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32/96-97号文件
档号:CB2/BC/47/95
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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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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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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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李华明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家富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应邀出席人士:
- 行动委员会
- 行动委员会召集人
- 徐嘉慎先生
- 小组委员会召集人
- 祈连先生
- 小组委员会召集人
- 单浩然先生
- 小组委员会召集人
- 柯广辉先生
- 委员
- 施祺理先生
- 小组委员会召集人
- 欧景华先生
- 委员
- 张斌先生
- 小组委员会召集人
- 彭雪辉女士
- 委员
- 谢泽权先生
- 英国律师会前副会长
- Robert SAYER先生
- 谢连忠先生
- 梁素贞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与行动委员会召集人徐嘉慎先生举
行会议
(立法局CB(2)858/96-97号文件的附录II)
徐嘉慎先生按其文件所载,向议员简介他对1996年法律
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建议废除物业转易工作定
额收费一事的见解,该文件已随立法局 CB(2)858/96-97
号文件的附录II送交议员。简而言之,他认为:此建议
会削弱法律专业的独立性;香港需维持稳定,赖以顺利
过渡九七;为降低收费而牺牲法律专业的质素对法治并
无好处;正当香港面临主权移交之际,政府仓猝要求通
过条例草案于理不合;应委任独立的委员会,深入研究
该立法提案。
2. 徐嘉慎先生认为,港府就废除定额收费一事所作的咨
询并不足够,尤其是较诸新加坡及澳洲。新加坡曾就有
关问题设立独立委员会,成员来自社会各界,包括退休
法官以至消费者,用超过一年时间研究废除定额收费之
事,并编制详尽的报告书,为新加坡政府提供指引。新
加坡最终决定不改变定额收费制度。同样地,澳洲的独
立委员会曾用上超过一年时间审议废除定额收费之事,
并编制详尽的报告书,令澳洲政府得以决定废除定额收
费。
(会后补注:该两份报告书备存于秘书处。新加坡报告
书(除附件A外,不连其他附件)和澳洲报告书的目录及
摘要已随立法局CB(2)580/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
3. 徐嘉慎先生续谓,政府未能让公众公正而客观地了解
废除定额收费一事。他促请议员考虑将此事交由一个独
立、具所需知识、有代表性及全职运作的委员会研究,
以取得独立意见的好处。
4. 徐嘉慎先生亦请议员参阅新加坡独立委员会报告书第
19至22页,当中分别阐述马来西亚、澳洲新南威尔士省
、香港、新西兰和英格兰的情况。议员注意到,马来西
亚和香港沒有废除定额收费;新南威尔士省在一九九一
年废除定额收费;新西兰在废除定额收费后,收费已然
减低,而据报,由于需节省开支以保持竞爭力,服务水
准有所下降。英格兰在一九七二年废除定额收费后,有
证据显示此举令物业转易服务出现割价情况,而委托人
所获的服务亦有不足,导致要求弥偿的申索日增。徐嘉
慎先生亦提交了一篇刊于英格兰《新法律期刊》(New
Law Journal)、由 Tony HOLLAND 先生撰写的「割价物
业转易服务」的文章,当中重点讲述废除定额收费所引
起的问题。(该文章于会后随立法局CB(2)913/96-97号文
件送交缺席的议员。) 徐嘉慎先生形容英格兰的经验是
灾难性的。他并请议员注意,英国律师会须聘请 700人
审查律师行的工作质素。
5. 徐嘉慎先生其后提到谢连忠先生的意见(谢连忠先生
提交的文件第2页第3点,该文件已随立法局CB(2)827/
96-97 号文件发出),即收费价格因素会平衡新成立律
师行与有声誉律师行之间的「不公平」竞爭。他置评
谓,此议等于为迁就收费而牺牲工作质素。
6. 徐嘉慎先生表示,废除定额收费会摧毀已建立超过50
年的法律制度,而鉴于主权移交在即,实不宜在此时予
以废除。对此,他强调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 以下
简称「该条例」)(第159章)第3(2)条,律师为法院人员,
