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64/96-97号文件
档号: CB2/BC/47/95
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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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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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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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李华明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刘健仪议员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应邀出席人士:
- 英国律师会前副会长
- Robert SAYER先生
- 行动委员会
- 行动委员会召集人
- 徐嘉慎先生
- 小组委员会召集人
- 祈连先生
- 小组委员会召集人
- 单浩然先生
- 小组委员会召集人
- 柯广辉先生
- 委员
- 卡马力先生
- 小组委员会召集人
- 欧景华先生
- 小组委员会召集人
- 彭雪辉女士
- 委员
- 谢泽权先生
- 委员
- 张斌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就英国废除物业转易工作的定额
收费一事与Robert SAYER先生举行
会议
(有关文件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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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律师会有关秘书处(按主席指示)查询联合王国
废除物业转易工作定额收费的经验的覆函 (随立法
局CB(2)826/96-97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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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提交的意见书(随立法局CB(2)838/96-97号文
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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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SAYER 先生有关「联合王国废除物业转易
工作定额收费的影响」的文件(随立法局CB(2)845/
96-97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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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SAYER先生有关「联合王国废除物业转易
工作定额收费的影响」的文件的附录 ( 随立法局
CB(2)874/96-97号文件发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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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义国先生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致个别委员的
函件,当中夹附关于废除物业转易工作定额收费
的各份文件(以下称为「律政署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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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嘉慎先生告知与会各人,Robert SAYER先生是在出
任英国律师会副会长期间获邀访港,并以义务性质专程
出席会议。是次访问由行动委员会捐款资助,并得到香
港律师会支持。
3.SAYER先生应主席之请,向议员简介其有关「联合王
国废除物业转易工作定额收费的影响」的文件。议员察
悉,该文件第16页有排印错误,在一九八八年接获的投
诉应为17 771宗。他强调,统计数字显示:(a) 在一九八
四至一九九二年期间,律师弥偿基金有关律师疏忽的申
索款额激增;(b)按申索款额计,因律师疏忽而提出的申
索中约有52%涉及物业转易工作。他亦请议员注意英国
律师会所作的研究,以比较在物业转易工作上因疏忽而
提出的申索个案数字及款额方面,对一般律师行及拟收
取或业已收取较低物业转易费用的律师行所提申索的差
别(见SAYER先生所拟备文件的附录)。对此,议员察悉
,拟收取或业已收取较低物业转易费用的律师行的各项
数字均较一般律师行的各项数字为高。对于《香港的法
律服务:英格兰废除物业转易定额收费制度》文件(律政
署函件的附件)第7段引述《一九七零年专利及合并委员
会报告书》,指「定额收费不可能符合公众利益」,
SAYER 先生请议员参阅随附的摘录,当中完整地载录
该语句的原文,即「除非涉及极不寻常的危险,否则整
体上限制价格竞爭之举不可能符合公众利益」。
4.SAYER先生回应杨孝华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英国的地
产代理商一直以来均在每宗物业交易中向卖方收取物业
售价的 2% 作为佣金,但律师处理物业转易工作的收费
却已由物业售价的 2%减至1%。杨孝华议员其后表达其
意见谓,在本港,地产代理商收取的佣金为物业售价的
2% ,而律师一般收取的物业转易工作费用则稍多于物
