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9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45/95/2
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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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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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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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黃伟贤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炳良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 祁能贤先生
- 首席政府地政监督(专业事务)
- 毛灿明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陈子敏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1)2
- 邓曾蔼琪女士
(立法局CB(1)123/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 议员察悉吴霭仪议员已知会秘书处,拟退出条例草案委
员会。
(立法局CB(1)58/96-97号文件)
3. 夏佳理议员表示赞成维持现行方法,甲/乙种換地权益
书持有人可保留換地的选择。他对条例草案透过立法手段,
更改合约订明的责任所带来的影响表示关注。他认为条例
草案剝夺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的各种赎回选择,并
只为他们提供当局根据货币化价值所定出与市场上的土地
价格脫钩的无理赔偿金额,实属不公平。他质疑提交条例
草案会否损害公众利益。
4. 祈能贤先生在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
当局不会轻易采用立法手段改变合约订明的
责任。
-
现时有超过百分之九十五的土地交換权利已
被赎回。余下的土地交換权利持有人在过去
多年有充分机会进行換地,但他们并沒有付
诸行动。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实有必要为此
事划下界限,设法解决換地问题,以免日后
须偿付数额无法厘定的或有债务。
-
处理现行情况的最佳办法,是透过立法,订
明余下的甲/乙种換地权益书在某日期的价
值,同时确保预留足够资金来支付赎回換地
权益书时须付的款项及利息。
-
虽然条例草案建议剝夺甲/乙种換地权益书
持有人換地的权利,但由于大部分余下的土
地交換权利均属面积细小的土地,进行換地
并不切实可行,因此,此种安排亦不算对換
地权益书持有人不公平。事实上,当局相信
大部分尚未行使的換地权利均已不知所踪,
难以追查。此外,当局已不可能继续提供土
地以赎回換地权利承诺。当局认为建议中的
安排是现行情况下最适当的做法。
5. 陈伟业议员询问,提交条例草案是否一项政治性决定,
目的是在政权移交前解决有关的责任问题;祈能贤先生在
回应时表示,当局曾在会议中与中方磋商有关換地问题,
但中方并无施加任何压力。条例草案的副本亦已送交中方
参考,但到目前为止,仍未接获中方所提出的任何意见。
6. 陈伟业议员询问,是否可以根据物业价格变动情况,定
期调整货币化价值,以代替把換地权益书在某日期的货币
化价值冻结及支付利息的做法。祈能贤先生在回应时解释,
货币化价值反映各类土地的平均价值,此等货币化价值与
市价有关系,但并非土地交易的实际价格。当局亦曾考虑
以上建议,但认为会引起数额无法厘定的或有债务,因此
应尽量避免采用。藉冻结货币化价值,便可知悉公帑的财
务责任究竟有多大,这样亦符合公众利益。毛灿明先生补
充,余下的土地交換权利的市价,可能不及已交易的土地
那么高,因为此等土地面积细小,进行換地并不切实可行。
议员察悉当局将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的修正案,以更新条
例草案內附表所列明的货币化价值。议员要求当局重新考
虑有关建议。
7. 至于公众或乡议局有否就条例草案发表意见,祈能贤先
生表示,当局并未接获任何意见。
8. 夏佳理议员问及,如修正条例草案,删除令货币化价值
与现时的土地价格脫钩的条款,会否因具有由公帑负担的
效力而被当局根据《会议常规》第45条加以否决。李裕生
先生表示,倘若修正草案的目的在于保留现行做法,他无
法理解何以会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但此事最终须由立
法局主席决定。
9. 在回答议员问及是否需要此一条文时,毛先生指出,本
条文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条例草案只适用于在条例草案生
效日期前,因交回或收回土地而批出的土地交換权利。祈
能贤先生补充,纳入此一条文是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会在其
他土地交易中引起任何混乱或反对。
10. 就议员关注到地政总署署长(以下简称署长)在裁定申
索时的权力范围,祈能贤先生及陈子敏女士提出下列各点:
-
署长在裁定申索是否有效时,将审核一切支
持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拥有权所需的合理证
据,包括換地权益书簿所载资料。
-
署长在处理赎回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方面具
有丰富经验,并将尽力保障真正持有人的权
益。
-
如署长未信纳所呈交证据时,可能会拒绝整
项申索,或只接纳该项申索的某一指定部分
或某些指定部分。在此等情况下,申索人可
要求高等法院就有关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拥
有权作出声明。向法院申领声明书,是在裁
定拥有权方面实施多年的惯常处理方法。
11. 陈伟业议员对向高等法院申领声明书所需动用高昂的
法律费用表示关注,并询问程序可否简化,或为申索人提
供上诉渠道。祈能贤先生答应与行政署长商讨,以确定是
否可以把就署长有关赎回換地权益书事宜所作裁定提出的
上诉,纳入行政上诉委员会的管辖权內。
12. 就议员建议在条例草案订明有关赎回換地权益书的所
需文件,祈能贤先生表示,实不宜在法例中增添行政列表
及特定表格。地政总署将提供指引,说明赎回手续所需提
交的资料及证据。由于有各种不同情况导致地契转名,例
如土地交易及遗嘱等,因此,所需证明将因个别个案而异。
应议员的要求,当局将提供署长在一般情况下审核申索时
所要求的文件/证据清单。
13. 陈子敏女士表示,作为付款的条件,持有人将需向署
长提交可确立拥有权的所有或部分证据。
14. 主席问及如遇联名拥有权益时,每名甲/乙种換地权
益书的拥有人是否均各需提交赎回的个别申索。陈子敏女
士表示,条例草案容许任何一名甲/乙种換地权益书的持
有人向署长提交赎回的申索,除非证明实情并非如此,否
则将推定该等拥有人各自所占的份额是相等的。
15. 主席关注到,当局以邮递方式送达通知,而大部分甲
/乙种換地权益书的持有人均为居住在新界农村的长者,
他们未必有正确的邮递地址。祈能贤先生表示,当局将会
把通知送达至申索人提交申请时所提供的地址,因此该地
址应可与申索人联络。如以邮递方式未能与该人联络,则
会将通知以面交方式交付该人。毛先生补充,当局可藉申
请表格上的电话号码与申索人联络。李裕生先生表示,以
邮递方式送达通知,则应考虑收件人是否获给予足够时间
作出回应。
16. 议员就公众是否知悉条例草案的內容,以及草案赋予
地政总署署长广泛权力两点再次表示关注。他们要求规划
环境地政司在条例草案恢复辩论时,讨论以上受到关注的
事项。
17. 夏佳理议员表明,基于政府不应透过立法手段,单方
面更改合约条款的原则,他反对制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则对条例草案表示支持。
18. 议员同意,在当局作出回应后,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提交报告內务委员会考虑,以建议
条例草案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恢复
二读辩论。
19.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五时四十五分结束。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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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未能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前提供议
员所要求的资料,因此条例草案委员会于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提交报告內务委员会
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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