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957/96-97号文件
档 号:CB2/BC/55/95
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
条例草案、平等机会(种族)条例草案
及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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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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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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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刘健仪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千石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刘皇发议员
刘慧卿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张汉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政务司(署任)
- 吴汉华先生
- 首席助理政务司
- 邓婉雯小姐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梁悦贤女士
- 助理劳工处助理处长
- 左陈翠玉女士
- 公务员事务科
- 总行政主任
- 苏志强先生
- 助理财经事务司
- 冯浩贤先生
- 助理保安司
- 叶大伟先生
- 人民入境事务处
- 助理处长
- 麦桂炘先生
- 助理教育统筹司
- 郑广涌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 刘千石议员私人助理
- 张月凤女士
- 陆恭蕙议员私人助理
- Adam MAYES 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I.研究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
及年龄)条例草案
续议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会议的续议事项
当局就回应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会议上提出的续议事项
作以如下回应:
预先印备的问卷详情的细节
2. 一位议员要求当局提供其就预先印备的性倾向歧视问
题而预先印备的问卷的细节详情,当局代表在回应时表
示,外界就家庭岗位及性倾向咨询文件所提交的意见书
集录第 E部载有预先印备有关的家庭岗位及性倾向歧视
的问卷的样本。在接获收回的9 829份预先印备的问卷中
,8 329份根据第是E10部所刊登的一款列的格式印备,
其中一些是作了少许改动的。当局在整理公众意见时,
除考虑意见书的数目外,亦已考虑其內容及代表性。
欧洲联盟国家就年龄歧视制定的具体法例
3. 当局指出表示仍在查探明法国有否制订定具体的反歧
视法例,其他欧洲联盟国家并无该等这类法例。
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便赋权平等机会委
员会处理性别及残疾以外的其他范畴的歧视事宜
4. 当局表示,目前尚未有人提出任何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因此在现阶段不宜难以评论一项赋权平等机会委
员会处理性别及残疾以外的其他范畴的歧视的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会否对公帑造成负担。当条例草案获立法
局二读通过后,倘若任何人作出预告,表示会动议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当局定会予以考虑提出该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就此,当局证实表示,建议中的公共条
例草案把基于有关家庭岗位的歧视列为违法,并证实该
条例草案的公共条例草案赋权平等机会委员会处理这类
该等歧视。
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条例草案及平等
机会(种族)条例草案的「相应修订」条文
5. 当局代表向议员简述其当局致立法局主席的信件,该
封信件亦在会上提交(请参阅立法局CB(2)1570/96-97号文
件)。,当局在信中表示,平等机会 ( 家庭责任、性倾向
及年龄)条例草案第103 条所载两项「相应修订」条文,
以及平等机会(种族)条例草案第55条所载的两项「 相应
修订」条文,并非与两条条例草案并不相应,亦或与其
名称有无关。因此,该两项相应修订违反《皇室训令》
第 XXV(3) 条订明不可将关于主体事宜不得混淆的规定
。由于过去并无此这方面的先例,当局会以书面征询希
望知道立法局主席及条例草案委员会认为应如何处理这
两条条文的意见。助理法律顾问4指出并无评论需就此
特别个案加以评论,主席稍后会作出裁决,但他指出,
一般而言,不论条例草案的条文有否问题,《立法局会
议常规》并无授权主席在条例草案刊登宪报后作出裁决
定条例草案的某一条文是否有问题,议员可自行就条例
草案提出修正案。
实施刘议员的条例草案所遇到的困难所在
6. 一位议员询问,倘平等机会委员会不获授权负责草案
內有关歧视方面的事宜,当局预期倘若草案一旦获得经
通过,在立随即实施,方面是当局预计会否有任何困难
。当局代表表示,在草案全面一经通过,定会带来一些
难题。这些难题能否藉著押后全面实施条例而减少,视
乎押后的时间长短而定。举例而言,条例在制定后数年
才实施,则困难可能会稍为减少。实施前会有足够时间
。小型企业尤其需要时间,改变调整其它们在雇佣方面
的做法,以符合草案的规定。
7. 当局代表回答一条关于实际困难的例子的问题时表示
,草案应并无为就部分某些现行做法或政策订定例外情
况,该等做法或政策的例子包括:双重福利规则是一个
例子,该规则订明,倘假如夫妇二人均属同是公务员,
或其中一人是公务员,则只有其中一人可获提供有资格
领取与房屋、教育或旅费有关方面的附带福利;另一个
例子是向属不同家庭岗位的职人员提供享有不同的自行
租屋津贴额;还有一例是以及单身公务员无资格根据申
请公务员公共房屋配额申请房屋委员会內的住宅公屋单
位。刘千石议员回应称,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
定)条例草案第10条亦与涉及由于该等这些例外情况有关
,他会与陆恭蕙议员讨论,并研究是否有否需要修正他
提出的就草案的各个有关条文提出修订案。
关乎就家庭岗位歧视制定的公共条例草案的立
