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667/96-97号文件
档 号:CB2/BC/55/95
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
条例草案、平等机会(种族)条例草案
及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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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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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局会议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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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刘慧卿议员
李卓仁议员
陈婉娴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千石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张汉忠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香港英商会
- 行政董事
- 夏伟邦准将
- 香港工业总会
- 主任
- 谭佐平先生
-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 社联残疾歧视条例关注委员会代表
- 庄陈有先生
- 社联残疾歧视条例关注委员会代表
- 李刘茱丽女士
- 社联残疾歧视条例关注委员会代表
- 曾黃惠娟女士
- 社联残疾歧视条例关注委员会代表
- 何笑英小姐
- 香港商业与专业妇女协会
- 公共事务委员会成员
- Carole PETERSEN女士
- 前任主席及公共事务委员会成员
- Anne GODFREY女士
- 平等机会妇女联席
- 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
- 总干事
- 胡露茜女士
- 爭取基层妇女权益联盟代表
- 林慧霞女士
- 反歧视大联盟
- 主席
- 麦海华先生
- Robin ADAMS先生
- 陆恭蕙议员助理
- Adam MAYES先生
- 刘千石议员助理
- 张月凤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主席因另有要事而未能出席会议,副主席接手主持是次
会议。他告知与会各人,罗叔清议员已退出条例草案委
员会,并即时生效。
I.与团体代表会晤
香港英商会(英商会)
(立法局CB(2)1382/96-97(03)号文件)
2.英商会代表指出下述各个重点
- 公民教育对于消除三条条例草案所涵盖的各种歧
视至为重要。
- 英商会对于当局为残疾人士进入处所提供的设拖
不足表示关注。
- 雇用少于二十名雇员的公司应获豁免基于家庭岗
位的任何形式歧视。
3.关于英商会对基于性倾向歧视的立场问题,英商会代
表表示,在当局有关性倾向倾视的咨询文件表 1至17清
楚显示,香港人对雇用同性恋者存有极大反感。基于某
人的性倾向而加以歧视应属不合法的行为。然而,当局
无理由立法强迫雇主雇用有异常性倾向的人士或雇用某
数量的同性恋者。刘千石议员指出,平等机会 ( 家庭责
任、性倾向及年龄 ) 条例草案的用意并非强迫雇主这样
做。
香港工业总会(工业总会)
(立法局CB(2)1471/96-97(01)号文件)
4.工业总会代表向议员讲述该会提交的意见书,工业总
会在意见书中解释其反对条例草案的原因。
5. 关于香港存在歧视的问题,工业总会代表表示,就如
该会在意见书中指出,该会并无发现任何实例,证明在
雇用或其他社会方面存在重要的歧视问题。该会坚决认
为立法对付一个根本不存在的问题,是既不合逻缉,而
且浪费的做法。香港无需要制定更多反歧视法例。
6. 一位议员询问,既然反歧视法例订立一套予人遵守的
标准,该项法例是否亦可作为教育市民有关反歧视的教
材。虽然该会认为透过公民教育及公开活动可更佳及更
有效消除歧视,但工业总会代表并不认为制定反歧视法
例可作为公民教育的一种方法。
7. 关于雇主在实施反歧视法例方面遇到的困难,工业总
会代表表示,香港大部分雇主属小型企业,他们未必有
资源及经验遵守法例的各项规定,例如制订有关处理歧
视的政策等。
8. 工业总会表示支持当局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及《残
疾歧视条例》发出的两项实务守则,以推广在雇用方面
人人得享有平等机会,一位议员在得悉此点后询问,倘
当局提出其他反歧视立法建议,并按上述同样的目的发
出类似的实务守则,工业总会会否仍予以支持。工业总
会代表相信,当各个雇主改变其雇用做法,以符合两项
实务守则的规定,在雇用方面存在的其他形式歧视(如有
的话)情况亦会得以减少。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社联)
9.社联残疾歧视条例关注委员会 (委员会 ) 的各个代表在
原则上支持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并向议员简述该委员会的意见,有关的意见载于该委员
会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致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函件內
(请参阅立法局CB(2)1382/96-97(02)号文件)。虽然该委员
会支持表內所列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文,该委员会对草案
第28、32及33条的立场如下
条次 | 委员会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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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由于小型企业需要时间改变其雇用做法,
以符合两条条例的规定,委员会认为,给
与该等企业三年宽限期,使其在一九九八
年七月届满,是可以接受的做法。因此,
委员会对此条旨在将宽限期缩短为十八个
月的条文并无特别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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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委员会反对该条旨在定出期限的条文,以
