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4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54/2
专利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录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星期二)
|
---|
时 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
---|
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
---|
出席委员:
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鉴林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祥国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副工商司
- 郑陆山先生
- 知识产权署署长
- 谢肃方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聂德权先生
- 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
- 郑张德秀女士
- 助理工商司
- 梁麟祥先生
- 总知识产权审查主任
- 凌友薇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立法局CB(1)611/96-97(01)至(03)号文件及立法局
CB(1)631/96-97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的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 主席请议员注意,政府当局已应议员要求,提交以下
文件:
-
列出当局就条例草案所咨询组织提出的主要事
项的两份清单(立法局CB(1)611/96-97(01)
号文件);
-
申请标准专利及短期专利的各项收费一览表(立
法局CB(1)611/96-97(02)号文件);及
-
申请标准专利的流程表(立法局CB(1)611/96-97(03)
号文件)
3. 议员备悉上述文件。
(立法局CB(1)611/96-97(04)号文件)
4. 政府当局就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书所作的回应,已
于席上提交与会者省览,并已随立法局CB(1)654/96-97
号文件发出予缺席议员传阅。
5. 吴霭仪议员向议员简述标题为「香港大律师公会『专
责』委员会就专利条例草案提出的意见」的意见书內容。
议员察悉,大律师公会对是否需要采用短期专利的做法,
特别是专利权事务指导委员会所建议的制度,有所保留。
大律师公会已鉴定以下的重大问题:
-
授予专利的标准
大律师公会对既制订标准专利又同时制订短期
专利这种做法的后果,表示关注,因为尽管短
期专利的有效期较短,但两种专利既保障同一
标的事项,授予专利的标准亦属一样。大律师
公会认为,倘拟在本港订立的短期专利制度(以
下简称「拟议制度」)未能独立于标准专利制度
以外及与之截然不同,则申请人只须申请短期
专利,即可获得标准专利的同等保障及权利;
结果是,申请人很可能为求快捷而只申请短期
专利,因为这比申请标准专利节省时间和费用。
大律师公会认为,短期专利和标准专利在标的
事项及创造程度方面应有不同要求,短期专利
的保护范围应受到更大程度的限制,而且不应
涵盖方法。
-
可能对法院带来的负担
由于根据条例草案第9条,同一项发明的标准
专利及短期专利可同时存在,标准专利的申请
人只须为同一发明申请短期专利,实际上便会
即时获赋予权利,可就该项发明提出起诉,尽
管该项发明的实际优点,仍未经指定的专利当
局审查。这等如标准专利的申请一经提出,虽
未经审查及批予,即给予申请人提出起诉的权
利,并可能引起很多诉讼个案。再者,跟拟议
的标准专利计划所不同的是,根据拟议的标准
专利计划,每一个指定的专利当局实际上将成
为某项发明的审查当局,并有既定的一套准则
作为依据,而短期专利的做法,却要求法院在
有关短期专利的侵犯版权个案中,审查某项发
明是否可注册为专利。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
及不公平的,因为法院并无处理此等事宜的设
备。大律师公会建议,其中一个可行的解决方
法是,倘某项发明已提出申请标准专利,则应
避免为同一项发明批予短期专利。
