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提交1996年
申诉专员(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
1996年申诉专员
(修订)条例草案




引言

本文件旨在回应议员在本年十月十四日条例草案委员会首
次会议席上提出的六项问题。

职衔--OMBUDSMAN

2.根据《国际申诉专员协会指南》,目前有43个国家和地
区采用*Ombudsman*作为担任申诉职能或相类职能者的
职衔;另有37个国家和地区则采用别的职衔。详情请参
附件A

条例第16(1)条的拟议修正案

3.《申诉专员条例》第16(1)条的拟议修正案,不再硬性规
定申诉专员必须作出报告,而是让申诉专员酌情决定是否
需要作出报告。申诉专员认为有必要作出这项建议的法例
修订,因为这可让他更灵活调配资源,以应付个案数目大
增的情况。自从市民可以直接向申诉专员提出申诉后,个
案数目与之前的平均数目相比,增加了15倍。

4.《申诉专员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诉专员须通知申诉人
有关调查的结果,包括根据条例第16条所作的任何报告或
建议。如果拟议的修正案生效,申诉专员仍须把调查结果
通知申诉人。不过,如果申诉专员斟酌情况后,决定不向
有关机构提交报告,则不会向申诉人提供报告。

5.申诉专员认为,对于性质简单和情况不算严重的申诉个
案,较为适当的做法,是只须把调查结果通知申诉人,而
无须向他提供详尽的调查报告。如要提供详尽的报告,便
要先拟备一份调查结果草拟报告,然后撰写调查结果总结
报告。条例所订有关作出报告的规定,不但耗用了申诉专
员的大部分资源,也阻延了处理申诉个案的工作。申诉专
员认为必须在各方面取得平衡,使调查工作得以迅速和妥
善地进行,这正是申诉调查工作的特点。「延误还以公平
,又岂能言公正」,基于这个道理,申诉人往往希望他们
的申诉能尽快获得处理和解决,而无须经过整个调查程序

把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秘书处和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秘书处纳入申诉专
员的职权范围

6.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秘书处和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秘
书处都不应纳入申诉专员的一般职权范围。两个秘书处各
自向所属的委员会负责,而这两个委员会都是独立组织,
并不归于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

7.如果申诉专员调查一些针对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秘
书处的一般投诉,他实际上是调查和覆检该委员会的决定
,而委员会并不属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委员会秘书处就
一切运作上的事宜,向委员会负责。任何针对委员会秘书
处的投诉,会交由委员会处理。由于申诉专员或其代表本
身已是委员会的成员,因此实沒有必要把委员会秘书处列
入条例草案第I部附表1。此外,秘书处可根据明订的权力
或委员会授予的权力,就防止罪行、侦查或调查个别个案
的方法提出质疑。因此,若把秘书处纳入申诉专员的一般
职权范围,便可能会造成异常的情况,与建议的附表2第
10项条文有所牴触。

8.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是独立的法定组织。《公务员叙用委
员会条例》已明确界定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订明委员会的
法定权力和行事方式。委员会所处理的人事管理问题,并
不属于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这点在《申诉专员条例》附
表2第5项已有所订明。委员会的独立性已明确受到保障,
目的是确保委员会可在不受外力影响或干预的情况下履行
职责。委员会秘书处向委员会提供秘书及行政上的支援,
并且按照委员会的指示执行职务。因此,不宜把委员会秘
书处纳入申诉专员公署的一般职权范围,因为申诉专员公
署是另一个法定组织,其法定职能与委员会秘书处的法定
职能完全不同。较为明显的分别,也许在于委员会秘书处
负责政府部门事宜。与其他法定组织不同的是,委员会并
不处理与公众有关的事务,而秘书处职员也不会直接与市
民接触。

附表2拟增订的第10项

9.条例第8条规定,申诉专员不得展开或继续与附表2所指
明的行动或事项有关的调查。就任何与防止、侦查和调查
任何刑事罪或罪行有关的行动来说,附表2中拟增订的第
10项,会削弱申诉专员对目前在他职权范围內的执法机关
所行使的权力。

10.建议的修订,基本上是为保障警方和廉政公署的执法职
能。警方和廉政公署已经同意,如果有人根据《公开资料
守则》向申诉专

员投诉警方或廉政公署,而投诉又涉及防止、侦查和调查
刑事罪或罪行的敏感资料,申诉专员公署的首长级人员或
(如有必要)申诉专员本人,可索取有关资料,以决定不提
供这些资料是否符合守则的规定。

对专员职权范围的爭议

11.条例第9条订明:

