会和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均沒有就应否设立有
关货币经纪的正式发牌制度提出意见;它们提出的意见几
乎全部都是关于「货币经纪」的定义,及货币经纪所安排
的「金融工具」的定义。这些意见是为了确保拟议法律制
度能适用于所有货币经纪(包括电子经纪)。金融管理局
在修订条例草案草拟本时,已将这些意见适当纳入条例草
案內。
货币经纪的发牌准则的原则
10.附表11所载的发牌准则,是为了确保只有具备适当条件
人士方会获准成为货币经纪。由于考虑到货币经纪的业务
性质不会引致系统性风险或保障存戶问题,因此拟议准则
都是最基本的准则。对于现有经纪和新申请人来说,这些
准则应不会过于繁琐或难以达到。下文详述主要准则的原
则。
控权人及管理层具备适当的条件
11.有关公司的董事、控权人和总裁必须具备适当条件,即
是说这些人士须令金融管理专员信纳他们有良好的品格和
声誉,并具备充足的经验、资历及知识,可胜任其职位。
充足的财务资源
12.建议货币经纪的已缴股本最低限额须为500万港元,与
外汇及存款经纪同业公会对会员的要求相同。此举的目的
是要确保货币经纪有充足的资本基础以应付其营运开支,
同时即使营业额大幅下降,也能继续运作一段合理的时间
,以免批发货币市场受到干扰。
13.制订最低已缴股本规定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尽管货币
经纪一般不会承担作为批发货币市场的当事人的风险,但
它们仍然面对潜在交易损失的剩余风险,这些风险因下列
原因引致--
- 营运开支(在成交额,亦即收入突然大幅下
跌时);
- 由于经纪出错引致客戶蒙受亏损而需要作出
赔偿(虽然可以通过适当的內部监控措施,
将这类风险减至最低);
- 客戶未能支付佣金;及
- 货币经纪在技术上可能需要就某些交易持仓
。例如在欧洲债券交易中,交易一方或双方
可能不愿意披露身分。在这种情况下,货币
经纪作为中间人,可以通过持仓并与交易双
方分别进行背对背式交易,以达成交易。因
此,在技术上,货币经纪可能会短暂持仓。
不过,这些交易全部都是在已有当事人配对
的情况下进行,而只有在当事人退出交易的
情况下(但发生这种情况的机会极微),经
纪才可能需要真正持仓。
14.考虑到在香港经营货币经纪业务的成本、因出错而可能
需要作出赔偿,以及货币经纪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持仓
等各项因素后,我们认为将最低已缴股本限额订为500万港
元,是一个合理的数额。此外,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
根据条例草案附表11第5段,即使货币经纪符合这项资本规
定,金融管理专员仍可因应特别情况,订立有关需要更多
财务资源的规定。
完善的会计制度及监控制度
15.正如上文所述,货币经纪应设立适当和有效的监控制度
,以便把在交易活动中出现错误和误解的机会减至最低。
此举对于尽量减低因出错而需对客戶作出赔偿的情况,是
十分重要的。此外,完善的监控制度让货币经纪的管理层
能有效监察其雇员遵守行为守则的情况,确保他们运用正
当的交易手法,以及确保能妥善保存纪录,可把正确的监
管资料呈交金融管理专员。尽管如此,金融管理专员会在
考虑到货币经纪的业务性质及规模后,只要求它们设立适
用于货币经纪的会计及內部监控制度。
以诚信、审慎的态度及有效的方式经营业务
16.外汇及货币市场委员会所发出的行为守则中所列标准、
监控方法及交易原则,对于保持香港批发货币市场的极高
的标准以及高度专业的水平十分重要。为了符合以上准则
,所有获发牌的货币经纪至少须使金融管理专员信纳,它
们和它们会聘用的雇员均有能力,而且在任何时间均会遵
守该行为守则。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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