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9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53/95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黃伟贤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
    张文光议员
    涂谨申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

    刘慧卿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李家祥议员#
    陆恭蕙议员#
    张汉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陈钧仪先生
助理保安司
陈伟基先生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
监管处处长
程国灏先生
投诉警察课高级警司
陈伟基先生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郑剑峯先生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署理秘书长
柯悦恒小姐

应邀列席者 :

香港人权监察

主席
夏博义先生
总干事
罗沃启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郑洁仪女士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 通过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会
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1107/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与香港人权监察的代表举行会议

(香港人权监察于会议席上提交的意见书,该意见书已
随立法局CB(2)1152/96-97号文件送交缺席委员参阅)

2. 涂谨申议员声明其为香港人权监察的成员。

3. 夏博义先生表示,香港人权监察认为应设立独立机构 调查针对警方的投诉。其他国家的经验显示,独立机制 可提高及挽回公众对处理投诉制度的信心。当局宜及早 设立此独立机制,而不要待至为势所逼时才采取行动。 就条例草案而言,香港人权监察认为那只是最低限度的 措施,足以使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下称「警监会」) 成为法定机构,而非在纯粹行政事务的基础上作出所有 安排。香港人权监察不相信在此架构下,警监会可拥有 足够的权力以执行其有限的监察职能。因此,香港人权 监察建议采纳另一措施,规定把严重的投诉个案交由一 独立机构处理。然而,倘立法局决定不采纳此一做法, 便应按意见书所载建议修正条例草案。

4. 夏博义先生特别指出,根据条例草案第8(2)条,倘警 务处处长信纳遵从根据第(1)(a)、(b)、(d)或(e)款所提出
的要求,会相当可能危害香港的保安或任何罪行的调查,
便有权不予遵从该等要求。他表示不应由警务处处长作
出此项决定,而应由高等法院大法官决定。

5. 罗沃启先生接著向议员讲解香港人权监察对条例草案 的意见,以及意见书內详列的各项建议。他解释,草拟 该等拟议修正事项的目的是赋予警监会调查投诉个案的
权力。

6. 罗沃启先生提到警监会观察投诉警察课调查工作的权 力时表示,在进行突击检查时,应以进行前线警务工作 的地点如警署及报案室等为目标。涂谨申议员建议警监 会委员在认为适当时,应在警务人员执行调查工作期间, 前往现场直接进行突击检查。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回应 时表示,此做法可能存在困难。他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 投诉人会在发生引致其提出投诉的事件(例如指称被袭) 后,才向投诉警察课或警署或在医院作出举报。此外, 警监会委员亦未必经常可在最短时间內抵达现场。根据 现行的警监会观察员计划,投诉警察课会把每日的会面 时间表提交警监会。首席助理保安司补充,当局已制订 处理指称被袭事件的指引,其中包括各项安排如及时进 行记录,以及转介投诉个案以便采取所需行动,例如为 投诉人进行身体检查/医学检验。当局承诺进一步考虑
涂议员的建议。

7. 涂谨申议员又认为,根据现时的处理投诉机制,实不 能轻易查出滥用警权的个案。他询问警队內可有任何监 督人员,曾发现譬如疑犯在警署內即已被殴打的个案。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答称,分区层面的高级人员有责任 密切监察其下属的工作表现,以确保提供优质服务。区 及总区层面的管理人员亦在办公时间以外进行定期的监 督巡视。在发现有人员滥用警权的个案中,警方会对有 关的警务人员提出刑事检控或采取纪律处分。警务处高 级助理处长回应涂议员的查询时补充,警方并无另外就 由监督人员采取行动的个案备存统计数字。

8. 罗祥国议员询问香港人权监察,对于委任全职受薪委 员加入警监会,以改善该会进行的监察工作此项建议, 他们有何意见。夏博义先生欢迎这个构思,并表示警监 会工作量之多,实非其部分委员现时以义务身分出任此
职所能处理。

