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申诉专员(修订)
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委员会
(1)建议在附表2加入的第10项条文,对于申诉专员现时可
对其他执法部门,如渔农处、稅务局等作出调查的权力
,会否有所削减﹖
- 答案是肯定的。申诉专员现时有权对获赋予
执行法律责任的所有其他执法部门作出调查
,这项权力会被建议加入的条文削减。与防
止、侦查或调查任何刑事罪或罪行有关的行
动,实质上均属行政行为,而关于行政失当
的指控均属申诉专员可予调查的事项。现时
的情况是,倘若这些行为是由警方或廉政公
署作出的,则申诉专员不可予以调查,因为
警方及廉政公署均不在申诉专员的职权管辖
范围內。
- 关于是否需要在附表2加入建议的第10项条文
,即「与防止、侦查或调查任何刑事罪或罪行
有关的任何行动」,本署已经向政府当局反映
意见,表明不论从法律或实务的观点来看,均
毋须加入建议的条文,因为只需在附表1加入
第II部,便可把警方及廉政公署纳入公开资料
守则适用范围內。政府当局现时的实际立场是
,凡涉及警方及廉政公署行政方面的投诉,均
不属申诉专员可予调查的范围。本署认为把警
方及廉政公署纳入公开资料守则适用范围是独
立事件,与政府当局上述立场,并无抵触。
- 基于(a)段及(b)段所述情况,第10项条文有必
要在句首加上「由警方或廉政公署进行的」
,使该条文绝对清楚。不过,由于申诉专员
现时并不调查警方及廉政公署的行动,包括
防止、侦查或调查任何刑事罪或罪行的行动
,故此加入第10项条文似属多此一举。
(2)条例草案建议申诉专员可酌情决定是否就行政失当事宜
向有关机构的首长作出报告,这会否影响申诉专员给予投
诉人的报告﹖
- 根据现行申诉专员条例第16(1)条的规定,申
诉专员在进行调查后,如发现有任何行政失
当事宜,必须就其意见及理由作出报告,交
予所涉机构的首长。建议的修订会令申诉专
员有酌情决定权,以决定是否向有关机构的
首长作出报告。本署认为有需要对法例作出
建议的修订,使申诉专员在调配资源方面可
更具弹性,以应付庞大的工作量,因为本署
现时的工作量较诸实施直接申诉制度之前增
加了15倍。申诉专员在行使酌情权时会审慎
行事,而且主要会在其认为适合的情况下,
在处理性质简单和轻微的投诉方面行使这项
酌情权。
- 现时,申诉专员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诉专员须
把调查结果通知投诉人,包括根据第16条作
出的任何报告或建议。由于第16条订明申诉
专员须向投诉所涉机构提交调查结果总结报
告,故此本署现时的做法,是利用同一报告
把调查结果通知投诉人。日后,申诉专员仍
会把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不过,倘若申诉
专员酌情决定不向所涉机构作出报告,则投
诉人亦同样不会收到任何报告。本署认为,
凡属性质简单和轻微的投诉,较恰当的做法
应是把申诉专员的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而
毋须撰写详尽的调查报告,免却先撰写调查
结果草拟报告,及后再撰写调查结果总结报
告的程序。撰写调查报告占用了本署大部分
资源,亦令致其他投诉需要较长时间才得到
处理。本署认为,申诉专员给人的印象应该
是调查迅速有效,故此本署实在需要兼顾调
查的质素和速度,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由
于「延误还以公平,又岂能言公正」,故此
本署会继续尝试在不影响工作质素的前提下
,提升处理投诉的能力,增加投诉个案的处
理量。
- 事实上,本署亦正研究可否在明年提供调解
服务,作为解决纠纷的另类方法,以省却对
那些不涉重大程序错误或制度纰漏的投诉个
案进行正式调查,因为投诉人很多时只是希
望他们所关注的事项能够尽快得到处理及解
决,而不是要求按照既定的调查程序,展开
全面的调查。
(3)将申诉专员的英文职衔改为Ombudsman这项提议是否
确有需要?
- 专员的英文职衔改为Ombudsman是由本署提
议。实质上,随着申诉专员条例在一九九四
年六月修订后,香港申诉专员的权力及职权
范围与海外传统申诉专员(Ombudsman)的
权力及职权范围可说是等量齐观。具体而言
,修订条例所带来的改变如下:-
- 容许市民直接向申诉专员提出投诉;
- 扩展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至六个主要
法定组织,即市政局、区域市政局、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房
屋委员会、香港地下铁路公司及九广
铁路公司;
- 容许申诉专员公布调查报告;及
- 授权申诉专员可主动展开调查。
- 根据有关的授权法规/法令/条例,海外的
申诉专员大多称为Ombudsman,因此香港申
诉专员的英文职衔也应该相应修订,以便能
够更清楚反映其工作,这点是甚为重要的。
申诉专员的英文职衔Ombudsman为世界各地
操英语国家所广泛采纳,而且在操英语的国
际社会也是众所周知。事实上,本港的英文
电子及印刷媒介在提到申诉专员时,早已以
Ombudsman相称。部分海外申诉专员虽则其
英文职衔并非Ombudsman,但所发出的书信
及印发的刊物也多引用Ombudsman这个职衔
。申诉专员的英文职衔改为Ombudsman,对
促进与海外申诉专员的联系,相信帮助极大
。与海外申诉专员保持联系,可方便经验及
资讯的交流,使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可以得知
国际申诉专员机构及申诉专员制度的最新发
展情况,与时并进。
- 值得注意是,根据国际申诉专员协会(一个
致力推广申诉专员制度概念的国际性非牟利
组织)一九九六年一月出版的通讯录,內中
载列的80个国家/地区之中,共有43个国家
称申诉专员机构的首长为Ombudsman,其余
37个国家则按照各自的委任方式及工作重点
,采用不同的名称,而后者多为英语不是法
定语文的国家。令人颇感兴趣的是,在英国
,申诉专员现时仍然是称为英国行政事务国
会专员及卫生事务专员。不过,该专员在其
发表的书刊中也是以Ombudsman自称。
申诉专员公署
一九九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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