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2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45/95


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黃伟贤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炳良议员
    刘汉铨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祁能贤先生
首席政府地政监督(专业事务)
毛灿明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署理)
陈子敏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I. 选举主席

黃伟贤议员当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

II. 与当局会晤

2. 夏佳理议员作利益申报,表明现时他在法律上正代表 四个发展商处理关于赎回甲/乙种換地权益书的事宜。 刘汉铨议员表示,作为一名律师,他可能会获聘,处理 涉及赎回甲/乙种換地权益书的个案。

3. 祈能贤先生应主席所请,解释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
回)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背景。新界土地 交換权利,一般称为甲/乙种換地权益书,于一九六零 年至一九八三年期间发给土地被征用作发展用途的新界 地主。当局于一九八三年停止发出甲/乙种換地权益书, 因为越来越难以兌现此方面的承诺。当局估计约共有6.75
公顷的土地交換权利或相等建筑用地尚未处理。经过多 年后,大部分尚未处理的換地权利均由主要地产发展商 囊括,其中4.68公顷的相等建筑用地,即占尚未处理部
份的70%,由四个发展商所持有。政府一直希望能尽快
赎回所有尚未处理的甲/乙种換地权益书。当局将在一 九九六/九七年度的批地计划內提供足够用地,以应付
此等尚未行使的換地权利。然而,余下的2.07公顷建筑
用地的业权恐怕难以追查。政府不可能继续提供土地以 赎回余下无法追查的換地权利承诺,此等承诺涉及的土 地很可能是面积细小的。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订明剩 余的甲/乙种換地权益书在某日期的价值,同时确保预 留足够资金来支付赎回換地权益书时须付的款项及利息,
藉此提供一个方法,以处理此种情况。

4. 议员关注到,此项建议会令赎回价值与现时的土地价
格脫钩。他们认为,现时赎回甲/乙种換地权益书的货 币化价值,已远远低于市场上的土地价格,而根据货币 价值定出赎回款项的数额亦不公平。有关人士何时行使 土地交換权利,本来并无任何时间限制。若制定条例草 案,会剝夺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现时可享有的各 种赎回选择。条例草案一经生效,持有人只能接受当局 以现金赎回土地的方式,再无其他选择。

5. 当局代表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1. 与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有关的价值可分三种, 分别是面值、货币化价值,以及市场上的交 易价值。当局建议按货币化价值赎回甲/乙 种換地权益书。选择货币化价值,原因是这 种价值是根据各类土地的平均价值而厘定的。 货币化价值确立已久,每年均修订两次。人 们在接纳货币化价值方面,从未出现任何问 题。既然政府并无责任提供某一特定类别的 土地,因此参照可反映最新土地价格的货币
    化价值是公平的。

  2. 当局认为,将赎回价值与土地价格脫钩是合
    理的。倘货币化价值继续与土地价格挂钩,
    由公帑承担的此方面的债务便须视乎市场上 土地价格的波动而定,因而变得无法厘定评 估。只有透过订明货币化价值在某日期的价 值,当局才能知悉财务责任究竟有多大,从
    而作出明智的财务策划。

  3. 以往只有极少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接 受当局以现金赎回土地的方式,因为甲/乙 种換地权益书均以高出许多的价格进行交易。 然而,很多甲/乙种換地权益书经已在根据 货币化制度进行的土地交易中赎回,以代替 以现金赎回土地。有关纪录显示,一九八五 至八六年度、一九九零至九一年度及一九九 五至九六年度的交回土地权益价值分别为7
    亿5,800万元、4亿6,500万元及300万元。

  4. 多年来,当局让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 选择以交回土地权利的方式換取土地,今年 是他们可以采用这种方式的最后机会。当局 不打算终绝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的权 利,只希望以其他方式取代赎回土地的现有 安排,因为此种安排已不再切实可行。条例 草案并无违反人权法案。根据条例草案,赎 回土地并无时间限制。自拟议法例生效日期 至付款日期间,任何应付的赎回款项均应附
    带利息计算。

  5. 当局在五年多前已计划终止土地交換权利制 度,但却无法做到,原因是发展商有见于土 地价格上升,均不愿交回他们的甲/乙种換 地权益书。当局不时知会中方有关赎回土地 工作的进展,中方并无施加任何压力,要求 加快有关过程,当局亦沒有把现时的建议提 交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讨论。当局认为,现在 是为此事划下界限的适当时机,因而提出条 例草案。应议员要求,当局将提供有关计算 货币化价值方程式的资料,并就甲/乙种換 地权益书的面值、货币化价值及交易价值作
    一比较。

