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84/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2/BC/55/95
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
条例草案、平等机会(种族)条例草案
及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7年6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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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下午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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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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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刘千石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仁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署理副政务司(署任)
- 吴汉华先生
- 首席助理政务司
- 邓婉雯小姐
- 助理政务司
- 何丽嫦女士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狄靳诗雅女士
- 首席助理教育及人力统筹司
- 梁悦贤女士
- 助理教育及人力统筹司
- 郑港涌先生
- 公务员事务科首席行政主任
- 梁陈咏仪女士
- 助理财经事务司
- 冯浩贤先生
- 助理保安司
- 叶大伟先生
应邀出列席人士:
- 陆恭蕙议员助理
- Adam MAYES先生
- 刘千石议员助理
- 张月凤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I.继续商议上次会议围绕平等机会
(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条例草
案讨论的事项
刘千石议员讲述其他提供的文件(立法局CB(2)2566/96-97
(01) 号文件),回应议员在上次会议所提各点事项的文件
(立法局CB(2)2566/96-97(01)号文件)。议员就文件进行讨
论的重点载述于下文第2至5段。
第VI部 ─ 有关本条例的一般例外条文
草案第85条 ─ 志愿团体
2. 政府当局指出,《性别歧视条例》第33条为志愿团体
订明豁免条文。刘议员答应考虑修订草案第85条的字眼
,以便与配合《性别歧视条例》的豁免条文一致。
草案第90条 ─ 提供过渡性例外情况的规例
3. 政府当局问及赋权政务司根据草案第90条订立规例,
提供过渡性例外情况豁免的理据何在。虽然条例草案虽
然赋权政务司指定规例终止生效的届满日期,但却并无
订明规例的有效期可否予以延长,。換言之,该条文并
亦无订明政务司在订立规例方面有何限制。因此,政务
司在订定例外情况方面或可拥有极大的权力,可给予豁
免。原则理论上,他可根据条例草案长时间豁免各种歧
视性行为或做法。
4. 政府当局亦指出,为合理的年龄规定订明临时的例外
条文提供过渡性的豁免并不恰当。条例草案应订明具体
的条文,为该等永久豁免这类年龄规定订明具体的例外
情况,以便该等情况可永久获得豁免。由于草案第77条
只为暂时豁免(为期 2至4年)法例订明的年龄规定,而非
不豁免非法定的年龄限制规定订明临时(为期 2至4年)的
例外条文,草案第90条的应早于实施日期应较其他条文
实施为先,以便实施为非法定的年龄规定的提供过渡性
的豁免临时例外条文。
5.刘议员回应表示,为提供过渡性豁免而根据草案第 90
条订立明的规例临时例外情况须经立法局批准。然而,
他会考虑政府当局所提出的关注的事项。
刘议员就其条例草案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6. 刘议员在回答政府当局,时表示,他会在下次会议上
提交他就其条例草案提出的整套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II.研究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草案的条文
7. 政府当局的代表表示,为符合当局逐步推广人人得享
平等机会的原则,当局曾在去年进行民意调查,邀请市
民就家庭岗位歧视问题的程度,以及促进使不同家庭状
况人士享有平等机会的可行措施两方面发表意见。政府
当局共接获8895份意见书,当中绝大部分支持立法方案。
8. 政府当局指出,本条例草案是直接回应市民大众的意
见。条例草案一旦如获得通过,可使促进有不同家庭状
况的人士,例如单亲父母及任何须照顾年长或残疾家庭
成员的人士,享有平等机会。
9. 政府当局补充,继《性别歧视条例 》和《残疾歧视条
例》之后,本条例草案是第3条针对歧视的条例草案。跟
先前两条条例一样,本条例草案旨在订定最像先前2条条
例一样切合香港需要,而且亦为令市民所易于接纳受的
法例。
10.议员就条例草案的个别条文进行讨论的重点分述于下
文各段。
草案第1条 ─ 简称及生效日期
11. 政府当局在回答刘议员时指出,根据草案第1(2)条,
条例草案自政务司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政府
当局计划把条例草案实施日期定于1997年年底或1998年
年初实施。
草案第2条─释义
「家庭岗位」及「直系家庭成员」的定义
12.政府当局指出,鉴于绝大部分市民支持立法,但同时
又强烈反对在法律上承认「未婚同居配偶关系」为家庭
岗位的一种,政府建议在草案第 2 条将「家庭岗位」界
定为负有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责任的岗位。直系家庭成
员必须与有关人士有血缘、婚姻、领养或姻亲关系。这
