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提交1996年申诉专员
(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
1996年申诉专员(修订)条例草案
本文件旨在回应委员在本年十月二十九日条例草案委员
会第二次会议席上提出的两项问题。
2. 委员询问政府会否考虑把立法局秘书处、市政局秘书
处,以及区域市政局秘书处,从条例草案附表1第I部移
入第II部。
3. 《申诉专员条例》附表1开列出条例适用的机构名单。
根据1996年申诉专员(修订)条例草案,第7(1)条的內容
如下 --
-
附表1第I部所列任何机构在行使该机
构的行政职能时采取或由他人代其采
取任何行动;或
-
附表1第II部所列任何机构在就政府所
颁布的《公开资料守则》而行使该机
构的行政职能时采取或由他人代其采
取任何行动,
则专员在以下情况下可调查该行动-- ......」
自一九九四年六月起,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已包括在条
例的附表1內。委员现建议把两个市政局的秘书处从附
表1第I部移入第II部。这建议有悖常规,因为这两个秘
书处的主管机关(即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却仍留在附表
1第I部內。这做法实难作合理解释。
4. 再者,目前《公开资料守则》只适用于政府部门。而
政府的计划,是要在今年年底前,把守则的适用范围涵
盖整个政府。在现阶段把非政府机构纳入附表1第II部,
时机尚未成熟。同样道理,立法局秘书处也不宜纳入附
表1第II部。
5. 在附表2增订第10项条文,目的是确保有关警方及廉
政公署在防止、调查和侦查罪行等事宜上得以保密。政
府会研究如何可进一步改善建议增订的条文。
布政司办公室
行政署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 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