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局CB(2)1717/96-97(01)号文件 ──
当局就议员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所提事
项作出的回应
立法局LS155/96-97号文件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拟备的文件,此份文件已于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发出
立法局CB(2)1455/96-97(02)号文件 ──
当局就香港人权联委会及香港社区组织协会提
交的意见书作出的回应(已予发出)
香港人权监察的意见书,该意见书已于一九
九七年二月三日会议席上提交,并随立法局
CB(2)1152/96-97号文件送交缺席委员参阅
立法局CB(2)1343/96-97号文件 ──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提交的意见书(已予发出)
条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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