-
非审查制度內在的滥用风险
大律师公会关注到,由于拟议的短期专利制度
基本上属非审查的制度,倘其在程序上沒有适
当的保障措施,可能会被滥用为限制第三者使
用某项产品的手段。小型企业会是主要的受害
者,因为这些企业无法负担在法院上为侵犯专
利的指控作辩护所需的费用。倘法院可经简易
程序作出裁判,或法院接受临时禁制令申请,
则更容易出现滥用的情况。为了在保障发明及
避免滥用两者间取得平衡,当局应明确订明,
只就短期专利提出诉讼的原告人,不应获法院
以颁发临时禁制令的形式给予临时济助。当局
应在《最高法院规则》增订若干特别条文,以
确保有关短期专利的诉讼可及早审理。
-
就是否批予专利出现不一致的决定
由于短期专利对发明品在创造性方面的拟议要
求,与标准专利相同,因此,不难想像正在等
候批予标准专利的申请人,会在等候申请结果
期间,同时提出申请短期专利。有关短期专利
的诉讼个案,可能在标准专利仍未批授的情况
下已经开始审理,因此,有可能导致一种情况,
就是法院与指定的专利当局就是否为同一项发
明批予专利的问题,得出不同结论,并因此而
造成混乱。
6. 政府当局表示,公众咨询结果显示,商界甚为支持短
期专利的概念,而设立短期专利的主要目的,并非为填
补标准专利在提交申请至批予专利期间的空隙。议员对
政府提供的资料表示备悉。
7. 副工商司及知识产权署署长提出以下数点,以支持条
例草案中有关短期专利及标准专利保障同一标的事项的
建议:
-
相对于标准专利制度,基于两个原因,大部分实
用型号(短期专利)制度只保障实质的产品。首先,
一贯以来实用型号的概念是源于设计的概念。保
障方法的概念在较后期才发展,并主要纳入标准
专利的涵盖范围。其次,短期专利在标的事项方
面受到更大程度的限制,这是換取一个较为简单
的审查制度的代价。然而,最近德国在实用型号
制度上作出了改变,这改变显示出,现时产品所
受到的保护,已不再仅限在形状、外形、结构及
构造方面。尽管德国的制度仍未对方法提供保障,
但根据德国的实用型号法律,似乎所有类型的产
品现时均可得到保障。实用型号现时所提供的保
障,似乎亦已包括新颖的、需采用创造性工序,
以及可用作工业用途的发明;而短期专利对创造
性所要求的程度,与标准专利所要求者亦相同。
事实上,拟在香港采用的制度,并非唯一把方法
亦列入保障范围的短期专利制度。澳洲的小专利
制度(短期专利制度)亦保障标准专利所保障的相
同标的事项。(参阅专利权事务指导委员会报告第
157页)
-
政府当局认为,不论其他国家/地区是采用何种
实用型号制度,既然本地企业经常生产只有短期
市场寿命的产品,为顾及本地企业的需要,对本
港而言,最灵活的安排是令短期专利尽可能为最
广泛的事项提供保障;因此,当局遂决定在可授
予专利的标准方面,短期专利会采用跟标准专利
同样的准则。政府方面亦认为,倘本港在授予短
期专利方面降低准则,有关制度的使用者会难以
区分在授予专利方面的各项不同准则。
-
当局预料,标准专利的申请主要会来自具规模的
国际医药用品制造商、制造业、工程界,以及电
脑公司,而此类公司为其发明品提出的专利申请,
多数已在其他国家作出。在香港注册专利,只是
此等公司的全球专利策略的一小部分。至于短期
专利的申请,主要会是拟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推
出,一项产品或方法的发明;由于产品在市场上
只有很短的寿命,未必值得耗费申请标准专利所
需的开支及时间。当局估计,很少人会同时申请
两种专利。专利权事务指导委员会在研讨有关事
宜时发现,制订两套同一标的事项的专利制度,
不但不会造成问题,还可以满足上述两类需求。
再者,由于短期专利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
提交查检报告,本港的短期专利制度不会被视为
较次等的专利保障。
8. 大律师公会建议,倘同一项发明已提出申请标准专利
者,应避免批予该产品短期专利,知识产权署署长就此
建议表示了以下意见:
-
由于拟议的短期专利制度属非审查制度,政府
当局难以追查到底,并查核同一项发明有否同
时申请标准专利。
-
若把非审查的专利权和香港毋须特别手续即予
批出的版权作一比较,则可见标准专利和短期
专利同时存在,会导致大量诉讼个案涌入法院
的可能性并不大。短期专利的持有人不会随便
提出有关侵犯版权的诉讼,因为他有证明其专
利是有效的举证责任。
9. 应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会提供有关法国及澳洲小专利
(短期专利)制度特点的资料,包括受到保障的标的事项,
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批予专利所涉及的程序等。当局
亦会列出过去数年来,该两个国家涉及小专利的诉讼个
案数字。
