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30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BC/53/95/S2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十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黃伟贤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罗祥国议员
    李启明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李家祥议员*
    陆恭蕙议员*
    张汉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陈钧仪先生
助理保安司
陈伟基先生
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
监管处处长
程国灏先生
投诉及內部调查科总警司
陈德立先生
投诉警察课高级警司
洪克伟先生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秘书长
溫雪明先生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张志伟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 与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局CB(2)1594/96-97(01)号文件
条例草案文本)

议员阅览当局就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会议上提出的问 题所作的回应(立法局CB(2)1594/96-97(01)号文件)。

投诉警察课调查工作的全职观察员

2. 当局认为并无充分理由就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雇用
全职受薪的观察员,议员提述此点时表示,去年有超过
3 000宗投诉个案与袭击或捏造证据的指称有关。根据投 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下称「警监会」)观察员计划, 此等投诉个案均属需要进行观察的严重个案。首席助理 保安司及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表示,此等个案大部分属 有案尚在审理的个案,即可能与针对或涉及投诉人的刑 事检控或传讯行动的事项有关的投诉个案。为免损及作 出投诉的被告人的利益,被告人往往不会就投诉个案作 供,因此,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亦须暂停,以待有关 的刑事审讯得出结果。在审讯过程中由法庭处理该投诉 事项,而无需投诉警察课采取跟进行动,亦非罕见现象。 至于严重程度较低的投诉个案,警监会委员只会选择性 地进行观察,无需对每宗个案进行观察。

[会后补注: 根据当局在会后提供的统计数字,当局 在一九九六年接获3 311宗投诉个案,其 中有1 515宗与袭击或捏造证据有关(与 袭击有关的个案占1 290宗,与捏造证据
有关的则为225宗)。]

3. 议员认为以常额方式受雇为警监会观察员的经验丰富 人员,应可加强警监会的监察及覆检职能。罗祥国议员 表示最少应聘有两名此类全职观察员。梁智鸿议员表示, 警监会的现任委员均是处事认真的人员,但由于他们现 时以义务身分担任此职,故即使他们希望多作观察,亦 未必可如愿以偿。此外,警监会的委员组合会定期作出 更改。在警监会內雇用数名经验丰富的全职观察员,将 可为该制度提供有效的制衡。梁议员同意并非所有投诉 警察课的调查工作均有充分理据须由警监会进行观察。 当局需视乎工作量及对资源方面的影响,对全职观察员
的数目再作研究。

4. 首席助理保安司回应时表示,当局会就此项建议咨询 警监会,并于适当时向议员作覆。

将「暗中通知」列为刑事罪行

5. 首席助理保安司回应涂谨申议员的查询时表示,律政 署已表明在调查有刑事成分的投诉个案的过程中,如有 作出「暗中通知」的可预见行为,将可由各种刑事控罪 所全面涵盖及根据这些控罪加以检控,例如根据普通法 控以妨碍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0条 控以「协助犯罪者」的罪名;或根据同一条例第91条控
以「隐匿罪行」的罪名。

6. 当局认为对于并无任何刑事成分的投诉个案,将在个 案中作出的「暗中通知」行为列为违纪行为,是较为恰 当的做法,亦和有关行为的严重程度更为相称,议员对 此不表赞同。议员认为「暗中通知」本身属严重的错误 行为,可损害投诉制度的公信力及公正程度。较诸将 「暗中通知」列为违纪行为而言,将其列为刑事罪行将 可提供更有效的制裁,足以带来理想的阻吓作用。议员 认为应将任何「暗中通知」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不论 导致作出投诉的事项的严重程度为何。

7. 首席助理保安司及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表示,当局会 认真处理违纪行为,尤其是纪律部队的违纪行为。当局 订有各种和个别个案的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措施,其中 包括提出警告及谴责,以至革职等。

8. 议员指出当局甚少援引第5段所述的有关法例采取行 动。议员查询当局过往有否就查明属实的「暗中通知」 行为采取任何检控行动。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答称,警 务处过往在应付违反纪律的行为方面,会将之按照涵盖 范围较广的题目如「有损良好行为及纪律」或「可损及 公共服务名声的行为」分类处理,而并无备存有关「暗 中通知」的个案的分项资料。他仅知悉在过去三年来, 只有一宗和「暗中通知」的指称有关的投诉个案,该宗 个案现正由当局处理。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补充,如某 宗个案涉及刑事成分,便会征询律政署的意见,并由律 政署决定就该案提出检控还是采取纪律处分。任何投诉 个案的调查结果均会提交警监会,以供批核。议员强调 不管投诉个案属何性质,「暗中通知」都是不可宽恕的 严重不当行为。他们要求当局翻查纪录,查阅任何有关 「暗中通知」的个案的资料,并告知议员当局就该等个 案采取了何种行动。