便在进行正式调查前,有关人士可在接获
调查通知的28天內,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就
调查范围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委员会认
为无需在进行正式调查前就调查的范围征
求被告的同意。其他执法机构并无为这类
正式调查订定同意的规定。英国的经验显
示,倘被告不接受有关的调查范围,正式
调查工作会因这类同意规定而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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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该委员会对该条并无特别意见。 |
香港商业与专业妇女协会(妇女协会)
(立法局CB(2)1382/96-97(01)号文件)
10.妇女协会的代表向议员讲述其意见书,并指出下述重
点
- 妇女协会支持该三条条例草案;及
- 妇女协会特别关注《性别歧视条例》现时所订的
赔偿上限,并支持拟议的修正案,以便撤销1996
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 条例草案所订的上
限。该会亦支持将复职作为民事补救一项纳入拟
议修正案內。
11.妇女协会的代表认为,只进行公民教育而不制定反歧
视法例对消除歧视只有极少效用。
12. 至于法院颁发的复职命令应否获雇主及受屈人士双方
同意,妇女协会的代表回应称,倘有关方面(特别是雇主)
同意,复职补救可无需由法院颁发命令。
13.一位议员询问撤销赔偿上限会否导致市民滥于兴讼,
妇女协会的代表表示,发生上述滥用情况通常由于所涉
及的申索数额庞大,此类情况只会在美国而不会在香港
发生,因为美国的审讯一般由陪审团作出判决,而香港
的审讯则由法官根据《性别歧视条例》作出判决。该位
议员询问有关的赔偿可否分为实际可计算数额的赔偿及
不可计算数额的赔偿(例如在感觉上受到伤害)两部分。
妇女协会代表回应称,鉴于预期会引致的法律费用高昂
,受屈人士应获赔偿这方面的费用(特别是所引致的实际
支出)。妇女协会重申,当局不应就《性别歧视条例》的
赔偿额订定上限。
平等机会妇女联席(该联席)
(会上提交的立法局CB(2)1503/96-97(01)号文件)
14.该联席的各个代表向议员简介其意见书。该联席支持
平等机会 ( 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条例草案,同时亦
支持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 (杂资规定) 条例草案,并对
妇女协会就此条例草案提交的意见书表示赞同。该联席
亦支持平等机会(种族)条例草案,并会稍后提交有关此
条例草案的意见书。
15.关于性倾向歧视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及问题的严重性
,该联席认为大部分市民对同性恋者存有偏见甚至敌意
。同性恋者受到该等歧视的不利影响。许多同性恋者鉴
于该等歧视而不愿披露其性倾向,部分甚至有自杀倾向
。制订反歧视法例可有助消除此方面的歧视情况。副主
席表示,约有5%的香港人为同性恋者。根据他进行的研
究显示,约25%的香港人支持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
向及年龄)条例草案,而其余的75%则表示反对。
反歧视大联盟
(会上提交的立法局CB(2)1503/96-97(02)号文件)
16.反歧视大联盟(该联盟)的代表介绍其意见书,并表示
该联盟支持消除在香港的任何形式歧视,因此,该联盟
促请所有立法局议员投票支持全部三条条例草案。
17.关于同性恋合法化的影响,该联盟的代表表示,公众
现时对同性恋人士已有较多认识,同性恋者可为著爭取
权益而面对公众。
Robin ADAMS先生
(立法局CB(2)1471/96-97(02)号文件)
18. Robin ADAMS先生讲述其有关性倾向歧视的意见书
。他支持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条例草案
,因为除其他规定外,该条例草案旨在消除有关性倾向
方面的歧视。他认为立法是教育市民的方法之一,同性
恋合法化令市民对同性恋者有更佳的谅解,此点显示立
法的教育效力。
19.关于如何运用其意见书中提及华人永远坟场基金拨给
三个同性恋团体的 400,000元,ADAMS先生解释,有关
的款项被拨作支付辅导服务、写字楼租金及日常费用等
支援服务,而并非用作教育用途。关于将性倾向教育纳
入学校课程的问题,他认为香港的教育制度中应纳入教
导学生以开明、接受和容忍的态度对待同性恋者的课程
。一位议员认为当局应拨出更多款项消除基于性倾向的
歧视,例如印制载有正确讯息的小册子,以代替ADAMS
先生在意见书中所述的一类小册子。
20.ADAMS先生在答覆一位议员时表示,部分大公司,
例如the Economist及Dow Jones等已为其在港的雇员制订
反性倾向歧视的人力资源政策。他相信Levi's及 Microsoft
等已为其在美国的雇员制订上述政策的公司,已将其政
策推广至全世界的雇员。
21.副主席认为当局并不支持在雇用方面人人享有平等的
机会。举例而言,当局聘请的4 000名残疾人士(包括1000
名有色盲的人士)只占政府十九万名公务员的极小百分比
。有关的百分比远低于残疾人士在香港的数目,此点显
示当局并不愿意在雇用方面落实平等机会的原则。
22. 至于条例草案如未能获立法局通过,对同性恋者有何
影响,ADAMS先生坚称立法是消除此方面歧视的有效方
法。然而,即使法例未能在今届立法局会期內通过,同
性恋人士亦会耐心等候法例最终获得通过。
23.妇女联席的代表表示,部分同性恋团体并无列席是次
会议,原因是他们对于此方面的反歧视立法建议获得通
过并不感到乐观。倘有关建议不获立法局通过,当局应
鼓励大型企业就性倾向方面制订反歧视政策,并拨出更
多款资,协助同性恋团体。ADAMS 先生建议为同性恋
者成立社区中心。
24.刘千石议员表示,同性恋团体不应对通过有关性倾向
歧视的立法建议抱悲观态度。虽然此项立法建议跟其他
两项有关家庭岗位及年龄的建议般获大部分立法局议员
的明确支持,有关的建议亦未必会不获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
25.副主席表示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下午
四时三十分在立法局会议厅举行。
26. 会议于下午六时三十四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6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