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9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BC/45/95/2


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黃伟贤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炳良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祁能贤先生
首席政府地政监督(专业事务)
毛灿明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陈子敏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123/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 议员察悉吴霭仪议员已知会秘书处,拟退出条例草案委
员会。

II. 与当局会晤

(立法局CB(1)58/96-97号文件)

3. 夏佳理议员表示赞成维持现行方法,甲/乙种換地权益 书持有人可保留換地的选择。他对条例草案透过立法手段, 更改合约订明的责任所带来的影响表示关注。他认为条例 草案剝夺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持有人的各种赎回选择,并 只为他们提供当局根据货币化价值所定出与市场上的土地 价格脫钩的无理赔偿金额,实属不公平。他质疑提交条例
草案会否损害公众利益。

4. 祈能贤先生在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1. 当局不会轻易采用立法手段改变合约订明的
    责任。

  2. 现时有超过百分之九十五的土地交換权利已 被赎回。余下的土地交換权利持有人在过去 多年有充分机会进行換地,但他们并沒有付 诸行动。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实有必要为此 事划下界限,设法解决換地问题,以免日后 须偿付数额无法厘定的或有债务。

  3. 处理现行情况的最佳办法,是透过立法,订 明余下的甲/乙种換地权益书在某日期的价 值,同时确保预留足够资金来支付赎回換地 权益书时须付的款项及利息。

  4. 虽然条例草案建议剝夺甲/乙种換地权益书 持有人換地的权利,但由于大部分余下的土 地交換权利均属面积细小的土地,进行換地 并不切实可行,因此,此种安排亦不算对換 地权益书持有人不公平。事实上,当局相信 大部分尚未行使的換地权利均已不知所踪, 难以追查。此外,当局已不可能继续提供土 地以赎回換地权利承诺。当局认为建议中的 安排是现行情况下最适当的做法。
5. 陈伟业议员询问,提交条例草案是否一项政治性决定, 目的是在政权移交前解决有关的责任问题;祈能贤先生在 回应时表示,当局曾在会议中与中方磋商有关換地问题, 但中方并无施加任何压力。条例草案的副本亦已送交中方 参考,但到目前为止,仍未接获中方所提出的任何意见。

6. 陈伟业议员询问,是否可以根据物业价格变动情况,定 期调整货币化价值,以代替把換地权益书在某日期的货币 化价值冻结及支付利息的做法。祈能贤先生在回应时解释, 货币化价值反映各类土地的平均价值,此等货币化价值与 市价有关系,但并非土地交易的实际价格。当局亦曾考虑 以上建议,但认为会引起数额无法厘定的或有债务,因此 应尽量避免采用。藉冻结货币化价值,便可知悉公帑的财 务责任究竟有多大,这样亦符合公众利益。毛灿明先生补 充,余下的土地交換权利的市价,可能不及已交易的土地 那么高,因为此等土地面积细小,进行換地并不切实可行。 议员察悉当局将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的修正案,以更新条 例草案內附表所列明的货币化价值。议员要求当局重新考
虑有关建议。

7. 至于公众或乡议局有否就条例草案发表意见,祈能贤先
生表示,当局并未接获任何意见。

8. 夏佳理议员问及,如修正条例草案,删除令货币化价值 与现时的土地价格脫钩的条款,会否因具有由公帑负担的 效力而被当局根据《会议常规》第45条加以否决。李裕生 先生表示,倘若修正草案的目的在于保留现行做法,他无 法理解何以会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但此事最终须由立
法局主席决定。

逐条研究条例草案的工作

草案第3条──适用范围

9. 在回答议员问及是否需要此一条文时,毛先生指出,本 条文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条例草案只适用于在条例草案生 效日期前,因交回或收回土地而批出的土地交換权利。祈 能贤先生补充,纳入此一条文是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会在其
他土地交易中引起任何混乱或反对。

草案第5条──申索程序

10. 就议员关注到地政总署署长(以下简称署长)在裁定申 索时的权力范围,祈能贤先生及陈子敏女士提出下列各点:

  1. 署长在裁定申索是否有效时,将审核一切支 持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拥有权所需的合理证
    据,包括換地权益书簿所载资料。

  2. 署长在处理赎回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方面具
    有丰富经验,并将尽力保障真正持有人的权
    益。

  3. 如署长未信纳所呈交证据时,可能会拒绝整 项申索,或只接纳该项申索的某一指定部分 或某些指定部分。在此等情况下,申索人可 要求高等法院就有关甲/乙种換地权益书拥 有权作出声明。向法院申领声明书,是在裁 定拥有权方面实施多年的惯常处理方法。

11. 陈伟业议员对向高等法院申领声明书所需动用高昂的 法律费用表示关注,并询问程序可否简化,或为申索人提 供上诉渠道。祈能贤先生答应与行政署长商讨,以确定是 否可以把就署长有关赎回換地权益书事宜所作裁定提出的
上诉,纳入行政上诉委员会的管辖权內。

12. 就议员建议在条例草案订明有关赎回換地权益书的所 需文件,祈能贤先生表示,实不宜在法例中增添行政列表 及特定表格。地政总署将提供指引,说明赎回手续所需提 交的资料及证据。由于有各种不同情况导致地契转名,例 如土地交易及遗嘱等,因此,所需证明将因个别个案而异。 应议员的要求,当局将提供署长在一般情况下审核申索时
所要求的文件/证据清单。

草案第8条──付款条件

13. 陈子敏女士表示,作为付款的条件,持有人将需向署
长提交可确立拥有权的所有或部分证据。

草案第9条──相等份额的推定

14. 主席问及如遇联名拥有权益时,每名甲/乙种換地权 益书的拥有人是否均各需提交赎回的个别申索。陈子敏女 士表示,条例草案容许任何一名甲/乙种換地权益书的持 有人向署长提交赎回的申索,除非证明实情并非如此,否 则将推定该等拥有人各自所占的份额是相等的。

草案第11条──通知的送达

15. 主席关注到,当局以邮递方式送达通知,而大部分甲 /乙种換地权益书的持有人均为居住在新界农村的长者, 他们未必有正确的邮递地址。祈能贤先生表示,当局将会 把通知送达至申索人提交申请时所提供的地址,因此该地 址应可与申索人联络。如以邮递方式未能与该人联络,则 会将通知以面交方式交付该人。毛先生补充,当局可藉申 请表格上的电话号码与申索人联络。李裕生先生表示,以 邮递方式送达通知,则应考虑收件人是否获给予足够时间
作出回应。

內部讨论

16. 议员就公众是否知悉条例草案的內容,以及草案赋予 地政总署署长广泛权力两点再次表示关注。他们要求规划 环境地政司在条例草案恢复辩论时,讨论以上受到关注的
事项。

17. 夏佳理议员表明,基于政府不应透过立法手段,单方 面更改合约条款的原则,他反对制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则对条例草案表示支持。

18. 议员同意,在当局作出回应后,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提交报告內务委员会考虑,以建议 条例草案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恢复
二读辩论。

19.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五时四十五分结束。

(会后补注: 当局未能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前提供议 员所要求的资料,因此条例草案委员会于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提交报告內务委员会
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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