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8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54/95/1
专利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录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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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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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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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黃震遐议员
陈鉴林议员
罗祥国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出席公职人员 :
- 副工商司
- 郑陆山先生
- 署理知识产权署署长
- 柏伟文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聂德权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顏博志先生
- 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
- 郑张德秀女士
- 助理工商司
- 梁麟祥先生
- 总知识产权审查主任
- 李郑多娜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刘汉铨议员获推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
(立法局CB(1)230/96-97号文件)
2. 柏伟文先生就本港设立新的专利注册制度,利用幻灯
片介绍当局的立法建议。根据新制度,一项获三个指定
的专利当局其中一个批予的专利,一经在香港注册,本
港便可据此批予一项专利。建议的指定专利局是联合王
国专利局,指定为联合王国的欧洲专利局及中国专利局。
有关专利一经香港专利注册处批授,即成为香港专利,
并独立于其他地区的原批专利。只有崭新、需采用创造
性工序,以及能作工业用途的发明,才符合获得专利保
护的资格。而披露这项新科技符合公众利益,并且是不
少使用者获取科技资料的主要来源。一项标准专利的有
效期为20年。新的专利注册制度亦订明,在原有申请程
序下,可批授短期专利予某项发明。拟议专利制度的优
点在于为香港订立一套具成本效益、备受尊重及符合国
际标准的独立专利制度。
3. 郑陆山先生及聂德权先生其后向议员简介此条例草案
的背景和目的。他们表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订立新的
专利法例,以符合《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该项条文订明,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须以本
身的法律保护发明。由于现时的专利注册法例依赖联合
王国的专利法例,而根据《巴黎公约》(该公约在一九九
七年后仍适用于香港)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香港有责任为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因
此,制定新的本地法例实属必要。专利权事务指导委员
会(下称「指导委员会」)于一九八六年成立,并于一九
九三年发表报告书,就香港的专利制度提出多项建议。
一九九三年五月,当局向工业、学术及专业团体派发附
有专利条例草案范本的指导委员会报告书,藉以进行咨
询。各项建议获得广泛支持。就指导委员会涉及雇员发
明的建议,当局于一九九四年五月特地咨询主要的雇员
组织和劳工团体。一九九六年一月,当局就此条例草案
拟稿再度咨询前指导委员会的全部成员及曾对首次咨询
作出回应的组织。当局亦把此条例草案备有咨询拟稿的
情况,告知那些未有对一九九三年及一九九四年的咨询
工作作出回应的团体。专利条例草案已尽量反映各方表
达的意见。条例草案內仍有若干条文未能达成共识,当
局会根据议员的意见,考虑是否需要作出修订。
4. 议员要求当局提供有关公众咨询的进一步详情,郑先
生和聂先生在回应时补充谓,当局曾咨询的团体包括香
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银行公会、消
费者委员会、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工业及科技发展局、
大专院校(包括香港大学法律系)、外国(包括美国、加拿
大、英国、荷兰、印度、日本、法国及德国)商会、主要
雇员组织及工会,包括香港工会联合会、港九劳工社团
联会及公务员公会等。应主席要求,当局答允向条例草
案委员会提供一份组织名单,胪列当局就指导委员会报
告书及条例草案拟稿曾咨询的团体,以及它们的主要关
注事项。这些资料将作为条例草案委员会日后讨论的基
础。
5. 郑先生和聂先生强调,条例草案已包含指导委员会的
大部分建议,并尽量反映当局在两次咨询工作中所接获
的意见。以下为两个例证
-
短期专利的有效期已由六年延长至八年,以
回应六年有效期过短的意见。此项修正符合
国际惯常做法。
-
根据拟议制度,专利当局在批授短期专利前,
只会对有关申请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会
作详细查检及审查。由于此举会把证明专利
有效性的责任交由法院承担,部分论者担忧
可能会出现滥用的情况。当局因此加入若干
保障条文,防止滥用情况出现。这些条文其
中一项特点是,申请人在其短期专利获批予
和公布前,必须向专利注册处处长提交由认
可的查检主管当局作出的查检报告(草案第
113(1)(d)及(8)条)。该报告会向使用者提供先
有技术的资料,并协助评估短期专利的有效
性。草案第119条订明,申请短期专利的申
请人,在提交申请后,可要求将专利的批予
押后六个月。当局打算修正此条文,把押后
期延长至一年,以便申请人有更充裕时间评
估该项专利产品或工序的可销售性。虽然有
关提交查检报告的规定可能导致额外开支,
但当局认为,总括而言,提供专利保护所带
来的益处会超过所要负担的成本。
6. 议员询问当局有否接获有关此条例草案的不同意见,
政府当局代表在回应时表示,香港律师会对草案第73(2)
条表示关注。该条文把运送中的专利产品特地排除于专
利保护的范围外。当局对此事持开放态度。若议员认为,
有关运送专利产品及转运专利产品的条文应获得同等对
待,并由普通法管辖,当局会删除此项条款。此外,若
干团体质疑美国专利当局因何未被包括在指定专利当局
的名单內。鉴于美国专利制度与本地的专利注册制度存
有分歧,当局决定不把美国专利当局列为指定的专利当
局。
7. 聂德权先生在答覆黃震遐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新品种
农作物的培育者将根据最近通过的《植物品种保护条例》
(1996年第21号条例)获批授权利,该条例订定一项新植
物品种注册制度。此外,为符合国际的惯常做法,电脑
程式并不视为可申请专利的发明。不过,根据版权法例,
此类发明将视为著作而获得保护。
8. 周梁淑怡议员关注按新的专利注册制度申请注册所涉
及的成本,政府当局的代表就此表示,当局已向财务委
员会申请拨款,装设一套电脑系统,以运作和管理新的
专利注册制度。现行的注册制度已根据全面收回成本的
基础运作。目前,为每项专利注册的成本为1,800元。由
于电脑系统会在五年內收回成本,以缓和所需作出的加
幅,因此,当局预期新注册制度的收费不会有大幅增加。
应议员的要求,当局将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根据现行
法例和专利条例草案(倘获通过),申请标准专利和短期
专利所需成本的差别。
9. 主席询问当局与中方咨询的情况,郑先生和聂先生在
回应时表示,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已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
初举行的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达成协议,同意香港应有本
身的法例,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及设计。会
议对新的独立专利制度在香港保护发明,并以短期专利
保护只有短暂商业寿命的发明的基本原则达成协议。中
方已同意条例草案的要旨,但在一些技术细节方面有若
干意见,例如有关「公约国家」的定义。当局打算修订
此词在条例草案第2条下的定义,以便区分《巴黎公约》
缔约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10. 下次会议订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时三
十分举行,以会晤香港律师会的代表和逐一审议条例草
案的各项条文。
(会后补注:
| 上述会议其后改订在一九九六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 |
11. 会议于下午三时三十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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