6. 至于此项建议在财政方面的影响,祈能贤先生估计,
兌现余下2.07公顷的土地权利须耗资约20亿元,实际
数目则视乎仍未处理的土地交換权利的相等建筑用地数 目,以及最新的货币化价值而定。祈能贤先生强调当局 不打算将条例草案应用于全部共6.75公顷尚未处理交換
权利的土地上,因为大部分权利均由四个发展商持有, 并且会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批地计划中透过提供土 地而赎回。当局正与发展商磋商,估计当条例通过成为 法例时,该4.68顷由四个发展商持有而尚未处理交換权
利的土地,将会获得处理。

7. 一位议员对当局透过立法手段,单方面更改合约条款
带来的影响表示关注,并问及是否有性质类似的个案先 例。祈能贤先生表示,当局不会轻易采用立法手段改变 合约订明的责任,但在这宗个案中,却有实际理由需要 这样做。至于是否有先例可援,祈能贤先生表示,根据 《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更改的发展密度规则,曾令
批地情况有所改变。陈子敏女士表示,以往曾有因征用 土地兴建大型基建项目而必须更改已批出官契条款的个
案。

8. 至于倘不制定条例草案而可能造成的后果,祈能贤先 生表示,这样做会令此事停滞不前,因为要当局继续腾 出土地作赎回土地权益之用,根本并不切实可行。甲/ 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届时可能别无其他选择,须按面 值交回他们持有的甲/乙种換地权益书,这样便不公平
了。

9. 部分议员关注到,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可能在 条例草案制定前,沒有足够时间为換地而将所持有的土 地合并。一位议员建议,应让持有人可在某一时限內(例 如三至五年)将土地合并。祈能贤先生表示,当局会在本 年內进行一次公开投标,投标广告会在香港及海外刊登, 当中会清楚说明错过投标的后果。当局尚未决定条例草 案的生效日期。在生效日或该日后,各种赎回土地的方 式将不再存在。当局会考虑有关在条例草案生效前提供
一段较长时间的建议。

草案第3条

10. 关于是否需要这条条文,祈能贤先生解释,纳入这 条条文的目的,是避免可能会在其他土地交易中引起任
何混乱或反对。

草案第7条

11. 议员质疑指定赎回款项及利息须由基本工程储备基 金支付的理由。他们关注到,资本账务的改变会对可供 动用的基金数额造成影响。祈能贤先生答应与财政科澄 清,以研究是否需要另外拨出一笔指定款项作赎回土地
权益之用。

草案第8条

12. 祈能贤先生表示,这条条文是确保当局缴付赎回款 项前,可核证甲/乙种換地权益书的拥有权。若对甲/ 乙种換地权益书是否真确存疑,当局会查核土地注册处 所记录的其他拥有权证据。应议员要求,当局会提供一 份关于接纳甲/乙种換地权益书的规定及现行程序的参
考文件。

13. 由于并无确立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拥有权的法律程 序,议员关注到当局如何处理爭相申索的个案。议员又 质疑第(1)(c)款关于弥偿书的条文是否必要。祈能贤先生 及陈女士解释,第(1)(c)款旨在保障当局不会付出双重款 项,以及确保倘出现错误付款时,可向申索人追讨退款 及要求赔偿损失。目前,若出现爭相申索的个案,法庭 会决定換地权益书的拥有权谁属。虽然土地业权的爭执 是由土地审裁处裁决,但甲/乙种換地权益书引起的纷 爭却是由法庭颁布命令解决。条例草案并无订立就甲/ 乙种換地权益书的申索提出上诉的条文,因为现行机制
已可处理此事。

14. 关于弥偿书的条文,祈能贤先生表示,当局在收地 的个案中,要求取得弥偿书是惯常的做法。赎回甲/乙 种換地权益书及收地的主要分别,是前者处理土地权利, 而后者则是处理实际存在的土地。虽然付款程序略有不 同,但在两种情况下,当局在付款前均须确定拥有权谁 属。当局会证实,根据现时的做法,甲/乙种換地权益 书持有人是否需就当局错付款项的情况,签立一份以政 府为受益人的弥偿书,以及当局曾否向不应付款予他们
的人士追讨退款。

第11条

15. 议员对确保申索人接获当局送达的通知的方法表示 关注。陈女士澄清,第11条关乎通知的条文特别订明, 在法例生效后向提出申索的申索人送达通知。至于在法 例生效前找寻及追查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去向的 方法为何,陈女士表示,当局很可能会诉诸行政手段, 例如刊登广告,以及按最后获悉的持有人地址致函持有
人。

16. 议员商定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上午十
时四十五分举行。

17. 会议在下午十二时十五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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