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34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2/BC/47/95


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
(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首次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三)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李华明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家富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吴霭仪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律政署副律政专员
欧义国先生
律政署高级检察官
黃惠沖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选举正副主席

李华明议员与周梁淑怡议员分别获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
正副主席。

II. 与当局举行会议

2. 主席表示,秘书处已发出一份列表,载述早前就条例
草案送交议员的文件(随立法局CB(2)109/96-97号文件发
出)。主席其后邀请议员就如何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意见。 吴霭仪议员表示,她曾建议分拆条例草案。如此一来, 条例草案委员会可首先处理较迫切的事项(例如,因应主
权转变委任“Senior Counsel”的条文,以及为方便大律
师纪律审裁组运作而提出的技术修订,然后详细讨论较 基本的事项(包括定额收费、多元合伙业务及律师法团)。 夏佳理议员建议请当局表明条例草案中个别建议的迫切 程度,供议员参考。刘慧卿议员认为,条例草案委员会 在如此早期便编定各条文的先后次序可能有欠恰当,但
日后若有需要,委员仍可考虑押后处理某些建议。

条例草案的概况

3. 欧义国先生应主席之请,解释条例草案的目的之一是
实施一九九六年二月公布的《咨询工作报告书及关于未 来路向的提议》(以下简称「该报告书」)所载各项立法 提案的其中五项。他扼要地介绍条例草案的概况。此五 项提案为:律师法团业务、律师当事人帐戶的利息、律 师多元合伙业务、使买方须缴付卖方的法律事务费的合 约规定变成无效,以及废除物业转易的定额收费。当局 在条例草案刊登宪报后,曾接获香港大律师公会(以下称 为「大律师公会」)就认许大律师的新准则所提交的意见
书,并期望在未来两个月內采取行动,藉提出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在条例草案中加入有关条文。他并向议员 简介条例草案对《法律执业者条例》所作的其他修订。 该等修订关乎 Senior Counsel 的新地位、关乎大律师纪
律审裁组的轻微修订、扩大事务费委员会的成员组合及 禁止事务费委员会就物业转易工作订定新定额收费。欧 义国先生告知议员,由于进一步就扩大律师出庭发言权 一事所作的研究现已完成,当局正积极考虑是否提出此 建议。(《公众对于扩大律师出庭发言权的意见调查》及 《各英联邦司法管辖区的大律师执业情况》的报告已呈 交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分别随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2)1662及CB(2)1843号文件发出)。)他强调,
条例草案中大部分建议均受法律专业及公众人士欢迎。 仅仅基于某些建议具爭议性而将之搁置并不合乎公众利 益。他并告知与会各人,由于《法律执业者条例》(第
159章)的中文真确本已刊登宪报,当局将拟备条例草案 有关部分的中文文本,并会在下个月备妥供议员参考。

4. 主席其后请议员就条例草案提出问题,并请欧义国先
生回应。讨论的要点撮录于下文各段。

律师法团业务及多元合伙业务

5. 黃钱其濂议员询问,条例草案中建议的律师法团业务 及多元合伙业务是否相关;若然,此等业务会否影响法 律专业的独立性及服务质素。欧义国先生回应谓,此两 项提议的相关程度在于,当局相信提供法律服务的途径 愈多,公众会因为多了选择和弹性而得益愈多。此举亦 符合法律专业的本身利益,因为它可更有效地与其他专 业竞爭。不过,当局可分开采纳此两项提议。当局完全 明白法律服务质素的重要性,在这方面,香港律师会(以 下称为「律师会」)必须订立规则防止法律服务水准下降, 以确保提供适当保障。黃钱其濂议员进一步提出询问,
欧义国先生证实律师会支持该两项提议。

