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1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53/95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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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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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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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伟贤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梁智鸿议员
李家祥议员
罗祥国议员
李启明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张汉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陈钧仪先生
- 助理保安司
- 陈伟基先生
-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
- 监管处处长
- 程国灏先生
- 投诉警察课高级警司
- 陈伟基先生
-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郑剑峯先生
应邀列席者 :
香港人权联委会及香港社区组织协会
何喜华先生
- 彭慧深女士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 主席
- 张健利先生
- 秘书长
- 溫雪明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立法局CB(2)955/96-97号文件 ──
联名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局CB(2)1019/96-97号文件 ──
于会议上提交并载有当局回应的文件)
何喜华先生应主席的邀请,详述该两个组织就条例草案
联名提交的意见书的重点如下:
-
警队內的害群之马在与市民接触时滥用权力,
据报此种不良行为在九龙西、新界西及黃大仙
区尤其普遍。过去数年来,投诉警方的个案数
目持续高企,查明属实的投诉个案比率却低至
令人无法接受,正可显示出现行处理投诉的制
度有不足之处。对于由警方自行调查投诉警务
人员个案此种制度,市民并无信心。政府拒绝
接纳市民的要求,让投诉警察课成为独立机构,
更进一步使市民对投诉警察课及监察投诉的机
制失去信心。
-
条例草案建议让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下称
「警监会」)成为法定机构。然而,如警监会的
职能及权力基本上维持不变,能否作出改善以
提高投诉制度的成效,实有极大疑问。该两个
组织坚决认为,投诉警察课应成为独立机构,
如有需要,更应赋权警监会进行独立的调查工
作。此外,当局亦应考虑实施警监会的建议,
委任文职人员担任投诉警察课的主管,以及委
任非警务人员参与严重投诉个案的调查工作。
-
根据该两个组织自行作出的估计,逾七成投诉
个案属真有其事。部份个案的调查工作已拖延
多时,得出调查结果的希望甚为渺茫。此外亦
有一些关于滥用警权的严重个案,投诉警察课
虽未有接获有关的举报,但此等个案却透过传
媒或其他渠道被揭发出来。因此,即使并无收
到此类个案的正式投诉,警监会亦应自行作出
独立的调查。在此方面大可参考申诉专员的做
法,因为申诉专员获授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
下,就严重的行政失当个案采取行动。
2. 首席助理保安司回应时表示,以警方与市民每日平均
接触14 000次(包括举报罪案、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及
杂项传票,以及其他各类举报等)的纪录而言,难免会遇
到针对警方的投诉。当局并不觉得市民对投诉制度完全
缺乏信心。事实上有大量投诉人选择直接向警方作出投
诉,显示市民有信心其投诉会获得妥善的处理。正如其
他人一样,警务人员在被裁定有罪前应获假定为无辜,
因此不应设有预定的查明属实投诉个案比率。过去数年
来,当局已实施多项措施以提高投诉警察制度的透明度
