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21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
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1/BC/54
专利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5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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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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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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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陈鉴林议员
吴霭仪议员
缺席委员: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黃震遐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祥国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工商司
- 郑陆山先生
- 知识产权署署长
- 谢肃方先生
- 知识产权署副署长
- 张锦辉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顏博志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谢曼怡女士
- 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
- 柏伟文先生
- 助理工商司
- 朱文建先生
- 总知识产权审查主任
- 凌友薇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I 有关可否就短期专利申请临时禁制令的讨论
(立法局CB(1)1557/96-97号文件)
副工商司请议员参阅香港律师会 (“律师会”)知识产权
委员会的来函 (该函件);该会在函件中表示支持为短期
专利保留临时禁制令作为补救措施的做法。他重申保留
此项补救措施的理由。
2. 吴霭仪议员对律师会的立场表示失望。她认为,律师
会未有顾及所有有关各方的权利,亦未有就此问题提出
平衡有关各方的意见。尽管如此,她从该函件第 5 段得
悉律师会察觉到可能出现滥用的问题,她对此表示欣慰
。为免可能出现滥用,她促请政府当局采取以下措施
- 就为短期专利而颁发临时禁制令发出实务指引;
- 就临时禁制令易被滥用的问题,给予司法机构充
分的解释;
- 加强主体条例的各项规则,以对付可能出现滥用
的问题。
3. 吴议员就保留为短期专利给予临时禁制令及采用短期
专利制度方面,再三表示保留,她要求政府当局在短期
专利制度运作一段时间后,检讨该制度,特别是申请临
时禁制令的成功率。副工商司察悉吴议员的意见,并答
允工商司会在重新恢复辩论时回应她的关注。政府当局
亦承诺会在适当时候,向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汇报检
讨的结果。
4. 一位议员询问申请撤销临时禁制令的成功率。知识产
权署副署长在答覆此问题时表示,曾有一些成功的个案
是因专利拥有权出现问题而使有关的命令受到挑战。吴
议员认为,该等个案很罕有。由于向法院申请撤销禁制
令可能需费甚钜,受影响的一方通常会转而寻求庭外和
解。
5. 条例草案委员会经考虑所有的意见后同意,若无临时
禁制令的补救措施,短期专利会无法施行,因此有需要
保留此项补救措施。
II 其他事项
6. 律师会声称,撤销法院就短期专利颁发临时禁制令作
为衡平补救措施的权力,可能会违反基本法的规定。吴
霭仪议员对此表示质疑。与会人士要求助理法律顾问就
此点提供意见。
7. 助理法律顾问在回应时表示,她亦对律师会的声称有
所怀疑。议员同意,秘书处应去信律师会澄清此点,并
把有关答覆送交议员传阅。
(会后补注:有关答覆已随立法局CB(1)1628/96-97号文件
送交议员传阅。)
8. 议员同意,助理法律顾问会审议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 (立法局CB(1)1531/96-97号文件) 的中英文本,
并请他们注意不寻常之处。
9. 议员赞赏政府当局在商议工作进行期间,为条例草案
委员会尽力提供清晰和详细的资料。
10. 会议于下午1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