业售价的0.5%。刘健仪议员征询 SAYER 先生的专业意
见,问及假如英国采用类似香港所用的复杂业权登记制
度,情况会有何分别。 SAYER 先生认为,复杂的业权
登记制度不会阻遏律师减低收费及工作马虎。因此,情
况可能更差。
5. 何俊仁议员询问,在英国及其他英联邦国家,例如加
拿大及澳洲,何以重新订立定额收费制度之议未能获得
明确支持。SAYER先生表示,其他国家的律师,包括加
拿大及澳洲的律师均曾向他投诉关于价格竞爭的相类问
题。但英国的情况可能较为独特,因为当地的按揭制度
有变,令地产代理商得以垄断市场。就此,他提述英国
律师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的函件(随立法局CB(2)
826/96-97 号文件发出),当中隐约指出,当地存在降价
竞爭的趋势,以致在定额收费废除后,服务水准下降。
但刘慧卿议员指出,该函只表示,若有关方面可订下进
行物业转易工作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服务质素,会是较
明智的做法。SAYER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其后提出的询
问时告知与会各人,他的意见大致代表英国各大律师行
的意见,它们主要是从事物业转易工作。他进一步解释
,英国律师会并不主张重行引进定额收费,因为该会由
大规模的律师行操纵,由于它们处理大量的物业转易工
作,即使每宗交易的边际利润不高,该等律师行亦可赖
以生存。
6.何俊仁议员质疑SAYER先生所提关于物业转易收费减
价与疏忽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之议,因为按英国律师会
之见,是项因果关系尚未有真凭实据支持。他提出或有
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法 (例如改革保险制度),令消费者免
受律师的疏忽作为所累。 SAYER 先生指出,改革保险
制度只是一项补救措施,因为在有问题的交易进行后,
可能要过数年才发觉有问题。何俊仁议员其后询问,上
述因果关系是否亦适用于法律服务的其他范围(例如诉
讼或遗嘱认证)。SAYER先生答谓,大部分诉讼费用取
决于工作时数及法院的级别,而联合王国的各级法院均
有既定的事务费额。对此,何俊仁议员称,本港并无明
文规定诉讼事务费额,双方可藉协议商定较低收费。
7.刘慧卿议员请SAYER先生就英国公平交易事务处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来函(随立法局CB(2)868/96-97号
文件发出)提出意见,该函载述:(a)律师弥偿基金并无
发现任何证据,显示物业转易工作收费低与疏忽两者之
间有关连;及(b)物业转易工作「割价竞爭」的情况相对
而言仍不多见,而收入主要来自物业转易工作的律师行
即使在现时仍觉得该类业务「有利可图」。SAYER先生
表达其意见谓,若有关方面承认物业转易工作收费低与
疏忽之间确有关连,则律师弥偿基金可能因受到压力而
面临瓦解。
8. 主席提出其意见,谓香港律师会作为一个专业组织,
有责任行使其纪律处分的权力,并订立专业操守的规则
,确保服务质素。他以北爱尔兰为例,谓当地在废除定
额收费后,亦推出居所约章计划,详列关于物业转易工
作法律服务的指引。SAYER先生回应谓,英国律师会在
确保专业水准方面已克尽其职;律师专业操守指引的篇
幅已由100页增至超过 600页,而贷款人的行为守则亦已
备就。但他表达其意见,谓律师若只求生意,则该等专
业操守规则亦不能防止其工作马虎。他并提醒议员,居
所约章计划亦订有建议收费额,会员须一律遵守。就此
,行动委员会的代表回应吴霭仪议员的询问时,答应提
供关于英国贷款人行为守则及北爱尔兰居所约章计划的
资料,供议员参考。
9. 当局曾辩称,并沒有理由推定英国律师在经济衰退期
间所面对的严峻困境,会因定额收费仍然存在而有所不
同。黃钱其濂议员向 SAYER 先生询问,上述论点有否
根据。SAYER 先生表示,经济衰退无疑突显了律师在
物业转易工作上有疏忽的问题。郑家富议员表达其意见
,谓无论收费多少,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是律师的本份
。他询问,除了经济衰退外,英国在物业转易工作方面
割价竞爭的问题是否亦与持牌物业转易办理人的存在和
律师数目多有关。SAYER先生回应谓,英国只有约300
名持牌物业转易办理人(大部分在律师行工作),其费用
与律师的费用相若。因此,他们不会对物业转易工作的
费用造成任何实质影响。由于地产代理商可透过转介客
戶控制物业转易业务的流程,令法律专业的独立性会因
而受损。
10.吴霭仪议员询问,是否一如律政署文件的第15段所言
,英国在废除定额收费后,当地的物业转易收费实际上
有所增加。 SAYER 先生表示,根据其本人的经验,物
业转易工作的收费是逐渐减低,减幅其后自一九七九年
起愈趋急剧。吴霭仪议员其后质疑为何法律专业商业化
之举不可取。SAYER先生表达其意见,谓法律专业商业
化会令律师不能藉减免收费或收取象征式费用帮助不能
负担律师费用的人士。这样会对法律制度及社会公义造
成不良影响。
11. SAYER 先生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英国
律师会辖下的监察组会审查小规模的律师行,以评估其
财政状况。在一九九六年內,约有13 000 间小规模的律
师行接受审查,其中46%被评为财政状况不稳定。
SAYER 先生补充,监察组每年会发表一份审查报告。
对此,周梁淑怡议员建议行动委员会提供上述报告的
复本(若有的话),供议员参阅。
II. 日后会议日期
12. 主席提醒议员,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星期四 ) 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届时将与徐嘉慎先生及
谢连忠先生就废除物业转易工作的定额收费一事举行会
议。委员进一步通过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 星期
三)编排另一次会议,与当局就条例草案中关乎上述事项
的条文举行会议。
13. 会议于下午六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3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