9. 在引用有关条例就涉及「暗中通知」的投诉个案提起 刑事法律程序方面,吴霭仪议员质疑此举可能涉及法律 问题。涂谨申议员指出,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 例》,对于非法披露透过公职取得的资料,一经定罪, 可被判监禁六个月。他亦引述适用于稅务局及消防处人 员的保密规则为例,说明可以之作为将「暗中通知」列 为刑事罪行的先例。议员要求当局研究制定新法例将 「暗中通知」列为刑事罪行会带来何种影响,以及证实 可否根据刑事控罪如妨碍司法公正,对在投诉个案中作 出「暗中通知」行为的人提出检控。首席助理保安司表 示当局会征询律政署的意见。

10. 涂谨申议员表示,在投诉人为刑事罪行调查工作的 对象的个案中,如投诉警察课确能进行不偏不倚和独立 的调查工作,该人在投诉警察课所作的供词将有损其利 益的问题便不会出现。在作供后会使该人蒙受不利的事 实,凸显了现行制度的基本缺陷,即在投诉人提出投诉 后不久,被投诉人或有关的刑事调查队有可能获「暗中 通知」该投诉个案的详情。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答称, 在处理有案尚在审理的投诉个案方面,投诉警察课采用 了一套特别程序,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利益。投诉警察 课会向投诉人解释处理该宗投诉个案的程序,并向其提 供有关的资料。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强调,投诉人可自 行决定是否作供。倘投诉人决定追究,投诉警察课在征 得律政署的同意后便会著手进行调查。当局答允提供载 有有关程序的资料便览,供议员参考。警务处高级助理 处长又表示,在投诉警察课认为急需立即采取行动,以 免失去某些证据此类特殊情况下,当局会迅速采取行动。 然而,部分议员表示在一些举报个案中,投诉警察课曾 纯粹基于有案尚在审理的理由拒绝进行调查。

11.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在任何审讯中,对方的代表 律师均可盘问证人,此举的目的之一是测试证人的可信 程度。在有案尚在审理的投诉个案中,倘投诉人(被告人) 在作证时透露其先前曾向投诉警察课作供,但在法庭上 却作出內容不同的描述,控方便可对其进行盘问,藉以 对其可信程度提出质疑。投诉人因先前向投诉警察课作 出內容不一致的供词,导致本身需接受盘问,就此而言, 投诉人可说是因为作出投诉而蒙受不利。

12. 吴霭仪议员表示,对于投诉人的刑事审讯来说,投 诉个案的详情并非关键性的证据。纵使投诉人并无向投 诉警察课作供,控方的代表律师仍可就投诉事项盘问被 告人。涂谨申议员以向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或立法局 提出的投诉个案为例,指出在未经投诉人同意前,有关 方面不会向第三者透露个案详情。

13. 议员不明白何以控方的代表律师可阅览投诉警察课 备存的投诉个案详情。他们要求当局就所涉及的法律程 序提供书面解释,并澄清以下事项:

  1. 投诉人向投诉警察课所作供词会否提供予有关
    的刑事调查队,若然,会于何时提供此等资料;

  2. 除投诉人的供词外,刑事调查队可否向投诉警
    察课或医院取阅投诉人的医疗报 告;及

  3. 控方的代表律师可否阅览投诉人向投诉警察课
    所作的供词,以及该名律师可否与包括被投诉
    人在內的证人讨论此等资料。

14. 议员亦要求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就其在第11段所述事 项以书面作出阐释。

15. 涂谨申议员提议在有案尚在审理的个案中,投诉人 应获准在首次会面时就有关的投诉个案向其代表律师作 供。此举可将作出「暗中通知」的行为,或警务人员减 轻投诉个案严重程度的机会减至最低。

16. 至于修改《警察通例》,将「暗中通知」列为违纪 行为一事,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表示警队管理当局已完 成就此事进行的员工咨询工作。尽管员工方面并未予以 全面支持,警队管理当局仍坚决认为有需要实施该项建 议。议员要求当局提交经修订的《警察通例》,供议员
参阅。

