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715/96-97号文件

档号:CB2/BC/47/95

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星期四)
时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李华明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何俊仁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刘健仪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吴霭仪议员*
应邀出席人士:
    消费者委员会

    署理总干事
    李介明先生

    法律事务组主任
    容爱伦女士

    律师关注组
    李伟业先生
    曹让先生
    陈庄勤先生
    范佩兰女士
    黃国桐先生

    高李叶律师行

    合伙人
    杨懿洁女士

    实习律师
    梁咏雯女士

    香港产业交易法律学会有限公司

    会长
    梁肇汉先生

    副会长
    康信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与消费者委员会代表举行会议

(立法局CB(2)361/96-97号文件)

李介明先生应主席之请,告知与会各人,消费者委员会
(以下简称「消委会」)赞同:(a)草案第7条,该条文规定
律师或律师法团支付当事人帐戶的利息;及(b)草案第18
条,该条文订明若卖方是物业的发展商,则规定该物业
买方须支付卖方法律费用的合约条文即属无效。

2. 李介明先生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定额收
费与法律服务质素并不相关,此结论可从以下事例推断
出来:(a)其他专业(例如医生)提供的服务并无强制定额
收费;(b)律师现时的定额收费单单与物业价格挂钩,与
所进行法律工作的多寡无关;及(c)个别专业的监管组织
应有责任控制该专业的服务水平及质素。为减轻周梁淑
怡议员认为削价战会对服务质素有负面影响的忧虑,李
介明先生指出,其他专业 (例如建筑师专业) 的定额收费
只供参考用,该等专业似乎亦无出现削价战。

3. 刘慧卿议员询问消委会对香港律师会(以下称为「律师
会」)就废除定额收费所作的言论有何见解,律师会声称
:(a)此举可能令招徕顾客和律师与不合资格人士非法摊
分利润的情况有所增加;及(b)此举导致安大略省、英格
兰及苏格兰三地的专业水准下降。容爱伦女士表示,由
于消委会未研究过此等范畴,故无从确认或反驳该等言
论。但其他因素如经济衰退等,亦可能是英格兰近期因
律师疏忽而引致索偿个案增加的原因。

4. 罗祥国议员质疑,既然此建议只是为律师提供一个选
择,消委会为何认为必需获得所有消费者支持始实施多
元合伙业务。他提出意见,谓市场力量定然会帮助律师
作出决定。李介明先生解释,消委会不支持实施多元合
伙业务,因为此议可能令此等业务与消费者之间,存在
消费者本身未必意识到的潜在利益冲突。

5.夏佳理议员提出询问,李介明先生确实表示,只要:(a)
律师会经仔细考虑才订立有关的业务守则;及(b)实施足
够的保障措施,确保消费者会得到妥善补偿,消委会便
不反对多元合伙业务及律师以法团方式执业之议。就此
,李介明先生提出意见,谓《咨询工作报告书及关于未
来路向的提议》內建议成立的法定诚信基金 ( 此议未有
纳入条例草案)更能维护消费者利益。

6. 杨孝华议员询问,消费者过往对法律服务作出投诉是
否主要涉及律师的收费。李介明先生回应谓,投诉主要
是关于买方须支付发展商的法律费用的规定,而亦有一
定数目的投诉涉及定额收费。他同意在会后向议员提供
有关的统计数字。他进一步指出,消委会赞成废除定额
收费,是基于原则性的考虑因素,即商业活动及有关收
费应公开及具竞爭力。鉴于现时的定额收费违反竞爭原
则,故应有合理理由才可维持此模式。但迄今当局未曾
提出充分理据。就此,何俊仁议员提出询问,李介明先
生表示,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起见,在立法局就废除定额
收费之议有决定前,应马上实施律师会就定额收费提出
的新建议。议员其后建议消委会研究定额收费与专业弥
偿计划的关系,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在废除定额收费方
面的经验,供条例草案委员会考虑。李介明先生同意考
虑议员的建议,若有进一步资料,亦会一并提供。

II. 与律师关注组代表举行会议

(立法局CB(2)355/96-97号文件的附录1)

7.范佩兰女士应主席之请发言,谓律师关注组(以下称为
「关注组」)相信废除定额收费不合乎公众利益,因为:
首先,此举不能确保消费者支付合理的费用;其次,法
律服务质素可能因而下降。陈庄勤先生补充,废除定额
收费会导致负责任的律师无法继续执业,引起严重后果
,例如所有权欠妥等情况。为解决此问题,关注组提议
厘定最低/最高收费,有关建议附载于其意见书一并送
交议员。陈庄勤先生指出,最低收费反映就一般物业交
易所需进行的法律工作的预计成本。要订出最低收费是
因为提供法律服务不等于经营生意。李伟业先生继而解
释,最高收费已顾及某些委托案件的复杂程度。李伟业
先生答允提供资料,以阐明拟议收费有何根据,供议员
考虑。涂谨申议员继而询问关注组计算拟议最高/最低
收费时作了甚么假设,并怎样计出一名有五年经验的律
师每小时收费2,500元。据他观察所得,拟议收费既非按
交易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计算,亦与物业价值无关。陈
庄勤先生及李伟业先生解释,他们是以一名有五年经验
的律师赚取收入的能力计算每小时收费,该数额与高等
法院司法常务官备存的律师收费表所载、向同等资历的
律师所支付的费用相若。