项拟建议的定义适用于夫妻关系、父母和子女关系,以
及近亲关系。这项立法建议以《性别歧视条例》为蓝本
,把下述范畴的歧视定为违法,其中包括:雇佣、教育
、处置及管理处所、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投票资格
及被选入或委入咨询团体、会社活动及政府活动等范畴
的歧视定为违法。
13.刘议员表示,他已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就修
正草案中「家庭岗位」及「直系家庭成员」的定义提出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便符配合他所提出的条例草
案中「家庭责任或家庭岗位」的定义。他正等候立法局
主席就各个其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裁决。
14.一位议员关注到,下列人士是否符合「直系家庭成员
」的定义 ─
- 并无根据《婚姻条例》完成法律认可的婚姻注册
程序的年老配偶;
- 在香港以外地区结婚的配偶;及
- 非经正式程序领养或正等候办理法律认可的领养
程序的儿童。
她认为有关的这项定义应予以扩大阔,以免造成这方面
出现歧视情况。政府当局则认为有需要这项定义必须精
准确定出该定义,以才可避免免造成混乱淆不清及不明
确肯定的情况。政府当局稍后会就此事向再与条例草案
委员会商讨这个问题汇报。
「地产代理」的定义
15.助理法律顾问4建议政府当局查核草案第2条所载內「
地产代理」的定义是否与最近通过的《地产代理条例》
所载者一致。
草案第4条 ─ 为多于一个的原因作出的行为
16. 刘议员建议,草案第4条的题目应与他所提出的条例
草案的对应条文(第4条)一致。政府当局指出,该题目并
不属条例草案的一部分,。然而,但政府当局会考虑刘
议员的建议。
草案第8条 ─ 对申请人及雇员的歧视
17. 政府当局指出,草案第8条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为雇
用不多于5名雇员的商业机构提供3年宽限期。《性别歧
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亦有订明类似的宽限期。
有关的宽限期令小型企业可在宽限期內有时间熟识法例
,同时在如有需要的时候,可调整其现行原有的做法,
以遵守有关的符合法例。
草案第18条 ─ 教育机构的负责组织所作的歧视
18.议员得悉,草案第18(2)条是因应市民的要求而订定的
,主要是针对中学学位分配办法及小一入学统筹办法的
现行计分办法。一位议员关注到,根据现行的计分办法
,部分得分标准(例如申请人父母为同一学校的毕业生,
申请人便可取得可获给予分数)本身具带有歧视成分,故
此类标准不应获得豁免。政府当局指出,根据现行的计
分办法,即将就读小一的学生,如有父母及/或兄弟姊妹
为有关学校的毕业生,便可获取得分数,。学生如有兄
弟姊妹就读该校,亦可获取得较高分数,因而有较高机
会入读该校。此举采用这种计分办法或可被视作歧视沒
有兄弟姊妹就读同一学校的人士。然而,该这办法亦有
其可取之处,子女就读同一学校对父母而言较为方便。
教育团体亦认为这个制度应予保留,因为它可以帮助减
少学童的压力,倘终止有关现行的办法,学童可能在入
学方面须面对更激烈的竞爭。
草案第20条 ─ 在处置及管理处所方面的歧视
19.刘议员询问草案第20条所提述指的处所是否包括他的
条例草案第20条所述的土地。政府当局会在下次会议就
此问题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汇报解答这问题。
平等机会委员会
20.政府当局指出,草案第44至52条关乎扩大平等机会委
员会的职权范围,以便其处理有关家庭岗位歧视的投诉
个案。平等机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草案获赋予的权力和
职能,跟《性别歧视条例》现时赋予该委员会的权力和
职能相类似。举例而言,本条例草案跟《性别歧视条例
》一样,赋权予平等机会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草案第55
条),及并向申索人及可能提出申索的人提供协助(草案
第61至63条)。的权力。此外,政务司或可订定规例,赋
权平等机会委员会自行提起法律程序(草案第67条)。
与刘议员的草案第22条(有关申请表格,等)对应的条文
21. 刘议员询问,本条例草案內是否有否与他所提出的条
例草案第22条(有关申请表格,等)相对应的条文。政府当
局答应在下次会议就回应此问题作出回应。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草案及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
项规定)条例草案的对应事项
22. 政府当局的代表在回答陆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当局须
待陆议员提出的草案在 1997年6月11日得出表决得出结果
后,才决定是否提出陆议员的文件(立法局CB(2)2514/96-
97(04)号文件 ) 所载的修正案,相应地修正就家庭岗位歧
视条例草案提出一如其文件(立法局CB(2)2514/96-97(04)号
文件)所载的修正案。鉴于政府当局未能作出决定,而提
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限期限将至即将届满,陆议
员表示她会对条例草案提出相应修订。
III. 下次会议日期
23.议员得悉,一如议员在上次会议上通过下次会议一如
议员在上次会议所商定,将于 1997年6月5日在立法局会
议厅举行。议员通过同意,待由于立法局主席尚未作出
裁决后,条例草案委员会会在下次会议继续著手研究刘
千石议员的条例草案中有关家庭责任(第II部)及性倾向 (
第III部)两方面的部分,以及平等机会(种族)条例草案。
刘议员请议员在下次会议前提出对围绕其条例草案中有
关性倾向的部分向他提问题,以便他在会上作出回应。
24.会议于下午2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21日
Last Updated on 7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