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163/96-97号文件
档 号:CB2/BC/55/95
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
条例草案、平等机会(种族)条例草案
及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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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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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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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刘健仪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何俊仁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刘皇发议员
刘慧卿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梁耀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II项
- 副政务司(署任)
- 吴汉华先生
- 首席助理政务司
- 邓婉雯小姐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梁悦贤女士
- 康复专员
- 蔡志华先生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 李忠善先生
- 助理保安司
- 谢美珊小姐
- 助理保安司
- 陈伟基先生
应邀出列席人士:
- 议程第II项
- 新界乡议局
- 副主席
- 蓝国贤先生
- 副主席
- 林伟强先生
- 当然执行委员
- 何新权先生
- 大埔乡事会主席
- 锺奕明先生
- 屏山乡事会主席
- 邓锡洪先生
- 增选执行委员
- 林国昌先生
- 当然执行委员
- 邓兆棠先生
- 当然执行委员
- 张伙泰先生
- 当然议员
- 许振超先生
- 当然议员
- 溫亚发先生
- 当然议员
- 黃兴隆先生
- 当然议员
- 林照权先生
- 普通执行委员
- 李耀斌先生
- 普通执委员
- 曾宪强先生
- 当然执行委员
- 溫汉璋先生
- 普通执行委员
- 马庆丰先生
- 高级秘书
- 刘凤仪女士
- 平等机会委员会
- 主席
- 张妙清博士
- 行政总裁
- 何蔡慧兰女士
- 法律顾问
- 彭佩兰女士
- 陆恭蕙议员助理
- Adam MAYES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2)1667/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与新界乡议局(乡议局)举行会议
2.乡议局代表讲述乡议局就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
规定 ) 条例草案提交的修订意见书內容,以及《基本法
透视》一书的节录(请参阅立法局 CB(2)1697/96-97 号文
件 ),有关的上述文件已在会上提交。乡议局促请立法
局议员投票反对否决条例草案第12条,该条文订明《性
别歧视条例》中有关关于丁屋政策的现行例外规定条文
终止生效。乡议局亦要求有关当局早日办理大量积压的
丁屋申请。
3. 部分议员认为,根据所有香在全港市民均享有平等机
会此一的原则下,倘只有只让原居民有权在新界建造丁
屋是不公平的做法。今时今日,丁屋政策现在已属过时
,因此不应予终止以继续。作为一种项临时措施,他们
建议为丁屋政策订定截止日期,以便更善于运用使土地
得以善用,并以及避免丁屋申请继续积压。乡议局代表
简述丁屋政策的历史背景。当新界土地于一八九八年租
借给英国政府之前,原居民有权在未经满清政府事先批
准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土地建屋居住。香港政府在一九
零五年藉集体官批将居民的权利剝夺。丁屋政策在一九
七二年制订,政策旨在恢复部分有关上述权利。由于居
民只可在所属的原居乡村 300 米尺范围以內建造丁屋,
倘若在规定的有关范围內的土地已全被使用罄,原居民
亦未必可以建造更多房屋。
4. 陆恭蕙议员表示,在《性别歧视条例》中纳入有关于
丁屋政策的例外规定条文,显示该政策与涉及性别歧视
有关。乡议局提述其意见书的第 2 段并表示乡议局认为
该丁屋政策与性别歧视无关,理由是传统上,戶主(通常
是男性)可获准建屋自住,这点意见载于乡议局的意见书
第2段。乡议局并不反对将该政策引伸至适用于包括男性
和女性原居民。原居民无权享受公共房屋福利,在删除
该这项例外条文之前局必须先解决此举对他们的在房屋
需要方面的造成影响,这个问题必须先予解决。
5. 一位议员关注到丁屋政策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三十
九及四十条所述指的各条国际公约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
例律的规定。乡议局认为《基本法》第四十条所述提的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符合香港法例律的权益。
III.研究陆恭蕙议员提出的1996年性
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条例草案的
条文
6.主席表示,由于刘千石议员不在本港,条例草案委员
会会先行审议陆恭蕙议员的条例草案。
平等机会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所持抱的立场
7.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代表根据其文件向议员简述平等机
会该委员会对陆恭蕙议员的文件条例草案所抱的立场。
他们特别指出,即使要对《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
视条例》作出任何改动,实施的时间尚短,故现在不宜
考虑修订两条条例的任何现有条文,而亦应在累积本地
经验及待委员会在本年十二月进行的全面检讨完成后,
才作考虑对该两条条例作出修订。
8. 陆恭蕙议员对平等机会委员会表示失望,她认为委员
会在推卸责任,因为部分某些政策事宜项(例如丁屋政策
)根本无需等待全面检讨。
当局对条例草案所抱持的立场
9.当局代表向议员讲述其提交的文件第2及3段所载表明
的立场(请参阅CB(2)1258/96-97号文件)。他们特别指出
当局并不支持该条例草案,因为修订《性别歧视条例》
及《残疾歧视条例》只应在实施时间尚短,应在陬取得
实施两条条例的实际经验后才进行考虑对该两条条例作
出修订。
续议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会议的事项
10.当局就回应议员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提出与陆恭蕙
议员的条例草案有关的事宜作以如下 ─
