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413/96-97号文件
档 号: CB2/BC/47/95
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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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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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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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李华明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刘健仪议员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应邀出席人士:
- 香港律师会
- 会长
- 陈爵先生
- 副会长
- 梁云生先生
- 理事
- 周永健先生
- 委员
- 夏向能先生
- 委员
- 卡马力先生
- 委员
- 李慧贤小姐
- 秘书长
- 穆士贤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就废除定额收费一事与香港律师会举行会议
议员察悉,香港律师会(以下称为「律师会」)会长向条例
草案委员会陈述意见时将提述下列文件
-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提交的意见书(已随立法局CB(2)
653/96-97号文件发出);
- 恒利保险顾问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见书 (已随立法局
CB(2)1062/96-97号文件发出);
- 香港科技大学雷鼎鸣教授提交的意见书(已随立法
局CB(2)1073/96-97号文件发出);
-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的来函(已随立法局CB(2)1078/9
6-97号文件发出);及
- 香港服务业联盟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致律
政署的函件及锺庭耀先生办事处提交的意见书(已
随立法局CB(2)1087/96-97号文件发出)。
香港律师会的立场
2.陈爵先生应主席所请,向条例草案委员会讲述律师会
的立场(发言稿随附于后)。
3.主席继而邀请议员发问,并请律师会的代表作答。随
后讨论的要点综述于下文各段。
建议的定额收费新结构
4. 陈爵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的询问时告知与会各人,律
师会一直与各政党进行磋商,以期对定额收费结构作出
修订。修订定额收费的建议将于三周內提交事务费委员
会审议。新的收费率亦须以附属法例的形式提交立法局
通过。虽然新的收费率尚未定案,但定额收费预期会「
全面」减低。在物业发展落成单位的首次销售方面,减
幅将为现行收费率的 50%至 60%,而在买方支付的费用
方面,则比现行收费率减少40%。陈爵先生回应刘健仪
议员的查询时证实,只有在定额收费获得保留的前提下
,律师会才会提出其建议。刘汉铨议员就此表示,条例
草案委员会若原则上支持废除定额收费的做法,或可无
须考虑有关建议。主席则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就此事
作出决定前,应考虑一切可供参考的资料。因此,他建
议律师会如有需要,可考虑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出其建
议,供议员研究,但接纳该建议与否,须由议员决定。
陈爵先生答允,一俟律师会理事会(以下称为「理事会」
) 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通过有关建议,即把该建
议送交条例草案委员会参考。
(会后补注:律师会表示,理事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
一日举行会议后,会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举行下
次会议,于该日前理事会不能通过任何建议。)
5.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与改革法律专业
的事宜应分开考虑。为求更佳照顾公众利益,当局应审
慎调整定额收费结构,以便在消费者与法律专业两者的
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而非藉废除定额收费达到有关
目的,因为此举会为法律专业带来重大转变。因此,她
不会支持废除定额收费的做法。然而,条例草案委员会
不宜参与定额收费水平的议定过程,此事应在不受任何
政治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予以解决。周梁淑怡议员又认为
,任何对法律专业所作出的重大改变,均须事先经过审
慎而深入的研究。
事务费委员会的成员组合
6. 陈爵先生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只要公众
与法律专业两者的利益有适当的平衡,律师会并不反对
在事务费委员会加入消费者的代表。他解释,事务费委
员会具备所需的专业经验及知识,因此,由其厘订定额
收费率,实属恰当。
废除定额收费与服务质素的相互关系
7. 何俊仁议员认为无法确定物业转易定额收费与有关法
律服务质素互为相关。英国在物业转易方面的经验,亦
未能清楚无疑地确立两者的相互关系。鉴于不少其他国
家已废除定额收费,他质疑香港何以将此制度保留。梁
云生先生回应时表示,英国自废除定额收费后,物业转
易费用不断降低。废除定额收费导致价格竞爭及物业转
易费用下降,结果带来质素差劣的服务。虽然经济衰退
是促使英国物业转易市场出现问题的要素,但香港日后
亦可能会经历同样情况。他继而请议员留意下述事项:
(a)按每宗物业转易交易计,因疏忽而须缴付的赔偿款额
在香港为港币37元,而在英国则为港币1,141元;(b)按每
一万宗物业转易交易计,英国的索偿个案数目较香港高