对委托人有专业责任及职责,他们不是商人或的士司机
。政府的提案实际上会使律师信誉受损,最终令香港的
法治荡然无存。
7. 徐嘉慎先生提出,定额收费制度是正面做法,使律师
会得以维持适当的专业水准及纪律。此制度可确保律师
得到合理收入,并提供优质服务。事务费委员会可监察
定额收费的水平,其组成方式(如该条例第74条所规定者
)亦能公平代表公众与法律专业的利益,以及在两者的利
益之间持平折衷。更改定额收费的建议须先获事务费委
员会批准,然后再获首席大法官批准。
8.据律政署撰备的《反对物业转易定额收费》文件(已随
副律政专员 (律政司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的函件
送交个别议员)中第44至47段所载,政府认为律师会近年
并未要求全面调整定额收费。关于此点,徐嘉慎先生表
示,地政总署署长以其公职身分,应当知道土地格价的
变动,而政府亦可提出召开事务费委员会及律师会会议
。他亦向出席委员提及,律师会曾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
日提议召开事务费委员会会议,惟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
三日遭事务费委员会主席拒绝。他认为,政府若真的希
望取得有关律师事务费及间接开销的资料,可透过事务
费委员会办到。
9. 徐嘉慎先生提出,他现正著手为物业转易工作订定公
平的定额收费,而对于政府因反竞爭即带来弊端而提出
彻底废除定额收费的建议,他并不赞同,因为他忧虑此
举会令法律工作的质素欠缺妥善管制,不合乎公众利益
。他告诫谓,一旦废除定额收费制度,要恢复实施便有
困难。他表示,香港废除定额收费后,律师会趋于鼓励
受害者提出起诉,情况一如美国,而社会风气亦会变得
较好讼。再者,在经济衰退时,律师的生计会因削价求
存而极为艰难。
10.议员其后提出若干问题,并与徐嘉慎先生一起讨论。
讨论要点撮录于下文各段。
11.杨孝华议员询问徐嘉慎先生,是否有某些律师不按定
额制度收费,而定额收费是否干预市场力量,一如政府
提出之见。徐嘉慎先生答谓,问题出于一九九四年的经
济衰退,当时律师须给予地产代理商较佳条件以爭取生
意。不过,他同意有需要调整定额收费。
12.廖成利议员表示,事实上公众正埋怨定额收费高昂。
他询问为何其他专业如医生、会计师等并无定额收费,
而此等专业为何可扺抗竞爭,以及此等专业与律师专业
有何分别。他并询问,事务费委员会的成员应否包括消
费者的代表在內。徐嘉慎先生表示,其意见书第 4 页「
无竞爭政策」一节已提供答案,即:第一,消费者不能
承受物业所有权欠妥的风险;第二,消费者无法评定法
律工作的质素;第三,可能直至多年后才发现所有权欠
妥,但为时已晚。他同意事务费委员会的成员组合也许
需要检讨,但强调成员当中需有法律专业的代表。
13.吴霭仪议员对徐嘉慎先生之见表示共鸣,不只是他提
倡保留定额收费之议,且亦为他提倡法律专业应在既享
有特权亦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存续。她询问徐嘉慎先生会
否接受政府的假定,即自由竞爭有好处并符合公众利益
,而行动委员会则有责任提出反证,以及英格兰未能恢
复实施定额收费的例子能否被视作等同承认无法证明定
额收费合乎公众利益。徐嘉慎先生答谓,公开竞爭和市
场力量对商业企业适切,但对法律专业则不然。他觉得
香港的法律制度较英格兰的优胜。
14.主席感谢徐嘉慎先生前来参加会议,向议员表达其意
见。徐嘉慎先生并把香港律师会出版的《香港事务律师
专业操守指引》第一册 (共三份) 留交秘书处,供议员参
考。
II.与谢连忠先生及梁素贞女士举行
会议
(立法局CB(2)827/96-97号文件)
15.谢连忠先生认为不应接纳定额收费的原则,定额收费
制度实际上已「彻底失败」,而且并无证据证明此制度
确保律师的工作质素。他觉得此制度在非发展商的律师
与发展商的律师、非银行的律师与银行的律师及新成立
律师行与有声誉律师行之间造成不公平竞爭,兼且违反
自由经济原则。他不能同意不按定额收费收取物业转易
工作费用的律师违反专业守则,或是以较低水准履行他
们的专业职责。
16.梁素贞女士表示,她赞成废除定额收费,理由是:(a)
此举符合公众利益,因为物业转易工作的法律费用将会
减少;(b)物业转易工作的收费事实上已存在议价的情况
,而律师会亦不曾对不收取定额费用的律师作出纪律处
分;(c)无法证实物业转易工作的定额收费与法律服务质
素两者之间有任何关连。事实上,即使在现行的定额收
费制度下,向专业弥偿计划提出的申索亦有很多与物业
转易有关,她并请律师会提供有关资料;(d)沒有理由把
物业转易费用与物业格价相连;及(e)沒有理由给予律师
经营生意上的优待。梁素贞女士进一步指出,徐嘉慎先
生曾就「律师是否有意成立委员会研究应否改变现行制
度」一事发起签名运动,但却未能取得过半数律师签名
支持。她曾与部分已签名的律师谈过,他们根本不反对
条例草案。她认为该运动只是拖延通过条例草案的策略
。她已鼓起勇气公开发言反对律师会的立场,她亦觉得
有若干律师是赞成条例草案的,但不敢公开发言反对律
师会。
17.周梁淑怡议员其后提出数项问题以供讨论,分别为:
(a)若律师会事实并无对不按定额收费的律师作纪律处分
,为何律师不敢公开发表意见,反对定额收费;(b)消费
者现时支付的费用是否合理;(c)事务费委员会是否正发
挥其角色;(d)定额收费制度的原意是否在于确保律师在
稳定的环境下独立工作,无需作不必要的竞爭及采取割
价手段,此意向又是否正确;(e)为何条例草案委员会竟
担当研究政策的事务委员会角色,并耗费大量时间审议
条例草案建议涉及的政策事宜 ( 由于政府企图改变律师
的收入以期改变法律制度,故该等事宜具爭议性 ),以
及会晤各代表团,条例草案委员会此举是否正确;及(f)
政府应就为何未经详细讨论有关的政策事宜,便向立法
局提交条例草案,给予答覆。
18.主席表示,他曾就条例草案委员会应会晤哪些代表团
征询议员意见,条例草案委员会必须审议条例草案的政
策事宜,因为此等问题极具爭议性,而政府在稍后于一
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举行的会议上,将需就条例草案
既引起爭议而政府仍将之提交的理由作出解释。
19.谢连忠先生应主席之请表示,事实上有部分律师会免
收物业交易中某些法律文件的费用。此情况已指明废除
定额收费的方向,因为有需要作商业竞爭才出现。律师
会不认为免收费用是违反其守则。鉴于大部分律师同意
接纳减费,而此情况最少已出现了五年,他认为这是废
除定额收费的适当时机,而且正式废除定额收费不会引
发不良的商业竞爭。若决定维持现有政策,藉以为律师
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则只会对发展商的律师及银行的
律师有利而不会惠及消费者。
20.谢连忠先生认为,律师会理事会代表大规模律师行的
利益多于执业律师的普遍利益,会方一直以来均是藉选
举理事的代表制来达到此目的,而部分律师不敢公开作
反对言论亦属实情。
21.梁素贞女士认为,问题的症结应在于减低法律费用是
否合乎公众利益,她并认为此举可望令法律服务的水准
得以提升。
22.刘健仪议员提述谢连忠先生的文件,并注意到他在一
九九六年年中之前仍是赞成定额收费的。她询问为何谢
连忠先生在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日致律政司的函件中赞
成定额收费,其所持理由是法律服务质素是抽象无形的
,若工作质素欠佳,多年后仍会出现问题。她询问谢连
忠先生为何不再忧虑此问题,又或忧虑在未来数年弥偿
申索的个案会增加,一如英格兰的经验所示。她询问谢
连忠先生曾否作出调查,以证明香港约有90% 的律师行
不赞成定额收费,因为他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致律政
司的函件最末第二段声称,香港约有10%的律师行赞成
定额收费。谢连忠先生表示,他不曾作过任何调查以证
明所称属实,这纯属其印象。不过,他觉得,律师对定
额收费的意见在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商议过程中不应占过
大比重。除废除定额收费外,他现时正提倡其他建议,
包括分开聘用法律代表及不准发展商的律师向买方收取
法律费用。他相信其建议能更有效保障消费者利益。鉴
于行內不如数收取定额费用已行之多年,且不能确实证
明法律工作的水准因此下降,他不赞同若正式废除定额
收费,专业水准便会下降的说法。
23.吴霭仪议员指出,条例草案对律师专业和一般消费者
两方面有何影响,是条例草案委员会考虑的重要因素。
她觉得应有额外资料说明条例草案的条文如何影响社会
。她询问谢连忠先生,律师不收取定额费用是否有违操
守,为何发生此情况,以及现时物业交易的专业服务质
素是否及格。谢连忠先生表示,律师会一直有监察法律
服务的质素,至今未有提出任何问题。免收某些文件的
费用并不违反操守,律师不收取定额费用是因为对所收
取的较低费用所带来的收入感到满意。
24.廖成利议员申报其作为谢连忠先生律师行的律师涉及
的利益关系。他指出,谢连忠先生的律师行內对废除定
额收费的意见分为三派。他认为,现时容许律师免收文
件费用的规则可避免出现如英格兰方面的激烈竞爭。他
认为渐次修改此制度可避免问题,亦能提供收费指引及
容许有限度竞爭。谢连忠先生表示,消费者现时在某程
度上可讨价还价。需进一步考虑的是讨价还价的程度应
予放宽抑或收紧。
III.日后会议日期
25. 日后会议安排如下:
-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五)上午八时三十分与
香港大律师公会举行会议,特别就条例草案中有关
Senior Counsel的新地位、大律师纪律审裁组及律师
法团的拟议条文进行讨论;及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上午八时三十分
与当局举行会议,讨论废除定额收费一事。
26.会议于上午十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3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