关于保障香港安全的作为的保留例外条文
(第11条)予以删除的建议
- 陆恭蕙议员要求当局详细解释及举出实例,说明为
何拟议删除关于保障香港安全的作为 (《性别歧视
条例》第 59 条)此一保留的例外条文一旦删除,会
损害本港的安全。当局指出该保留条文为有需要有
必要为保障香港安全的作为订明这项例外条文而设
。,只有布政司才有权批准作出关的行这些作为只
可由布政司授权。在沒有先例可援的情况下,当局
不能举出该等这些行作为的例子。陆议员注意到《
残疾歧视条例》并无订定类此的保留这项例外条文
,她询问当局为何做法并不一致。据她所知,联合
王国英国的类似条文亦被在欧洲法院废除。就此,
议员要求当局稍后再向条例草案委员会交代英国法
例中类似条文的背景,以及有否英国过往在这方面
的例子。
例外条文在条例草案通过最多两年后终止生效
的建议
纪律部队的某些惯常做法在性别歧视方面的例外情
况豁免
(附表5第2部第1项)
- 当局代表表示,保安科会检讨《性别歧视条例》附
表5第2部第1项所载的例外情况,并会将有关意见转
交向平等机会委员会转达其意见,供其该委员会在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就检讨《性别歧视条例》及《残
疾歧视条例》进行全面检讨之用。当局应陆议员所
请,答允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说明《性别歧视条例
》附表5第2部第 1(a)及(d)项所载的纪律部队的某些
惯常做法 ( 包括关于身高、制服、体重或装备的要
求,以及枪械使用的训练等)的资料。
(会后补注:当局就纪律部队的某些惯常做法进一
步提供的进一步资料已随立法局 CB(2)1896/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丁屋政策在性别歧视方面的例外情况豁免(附表5第2
部第2项)
- 当局在回应主席时指出,当局现正就全面检讨丁
屋政策进行全面检讨,检讨的內容包括土地供应
问题事宜、现行安排是否妥善及未来工作路向的
各个选择。鉴于有关这项政策所涉及的问题非常
复杂的事宜,以及而且有需要进行咨询,当局不
能表说明何时可完成有关的检讨。在等待在检讨
尚未有结果的同时,当局并不支持条例草案中有
关所提删除丁屋政策的例外情况豁免的建议。
- 当局代表在答覆陆议员时表示的询问,表示丁屋
政策并无授予原居民各种法律权力。订把丁屋政
策定有关为例外情况的目的和效力,旨在是令政
府可保留继续实施现行政策的权力。当局应议员
所请答允提供有关该政策的背景资料,以及稍后
再告知条例草案委员会并就,删除豁免丁屋政策
的例外情况条文会否导致违反《基本法》第四十
条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汇报。
(会后补注:当局就丁屋政策进一步提供的进一步资料已
随立法局CB(2)1920/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附表5第2部第3(b)(i)项的例外情况
- 当局指出,删除附表5第2部第3(b)(i)项中有关房屋
的例外情况,会令单身的纪律部队人员亦可申请
入住宿舍,此举会令导致宿舍的需求量大增,从
而令现时宿舍短缺的情况加剧。由于资源有所限
,各个部门仍有需要只将宿舍优先编配给已婚人
士。当局进一步补充,虽然单身的纪律部队人员
无资格申请部门宿舍,他们绝不会被剝夺其他公
务员房屋福利。当局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答
允寻求法律意见,以了解《性别歧视条例》第48
条会是否足以避免令现行有现行的宿舍的分配政
策变为不合法。
(会后补注:当局就上述事宜取得的法律意见已随立法
局CB(2)1920/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附表5第2部况第6项的例外情况
- 当局会在累积到实施居者有其屋计划或私人机构参
与计划的经验后,会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前,待有关
计划在实施方面取得经验后检讨附表5第2部第 6 项
有关于该计划居者有其屋计划或私人参与计划的例
外情况。
附表5第2部第8项第的例外情况
- 由于附表5第2部第8项提述的《Royal Hong Kong
Auxilliary Police Force (Pensions) Regulations》(第223
章的,附属法例 )现已废除,当局现时并不反对删
除有关的这项例外情况,但亦不认为有此迫切需要。
11.当局代表在回应主席时表示,由于平等机会委员会将
于会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全面检讨就两条条例进行全面
检讨,在检讨完成前修订对两条条例提出任何修订建议
( 例如删除 《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的现
有的例外情况或订定例外情况的失效日期)是既不可取亦
不恰当的做法。提出修订建议的立法局议员须证应说明
为何有此需要,以及为何急于这样做迫切需要才可在检
讨完成前提出该等修正建议。
续议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会议的事项
12.当局对回应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会议上提出的续
议事项作以如下回应
- 当局会在会后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供有关香港政府
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订定的保留
条文的细节详情,该公约在平等机会 ( 家庭责任、
性倾向及年龄)条例草案第2(e)条內提及。
- 当局会承寻求法律意见,以了解就将平等机会(家
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条例草案与《国际劳工组
织建议书 》相提并论的影响,当局会在稍后将会
把所取得的法律意见提供予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报
汇报。
- 将家庭岗位歧视订为不合法的政府条例草案将于
两星期內备妥。
(会后补注:上述第(a)及(b)项提及的资料已分别随立法局
CB(2)1737/96-97(02)及1822/96-97(01)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政府提出的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草案已随立法局CB(3)81
1/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V. 下次会议日期
13.下次会议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时三十分
在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举行,以便逐条审议陆恭蕙议员
的条例草案。
14.会议于下午六时二十八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
Last Updated on 6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