「在断定是否展开、继续或中止一项调查时,除本条例条
文另有规定外,专员须按照其本身的酌情决定权而行事;
至于某一项申诉是否根据本条例妥当地提出,亦须由专员
断定。」

首先,申诉专员是否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行事,须由他自
行断定。如有机构不同意申诉专员的决定,可就此提出司
法覆核。

根据《公开资料守则》的规定可向警
方索取的资料

12.正式纳入《公开资料守则》适用范围的决策科和部门,
须拟备按类别划分的纪录一览表,方便市民随时查阅。警
方拟备的纪录一览表载于附件B。《公开资料守则》授权
和规定公务员,除非有特别理由,否则须向市民提供所需
资料。部门只能在守则第2部所载的严格界定的情况下,
拒绝发放资料,而在拒绝发放资料时,也必须解释箇中原
因。守则并订明,如有市民认为某部门违反守则,可要求
部门覆检有关情况和向申诉专员投诉。


布政司办公室
行政署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A

采用‘Ombudsman‘职衔
的国家和地区*

安提瓜和巴布达
澳洲
巴巴多斯
比利时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巴西
加拿大
库克群岛
克罗地亚
丹麦
欧洲联盟
斐济
芬兰
格陵兰
圭亚那
冰岛
爱尔兰
牙买加
莱索托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马拉维
马耳他
毛里求斯
纳米比亚
荷兰
挪威
巴布亚新几內亚
菲律宾
塞舌尔
斯洛文尼亚
所罗门群岛
南韩
苏丹
斯威士兰
瑞典
瑞士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乌干达
美国
瓦努阿图
西萨摩亚
津巴布韦

总数:43

*资料来源:国际申诉专员协会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出版的
《国际申诉专员协会指南》

采用其他职衔的国家和地区*

阿根廷
奧地利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塞浦路斯
萨尔瓦多
法国
加蓬
德国
危地马拉
洪都拉斯
香港
匈牙利
印度
以色列
意大利
日本
马达加斯加
毛里塔尼亚
墨西哥
新西兰
尼日利亚
巴基斯坦
巴拉圭
秘鲁
波兰
葡萄牙
塞內加尔
南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台湾
坦桑尼亚
突尼斯
联合王国(即英国)
赞比亚

总数:37

*资料来源:国际申诉专员协会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出版的
《国际申诉专员协会指南》


附件B

皇家香港警务处
分类开列的档案一览表

一般行政
行政
工会/俱乐部/会社
膳食服务
电脑
议会/委员会/会议
法院及裁判法院 * 政策/程序/楼宇/保安
紧急物料及器材
展览/展会
表格
身分证
办公室工作程序及守则
警察乐队
警队扩展及策划
刊物
报表、报告及统计
物料纪录
制服及装备
探访
手令

楼房
警察楼宇
宿舍

财务及会计
核数
预算
财务

通讯
广播
通讯
公众电话

人事及编制
津贴/奖赏/红赏/预支
聘任
通告
服务条件
勋章/奖章/勋衔
纪律
职务
编制
英国政府海外人员
增薪及薪金
假期及旅费
医疗服务
员佐级人员编号
退休金
晋升
招聘
退休
借调
调职
福利及体育

训练
课程及训练
教育
考试
训练影片

枪械及弹药
发牌
来福枪及手枪靶场

紧急及拯救
海空拯救
自然灾难
紧急救援

交通及运输
飞机
驾驶考试
照明/道路/环形围栏
水警轮
停泊
通道权
道路安全
街道/道路/干线
交通
交通灯及辅助工具
运输
车辆

与市民及其他机构的关系
慈善机关
投诉
领事馆
市民查询
公众感受
公共关系
与其他国家及组织的关系
参与社会事务
游客及旅行社

行动
涉及警队人员或财物的意外和事件
机场
渔农及园林
警报
辅助服务
边界及分段巡逻
坟场/火葬场/安葬处
典礼/会操
內部防
商业影片
罪案
海关事务及预防措施
危险物品
死亡
递解出境
工厂
指模
火警
警卫及看守员
小贩管理
入境
青少年罪犯
九龙城寨
合法赌博
市场
乞丐
失踪人口
毒品
组织及社团
药剂及毒药
警察协助
警犬队
警察演习/行动
在公众假期及庆典期间的警方戒备措施
警务程序
公众地方的警方保护
防止道路、行人道及空地阻塞
囚犯
警方监管的市民财物
暴乱/动乱/罢工
学校
保安及防务
边界水域
乡村巡逻及村务
女性犯人

杂类
官地
法例
发牌
寮屋及安置
城市规划及填海
水务/水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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