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2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45/95
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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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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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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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伟贤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炳良议员
刘汉铨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 祁能贤先生
- 首席政府地政监督(专业事务)
- 毛灿明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署理)
- 陈子敏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 高级主任(1)2
- 邓曾蔼琪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黃伟贤议员当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
2. 夏佳理议员作利益申报,表明现时他在法律上正代表
四个发展商处理关于赎回甲/乙种換地权益书的事宜。
刘汉铨议员表示,作为一名律师,他可能会获聘,处理
涉及赎回甲/乙种換地权益书的个案。
3. 祈能贤先生应主席所请,解释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
回)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背景。新界土地
交換权利,一般称为甲/乙种換地权益书,于一九六零
年至一九八三年期间发给土地被征用作发展用途的新界
地主。当局于一九八三年停止发出甲/乙种換地权益书,
因为越来越难以兌现此方面的承诺。当局估计约共有6.75
公顷的土地交換权利或相等建筑用地尚未处理。经过多
年后,大部分尚未处理的換地权利均由主要地产发展商
囊括,其中4.68公顷的相等建筑用地,即占尚未处理部
份的70%,由四个发展商所持有。政府一直希望能尽快
赎回所有尚未处理的甲/乙种換地权益书。当局将在一
九九六/九七年度的批地计划內提供足够用地,以应付
此等尚未行使的換地权利。然而,余下的2.07公顷建筑
用地的业权恐怕难以追查。政府不可能继续提供土地以
赎回余下无法追查的換地权利承诺,此等承诺涉及的土
地很可能是面积细小的。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订明剩
余的甲/乙种換地权益书在某日期的价值,同时确保预
留足够资金来支付赎回換地权益书时须付的款项及利息,
藉此提供一个方法,以处理此种情况。
4. 议员关注到,此项建议会令赎回价值与现时的土地价
格脫钩。他们认为,现时赎回甲/乙种換地权益书的货
币化价值,已远远低于市场上的土地价格,而根据货币
价值定出赎回款项的数额亦不公平。有关人士何时行使
土地交換权利,本来并无任何时间限制。若制定条例草
案,会剝夺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现时可享有的各
种赎回选择。条例草案一经生效,持有人只能接受当局
以现金赎回土地的方式,再无其他选择。
5. 当局代表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
与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有关的价值可分三种,
分别是面值、货币化价值,以及市场上的交
易价值。当局建议按货币化价值赎回甲/乙
种換地权益书。选择货币化价值,原因是这
种价值是根据各类土地的平均价值而厘定的。
货币化价值确立已久,每年均修订两次。人
们在接纳货币化价值方面,从未出现任何问
题。既然政府并无责任提供某一特定类别的
土地,因此参照可反映最新土地价格的货币
化价值是公平的。
-
当局认为,将赎回价值与土地价格脫钩是合
理的。倘货币化价值继续与土地价格挂钩,
由公帑承担的此方面的债务便须视乎市场上
土地价格的波动而定,因而变得无法厘定评
估。只有透过订明货币化价值在某日期的价
值,当局才能知悉财务责任究竟有多大,从
而作出明智的财务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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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只有极少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接
受当局以现金赎回土地的方式,因为甲/乙
种換地权益书均以高出许多的价格进行交易。
然而,很多甲/乙种換地权益书经已在根据
货币化制度进行的土地交易中赎回,以代替
以现金赎回土地。有关纪录显示,一九八五
至八六年度、一九九零至九一年度及一九九
五至九六年度的交回土地权益价值分别为7
亿5,800万元、4亿6,500万元及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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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当局让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