出12倍。就此方面,周永健先生提及香港科技大学雷鼎
鸣教授提交的意见书,文中述明收费、成本与服务质素
三者通常成正比。若保留定额收费,各律师行便会在提
供专业服务方面互相竞爭。周先生提醒与会各人,由于
本港并未设立业权注册制度,律师须逐一查核物业交易
所需的法律文件。倘律师因削价战而被迫减省部分所需
的工作步骤,便可能未能察觉一些有问题的业权。
8. 罗祥国议员表示,长远而言,公开竞爭符合消费者与
法律专业的利益。虽然在引入市场竞爭的过程中或会出
现混乱,但若经过深思熟虑才作出有关决定,从而使公
众利益获得充分保障,则废除定额收费的做法未必沒有
可取之处。他为此提出询问,陈爵先生回应时表示,若
设有妥善的业权注册制度,而公众利益又获得充分保障
,律师会或会考虑废除定额收费。
订立推荐的物业转易收费标准是否可行
9. 何俊仁议员询问可否订立推荐的物业转易收费标准,
如此一来,即使废除定额收费,亦未必会引起广泛的割
价竞爭。周永健先生告知与会各人,英国在废除定额收
费的最初数年,亦订有推荐的物业转易收费标准。但该
做法实际上并不可行,因为一旦出现经济衰退,各律师
行便会被迫加入削价战。周梁淑怡议员亦认为法律专业
不会按照推荐的收费标准征收物业转易费用,因为目前
部分律师行为爭取生意,已容许客戶就物业转易费用议
价。
计算定额收费的基础
10.周梁淑怡议员询问,律师会会否全面检讨定额收费制
度,以便按每宗物业交易的成本而非物业价格计算收费
。陈爵先生解释,物业价格只是决定定额收费的因素之
一。律师会在提出修订定额收费的建议时,将考虑处理
每宗标准物业交易预计要做的法律工作。鉴于保险费与
物业价格挂钩,定额收费在某程度上仍须按物业价格水
平厘定。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11. 议员通过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四
时三十分举行下次会议,与当局讨论废除物业转易定额
收费一事。
12.会议于下午四时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录
(立法局秘书处撮译本,只供参考用)
香港律师会会长陈爵先生
于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二)就
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向条例草案委员会致辞內容摘要
物业转易费用
I.序言
在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的所有事项中,影响至为深远而
且最具爭议的,是废除物业转易定额收费的建议。本人
谨以律师会会长及物业转易工作资深律师的身分,向条
例草案委员会述明本会对废除定额收费一事的立场及关
注。
II. 为何要改变现行制度?
草案第 16及20条的作用,是以律师与当事人自行议价的
制度,取代现时按物业价格厘定物业转易费用的定额收
费制度。
定额收费制度多年来运作良好,在一定程度上为律师与
当事人提供明确的准则。公众人士亦从未对该制度作出
任何投诉。草案就此提出的修订会扰乱现行制度,再加
上其他拟议修订,势将损害法律专业的稳定及独立地位
。当局对此修订法例予以优先处理,实在令人费解。除
了把御用大律师(Queen's Counsel)的名衔改为“Senior
Counsel”此项较次要的修订外,草案所涉的事项皆非迫
切,其中不少更惹人爭议,长远影响实未可料。律政司
赞成废除定额收费,虽能迎合部分公众人士的想法,但
却流于理论化和不切实际,故不应据以大幅修订有关条
例,更遑论仓猝通过草案。
III. 当局提出改变的理由
当局已提出各点理由,解释为何建议废除定额收费,本
人谨就其中要点置评。
- 定额收费制度妨碍竞爭,且与香港的自由市场经济
背道而驰。
在现行制度下,执业者在服务质素方面互相竞爭。
如所有律师按合理的划一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当事
人会根据服务质素来作取舍。若废除定额收费,竞
爭便会集中在价格方面。当事人会选择收费最低的
律师,结果可能換来劣等服务,因为律师或会为减
低收费而被迫减省工作步骤,藉以维持利润。待当
事人发现出错,已为时太晚。
- 一般而言,律师的收费水平该由市场力量决定,物
业转易费用亦不例外。
物业转易工作有既定程序可循,其他各类法律工作
则不然。许多当事人未必知道物业转易工作涉及的
范围及费用,故此,设立公平的定额收费制度,较
自行议价的做法为佳。
- 物业转易费用在21年內已增加15倍之多。
律师会不接受此一说法,因其立论建基于太多假设
。即使事实的确如此,以香港增长迅速的经济而言
,此增幅亦不足为奇。过去数年物业价格飊升,律
师在物业转易方面的责任亦相应增加。业內人士知
道问题所在,已采取措施降低收费水平及修订收费
标准。律师会已向事务费委员会提议重整定额收费
结构及调整收费水平,并正与各有关方面展开磋商
。减低收费就是解决问题的方案,当局并无必要彻
底废除整个现行制度。
- 大规模物业转易的定额收费并不合理。
业內人士亦知道此方面的收费需作调整,并正采取
措施将收费调低至适当水平。
- 难以按照物业价格定出适当的定额收费率。
事务费委员会将考虑法律专业的建议及广大市民的
利益,以厘定一个对当事人与律师同样公平的收费
率。
- 支持物业转易费用随物业价值调升的论点,无法令
人信服。
此事见仁见智。物业价值愈高,律师须承担的责任
及潜在法律责任便愈大。有一点必须注意,香港的
律师仍须负责查核业权,此情况与英国有别。
- 定额收费部分项目通常可予免除,有时则可予减收。
若交易中涉及多于一项定额收费,而免收某些费用
仍属有利可图,律师有时或会酌情减收部分费用,
但此做法不等于取消定额收费。律师会已向事务费
委员会提交有关收费水平及方式的建议,此等建议
如获采纳,日后便会较少出现减免费用的情况。减
收定额费用属违规行为,律师会若掌握证据,定必
作出调查,并在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
- 法律专业有责任确保业內人士的工作表现达到令人
满意的水准。
这是理所当然的,但在竞爭剧烈的情况下,为了维
持利润,确有可能削足就履,令服务质素下降。若
涌现大量申索及纪律处分个案,绝非社会或法律专
业之福。目前涉及物业转易工作的申索及投诉个案
为数甚少,显示现行制度运作良好。
IV. 舆论
律政司曾声称废除物业转易定额收费的建议明显获得公
众支持。但香港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的锺庭耀博士认
为,有关的研究报告显示受访者意见分歧。此外还有其