6. 何俊仁议员表示,该等提议会为法律专业带来基本的 改变,他亦关注到条例草案甚至沒有就此等业务订明概 括的规管架构、基本规则或最低限度保障。周梁淑怡议 员与黃钱其濂议员同表关注。何俊仁议员质疑,单单基 于(a)首席大法官具有批准该等规则的最终权力;及(b)立 法局可凭藉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即为获得接纳的立法程 序否决该等规则,而将此等事宜交给律师会处理,这做 法是否适当。他强调,除法律专业的利益外,最重要的 是确保有关修订可适当代表公众利益。欧义国先生建议 可采纳正面立法程序,确保此等事宜由立法局控制。他 告知议员,关于律师的多元合伙业务及法团业务的拟议 条文类似联合王国现行的法例条文。在这方面,何俊仁 议员建议当局提供资料,阐述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就此 等业务实施的法例形式。黃钱其濂议员进一步提问,欧 义国先生答应告知议员有关其他司法管辖区就律师法团 及多元合伙业务制定法例的结果。吴霭仪议员亦要求当 局提供资料,阐述联合王国立法机关在制定赋权法例之 前曾否与该国政府当局就所有有关的重要事项、保障措
施及危险进行讨论和达成协议。

7. 吴霭仪议员其后就律师法团及多元合伙业务提出若干 问题,要求当局书面作覆,并在日后进行讨论,现分述
如下:

  1. 条例草案中有关律师法团的拟议条文是否依 循《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所载条文的
    模式及规则的形式;

  2. 拟议条文会否具有《专业会计师条例》所载
    条文的同等效力;

  3. 以有关的专业及公众的角度而言,建议的多
    元合伙业务预计有何好处;

  4. 哪些专业会获准与律师组成合伙业务,并由
    谁定出此等专业;

  5. 此类合伙业务对律师的弥偿保险有何影响,
    以及现时律师的弥偿保险会否抵偿多元合伙
    业务的律师或律师法团所招致的债务;

  6. 律师会对律师多元合伙业务有否调查及纪律
    处分的权力;

  7. 由谁决定此等业务的收费及规则,以及该等
    收费及规则为何;

  8. 此等业务对律师不准与不合资格人士摊分费
    用及利润的现行规则有何影响;及

  9. 就规管建议中业务的运作情况而构思的架构、
    规则及一般保障措施为何。

欧义国先生向议员保证,现时已有一般保障措施以维护 公众利益。该等规则不独是律师会与当局之事,它们须 获首席大法官批准,并以附属法例的形式提交立法局省 览。然而,在现阶段最重要的是在原则上就规管此等业
务达成共识。

外国律师法团

8. 吴霭仪议员查询,会否对外国律师法团实施强制性 弥偿保险,以维护消费者利益。欧义国先生回应谓,稍 后订立的规则中会处理此事。他将在其书面答覆中进一
步就此事置评。

御用大律师的委任

9. 吴霭仪议员询问大律师公会与当局有关御用大律师
地位的讨论进展如何,以及双方讨论委任资深大律师一 事的要点及分歧何在。欧义国先生告知议员,当局与大 律师公会对部分原则意见分歧。他解释,大律师公会建 议:(a)规定大律师须具备十年资历才获认许为 Senior
Counsel;(b)为执业 Senior Counsel 及执业 Honorary
Senior Counsel 订立不同的委任准则;(c)将来到访本港
的御用大律师不会享有名誉上地位;(d)把年资明确列 为其中一项委任准则;及(e)需否订立关于委任的规则。
他补充,司法机构在此等事宜上与当局观点一致。