9. 罗沃启先生再就指称被袭的问题告知与会各人,他掌 握一宗投诉个案的资料,案中有两名证人愿意作供。他
愿意在适当时提供有关资料。

10. 当局答允于会后就香港人权监察的意见作出书面
回应。

(会后补注: 当局作出回应的文件已随立法局
CB(2)1455/96-97(02)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III. 继续与当局进行讨论

(立法局CB(2)1118/96-97(01)号文件
立法局CB(2)1118/96-97(02)号文件
立法局CB(2)1018/96-97(01)号文件
立法局CB(2)1016/96-97(01)号文件
立法局CB(2)979/96-97(01)号文件
条例草案文本)

11. 对当局拒绝接纳警监会委任非警务人员出任投诉警 察课主管的建议,张文光议员不表赞同。警务处高级助 理处长答称,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全由曾接受多年 专门训练及具备多年专业经验的警务人员进行。他怀疑 属文职人员的投诉警察课主管是否具备足够能力,对警 方的调查工作进行有效的监察。首席助理保安司表示, 一个制度是否有效,须参照当地的政治、文化及社会经 济背景作出评估。香港现行的投诉制度并未落后于海外 的警察管辖区。监察及覆检投诉个案调查工作的职能由 警监会负责,该会是独立的民间组织,由来自社会各界 的非警务人员组成。为加强执行此职务,警监会将设立 专责小组,负责监察及覆检包括涉及有人死亡及严重受 伤的可疑事故此类严重个案、警监会不通过投诉警察课 所作调查的个案,以及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个案。在特 殊情况下,警监会亦可向总督提交其调查结果及建议, 然后再由总督以委任方式,下令对有关个案进行更深入 的独立调查。由于针对警方的投诉通常涉及违反刑事法 律或警方纪律或程序的指称,故警务人员是执行调查职 务的最佳人选。当局作出结论,指出对该制度作出根本 的改变,是既不可取也不可行之举,并认为投诉警察课
应继续由警务人员担任主管。

12. 涂谨申议员表示,社会人士希望设有一个公平的制 度。倘现行制度本身已有缺陷,即使由经验丰富的警务 人员进行调查工作,亦不能保证能够达致此一目的,故 必须在该制度內订立有效的制衡。张文光议员表示,较 诸先前提出设立完全独立的投诉警察课的要求而言,警 监会所提由文职人员出任投诉警察课主管的建议,已是 一大让步。根据此项建议,调查工作仍会由投诉警察课 的警务人员进行,但会由非警务人员进行审核及作出批 准。该名非警务人员会从独立的第三者的角度,研究进 行调查工作的方式,并在认为适当时,在调查报告提交 警监会通过前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该建议已在公众人 士与警队成员的关注事项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13. 议员不同意委任非警务人员出任投诉警察课的主管, 会对该制度作出根本上的改变及造成损害。为提高公众 人士对投诉制度的信心,实有需要让非警务人员加入投 诉警察课。议员指出,现时亦有委任非专业人士加入若 干专业委员会的法例规定。人民入境事务处及廉政公署 均由非纪律部队人员担任主管,既然如此,议员不明白 何以投诉警察课不能由非警务人员担任主管。议员要求 当局再行考虑委任非警务人员加入投诉警察课调查队伍
的建议。

14. 梁智鸿议员认为委任非警务人员加入投诉警察课的 事宜,并不在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因此或需另行研究 此等事宜。在讨论此问题时,应征询警监会的意见。

15. 涂谨申议员建议,警监会不同意投诉警察课所提交 调查结果的严重投诉个案,可转交廉政公署重新调查。 涂议员表示,廉政公署的调查员应具备所需的技巧及知 识,可执行立法局CB(2)1118/96-97(02)号文件第2段所
载的投诉警察课职务。此外,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 公署条例》(第204章), 廉政公署有权调查可能涉及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个案。在加入廉政公署后,便可解 决重新进行调查工作的问题,而不须借助漫长而复杂的 立法程序。当局承诺就该项建议作出书面回应。

