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08/96-97号文件

档 号:CB2/BC/55/95

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
条例草案、平等机会(种族)条例草案
及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一)
时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刘慧卿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刘千石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罗叔清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政务司
    孔郭惠清女士

    副教育统筹司(1)
    张建宗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2)
    吴汉华先生

    康复专员
    蔡志华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3)
    邓婉雯小姐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梁悦贤女士

    助理劳工处处长
    萧何嘉玉女士
应邀列席人士:
    陆恭蕙议员私人助理
    Adam Mayes先生

    刘千石议员私人助理
    张月凤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CB(2)1125/96-97号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刘千石议员就平等机会(家庭责任
、性倾向及年龄)条例草案所作的简
介及当局的回应

(刘千石议员提交的立法局CB(2)1393/96-97号文件 ─ 刘
千石议员提交的文件)

(当局提供的立法局CB(2)1258/96-97号文件 ─ 当局提供
的文件)

(立法局平等机会委员会提供的CB(2)1377/96-97(01)号文
件 ─ 平等机会委员会提供的文件)

2. 刘千石议员在提述根据其提交的文件,时向议员简述
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以及回应其就当局对条例草案所
持抱的立场的回应。

3. 当局支持赞成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视,。然而,经进行
各项当局研究过,以及征询市民基于对家庭责任、性倾
向及年龄的歧视,并且就此征询市民的意见后,当局并
不相信通过刘议员的条例草案并非是恰当的做法。

家庭责任

4. 刘千石议员表示,《家庭暴力条例》、《遗嘱条例》
及《雇员补偿条例》将非婚姻关系亦纳入保障范围內。
然而,当局反对将同居关系及有实无名的配偶关系纳入
家庭责任的定义內。当局反对的原因是当局只承认婚姻
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关系,以及血缘及姻亲关系。将婚姻
关系及同居关系绝对分隔,既不合理亦违反现时的法例
精神。条例草案所保障的个人,须视乎他或她是否真正
履行家庭责任和生活在真诚的家庭基础上。因此,具有
无论维持婚姻及或同居关系的人士应同样受到条例草案
的保障。

5. 当局指出,鉴于市民明显支持立法,当局计划在一九
九七年四月前向立法局提交一项公共条条例草案,藉以
消除基于家庭岗位的歧视。该项公共条例草案会与一如
《性别歧视条例》相类似,该条条例草案会旨在将雇佣
、教育、处置及管理处所、提供货物及服务,以及会社
所和政府活动等方面的歧视定为违法行为。当局表示,
根据其在一九九六年初进行的公开咨询工作结果显示,
绝大部份的被访者(占所接获的8 000份意见书的 90% 以
上 ) 曾对此表示强烈的保留,并且不同意对于在法律上
承认同居及有实无名的配偶关系表示强列的保留及反对
。因此,同居及有实无名的配偶关系不会被纳入该公共
条例草案內。

性倾向

6. 刘千石议员表示,今届及上届立法局议员已注意到部
分市民忧虑条例草案一旦通过,可能会鼓励同性恋行为
。他认为性倾向并非后天培养、鼓励及推动而成。法例
的制定,是确立社会的是非观念,惩罚及阻吓歧视行为
,促使政府推行相关政策,保障市民的权益。立法保障
同性恋者不受歧视并不会鼓励同性恋行为,正如有关离
婚的法例,也不是为了鼓励别人离婚,而是为了保障不
能再继续婚姻关系的夫妇藉法例解除痛苦。因此,倘若
市民对草案中有关性倾向的事宜部分存有忧虑,议员应
向市民解释,而并非利用市民的误解作为投票的准则。

7. 刘千石议员补充,当局意图以市民回应咨询文件的数
字,作为是否需要立法反对基于性倾向及年龄歧视的指
标。然而,当局并无考虑到反歧视法例的精神是要保障
受屈人士。单从自己不受歧视的角度去决定不为受歧视
的一群立法,是不道德和不公义的。人人皆有不受歧视
的权利。要有效消除歧视,公民教育和制定反歧视法例
同样重要。