选择以交回土地权利的方式換取土地,今年
是他们可以采用这种方式的最后机会。当局
不打算终绝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的权
利,只希望以其他方式取代赎回土地的现有
安排,因为此种安排已不再切实可行。条例
草案并无违反人权法案。根据条例草案,赎
回土地并无时间限制。自拟议法例生效日期
至付款日期间,任何应付的赎回款项均应附
带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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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在五年多前已计划终止土地交換权利制
度,但却无法做到,原因是发展商有见于土
地价格上升,均不愿交回他们的甲/乙种換
地权益书。当局不时知会中方有关赎回土地
工作的进展,中方并无施加任何压力,要求
加快有关过程,当局亦沒有把现时的建议提
交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讨论。当局认为,现在
是为此事划下界限的适当时机,因而提出条
例草案。应议员要求,当局将提供有关计算
货币化价值方程式的资料,并就甲/乙种換
地权益书的面值、货币化价值及交易价值作
一比较。
6. 至于此项建议在财政方面的影响,祈能贤先生估计,
兌现余下2.07公顷的土地权利须耗资约20亿元,实际
数目则视乎仍未处理的土地交換权利的相等建筑用地数
目,以及最新的货币化价值而定。祈能贤先生强调当局
不打算将条例草案应用于全部共6.75公顷尚未处理交換
权利的土地上,因为大部分权利均由四个发展商持有,
并且会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批地计划中透过提供土
地而赎回。当局正与发展商磋商,估计当条例通过成为
法例时,该4.68顷由四个发展商持有而尚未处理交換权
利的土地,将会获得处理。
7. 一位议员对当局透过立法手段,单方面更改合约条款
带来的影响表示关注,并问及是否有性质类似的个案先
例。祈能贤先生表示,当局不会轻易采用立法手段改变
合约订明的责任,但在这宗个案中,却有实际理由需要
这样做。至于是否有先例可援,祈能贤先生表示,根据
《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更改的发展密度规则,曾令
批地情况有所改变。陈子敏女士表示,以往曾有因征用
土地兴建大型基建项目而必须更改已批出官契条款的个
案。
8. 至于倘不制定条例草案而可能造成的后果,祈能贤先
生表示,这样做会令此事停滞不前,因为要当局继续腾
出土地作赎回土地权益之用,根本并不切实可行。甲/
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届时可能别无其他选择,须按面
值交回他们持有的甲/乙种換地权益书,这样便不公平
了。
9. 部分议员关注到,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可能在
条例草案制定前,沒有足够时间为換地而将所持有的土
地合并。一位议员建议,应让持有人可在某一时限內(例
如三至五年)将土地合并。祈能贤先生表示,当局会在本
年內进行一次公开投标,投标广告会在香港及海外刊登,
当中会清楚说明错过投标的后果。当局尚未决定条例草
案的生效日期。在生效日或该日后,各种赎回土地的方
式将不再存在。当局会考虑有关在条例草案生效前提供
一段较长时间的建议。
10. 关于是否需要这条条文,祈能贤先生解释,纳入这
条条文的目的,是避免可能会在其他土地交易中引起任
何混乱或反对。
11. 议员质疑指定赎回款项及利息须由基本工程储备基
金支付的理由。他们关注到,资本账务的改变会对可供
动用的基金数额造成影响。祈能贤先生答应与财政科澄
清,以研究是否需要另外拨出一笔指定款项作赎回土地
权益之用。
12. 祈能贤先生表示,这条条文是确保当局缴付赎回款
项前,可核证甲/乙种換地权益书的拥有权。若对甲/
乙种換地权益书是否真确存疑,当局会查核土地注册处
所记录的其他拥有权证据。应议员要求,当局会提供一
份关于接纳甲/乙种換地权益书的规定及现行程序的参
考文件。
13. 由于并无确立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拥有权的法律程
序,议员关注到当局如何处理爭相申索的个案。议员又
质疑第(1)(c)款关于弥偿书的条文是否必要。祈能贤先生
及陈女士解释,第(1)(c)款旨在保障当局不会付出双重款
项,以及确保倘出现错误付款时,可向申索人追讨退款
及要求赔偿损失。目前,若出现爭相申索的个案,法庭
会决定換地权益书的拥有权谁属。虽然土地业权的爭执
是由土地审裁处裁决,但甲/乙种換地权益书引起的纷
爭却是由法庭颁布命令解决。条例草案并无订立就甲/
乙种換地权益书的申索提出上诉的条文,因为现行机制
已可处理此事。
14. 关于弥偿书的条文,祈能贤先生表示,当局在收地
的个案中,要求取得弥偿书是惯常的做法。赎回甲/乙
种換地权益书及收地的主要分别,是前者处理土地权利,
而后者则是处理实际存在的土地。虽然付款程序略有不
同,但在两种情况下,当局在付款前均须确定拥有权谁
属。当局会证实,根据现时的做法,甲/乙种換地权益
书持有人是否需就当局错付款项的情况,签立一份以政
府为受益人的弥偿书,以及当局曾否向不应付款予他们
的人士追讨退款。
15. 议员对确保申索人接获当局送达的通知的方法表示
关注。陈女士澄清,第11条关乎通知的条文特别订明,
在法例生效后向提出申索的申索人送达通知。至于在法
例生效前找寻及追查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去向的
方法为何,陈女士表示,当局很可能会诉诸行政手段,
例如刊登广告,以及按最后获悉的持有人地址致函持有
人。
16. 议员商定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上午十
时四十五分举行。
17. 会议在下午十二时十五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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