10. 黃震遐议员不同意政府当局在上文(a)项所表达的
意见。他认为,若政府当局愿意采纳大律师公会的建议,
自然有实施建议的方法,例如已属短期专利标的事项的
同一项发明,将自动丧失申请标准专利的资格。
11. 就大律师公会对非审查制度有內在滥用风险的关注,
以及该公会有关限制该等专利持有人向法院申请颁发临
时禁制令的建议,副工商司及知识产权署署长提出了下
列数点:
-
本港很多产品,都是为迎合转变迅速的市场而
制造的。若要以快捷和廉宜的方式为此类产品
提供保障,非审查的短期专利制度是最佳的方
法。全面的专利保障并非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案。
-
为免短期专利可能被滥用为限制第三者使用某
项产品的手段,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时提交一
份有关该项发明的查检报告,以确保申请人及
其竞爭对手可以尽快判断拟申请专利的产品是
否真正可享专利。如此一来,短期专利的申请
人若要获得批予专利保障,就必须通过若干程
序,并负担若干费用。
-
为了维护短期专利制度本身的价值,不应剝夺
短期专利持有人循非正审法律程序提出诉讼的
权利。政府当局必须顾及小型企业及发明品拥
有人两方面的利益。政府将需考虑,倘不能要
求法院颁发临时禁制令,世界贸易组织的《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內对有关权利提供
有效保护的规定,能否切实执行。
-
香港不会是首个采用非审查制度短期专利制度
的地方。很多主要的专利当局均设有不经审查
的小专利,部分更设有不经审查的标准专利。
实际上,不经审查的小专利是本身有其重要性
的重要知识产权。
-
因应大律师公会所表达的关注,政府当局已修
改条例草案第128条,令法院可以及早展开审
讯工作,并令专利的所有人可以表面证据证明
其短期专利的有效性。
12. 吴霭仪议员认为,第128条,以立法指令的形式下
令法院及早展开审讯工作,以代替颁发临时禁制令的做
法,并不是令人满意的安排。倪少杰议员认为,为防止
短期专利遭滥用,应就短期专利作出严格规定,以鼓励
更多人使用标准专利制度。议员支持须提交查检报告的
规定,并认为条例草案须就查检报告的內容,订定清
明确的指引,以确保查检报告备有最详尽的资料,供公
众检查。他们又认为,既然短期专利制度将会属非审查
制度,所涉程序较为简单,费用亦较廉宜,为公平起见,
亦为了达到适当的平衡,短期专利持有人所得的权利亦
应受到相应限制。一位议员更建议对短期专利施加更为
严格的规定,以鼓励更多人士转而使用标准专利制度。
13. 知识产权署署长回应时表示,实际而言,如要把提
交国际性查检报告的要求收紧,则下一步将会是全面的
规格检索,因此,要施行更严格的规定会有困难。事实
上,香港规定提交查检报告的做法,已令其拟议制度比
世界上大部分其他地方的短期专利制度更为严格。政府
当局欢迎议员对查检报告的內容表示意见。政府当局会
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供资料,阐释其他司法管辖地区对
未经审查的短期专利所赋予的保障和权利。
14. 就为同一项发明批予专利的问题上可能出现前后不
一致的决定一事,知识产权署署长因应大律师公会的此
项关注提出了以下数点:
-
两个指定的专利当局也有可能就同一项专利得
出不同决定;因此,在是否批予专利的问题出
现前后不一致的结论应不足为忧。虽然在本港
注册的专利是以指定专利当局的注册专利为基
础,但由于香港的专利属独立专利,专利有效
与否的问题,是由本港法院决定的。
-
在任何由短期专利持有人提出的诉讼个案中,
双方均可以提出要求搁置有关的法律程序的请
求,以等候指定专利当局的检索及审查结果。
15. 吴霭仪议员认为,拒绝或批予搁置有关的法律程序,
是法院的决定,不一定可解决在批予专利出现前后不一
致决定的问题。较佳的安排是在条例草案內订明可搁置
有关的法律程序。
16. 倪少杰议员就本港拟议的专利制度表达了以下意见:
-
短期专利的有效期应愈短愈好。
-
条例草案中有关侵犯版权的概念,不应扩大至
涵盖过境货品,否则对本港国际贸易中心的地
位会有不良影响。
17. 知识产权署署长回应时强调,政府当局已提议对条
例草案作出特定的修正,把享有专利的过境产品应否不
受本港法例保障的问题,交由法院决定。
18. 在等候政府当局提供补充资料期间,议员会就拟议
的短期专利制度再作讨论。下次会议订于一九九七年一
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讨论条例草案其他方
面的事宜。
19. 会议于下午六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