8. 当局代表表示,当局已于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就此事
进行研究及咨询工作。在进行研究和咨询的过程中,当
局对立法的优点及其他方法案的优点抱同样的看法尚未
有定论。在接获的意见书超过 10, 000份意见书中,其中
绝大部分 (85%) 反对立法。他们反而支持以行政措施,
例如推行公民教育来,来推广平等机会的原则,以及加
强为有某种性倾向的少数人士提供的更多支援服务。因
此,政府不会就此方面提出或支持制定任何这方面的反
歧视法例。提到当局的文件第 5 段,当局代表向议员简
介讲述各个种已采取的行政措施,并表示会继续进行所
有有关的该等工作。

9. 关于反对立法的被访者是否认为香港现时存在性倾向
歧视的问题,当局指出社会人士对此事意见分歧纷纭。
一位议员认为,本港现时确实存在此种歧视情况,当局
有需要尽快制定法例及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解决有关这
个问题。

10.部分议员认为咨询公众所得的结果,包括该份有关同
性恋的问卷的调查结果具有误导成分。当局在决定是否
有需要立法禁止此方面的歧视时,应考虑保障有某种性
倾向的少数人士的权益,此举才以符合民主的原则。

11.当局并不认为有关的结果有误导成分,问卷所问的问
题事实上,所有接获的意见书及所得出的咨询结果已详
载于咨询文件一份集录內。一九九六年进行的咨询工作
显示,市民强烈反对制定此方面的反歧视法例,因此在
此时立法并不适宜。当局希望议员采取观望态度,先观
察靜候当局用以消除此方面歧视所采取的措施有何成效
,才考虑立法的需要。当局在答覆主席时指出,当局并
无定出某个百分比,作为市民明显支持立法的指标。

12. 部分议员认为市民对有某种性倾向的少数人士的看法
未必会改变,在若干年后可能仍有约 70% 的市民反对制
定此方面的法例。当局代表相信公民教育可释除市民对
有某种性倾向的少数人士的普遍误解,并较能接受他们
可应获平等机会的权利。

13.一位议员询问性倾向是否一如刘千石议员所言述,并
非后天培养、鼓励及推动而成。当局回应称,性倾向是
先天或后天形成,现时并无医学定论。

14.关于有多少份预先印备的问卷回应咨询文件中有关性
倾向的问题,以及回答问卷的来源为何,当局指出共收
回 9 829 份预先印备的问卷,在所接获的意见书中,有
85%表示强烈反对制定性倾向方面的法例。当局答允提
供有关外界就咨询文件提交的意见集录,供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外界就家庭岗位及性倾向歧视咨询文件提交
的意见集录已随立法局 CB(2)1536/96-97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年龄

15.刘千石议员表示,当局只强调咨询文件在有关年龄歧
视方面的回应率偏低,因而决定不宜制定年龄歧视法例
。但政府委托顾问公司进行的一项调查则显示,年龄在
45岁或以上人士的失业率偏高,在该年龄组别內的人士
的加薪幅度较少,被解雇的机会却高,而且甚少担任有
晋升机会的工作。劳工处曾就求职广告进行三次调查,
每次均有超过3000个广告订明年龄限制。在决定应否制
定有关年龄歧视的法例时,当局并无考虑学者、妇女团
体及劳工团体进行的调查得出有关年龄歧视的证据及资
料。他重申上述第 7 段所述的观点,并强调要消除歧视
,公民教育及立法同样重要。

16.当局代表指出,咨询文件中有关年龄歧视的回应率偏
低(在为期两个月的咨询期结束时只接获 68 份意见书),
此点显示足证雇佣方面的年龄歧视问题并非社会的迫切
问题。对于应否制定有关年龄歧视的法例一问题,外界
一直意见纷纭。当局根据当局在去年进行的咨询工作所
得出的结果,当局已知会议员,处理在雇佣方面的年龄
歧视问题的最适当方法是莫如实施持续的推行公民教育
、宣传和鼓励自律。上述方法较立法措施更能有效地改
变社会人士的态度。透过加强政府现时及日后计划中在
下述几方面的措施,条例草案內各个有关条文的目的便
可得以达致到。该几方面包括是:(a)宣传及公民教育;
(b)向雇主发出实务指引;(c)就业辅导服务;及(d)再培训。

