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581/96-97号文件
档号:CB2/BC/47/95
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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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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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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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李华明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郑家富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应邀出席人士:
- 香港大律师公会
- 会长
- 余若薇女士
- 执行委员会委员(一九九五至九七年度)
- 罗沛然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內部讨论
议员察悉行动委员会委员祈礼辅先生就物业转易工作定
额收费提交的意见书(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随立法局
CB(2)858/96-97号文件发出),并同意除非行动委员会提
出新论点或新议题以供讨论,否则无需再与其举行会议。
II.与香港大律师公会举行会议
2.余若薇女士应主席所请,向议员阐述香港大律师公会
(以下简称「大律师公会」)意见书的內容。该意见书已
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随立法局 CB(2)970/96-97号文
件发出。她告知与会各人,大律师公会曾于一九九五年
就“Senior Counsel”此一名衔的中译进行意见调查,结
果显示大多数人属意「资深大律师」的名称。故此,大
律师公会建议以此名称取代意见书中的「特委大律师」
。议员继而提出多项询问,大律师公会的代表逐一回答
。随后讨论的要点综述于下文各段。
Senior Counsel及委任的法定权力
3.杨孝华议员询问有否明确准则界定执业与非执业大律
师的涵义。余若薇女士解释,《法律执业者条例》( 第
159章)已清楚订明执业为大律师的资格。大律师须于每
年十一月以书面向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申请执业证书
,并须事先缴付证书的费用及专业弥偿计划的保费。余
女士又请议员留意英国大法官办公厅出版的《司法人员
委任事宜小册子》(Booklet on Judicial Appointment ) 的摘
录(附载于意见书)。她指出,将执业与非执业大律师加
以区别,与御用大律师的委任并无关系,理由是:(a)
御用大律师的地位通常只授予定期在英国法院执业的大
律 师;以及(b)英国大法官会不时推荐一些不再执业但
在其他范畴对法律有杰出贡献的律师为名誉御用大律
师,此地位仅透过邀请方式授予有关人士。主席继而
提出询问,余女士回应时表示,香港亦有因退休而不
再执业的御用大律师。廖成利议员询问可否透过邀请
而非申请的方式授予Senior Counsel的地位。余女士表
示,若仅透过邀请方式授予此地位,可能会有遗漏,
且亦较欠弹性。她补充,部分经验丰富的大律师即使
有良好资历成为御用大律师,亦选择不作申请。
4. 周梁淑怡议员提出询问,余女士回应时证实,大律师
公会的立场是,非执业大律师只应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
,才可获得授予资深地位。因此,当局若认为容许非执
业大律师成为Senior Counsel有其好处,便应另行制订有
关建议,订明非执业 Senior Counsel的委任事宜。余女士
提醒与会各人,在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如拟议第34(1)(a)
及35(1)(a)条)中,Senior Counsel一词均是指执业Senior
Counsel。廖成利议员接著建议当局考虑以Senior Counsel
及Honorary Senior Counsel两个名衔区分两类Senior Counsel
。周梁淑怡议员就此提出询问,余女士回覆时答允拟
备补充文件,阐述大律师公会在委任非执业Senior
Counsel一事上的建议,供议员研究。
Senior Counsel的委任准则
5. 杨孝华议员询问决定Senior Counsel的申请人在同侪中
地位的准则由哪个权力当局厘定,以及法律专业所采用
的认可方法为何。余女士解释,草案拟议第31A(1)条将
赋权首席大法官以书面委任其认为具备足够能力及经验
,兼且对法律有充分认识的大律师在本港出任Senior
Counsel。首席大法官会就此征询资深法官及法律界人士
(包括大律师公会会长及香港律师会会长)的意见。周梁
淑怡议员继而询问应否在法例中订明首席大法官在作出
结论时须予考虑的因素,以及须咨询法官及法律界人士
的规定。余女士回应时表示,英国并无法定条文规管
Senior Counsel的委任事宜。该地位的授予须透过行使皇
室特权,并须受惯例规管。大律师公会认为,当局若要
在委任制度本地化后订定法定条文,便应订明概括的委
任准则。余女士亦赞成在草案拟议第31A(1)条中加入首
席大法官须咨询法官及法律界人士的规定,以便更有效
地反映有关的惯例。
6.廖成利议员询问,其他法例有否采用「地位」
(“standing”)一词。余女士告知议员,在海外司法管辖
区,将大律师分级的做法相当普遍,而印度的有关法例
亦有采用「地位」一词。廖议员表示,地位可视为一项
在惯例上的考虑因素,而无须在法例中加以订明。余女
士反驳,当局理应在法例中订明一切相关的因素。周梁
淑怡议员亦赞成其意见。余女士亦关注到,根据拟议第
31A(2)条,非执业大律师只要获认许为大律师十年或以
上,便有资格获委任为Senior Counsel。吴霭仪议员同意
,大律师所享有的地位在行內极为重要。倘若在委任制
度本地化后,Senior Counsel的委任及资格准则可更为公
开及具有更高透明度,对当事人及法律专业皆有好处。
周梁淑怡议员就此提出询问,余女士回应时答允提供更
多资料,详述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有否在有关法例中采
用「地位」一词或对等的用语。
刑事举证责任及举证准则
7. 对于只有涉及大律师纪律处分事宜的较严重指称才交
由大律师纪律审裁组处理,而轻微的指称则按照大律师
公会的专业守则第 8 段的规定处理,何俊仁议员提出询
问,余女士回应时证实,一如普通法的施行情况,举证
准则依循根据案情轻重而定的原则。较严重的案件所需
的举证准则会较高。大律师公会建议应按刑事标准订立
明确统一的举证准则,因为:(a)此举可解决混淆不清和
不一致的问题;以及(b)大律师纪律审裁组处理的投诉均
性质严重,可影响所涉大律师的声誉及职业前途。何俊
仁议员再提出询问,余女士回应时表示,据其了解,当
局原则上并不支持此建议。议员亦察悉,订明向大律师
纪律审裁组举证的责任和准则的条文,并不见于规管性
质类似的纪律审裁组的其他法例。因此,何议员表示,
假如只有大律师纪律审裁组才采用不同的举证准则,此
举会意味法律政策有所改变。余女士就此表示,大律师
公会不会强烈反对沿用根据案情轻重而定举证准则的现
行原则。何议员继而提出询问,余女士回应时答允提供
英国的有关判例法,供议员参考。
I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8. 为免与调查梁铭彦先生离职事件及有关事宜专责委员
会的会议撞期,议员通过将原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
二日(星期三)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的下次会议押后至一
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
议员又通过在该次会议上与香港律师会而非当局讨论
废除物业转易定额收费一事。
9.议员获悉,秘书拟备了一份按题目编排的意见书摘要
,并已发出立法局CB(2)385/96-97号文件将该份摘要送
交议员参阅。秘书将会更新摘要內容,供议员参考。
(会后补注:按题目编排的意见书摘要更新版,已于一
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随立法局CB(2)1047/96-97号文件
送交议员参阅。)
10.会议于上午十时零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3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