8. 刘慧卿议员询问,关注组何以认为法律专业不能经受
价格竞爭。陈庄勤先生答谓,若废除定额收费,消费者
便会为其物业工作不断讨价还价,以求把法律费用减至
最少,律师之间则要割价竞爭,以吸引顾客。陈庄勤先
生回应罗祥国议员的问题时表示,目前若律师不按定额
收费的基准收取费用,便违反律师会的执业守则,废除
定额收费等于把议价合法化。廖成利议员继而提出问题
,黃国桐先生回应谓,薪金是律师行其中一项主要的间
接开支。所以,不负责任的律师行可以极低的开支维持
经营一段长时间,因为:(a)律师只受律师会的纪律惩处
,且仅须负担民事法律责任;及(b)因工作疏忽引致的赔
偿会由专业弥偿基金支付。

9. 范佩兰女士表示,关注组支持当局所提废除买卖合约
中规定买方支付发展商的法律费用的条文之议。对此,
夏佳理议员询问,若该建议在实施上有追溯效力,则在
经济及法律方面将有何影响。陈庄勤先生同意在会后回
应夏佳理议员的问题。他补充,当局其实可无须经立法
工作而立即实施该建议,禁止发展商要买方支付法律费
用。

10.李伟业先生表示,虽然多元合伙业务的「同一站购物
」概念有其吸引之处,但香港实施该建议仍为时尚早,
尤其是在过渡期间,法律专业须面对种种挑战,即在法
庭上使用中文及法律适应化。鉴于律师法团之议有好处
,关注组亦表支持。

III. 与高李叶律师行代表举行会议

(立法局CB(2)355/96-97号文件的附录2)

11.杨懿洁女士应主席之请,向议员简介意见书的內容。
涂谨申议员就意见书所载废除专业弥偿基金之议提问,
杨懿洁女士回答时赞同,若专业弥偿计划被废除,则须
强制实施自行投保计划。

12.杨懿洁女士回答主席的问题时澄清,他们不反对律师
以法团方式执业及多元合伙业务的概念,但不能支持有
关建议,因为在条例草案中并未订出有关严格指引和足
够保障措施的底线。杨懿洁女士回答何俊仁议员时表示
,他们不支持禁止发展商规定买方支付其法律费用之议
,因为:(a)合约自由的原则会被破坏;及(b)鉴于发展商
可以把法律费用加在物业价值內,建议并不可行。杨懿
洁女士回答廖成利议员时表示,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论,
调整定额收费可能较废除之议更可取。

IV.与香港产业交易法律学会有限公
司代表举行会议

(立法局CB(2)373/96-97号文件)

13.康信先生应主席之请,向议员简介意见书的內容。对
刘慧卿议员的问题,康信先生表示,互相补贴是法律专
业的惯常做法。独营执业的律师或规模小的律师行缺乏
资源,不能接办涉及商业、公司财务及银行方面的案件
。从他在英国执业的经验所知,在废除定额收费后,小
规模律师行因蒙受经济损失而倒闭。消费者因此需要向
大规模的律师行寻求有关刑事、离婚及诉讼方面的法律
服务,该等律师行遂可控制其费用,并厘定较高收费额
。由于法律服务费用提高,再加上法律专业萎缩,市民
大众因而受到影响。就此,涂谨申议员告知与会各人,
此事可有不同看法,即废除定额收费可能令间接开支较
少的小规模律师行增加竞爭力。康信先生表达其意见,
谓厘定最低收费可确保律师行获得最低限度收入。

V. 日后会议的日期

14.议员察悉,徐嘉慎律师事务所曾代表行动委员会致函
秘书处(随立法局CB(2)355/96-97号文件发出),要求与条
例草案委员会举行会议。

15.条例草案委员会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
二)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下次会议,研究条例草案第14及
15条,该两条条文分别增订第43B及49A条,就法律公证
人及律师订立多元合伙业务作出规定。议员将在上半部
会议与当局及律师会的代表会晤,并在下半部会议与行
动委员会的代表会晤。由于主席届时将不在本港,条例
草案委员会副主席周梁淑怡议员同意主持该次会议。议
员并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星期一)下午四
时三十分举行另一次会议,与行动委员会商讨条例草案
的其他条文。

(会后补注:应行动委员会的要求,并经周梁淑怡议员同
意,条例草案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举行的
会议下半部分,与在英国执业的律师Martin RAYBOULD
先生会晤,以听取其对英国废除定额收费的意见。)

16. 会议在下午六时五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3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