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6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2/BC/55/95

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
条例草案、平等机会(种族)条例草案
及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1997年6月12日(星期四)
时间:下午12时30分
地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刘慧卿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刘千石议员
    梁耀忠议员
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署理副政务司(署任)
    吴汉华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田卓贤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邓婉雯小姐

    助理政务司
    李佩诗小姐

    首席助理教育及人力统筹司
    梁悦贤女士

    教育署助理署长
    郑文耀先生

    助理保安司
    叶大伟先生

    助理财经事务司
    冯浩贤先生
应邀出列席人士:
    陆恭蕙议员助理
    Adam MAYES先生

    刘千石议员助理
    张月凤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主席因另有要事而未能出席会议,副主席代为主持会议。

I.通过1997年5月15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2605/96-97号文件)

2.1997年5月15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就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草案提出的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刘千石议员就条例草案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立法局CB(2)2655/96-97(02)号文件)

3.刘千石议员表示,立法局主席已裁定他所提出的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不属条例草案的范围。

1996 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条例草案与家庭岗
位歧视条例草案中相对应的条文

(立法局CB(2)2679/96-97(01)号文件 ─ 1996年性别及残
疾歧视(杂项规定)条例草案的表决结果)

(立法局CB(2)2679/96-97(03)号文件 ─ 陆恭蕙议员就家
庭岗位歧视条例草案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

4.议员获悉看过陆恭蕙议员提出的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
视(杂项规定)条例草案的表决结果。鉴由于已得出上述
这个表决结果,以及而议员就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草案提
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预告限期是1997年6月13日,
陆恭蕙议员已拟备就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草案拟备相对应
的修正案,并且在有关的修正案载于她在会上提交的文
件。她要求政府当局尽快表明会否动议这些修正案,若
否,。倘若政府拒绝动议,她便会提出动议有关的修正
案。政府当局答应在1997年6月13日正午前表明其决定。

(会后补注:由于政府当局决定不动议相应的修正案,陆
议员遂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载于立法局CB
(3)1210/96-97号文件附录II)。

就条例草案提出的技术修正案

5.政府当局指出,经与助理法律顾问4商讨后,当局表示
会就条例草案动议技术修正案。

(会议补注:已纳入政府当局提出的技术修正案的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连技术修正案已随立法局CB(3)1210/96-
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II.就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
年龄)条例草案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

刘千石议员提出的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
条例草案与陆议员提出的条例草案相对应的事项

(立法局CB(2)2679/96-97(02)号文件 ─ 刘议员就他的条
例草案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

6. 刘议员提述他在会上提交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
议时,表示已把与陆议员的条例草案中已通过的条文相
对应的修正案纳入其条例草案內。藉著这些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他撤回所提出的条例草案的第 II部有关家
庭责任歧视的条文会藉这些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被撤
回。

为保险业提供的豁免

7. 刘议员在回答政府当局,时表示,他已提出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豁免保险业受条例草案第III部有关性倾
向歧视条文的约束。

IV.继续研究平等机会(种族)条例草案

8. 黃钱其濂议员向议员简述其她就条例草案提出的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有关她的建议载于她在会上提
交的文件(立法局CB(2)2679/96-97(04)号文件)。她所提出
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包括与陆议员的条例草案相对
应的条文。议员就黃钱其濂议员的条例草案(经上述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修正的文本)进行的讨论重点载述于下
文各段。

草案第1条 ─ 简称及生效日期

9.黃钱其濂议员表示会把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修正为1998
年1月1日。

草案第3条 ─ 释义

10.黃钱其濂议员为纾解议员在上次会议所提出的疑虑,
关注事项,就草案第 3(1) 条黃钱其濂议员提出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修正草案第3(1)条,重新界定草案中「种
族」的定义,删除「国籍及民族始源」。经修订的定义
包括纳入了「肤色、祖籍或人种始源」。