(会后补注:教育统筹司已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致全体
立法局全体议员的函件內,详细说明当局加强现时及计
划中日后在四个范畴上的措施。)

17.当局指出,待公民教育活动计划实施一段时间,例如
一年后,当局会检讨有关的情况。,倘情况沒有如无改
善,当局会审慎考虑立法的需要。

18.当局代表补充,在有关的咨询工作中,当局亦请市民
亦获邀就他们认为相信存在年龄歧视问题的任何其他方
面范畴置评,但当局接获的意见寥寥可数。

求职广告的年龄规定

19.关于求职广告的年龄限制规定问题,当局指出雇主在
向劳工处本港就业辅导组要求刊登广告登记职位空缺时
,不淮准指定任何年龄规定。当局会继续呼吁雇主在订
定聘用条件职员时考虑求职者的能力而非年龄。

20.一位议员询问当局根据何种标准,认为有理由不决定
制定年龄歧视法例是否合理。当局回应称,在持续实施
推行公民教育、宣传及鼓励自律的措施一段时间后,当
局会进行民意调查,以确定就是有否需要立法进行意见
调查。当局在决定未来工作路向时会考虑该等意见。

海外经验

21.一位议员表示,当立法局代表团在一九九六年到澳洲
及新西兰考察时,当时该两国的政府的代表表示,执行
此方面的法例著实遇到困难。然而,他们认为消除此方
面的歧视需要制定反歧视法例和实施推行公民教育双管
齐下。当局指出,不少国家并无制定有关年龄歧视的法
例,例如已加入欧洲联盟的国家便是其中一些例子并无
制定有关年龄歧视的法例。就如当局在就雇佣方面的年
龄歧视发出的咨询文件中指出,欧洲联盟订有通过不具
约束力的决议,除关乎其他事情外,有关当局亦呼吁雇
主严格执行紧守平等机会的原则,并及公平对待年长的
员工的原则。当局应一位议员所请,答允查察明欧洲联
盟国家有否就专为年龄衼视制订定具体的法例。当局重
申其持续实施推行公民教育、宣传及鼓励自律措施的决
定,并答允就此份纪要第16及17段所载指的情况加以检
讨。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参与

22.关于草案一旦获立法局通过并且予以实施,对资源有
何的影响的问题,当局指出,由于并无拨出资源用作实
施这条草案的用途,平等机会委员会不会参与草案的实
施。事实上,平等机会委员倘若参与,便会对公帑造成
影响。李卓人议员表示,香港职工会联盟与平等机会委
员会均认为,由后者负责草案的实施是可取的做法。助
理法律顾问4在答覆李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根据 《 会议
常规》第45(6)(c)条,倘获总督的明确授权,议员可提出
一项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的修正案。当局答允就此事
征询法律政署的意见。

23.一位议员认为当局应容许平等机会委员会参与草案的
实施,藉以显示其在消除年龄歧视方面的诚意。当局回
应称,从当局锐意加强现时及日后计划中的各项措施,
单此一点已足证可见其诚意,有关的措施包括首次拍发
摄制宣传短片,呼吁雇主在订定聘用职员条件时考虑求
职者的能力而非年龄;此外,每年亦拨出 200 万元作为
持续实施推行公民教育及宣传活动的经费,以及向雇主
发出如何消除在雇佣方面的年龄歧视的实务指引。当局
会发动雇主联会、工会、职工团体及立法局议员参与这
些活力动。

对《人权法案条例》第三条的相应修订

24.当局在答覆主席时指出,草案第103条的条文规定(建
议修订对《人权法案条例》第三条的拟议修正案 ) 与草
案及其名称并不相应。因此,有关的修订案违反《皇室
训令》第XXV条,该条订明在同一法例中不可将「两者
并沒有适当关系」的主题体事宜混淆。当局补充,法律
草拟专员只就议员条例草案的格式而非內容签发证书。
助理法律顾问4表示,倘法律草拟专员根据 《会议常规
》第39条,信纳该一条议员条例草案符合《会议常规》
第 38条(条例草案的格式)的要求及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
,便会根据《会议常规》第39(1A)条签发证明书。然而
,「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一词的涵含义广泛,《皇室
训令》第XXV条只规定总督及立法局须「尽可能」遵守
该条所载的各项规则。当局答允就此事征询法律意见。

