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4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54/2


专利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录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主席)
    倪少杰议员
    黃震遐议员
    吴霭仪议员

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鉴林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祥国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工商司
郑陆山先生
知识产权署署长
谢肃方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聂德权先生
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
郑张德秀女士
助理工商司
梁麟祥先生
总知识产权审查主任
凌友薇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2
郑洁仪女士
高级主任(1)1
袁家宁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1)611/96-97(01)至(03)号文件及立法局
CB(1)631/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的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 主席请议员注意,政府当局已应议员要求,提交以下
文件:

  1. 列出当局就条例草案所咨询组织提出的主要事 项的两份清单(立法局CB(1)611/96-97(01)
    号文件);

  2. 申请标准专利及短期专利的各项收费一览表(立 法局CB(1)611/96-97(02)号文件);及

  3. 申请标准专利的流程表(立法局CB(1)611/96-97(03)
    号文件)

3. 议员备悉上述文件。

II. 就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交的意见书
进行讨论

(立法局CB(1)611/96-97(04)号文件)

4. 政府当局就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书所作的回应,已 于席上提交与会者省览,并已随立法局CB(1)654/96-97 号文件发出予缺席议员传阅。

5. 吴霭仪议员向议员简述标题为「香港大律师公会『专 责』委员会就专利条例草案提出的意见」的意见书內容。 议员察悉,大律师公会对是否需要采用短期专利的做法, 特别是专利权事务指导委员会所建议的制度,有所保留。 大律师公会已鉴定以下的重大问题:

  1. 授予专利的标准

    大律师公会对既制订标准专利又同时制订短期 专利这种做法的后果,表示关注,因为尽管短 期专利的有效期较短,但两种专利既保障同一 标的事项,授予专利的标准亦属一样。大律师 公会认为,倘拟在本港订立的短期专利制度(以 下简称「拟议制度」)未能独立于标准专利制度 以外及与之截然不同,则申请人只须申请短期 专利,即可获得标准专利的同等保障及权利; 结果是,申请人很可能为求快捷而只申请短期 专利,因为这比申请标准专利节省时间和费用。 大律师公会认为,短期专利和标准专利在标的 事项及创造程度方面应有不同要求,短期专利 的保护范围应受到更大程度的限制,而且不应
    涵盖方法。

  2. 可能对法院带来的负担

    由于根据条例草案第9条,同一项发明的标准 专利及短期专利可同时存在,标准专利的申请 人只须为同一发明申请短期专利,实际上便会 即时获赋予权利,可就该项发明提出起诉,尽 管该项发明的实际优点,仍未经指定的专利当 局审查。这等如标准专利的申请一经提出,虽 未经审查及批予,即给予申请人提出起诉的权 利,并可能引起很多诉讼个案。再者,跟拟议 的标准专利计划所不同的是,根据拟议的标准 专利计划,每一个指定的专利当局实际上将成 为某项发明的审查当局,并有既定的一套准则 作为依据,而短期专利的做法,却要求法院在 有关短期专利的侵犯版权个案中,审查某项发 明是否可注册为专利。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 及不公平的,因为法院并无处理此等事宜的设 备。大律师公会建议,其中一个可行的解决方 法是,倘某项发明已提出申请标准专利,则应
    避免为同一项发明批予短期专利。

  3. 非审查制度內在的滥用风险

    大律师公会关注到,由于拟议的短期专利制度 基本上属非审查的制度,倘其在程序上沒有适 当的保障措施,可能会被滥用为限制第三者使 用某项产品的手段。小型企业会是主要的受害 者,因为这些企业无法负担在法院上为侵犯专 利的指控作辩护所需的费用。倘法院可经简易 程序作出裁判,或法院接受临时禁制令申请, 则更容易出现滥用的情况。为了在保障发明及 避免滥用两者间取得平衡,当局应明确订明, 只就短期专利提出诉讼的原告人,不应获法院 以颁发临时禁制令的形式给予临时济助。当局 应在《最高法院规则》增订若干特别条文,以
    确保有关短期专利的诉讼可及早审理。

  4. 就是否批予专利出现不一致的决定

    由于短期专利对发明品在创造性方面的拟议要 求,与标准专利相同,因此,不难想像正在等 候批予标准专利的申请人,会在等候申请结果 期间,同时提出申请短期专利。有关短期专利 的诉讼个案,可能在标准专利仍未批授的情况 下已经开始审理,因此,有可能导致一种情况, 就是法院与指定的专利当局就是否为同一项发 明批予专利的问题,得出不同结论,并因此而
    造成混乱。