草案第8条 ─ 基于种族的歧视

11.黃钱其濂议员在回答政府当局时,答应删去其她就草
案第8(2)至(4)条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中“惯例”
一词,以便与配合《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
》的相对应条文一致。

(会后补注:由黃钱其濂议员为作出是项修改而提出,而
且已纳入上述修改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已随立法
局CB(3)1197/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草案第9条 ─ 对申请人及雇员的歧视,

草案第23条 ─ 在法律及政府计划的执行上的
歧视

12.政府当局指出,根据输入劳工政策,输入劳工的两项
基本原则之一,先缺条件原则?之一是不能在本地聘请
合适确保本地工人获优先录用,以填补某几个行业的劳
工市场的空缺。因此,政府当局担心,这种优先聘用的
做法项原则及为奉行这项原则而采取的措施会否因草案
第9或23条而被视作种族歧视。此外,由于输入的劳工与
同级的本地工人的聘用条件有所不同(例如入息中位数的
规定及限制输入的劳工转职的限制)有所不同,当局亦担
心,根据草案的条文,这种待遇提供不同待遇的做法或
会因草案变构成种族歧视。若然倘真如此,条例草案应
豁免为这些政策提供豁免。黃钱其濂议员同意一位议员
的意见,鉴于所订明的认为优先聘用政策导致,只有本
地人才可申请有关的职位空缺。根本既然沒有非本地申
请人,故此不会存在种族歧视的问题根本不存在。本地
及输入外地劳工的雇用条件不同是由于彼此的国籍不同
。她已在其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中把“国籍”一词从
“种族”的定义中删去,这种提供不同待遇的有异的做
法不会构成种族歧视。政府当局表示须征询律政署的法
律意见,以了解黃钱其濂议员的诠释是否正确。

草案第16条 ─ 教育

13.政府当局代表表示,公立及资助学校现时不会取录非
本港学生,除非他们为入读这些学校而取得人民入境事
务处处长发出的入境及或居留批准,以便入读这些学校
。草案第16条或会令这些学校拒绝取录非本港学生的做
法变成违法。公立及资助学校的学位是为香港儿童及家
人是香港市民的儿童而设。取录非本港学生入读这些学
校,或会造成在选用教学语言上可能会有的困难,并招
致额外的公帑支出。因此,条例草案应为这些做法提供
豁免。事实上,外国人如所持有批注了学生签证的旅游
证件如属“学生”签证,可入读香港的私立学校。黃钱
其濂议员回应称,条例草案禁止的种族歧视,在原则上
亦适用于教育范畴。公立及资助学校如基于外国人的入
境身分和居留身分(例如游客)拒绝取录,的这种做法是
关乎涉及出入境政策。但无论如何,就草案第40条提出
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为入学安排订明的例外条文,
可豁免这种做法。

草案第40条 ─ 遵行入学安排

14.为纾解决政府当局在上次会议所提的表示关注的问题
事项,黃钱其濂议员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修正
建议就草案第40条,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便
豁免 4 个种现行入学安排。政府当局担心,就草案第40
条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未必可涵盖任何新的入
学安排。当局建议以一项一般例外条文代替该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豁免所有现行及日后的入学安排。

草案第41A条 ─ 出入境法例及政策

15.为纾解政府当局的关注疑虑,黃钱其濂议员建议提出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在草案內引入一项新增的草案
第41A条,为出入境法例及政策提供豁免。

16.政府当局在回答黃钱其濂议员时表示,从财政角度经
事务方面而言,政府当局对条例草案并无意见。保险业
联会并无对条例草案提出反对意见。

V. 立法时间表

17.副主席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在1997年6月6日就3
条条例草案向內务委员会作口头报告,并会在1997年6
月 13 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负责有关条例草
案的议员及政府当局已发出预告,表示会在1997年6月
23日举行展开的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上时恢复条例草
案的二读辩论。副主席提醒政府当局及议员,作提出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预告的最后限期是1997年6月
13日。

18.会议于下午1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19日


Last Updated on 7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