16. 主席就投诉个案调查工作的时限提出查询,警务处 高级助理处长回应时表示,投诉警察课一直以来均以在 最短时间內完成调查工作为目的。他表示在正常情况下, 投诉警察课人员会在接获投诉后24小时內与投诉人联络。 然而,倘投诉个案所涉事项关乎待决的刑事检控;或以 其性质而言会按自然趋势在审讯过程中予以提述;以及 并无足以支持干预检控程序的不当行为;便沒有充分理 由在审讯完结前进行详细的调查。在此情况下,当局将 会咨询投诉人,查知其是否愿意将其投诉列为有案尚在 审理的个案。对于此类个案,当局会提醒投诉人其可以 不就其投诉作供,因为此举可能会对其在刑事个案中提 出的抗辩不利。不过,如投诉人希望作供,他亦有自由 这样做,投诉个案的调查工作亦会继续进行。警务处高 级助理处长更补充,由于严重个案的性质复杂,当局亦 有需要在提交已完成的报告予警监会前,就有关个案的
若干问题征询法律意见。

17. 涂谨申议员察悉曾有若干指称,指被投诉的警务人 员曾获「暗中通知」或预先提示有关投诉个案的详情。 他表示如订有足够的保障,防止暗中通知被投诉人的行 为,投诉人作出可对其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的抗辩不利的 供词此种情况,便可能不会出现。议员查询过往曾否发 现有人暗中通知被投诉人的个案,以及当局在此方面采
取了甚么行动。

18.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答称,鉴于投诉警察制度比较 研究所得的结果,警方已采纳修改警察通例的建议,将 「暗中通知」列为违纪行为。过往,此类违反纪律的行 为均按照其他违纪罪行,即「有损良好行为及纪律」或 「可损及公职服务名声的行为」加以处理。如被裁定有 罪,审裁人员便会按个案的严重程度作出适当的惩罚。 他承诺提供过往个案的统计数字。

19.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又告知议员,自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以来,警队已推行一项旨在建立新风尚的运动,强 调提高警队內的专业价值及工作道德。他相信警方会作 出改变,以提高服务质素及运作的透明度。

20. 主席就医院发出医疗报告一事提出查询,警务处高 级助理处长回应时表示,医院通常只会在病人同意下才 发出医疗报告。议员指出在极多个案中,投诉人均不能 向医院取回其本身的医疗报告。经讨论后,当局承诺提 供要求发出医疗报告的表格样本,供议员参考。

21. 有关首席助理保安司邀请议员观察投诉警察课的调 查工作一事,议员回应时询问可否阅览投诉警察课的调 查档案及其他有关文件,以助了解该等个案。首席助理 保安司答称,这可能存在真正的困难,因为该等档案载 有不能在调查阶段披露的机密个人资料及法律意见。调 查档案只可在整个调查程序完结后,才会连同其他文件
提交警监会。

22. 涂谨申议员以廉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为 例,说明该委员会的成员皆可研究所有和审查贪污举报 有关的资料。他建议由总督委任条例草案委员会部分委 员在一段短时间內担任警监会的委员,譬如为期一至两 个月,使他们可在参与调查工作的过程中阅览有关档案。 当局承诺就该项建议向议员作出回覆。

23. 首席助理保安司回覆梁智鸿议员提出的查询时表示, 律政司已证实根据条例草案第10(1)条的规定,警监会委 员有权会见投诉警察课未曾会见的人士,以征询警监会 认为与调查工作有关的独立专业意见。首席助理保安司 表示,虽然以进行会面本身而论,并不等于作出独立的 调查,但却属覆检程序的一部分。

24. 主席在提述条例草案第7条时要求当局提供经修正的 拟稿,以便全面反映政府在警监会职能方面的政策目的。

(会后补注: 当局已提交条例草案第7、9及10条 的经修正拟稿,该等拟稿已随立法局 CB(2)1455/96-97(01)号文件送交议员
参阅。)

IV. 下次会议的日期

25. 下次会议订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时四
十五分举行。

(会后补注: 该次会议其后改于一九九七年三月
十二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举行。)

V. 会议结束

26. 会议于下午四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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