由文职人员出任投诉警察课主管

17. 主席表示警队內部许多原本由警务人员出任的职位 现已改由文职人员担任,他询问警务处处长是否有权委 任非警务人员出任投诉警察课主管。警务处高级助理处 长答称,根据《警队条例》,警务处处长有权调配警队 內部资源,包括委任人员担任职位的事宜。委任投诉警 察课主管一事纯属內部行政事宜。

18. 涂谨申议员询问,有关警监会建议由非警务人员出 任投诉警察课主管的详细资料是否已提交总督。他建议 倘大部分议员均认为应由文职人员出任投诉警察课主管, 可将条例草案委员会的立场转告总督。他表示可能提交 议员条例草案,藉以强制性规定须由总督委任的文职人 员出任投诉警察课主管,而且该名主管须就日常运作事
宜向警务处处长负责。

19. 首席助理保安司及警监会秘书长表示,警监会并未 直接向总督提出该项建议。然而,当局经审慎研究警监 会的整体意见后,已就该项建议作出回应。总督相当了 解此问题的各个主要论点。

20. 周梁淑怡议员反对由文职人员出任投诉警察课主管 的建议。她表示只要投诉警察课仍为警队內部负责调查 职务的组织,由非警务人员出任该课主管便不合逻辑。 她亦质疑向总督提出政策上的建议,是否条例草案委员 会职权范围以內的行动。涂谨申议员及吴霭仪议员认为, 尽管有关问题未必是条例草案直接涵盖的事项,但条例 草案委员会在仔细研究条例草案时不仅可就某些事项表 达意见,更可将此等意见载入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报告內。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她希望将其反对该项建议一事载入
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报告內。

21.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回覆部分议员的提问时表示,有 关委任文职人员出任投诉警察课主管的事宜,应不属条
例草案的涵盖范围。

22. 首席助理保安司表示,由于议员对此事持不同意见, 待议员完成对投诉警察课调查工作进行的观察后再作讨 论,应会更具效益,因该项观察工作可望加深议员对投
诉警察课工作的了解。

听取投诉人的意见

23. 首席助理保安司回覆周梁淑怡议员的提问时证实, 警监会将于短期內委托有关方面进行的意见调查,将同
时涵盖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增加接受投诉地点的数目及加强宣传此等
地点

24. 议员就加强宣传提出投诉的现有渠道及投诉警察制 度一般事宜提出查询,首席助理保安司回应时表示,警 务处及警监会现正根据独立检讨所得的部分建议,实行 各种宣传措施,其中包括就有关提出投诉的各种方法设 立电话查询热线,以及在所有警署及/或各区政务处的 公众咨询柜枱派发已重新设计的资料单张及宣传海报。

草案第2及10(1)条的拟议修正事项

25.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告知议员,他已就修正草案第10(1) 条一事与法律草拟专员进行讨论。修正该条文的目的是 使之清楚表明警监会可会见任何证人,包括警方在投诉 警察课进行调查工作时未曾会见的人士,以及任何独立 证人。他表示当局建议把该款修正为:「......委员会或 其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的成员可就该宗投诉会见任何证 人」,并同时把草案第2条有关「证人」的定义修正为: 「『证人』指委员会认为可能有能力提供资料或其他协 助予委员会的人,而该等资料或协助是与委员会在行使 其在本条例下的职能有关连的」。此等修正将可反映有
关的立法意图。

观察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

26. 首席助理保安司回应刘慧卿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只 有条例草案委员会委员才能参与此项观察活动。于投诉 警察课进行的会面或进行实地观察的时间表一经定出, 即会电传至立法局秘书处,以便转交有兴趣参与该项观 察活动的议员。议员可就调查过程作突击或预先安排的 观察,惟须先行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例如在投诉警察
课办事处作供的证人。

27. 涂谨申议员表示倘议员不可阅览投诉警察课向警监 会提交的档案及文件,进行观察的工作便变得毫无意义。 他要求当局再次考虑一项建议,即委任数名条例草案委 员会委员担任短期的警监会临时委员,任期为一至两个 月,使议员藉著研究有关档案,对有关个案及投诉警察 课的调查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首席助理保安司及警务 处高级助理处长答称,为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的规定,资料当事人的权利须予尊重。为释除议员的疑 虑,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表示可考虑让议员阅览数个已 删除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的个案档案。当局答允在下
次会议就涂议员的建议作覆。 当局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

28. 条例草案委员会订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时
三十分举行下次会议。

III. 会议结束

29. 会议于下午二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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