是否需要设立短期专利制度

6. 政府当局表示,公众咨询结果显示,商界甚为支持短 期专利的概念,而设立短期专利的主要目的,并非为填 补标准专利在提交申请至批予专利期间的空隙。议员对
政府提供的资料表示备悉。

授予专利的标准

7. 副工商司及知识产权署署长提出以下数点,以支持条 例草案中有关短期专利及标准专利保障同一标的事项的
建议:

  1. 相对于标准专利制度,基于两个原因,大部分实 用型号(短期专利)制度只保障实质的产品。首先, 一贯以来实用型号的概念是源于设计的概念。保 障方法的概念在较后期才发展,并主要纳入标准 专利的涵盖范围。其次,短期专利在标的事项方 面受到更大程度的限制,这是換取一个较为简单 的审查制度的代价。然而,最近德国在实用型号 制度上作出了改变,这改变显示出,现时产品所 受到的保护,已不再仅限在形状、外形、结构及 构造方面。尽管德国的制度仍未对方法提供保障, 但根据德国的实用型号法律,似乎所有类型的产 品现时均可得到保障。实用型号现时所提供的保 障,似乎亦已包括新颖的、需采用创造性工序, 以及可用作工业用途的发明;而短期专利对创造 性所要求的程度,与标准专利所要求者亦相同。 事实上,拟在香港采用的制度,并非唯一把方法 亦列入保障范围的短期专利制度。澳洲的小专利 制度(短期专利制度)亦保障标准专利所保障的相 同标的事项。(参阅专利权事务指导委员会报告第
    157页)

  2. 政府当局认为,不论其他国家/地区是采用何种 实用型号制度,既然本地企业经常生产只有短期 市场寿命的产品,为顾及本地企业的需要,对本 港而言,最灵活的安排是令短期专利尽可能为最 广泛的事项提供保障;因此,当局遂决定在可授 予专利的标准方面,短期专利会采用跟标准专利 同样的准则。政府方面亦认为,倘本港在授予短 期专利方面降低准则,有关制度的使用者会难以 区分在授予专利方面的各项不同准则。

  3. 当局预料,标准专利的申请主要会来自具规模的 国际医药用品制造商、制造业、工程界,以及电 脑公司,而此类公司为其发明品提出的专利申请, 多数已在其他国家作出。在香港注册专利,只是 此等公司的全球专利策略的一小部分。至于短期 专利的申请,主要会是拟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推 出,一项产品或方法的发明;由于产品在市场上 只有很短的寿命,未必值得耗费申请标准专利所 需的开支及时间。当局估计,很少人会同时申请 两种专利。专利权事务指导委员会在研讨有关事 宜时发现,制订两套同一标的事项的专利制度, 不但不会造成问题,还可以满足上述两类需求。 再者,由于短期专利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 提交查检报告,本港的短期专利制度不会被视为
    较次等的专利保障。

可能对法院带来的负担

8. 大律师公会建议,倘同一项发明已提出申请标准专利 者,应避免批予该产品短期专利,知识产权署署长就此 建议表示了以下意见:

  1. 由于拟议的短期专利制度属非审查制度,政府 当局难以追查到底,并查核同一项发明有否同
    时申请标准专利。

  2. 若把非审查的专利权和香港毋须特别手续即予 批出的版权作一比较,则可见标准专利和短期 专利同时存在,会导致大量诉讼个案涌入法院 的可能性并不大。短期专利的持有人不会随便 提出有关侵犯版权的诉讼,因为他有证明其专
    利是有效的举证责任。

9. 应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会提供有关法国及澳洲小专利 (短期专利)制度特点的资料,包括受到保障的标的事项, 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批予专利所涉及的程序等。当局 亦会列出过去数年来,该两个国家涉及小专利的诉讼个
案数字。

10. 黃震遐议员不同意政府当局在上文(a)项所表达的 意见。他认为,若政府当局愿意采纳大律师公会的建议, 自然有实施建议的方法,例如已属短期专利标的事项的 同一项发明,将自动丧失申请标准专利的资格。

非审查制度內在的滥用风险

11. 就大律师公会对非审查制度有內在滥用风险的关注, 以及该公会有关限制该等专利持有人向法院申请颁发临 时禁制令的建议,副工商司及知识产权署署长提出了下
列数点:

  1. 本港很多产品,都是为迎合转变迅速的市场而 制造的。若要以快捷和廉宜的方式为此类产品 提供保障,非审查的短期专利制度是最佳的方 法。全面的专利保障并非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案。

  2. 为免短期专利可能被滥用为限制第三者使用某 项产品的手段,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时提交一 份有关该项发明的查检报告,以确保申请人及 其竞爭对手可以尽快判断拟申请专利的产品是 否真正可享专利。如此一来,短期专利的申请 人若要获得批予专利保障,就必须通过若干程
    序,并负担若干费用。

  3. 为了维护短期专利制度本身的价值,不应剝夺 短期专利持有人循非正审法律程序提出诉讼的 权利。政府当局必须顾及小型企业及发明品拥 有人两方面的利益。政府将需考虑,倘不能要 求法院颁发临时禁制令,世界贸易组织的《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內对有关权利提供 有效保护的规定,能否切实执行。

  4. 香港不会是首个采用非审查制度短期专利制度 的地方。很多主要的专利当局均设有不经审查 的小专利,部分更设有不经审查的标准专利。 实际上,不经审查的小专利是本身有其重要性
    的重要知识产权。

  5. 因应大律师公会所表达的关注,政府当局已修 改条例草案第128条,令法院可以及早展开审 讯工作,并令专利的所有人可以表面证据证明
    其短期专利的有效性。

12. 吴霭仪议员认为,第128条,以立法指令的形式下 令法院及早展开审讯工作,以代替颁发临时禁制令的做 法,并不是令人满意的安排。倪少杰议员认为,为防止 短期专利遭滥用,应就短期专利作出严格规定,以鼓励 更多人使用标准专利制度。议员支持须提交查检报告的 规定,并认为条例草案须就查检报告的內容,订定清 明确的指引,以确保查检报告备有最详尽的资料,供公 众检查。他们又认为,既然短期专利制度将会属非审查 制度,所涉程序较为简单,费用亦较廉宜,为公平起见, 亦为了达到适当的平衡,短期专利持有人所得的权利亦 应受到相应限制。一位议员更建议对短期专利施加更为 严格的规定,以鼓励更多人士转而使用标准专利制度。

13. 知识产权署署长回应时表示,实际而言,如要把提 交国际性查检报告的要求收紧,则下一步将会是全面的 规格检索,因此,要施行更严格的规定会有困难。事实 上,香港规定提交查检报告的做法,已令其拟议制度比 世界上大部分其他地方的短期专利制度更为严格。政府 当局欢迎议员对查检报告的內容表示意见。政府当局会 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供资料,阐释其他司法管辖地区对 未经审查的短期专利所赋予的保障和权利。

就是否可批予专利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决定

14. 就为同一项发明批予专利的问题上可能出现前后不 一致的决定一事,知识产权署署长因应大律师公会的此 项关注提出了以下数点:

  1. 两个指定的专利当局也有可能就同一项专利得 出不同决定;因此,在是否批予专利的问题出 现前后不一致的结论应不足为忧。虽然在本港 注册的专利是以指定专利当局的注册专利为基 础,但由于香港的专利属独立专利,专利有效 与否的问题,是由本港法院决定的。

  2. 在任何由短期专利持有人提出的诉讼个案中, 双方均可以提出要求搁置有关的法律程序的请 求,以等候指定专利当局的检索及审查结果。

15. 吴霭仪议员认为,拒绝或批予搁置有关的法律程序, 是法院的决定,不一定可解决在批予专利出现前后不一 致决定的问题。较佳的安排是在条例草案內订明可搁置 有关的法律程序。

其他意见

16. 倪少杰议员就本港拟议的专利制度表达了以下意见:

  1. 短期专利的有效期应愈短愈好。

  2. 条例草案中有关侵犯版权的概念,不应扩大至 涵盖过境货品,否则对本港国际贸易中心的地
    位会有不良影响。

17. 知识产权署署长回应时强调,政府当局已提议对条 例草案作出特定的修正,把享有专利的过境产品应否不 受本港法例保障的问题,交由法院决定。

18. 在等候政府当局提供补充资料期间,议员会就拟议 的短期专利制度再作讨论。下次会议订于一九九七年一 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讨论条例草案其他方 面的事宜。

19. 会议于下午六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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