他有力的声音(例如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反对废除定额
收费,又或促请当局审慎行事及维持公众对法律专业的
信心 (例如香港服务业联盟)。经济学者及学术界人士对
此事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从经济角度而言,废除定
额收费的做法并不可取,亦有学者指出改革法律专业的
建议会引起宪制上的问题,故此,当局在作出决定前,
宜按照法律改革委员会所订的严谨程序行事。基金经理
则认为,废除定额收费会导致申索个案增加,对基金的
影响实令人忧虑。
V.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
英国于一九七二年废除物业转易定额收费究竟是祸是福
,一直备受爭议。在英格兰从事物业转易工作的律师认
为,此举对法律专业、经济及消费者均造成灾难性影响
。当局特别为此撰写了一份文件,藉以反驳此等论调。
然而,各方对此事仍众说纷纭。废除定额收费的做法是
好是坏,实引起不少疑问及忧虑。现行制度已行之有效
,骤然引进改变,后果难以逆料,当局宜慎重考虑应否
仿效英国的做法。
本人认为既有疑问,便不应落实行动。新加坡对此事态
度审慎,并委任司法委员会先行研究才作决定,香港实
可以该国经验作为借鉴。
VI. 律师会关注的事项
律师会关注到废除定额收费会带来下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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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专业的冲击。近年来,香港的执业律师人数
激增,已有供过于求的问题。一旦改变定额收费制
度,缺乏竞爭能力的律师行会生意不继,甚至被迫
结业,在此情况下,新进律师将更难觅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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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律师行几乎全部均有从事物业转易工作,当
中至少有半数以此维生,收费大幅调低会使其收入
剧减,缺乏竞爭资源的小型律师行更可能因而结业
,如此一来,消费者的选择将会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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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触发物业转易费用的削价战。律师行为维持利
润,不惜接办过多工作,而且减省工作步骤,甘冒
风险以求生存,令消费者的利益蒙受损害。律师甚
至可能须依靠地产代理转介生意,如此便无法提供
持平的意见,甚至危及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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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定额收费制度后的收费水平。废除定额收费不
会令价格下降,因为小型律师行若无法生存,大型
律师行便会支配收费款额。期望小型律师行在市中
心外围地区开业未免不切实际,因为此等律师行缺
乏稳定的生意额,根本无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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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质素低劣。我们可对违纪律师订立严厉的制裁
措施,但要有效执行,实际上极为困难。问题一旦
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蒙受损失的消费者无法取得
充分的补偿。过去六年,已发出通知书的申索个案
寥寥可数,足以证明消费者对现行制度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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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的负面影响。在物业转易费用方面,自由
竞爭对消费者有利之说,实流于简化,并有欠稳当
。我们应让消费者清楚知道所须缴付的款额,并且
满怀信心,深信所获得的法律服务不但质素优良,
更是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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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的独立地位会受到干预。专业自主及自我
规管权利不应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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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的稳定。现时,法律专业正承受多方面的
沉重压力,例如双语法制、与中国达成相互法律协
助的需要、筹备委员会法律小组提出的废法建议,
以及《基本法》的解释等。为何还要花时间在此条
既无迫切性而又极具爭议的条例草案上? |
VII. 律师会对定额收费的立场
律师会认为,废除定额收费会带来无法预料的不良影响
,对物业转易交易的当事人、律师及整体社会均无好处
。作出此种改变实非稳妥之举。律师会已有一套机制处
理收费高昂的问题,并已向事务费委员会提议重整定额
收费的结构,藉以减低消费者所须支付的费用。此做法
可确保消费者以合理价钱取得优质服务,远胜推翻整个
制度。长远而言,待《土地业权条例》获通过后,公众
利益将可获得更大保障。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3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