(会后补注:当局就该事宜发表取得的法律意见载于其
向当局致立法局主席发出的函信件,有关的函件该信
已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上提
交议员省览(请参阅立法局CB(2)1570/96-97号文件)。)

III.有关平等机会(种族)条例草案的
简介及当局的回应

(立法局CB(2)1369/96-97(02)号文件 ─ 黃钱其濂议员提
交的文件)

(立法局LS206/95-96号文件 ─ 立法局秘书处立法局事
务部提供的文件)

(立法局CB(2)1258/96-97号文件 ─ 当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局CB(2)1377/96-97(01)号文件 ─ 平等机会委员
会提供的文件)

25.由于负责该条例草案的黃钱其濂议员并不在香港,主
席请助理法律顾问 4 向议员简介该条例草案。助理法律
顾问4根据黃钱其濂议员提供的文件及法律事务部报告,
向议员讲述条例草案的各项主要条文。

26.当局代表表示,当局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发表了
一份题为《平等机会:关于种族歧视的研究》的咨询文
件,藉以征询市民在此方面的意见。关于制订定反歧视
法例的国际义务,当局指出此项有关种族歧视的研究获
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支持,该委员会认为倘某
地存在种族歧视问题,有关的研究应可作为发展各项寻
求解决办法的重要基础。当局对立法及其他方案孰优孰
劣,的优点当局尚未有定论。倘市民明显支持立法,当
局会提交一项有关种族歧视的条例草案。当局希望议员
考虑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意见,并靜候咨询工
作的结果,然后才决定是否有立法的需要。虽然分析市
民意见需时多久须视乎所接获意见书的多寡而定,但当
局答允在本届今个立法局会期內向立法局作出汇报。一
位议员表示,当局有制定反歧视法例的国际义务。负责
监察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情况
的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亦曾鼓励及提醒香港政府这样
做。

对出入境法例及政策的影响

27.当局在答覆主席时答允提供更多资料及例子,说明其
文件第5段所指条例草案对其文件第5段所载的出入境法
例及政策的影响。

对《人权法案条例》第三条的相应修订

28.当局重申其在上文述第24段的承诺,表示会就此事征
询法律意见。

(会后补注:当局已致函立法局主席,详述其就此事取得
的法律意见。该份文件已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条例
草案委员会会议上提交(请参阅立法局CB(2)1570/96-97号
文件)。)

IV. 陆恭蕙议员就1996年性别及残疾
歧视(杂项规定)条例草案所作的简介
及当局的回应

(立法局CB(2)1369/96-97(01)号文件 ─ 陆恭蕙议员提交
的文件)

(立法局CB(2)1258/96-97号文件 ─ 当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局CB(2)1377/96-97(01)号文件 ─ 平等机会委员会
提供的文件)

29.陆恭蕙议员向议员简述条例草案的各项主要条文。她
对于平等机会委员会并无就条例草案的条文置评感到失
望。她认为该委员会是在推卸责任,原因是该委员会认
为不宜在《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未有在
本地实施的经验时间尚短,故在现时不宜前考虑修订两
条条例的任何现有条文,并认为而应在发展累积本地经
验及待委员会拟建议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进行的全面检
讨完成后,才对该两条条例作出修订。

30.陆恭蕙议员就回应当局及平等机会委员会对条例草案
的评论所作的回应如下

  1. 虽然条例草案试图提出引进的部分国际文书及国际
    义务对香港并无约束力,但当局亦同意该等文书和
    义务与香港有关连,当中存在这是不言而喻的情况
    ,该等文书和义务亦关乎香港。条例草案明显建议
    一个便捷的方案,准容许平等机会委员会在认为有
    需要时推广与两条条例有关的各项国际标准。