及公信力,例如在投诉警察课安装闭路电视及录像/录
音设施、推行警监会观察员计划及会见证人计划,并且
加强有关调查投诉及监察制度的宣传。此外,当局于一
九九五年十月至一九九六年四月期间,由三个有关方面
(保安科、警监会及警方)对十个海外投诉警察制度进行
比较研究,并于一九九六年对投诉警察课及警监会的工
作程序进行独立的检讨。上述工作完成后,当局就改善
措施提出逾40项建议,此等建议现正付诸实行。警务处
高级助理处长补充,警方已于一九九五年以委托方式进
行一项独立的调查,结果显示市民对投诉警察制度并无
任何恶评。他更告知议员,警队內部已于两年前成立特
别委员会,旨在透过加强进行宣传及教育,并藉著改善
工作程序,改进警民关系。
3. 何喜华先生回答廖成利议员的问题时表示,该两个组
织的立场是,针对警方的所有投诉最终均应由警监会独
立处理。初步而言,倘警监会不通过投诉警察课的调查
结果,而有关的投诉个案又长期未获解决,警监会便应
获授权对该等投诉个案进行独立调查。
(立法局CB(2)979/96-97号文件)
(立法局CB(2)1018/96-97(01)号文件)
4. 警监会主席应主席的邀请,就条例草案及投诉警察制
度的运作发表其意见如下:
-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使警监会成为法定机构,
但却不提出太多急进的建议,以免损害警监会作
为监察及覆检机构的角色。在法定架构下清楚界
定警监会的职能及权力后,将可提高警监会对市
民的问责性,其运作的透明度及成效亦会更高。
-
警监会并不认为有需要设立独立的投诉警察课,
但却建议委任非警务人员出任投诉警察课的主管。
此项建议可以两个模式实行。在首个模式下,属
文职人员的投诉警察课主管须在行政及职务上向
警监会负责。按照另一个模式,该名主管仍须向
警务处处长负责,但在职务上,投诉警察课与警
监会在政策及运作事宜方面须建立紧密的联系。
不过,此等建议均不获当局接纳,因其会对现行
制度及投诉警察课与警监会的关系造成根本的改
变。警监会主席表示,警监会的立场并未改变,
该会仍然认为由非警务人员参与调查工作及委任
非警务人员出任投诉警察课主管,是既可行且对
投诉警察制度有利的做法。警监会将继续就此等
事宜与当局进行讨论。
-
警监会的现有权力并未扩展至有权进行初期的调
查,有关方面的政策目的亦不在于让警监会接掌
投诉警察课的工作。此外,警监会亦无资源进行
独立的调查工作。根据现行制度,警监会可审核
投诉警察课就某项投诉个案的调查工作而提交的
所有文件及证据,在不少情况下,警监会已向投
诉警察课提出质询,并要求该课重新进行调查。
警监会及其委员亦有权会见证人。经考虑到在作
出裁决后更改有关决定将对被投诉人造成的后果,
如警监会不同意投诉警察课对某些个案所作的调
查,投诉警察课与警监会通常会举行联席会议,
尝试解决两者间的任何分歧。
5. 梁智鸿议员询问,警监会在行使权力会见投诉警察课
未曾会见的证人,例如为寻求独立的专家意见而会见此
类证人时,该会实际上是否在履行调查的职能。警监会
主席表示,评论此事的著眼点在于会面目的、警监会进
行会面的方式及随后所采取的行动。如有关会面被视为
协助警监会在取得专业知识及资料后分析个案,从而决
定需否要求投诉警察课再作调查的一种方法,则可将之
当作警监会监察程序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如会面的目
的是确立新的证据,并让警监会在不受投诉警察课影响
下自行调查投诉个案的详情,以及追溯调查工作的所有
步骤,有关会面即可被视为独立的调查工作。警监会主
席表示,迄今为止,警监会的监察机制仍以上述前一方
式运作。如有需要,警监会将会见证人以决定应否将个
案发还投诉警察课重新调查。如此一来,警监会并沒有
侵犯投诉警察课原来的调查权力。
6. 警监会主席进一步表示,在现行制度及条例草案所订
的架构下,警监会可执行其监察职能,其工作将不会和
投诉警察课的调查职务重叠。纵使警监会及投诉警察课
最初可能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况,但很多时这些问题都可
获得解决。他表示,倘两者最终无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分
歧,警监会可将个案转交律政署以征询其意见,并向总
督提交载有其调查结果及建议的特别报告,甚至可发表
该项爭议的详情。在改善措施方面,警监会主席进一步
表示,有关方面现正考虑在警监会內部设立处理监察工
作的专责小组,藉以确保严重的投诉个案可获得优先处
理。此外,当局亦会制订服务承诺,包括为投诉警察课
订定完成调查工作的标准时限。
7. 当局提交的文件(立法局CB(2)1018/96-97(01)号文件)
第2段载有不授权警监会进行调查工作的理由,吴霭仪议
员就此提出查询。警监会主席回应时表示,他个人并不