定额收费

10. 刘健仪议员提及事务费委员会在下个月将讨论律师 会所提的新定额收费建议,并询问近期的事态发展对审 议条例草案的工作有否影响。欧义国先生回应谓,此等 乃独立事项,因为事务费委员会的管辖权限于订立或修 改规则,并无权废除定额收费。欧义国先生回应吴霭仪 议员及陆恭蕙议员的查询时表示,地政总署署长代表当 局出任事务费委员会成员。但只有律师会才能搜集实际 数据,以支持对定额收费作出检讨。他告知与会各人, 当局从沒表示现时定额收费制度所订的费用过高,因为 当局并无所需的实际数据作如此判断。他并同意就:(a) 事务费委员会的运作方式;(b)其职权范围、成员组合、 职能及角色;及(c)该委员会的会议召集人,作书面答覆。 他表示,当局认为建议的定额收费仍违反竞爭原则;除 非废除定额收费,消费者才会从真正竞爭中受惠。他告 诫谓,(a)建议的定额收费结构的竞爭空间十分狭窄;(b) 新建议比律师会早前提出的建议令消费者受惠较少;及 (c)建议中某些费用会增加。刘健仪议员询问当局得此结 论的依据。她并问及可接受的竞爭程度为何。欧义国先 生答谓,这是关乎判断的问题。定额收费虽按物业价格 厘订,但他指出,律师会并未提供任何实际数据,以说
明该等费用与工作量有切实而合理的关连。

11. 对于陆恭蕙议员的询问,欧义国先生提出意见,谓 物业转易工作的定额收费不能与印花稅率相提并论,因 为后者是稅项,不是为提供服务而征收的费用。欧义国 先生应吴霭仪议员要求,答允提供资料,说明地产代理 的收费及有否调查过消费者对收费的意见。他补充,地 产代理收取的费用并非法定。刘汉铨议员询问当局会否 接纳一个容许某程度竞爭的新定额收费制度。欧义国先 生表示,对于符合促进竞爭和对消费者公平这两个准则 的建议,当局均会认真作出考虑。周梁淑怡议员询问当 局会否认为定额收费的概念违反竞爭原则。欧义国先生 答谓,这问题并无肯定答案,但他认为不顾及经常费用 的定额收费制度有欠公平。他强调,当局并非正与律师 会商讨减低定额收费。吴霭仪议员置评谓,当局应在满 足竞爭诉求与保障消费者利益两者之间保持适当平衡。 黃钱其濂议员赞同其见。吴霭仪议员促请当局考虑若废 除定额收费制度,应实施甚么保障制度。欧义国先生提 出意见,谓律师会作为有关的专业团体,实有责任控制
业內的服务水准及质素。

12. 周梁淑怡议员询问当局基于甚么理由决定废除定额 收费,因为此决定会令法律专业产生根本变化。她质疑 有否实际数据证明消费者极欲当局循此路向行事。欧义 国先生指出,在公众意见调查(报告书中文本第14页)中,
约有一半曾委托法律专业人士的被访者(46.6%)不满意定
额收费制度。除律师会及个别律师提交的意见书外,只
有四份意见书反对此提议。

13. 欧义国先生答允提供第6、7、8及11段所述的所
需资料。吴霭仪议员亦同意提供清单,列载她在会上提
出的各项问题,供议员参考。

(会后补注: 吴霭仪议员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提
供清单,该文件已随立法局CB(2)251/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

III. 就条例草案提交的意见书

14. 议员同意由秘书致函曾就《法律服务咨询文件》递 交意见书的团体(载于该报告书附件),邀请它们向条例 草案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及作口头陈述。议员进一步同意
由秘书发出新闻稿,同时邀请公众人士提出意见。

(会后补注: 秘书处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及十九日
发出二十封函件,并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
十日发出新闻稿。)

IV. 日后会议的日期

15. 按主席建议并为方便审议条例草案,议员同意按立 法局参考资料摘要第20段所列的条文组合讨论条例草 案。议员同意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下午 四时三十分举行下次会议,会晤律师会及当局的代表, 以研究条例草案的下列条文:

  1. 草案第2条增订有关律师法团的第IIAA部;

  2. 草案第5条增订有关外国律师法团的第39BA
    条;及

  3. 草案第14及15条分别增订第43B及49A条,
    就法律公证人及律师订立多元合伙业务作出规
    定。

16. 议员亦同意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星期四)下午四 时三十分举行另一次会议,接见各代表团。

17. 会议于上午十时三十五分结束。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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