  2. 随著「间接歧视」的新定义的引用重新界定后,现
    时用作来确定验证间接歧视的测试方法会被一项最
    近在澳洲使用新近实施的法例中一项的简化的测试
    方法所取代。现有的测试方法取自仿效英国法例,
    并受到英国的平等机会委员会所批评,。改变现有
    测试方法的原因载于陆议员在她提交的文件第 7 段
    解释改变现有测试方法的原因。

  3. 草案其中一项拟建议取消的其中一项的例外条文情
    况载于第11条,该条旨在删除取消保障香港安全的
    作为所受到的豁免。当局并无明确表示该项例外条
    文情况所容许的旨在授权何种行作为,不过,凡以
    「保障安全」为目的的作为均包括在內,但不论有
    关的行该作为是否合理或是有否需要以为达到致有
    关的上述目的而必需的。,凡以「保障安全」为目
    的的行为均被纳入其范围內。她希望当局提供更多
    资料及例子,说明该等种例外情况。

  4. 她要求当局详细解释为何反对将现行例外条文的届
    满失效时间期订为条例草案通过后最多两年的建议。

  5. 由于小型企业的宽限期会在约一年內,即当条例草
    案恢复二读辩论时届满,议员或可决定是否仍需采
    纳拟议的做法,将条例草案规定的为小型企业订定
    的宽限期予以缩短。

  6. 将民事索偿者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可获的补救加
    以重新厘界定,除其他规定外,应增设重开法律程
    序复职的规定,并及撤销15万元的的赔偿款额上限。
31.当局表示并不支持该条例草案。由于《性别歧视条
例》及《残疾歧视条例》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才开始全面实施,当局坚决相信在决定是否适宜修订
对该两条条例作出修订前,应先靜观其累积一些实施
两条条例后的实际情况经验。此外况且,平等机会委
员会才刚开始向市民大众介绍及推广该两条条例的条
文,倘再提出条例草案以修订该两条条例,肯定会令
市民感到混乱。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之所以成立,旨在
是为了实施及推广该两条条例,它的职责之一是就该
两条条例提出必须需及可取的修订案 (如有的话)。由
于平等机会委员会曾答允在条例全面实施一年后进行
检讨,当局希望议员可靜候平等机会委员会所得的检
讨结果。当局会在条例草案委员会逐条审议草案时日
后的会议上,申明其对草案內的个别条文所抱的立场。

32.由于平等机会委员会答允在两条条例实施一年后进
行检讨,一位议员希望知道,在拟建议的修正案中,
哪一些条文会基于是关乎原则问题,不论检讨结果为
何,亦不会被撤回的。陆恭蕙议员指出,有关间接歧
视的条文便属该等修正案的是一例子。就如她在文件
第6至7段所说述,英国的经验显示,抄录自沿袭自英
国的法例、及现时用作来验证确定间接歧视的测试方
法应予修改。、另外,删除取消为保障香港安全的而
获得的豁免条文、删除15万元的赔偿款额上限,以及
增加设重开法律程序复职规定作为可根据《性别衼歧
视条例》申索订明的民事补救等,均属该等修订案的
亦是其中一些例子。

33.关于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所定申索的15万元损害
赔偿款额上限,当局代表表示,在当年的性别歧视条
例草案中加入上限的建议是由一位议员而并非当局提
出的,建议在一九九五年经并获立法局通过。至于只
可根据在《残疾歧视条例》而不可根据在《性别歧视
条例》订明复职获得重开法律程序的作为补救,当局
指出两条条例分别处理不同的事宜。当局重申会在逐
条审议草案的条文时详细解释其就个别条文所抱的立
场。

V. 未来工作路向

34.议员通过依下列程次序研究该三条条例草案

  1. 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条例草案,

  2. 1996年性别及残疾(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3. 平等机会(种族)条例草案。

VI. 下几次日后会议的日期

35.条例草案委员会决定下两次会议的安排如下

日期及时间地点会议目的
一九九七年
三月十一日
(星期二)
(下午四时三十分)
立法局会议厅与团体代表会晤
一九九七年
三月十七日
(星期一)
(下午四时三十分)
立法局会议厅研究平等机会(家庭
责任、性倾向及年
龄)条例草案


36. 会议于下午四时四十三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5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