完全同意当局提出的所有理由,但他亦理解到在同意对
现行投诉制度作出根本的改变,而又未必获得警队成员
的支持这方面,当局确有其为难之处。
8. 议员询问警监会主席,对于修正条例草案以授权警监
会进行独立调查工作此项建议,他有何意见。警监会主
席答称,警监会的职能是监察投诉警察制度,以确保投
诉个案获得公平处理,如现行制度不能达致此一目的,
便可能须在必要时作出修改。然而,立法局必须审慎研
究应作出何种程度的修改,并适当地平衡各方的需要,
更需在设立完全独立的架构与维持具有更大权力的监察
机构两者之间,研究各种不同的选择。他并不认为有需
要修正条例草案,警监会亦不急于获得将会根本上影响
其现有职能的调查权力。倘提出赋予警监会此项权力的
建议,警监会必须先行研究此举可能引致的后果,如资
源问题及对警监会与警务处处长的关系造成的影响等,
然后才能得出兼顾各方问题的意见。
9. 首席助理保安司回应议员的询问时澄清,现时警监会
并无调查投诉个案的权力,当局的政策目的亦非赋予警
监会调查权力。他表示警监会会见证人之举,并不等于
独立的调查工作。他又表示,倘警监会发现投诉警察课
的调查工作有错失或不足之处,便可藉著会见证人澄清
疑点,并决定投诉警察课需否再作调查。只要警监会所
针对的不仅是投诉警察课的调查方式及所采纳的程序,
还包括投诉个案的实质內容,并可藉以推翻投诉警察课
原来的裁决,其职能便已予明确界定,亦即仅限于履行
覆检及监察职务。至于调查职务,则仍由投诉警察课负
责。
10.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回应李家祥议员的问题时表示,
除进行会面及录取口供外,警方的调查程序还包括范围
广泛的搜集证据及分析工作,例如实地视察、由法医专
家及鉴证科的专家进行技术调查、审核报告及纪录等。
由于调查结果可使被投诉人遭受检控或接受纪律处分,
对其造成严重的后果,其中尤以投诉警察课与警监会持
不同意见的个案为然,因此有时需要征询律政司的意见。
警监会秘书长答允提供资料,列述转交律政司及其后由
律政司采取行动的个案,供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
|
有关资料已随立法局CB(2)1118/96-97(01)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
11. 李家祥议员表示,由于调查投诉的工作可能涉及行
使若干仅得警务人员才可拥有的法定权力,故亦须审慎
研究赋予警监会调查权力所带来的后果。他要求当局及
法律顾问在有需要时提供适当的意见。
12. 罗祥国议员查询警监会会见证人计划的成效。警监
会秘书长答称,自该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月推行以来,
警监会已会见逾30名证人。由于警监会采取行动,部分
个案已发还投诉警察课重新调查。他承诺作出书面答覆,
提供更多有关该等个案调查结果的资料。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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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已随立法局CB(2)1118/96-97(01)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
13. 首席助理保安司补充,警监会一九九五年工作报告
书第六章载有若干警监会曾向投诉警察课提出质疑的选
定个案撮要。此等个案研究凸显了警监会在履行监察及
覆检职能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14. 首席助理保安司邀请议员对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
进行一次过的观察,以便对调查投诉个案的制度有更深
入的了解。首席助理保安司回应主席的查询时表示,由
于调查档案载有私人资料,以及有关影响警务人员的內
部事宜的法律意见,故不宜让议员阅览该等档案。此外,
根据现行安排,有关调查投诉个案工作的所有档案及文
件,仅会在投诉警察课完成全部调查工作后才提交警监
会。
15. 议员同意于下次会议决定是否接纳观察投诉警察课
调查工作的建议。
16. 下次会议订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时三十分
举行。
17. 会议于下午六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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