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43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BC/52/95


1996年申诉专员
(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首次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廖成利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张炳良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行政署长
许智威先生
助理行政署长
许邬芸芸女士
首席助理政务司
高富思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郑剑峰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2)7
曾庆苑小姐



推选主席及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及廖成利议员分别获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
的主席及副主席。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2. 主席欢迎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会议。许智威先生应主 席的邀请向议员简介条例草案的背景和目的。该等资料 业已载于行政署一九九六年七月发出的立法局参考资料
摘要。

申诉专员的英文职衔

3. 许智威先生在回应张炳良议员的问题时表示,
"Ombudsman"这个英文职衔在国际间沿用已久,并有一
个名为International Ombudsman Institute(国际申诉专员
协会)的国际组织。张议员其后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以下
资料:

  1. 哪些及多少个设有类似香港申诉专员公署的
    国家采用Ombudsman这个职衔;

  2. 上述国际组织的缔约国是否均使用Ombudsman
    这个职衔;及

  3. 其他国家(不论是否上述国际组织的成员国)
    的「申诉专员」的英文职衔为何。

廖成利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为何不建议将申诉专员的中文 职衔易名为「冤情大使」,以便配合拟议的英文职衔。 许智威先生告知与会者,申诉专员制度源自瑞典,
Ombudsman一字实质上是瑞典语而非英语,只是后来
被世界各地广泛使用。至于中文职衔,国际间至今并 无一个获确认或接纳的名称。鉴于上述情况,加上本 港市民对现时的中文职衔(即申诉专员)已非常熟悉,政 府当局不拟予以更改。

灵活处理申诉个案

4. 许智威先生就陈荣灿议员的关注事项作出回应,告
知与会者,根据《申诉专员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
第16(1)条的规定,申诉专员须向被调查机构的首长作出
报告。然而,鉴于申诉个案由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
1 211宗增至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2 784宗,而部分个
案性质较为简单,政府当局认为应让申诉专员能灵活处 理申诉,不再强制执行上述条文的汇报规定,而是让申 诉专员酌情决定是否需要作出报告。不过,议员忧虑此 项修订或会剝夺申诉人获告知调查结果的知情权。议员 其后决定应邀请申诉专员出席下次会议,就是否需要作
出此项修订进行讨论。

条例附表1项下加入第II部

5. 张炳良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建议在条例附表1项下加入 第II部,以包括警队、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以下简 称「廉政公署」),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秘书处和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秘书处。倘任何人士声称因上述部门 实施公开资料守则时行政失当而蒙受或可能蒙受不公平 对待,申诉专员可对此等部门实施公开资料守则的措施 进行调查。他理解警队及廉政公署现时设有內部组织负 责调查申诉个案。为免浪费人力,申诉专员无需处理该 类申诉个案。然而,他质疑为何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 会秘书处和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秘书处不列入附表1的第 I部內。许智威先生回答说,关于上述两个委员会秘书 处行政失当的投诉,可由其各自所属机构负责处理。然 而,涂谨申议员询问,立法局秘书处及地下铁路公司亦 须分别受到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及地下铁路公司董事 局监管,为何该两个组织亦列入附表1的第1部內。政
府当局其后答允提交书面答覆,解释该条例附表1的第
I部为何沒有包括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秘书处及公
务员叙用委员会秘书处。

    (周梁淑怡议员由于另有要事,因此在
    此时离席,改由廖成利议员主持会议,
    继续进行讨论。)

公开资料守则

6. 高富思先生在回答涂谨申议员的提问时告知与会者, 任何人士如被警方拒绝根据守则的规定提供资料,便有 权要求警方进行內部覆检;当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 后,则有权向申诉专员提出申诉。申诉专员可行使其拟 议的法定权力,对此事进行调查,以确定在该守则下警 方的决定是否正确及有理据支持。在调查过程中,若遇 到一些被视为敏感的资料,则只有申诉专员本人或专员 公署的首长级人员才可获准查阅,以决定该等资料是否 属于警方有理由拒绝披露的类别。许智威先生补充说, 警方若认为不应向申诉专员披露有关的资料,可向布政
司索取该条例第14(3)条所规定的证明书。然而,涂谨
申议员表示,该条文只针对有损刑事罪的调查或侦查的 情况,而不适用于防止罪案发生的情况。就此点而言, 他质疑上述条文是否适用。法律顾问告知与会者,条例 草案并无设立机制,决定若出现纷爭(例如由附表2拟
议第10条所引起的纠纷),应由哪一方作出仲裁,有关
问题须交由法院审裁。政府当局应涂谨申议员的要求, 答允向警方查询根据该守则的规定,可向警方索取何种
资料。

逐步实施公开资料守则

7. 高富思先生在回答涂谨申议员的提问时表示,政府的 政策是该守则将适用于所有政府部门,但鉴于实际的理 由,当局同意接纳实施守则的计划须逐步推行。现时该 守则已适用于82个机构,年底前其适用范围将扩大至余
下的机构。

公众咨询

8. 许智威先生在回应陈荣灿议员时说,由于政府当局认 为拟议的修订对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及公务员叙用 委员会的影响,较对巿民的影响为大,故此决定咨询该 两个机构的主席,而非进行公众咨询。该两名主席并不
反对条例草案的拟议规定。

申诉专员现有的调查权力

9. 涂谨申议员问及有关拟议在附表2下增设的第10条,
郑剑峯先生证实,该条文将适用于警队及廉政公署以外
的机构,因为该条例第8条业已订明,申诉专员不可进
行或继续进行与附表2所指明的行动或事项有关的调查。
在拟议的机制下,任何与防止、侦查或调查刑事罪或罪 行有关的行动,申诉专员均无权进行调查。涂谨申议员 对此表示关注,认为现时申诉专员对其他执法部门(如渔 农处及稅务局)的调查权,会因增订此项条款而受损,他 询问增订此项条款的政策,是否为达致上述目的。政府
当局将于会后就此问题提供书面答覆。

下次会议日期

10. 下次会议订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
四时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举行。

11.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五时四十五分结束。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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