法时间表
8. 当局代表在答覆主席时表示,把基于就家庭岗位的歧
视列为违法制定的公共条例草案预计划在一九九七年四
月二十三或三十日在立法局进行首读。由于当局尚有其
他条例草案须优先处理其他条例草案,因此不能提早把
该条例草案不可提早提交立法局。
9. 一位议员建议押后讨论刘千石议员的条例草案中有关
家庭岗位的部分,以便与它待该条类似的公共条例草案
提交立法局时,才一并再作讨论。刘千石议员表示,就
如他较早前向政务司表示,由于草案已拖延甚太久,他
不会采取上述做法。就此,不过,他会考虑将草案分成
三个不同部分提交立法局表决。
10.刘千石议员重申,关于他不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消除
歧视的原因是,刘千石议员重申部分市民支持制定一条
综合全面的反歧视法例,以免并认为此举可避免混乱。
刘千石议员的条例草案在家庭岗位的范畴,与
政府提出的公共条例草案在家庭岗位方面的不
同之处分歧
11.当局在答覆一位议员时指出,刘议员的条例草案在有
关家庭岗位方面的部分,与政府提出的公共条例草案有
几点不同之处。主要的分歧别如下 ─
- 当局建议将家庭岗位的定义界定为负有责任照顾
任何直系家庭成员的责任。直系家庭成员必须与
该人有血缘、婚姻、领养或姻亲关系。刘议员所
提条例草案建议的定义流于宽松采用的范围较为
广泛,将同居、及有实无名的配偶关系,甚至同
性配偶亦包括在內。
- 该条公共条例草案赋权平等机会委员会处理有关
基于家庭岗位的歧视问题,但刘议员的草案的实
施并不涉及平等机会委员会并未被纳入刘议员的
草案的实施范围內。
- 刘议员的草案第7条试图旨在将把草案的释义与
仍未延伸到香港的下述国际文书及义务相提并
论,其中包括以下仍未引用到香港的国际文书
及义务混为一谈 ─
- 联合国大会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通
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
载的部分标准(请参阅草案第 2(e) 条),该
公约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引用到香港时,香
港对该等标准订定了一些有保留条文及声
明。当局应一位议员所请,答允向议员提
供有关该等保留条文及声明的详情细节。
- 根据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
并非对所有缔约国都具有约束力,故此,
《国际劳工组织第 111 号建议书有关职业
与就业方面的歧视》及《国际劳工组织第
165 号建议书有关家庭责任的工人享有的
权利》的有关条文(请参阅草案第2(f)条)对
香港并无约束力,香港不会因为草案第2(f)
条而须依法遵守这些建议。该等建议对缔
约国并无约束力,而且亦沒有延伸到香港
。草案第 2(f) 条不会对香港构成须遵守该
等建议的国际义务根据普通法的原则,法
院解释法例时亦无需须理会该等这些不具
约束力的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然而,草
案第2(ef)条旨在令草案以施行该等这些建
议为目标之一,此举会对法院造成不必要
的限制,在弹性以致不能灵活理解及解诠
释该等有关的条文方面造成限制。助理法
律顾问4指出,草案第7(3)条规定草案內各
项条文的解释须与草案第2(e)及(f)条所述
提到的各项份国际文书所载的标准一致。
他要求当局就此事征询法律意见,供条例
草案委员会研究。Adam MAYES先生表示
,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
提述可修正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部分,以反映该公约
最近引用到香港。藉草案第 7(2)条适用于
香港,因此,法院须参考草案第 7(3)条。
只有在条例出现含糊的情况,而即使参考
有关的国际义务亦不能澄清这些合糊情况
,草案第7(3)条才会发挥作用。草案第7(3)
条亦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草案的解释须尽
可能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建议。,该
等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既非国际义务,对
香港或任何其他缔约国亦都沒有约束力,
只是国际劳工组织所采纳的一般标准,目
的是为所有缔约国提供指引。刘千石议员
答允考虑就草案第2(e)及(f)条及第7(3)条提
出修正案。
逐条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第1条
12.刘千石议员表示他会修订草案第1(3)条,以便使草案
一经通过,可随即时生效。
第2条
13.刘议员答允以书面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出其他对第2
(e)及(f)条的拟议修正建议案。
第3条
14. 关于刘议员谈及第3条所载「家庭责任或家庭岗位」
的定义范围时,刘议员表示,不论有关人士是异性恋者
或同性恋者,上述定义包括婚姻及同居关系。验证婚姻
或同居关系的准则是,或同居关系的验证视乎有关的一
对配偶是否生活在真诚的家庭基础上。当局只打算根据
该定义,只有承认一对一的配偶关系才获得承认。关于
「二奶」是否在定义的范围內,Adam MAYES先生表示
,「二奶」一词提供太少资料,未能说明某一关系的性
质。这个词暗示多种可能的关系,例如全赖金钱交易来
维系的关系,以至的确俨如家属的关系。至于某一关系
是否足以构成条例草案所指的「家庭岗位」,问题须视
乎该人是否负有照顾另一人的责任。倘有关的关系只靠
金钱交易来维系 ( 例如情妇收受一名已婚男士的金钱以
维持彼此的关系 ),有此种关系的情妇便不属该定义的
范围內。至于有其他关系的情妇是否在定义的范围內则
须由法院按个别个案情况作出裁决。一般而言,本港法
院很可能采用保守的看法。一位议员关注到某人如在香
港以外地方与另一人维持一有夫一妻的关系,不论其是
否婚姻关系,会否根据该定义受到承认。刘千石议员答
允解答议员所提出的关注的事项,并研究该定义对离异
人士及其受供养家属领取赡养费的影响。
15.关于有意见刘议员认为《雇员补偿条例》、《遗嘱条
例》及《家庭暴力条例》涵盖非婚姻关系的问题,当局
作出以下回应 ─
- 《雇员补偿条例》中有关条文的精神是向为大部
分或主要依靠有关一名雇员供养的人士 ( 不论其
与该雇员的关系)提供保障。
- 虽然刘议员提到的《遗嘱条例》,其实应为并无
提供上述保障,但依靠死者供养的人士亦可透过
《财产继承(供养遗嘱及受养人) 条例》,该条例
为大部分或主要依靠死者供养的人提供获得有关
的保障。
-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根据《家庭暴力条例》获得类
似的保障把即使沒有婚姻关系,但共同生活的人
所受到的家庭暴力纳入法例管制范围內。
上述条例所提供的保障只是应付特别的需要,并不暗表
示同居关系在法律上亦受到承认。
16.一位议员认为条例草案的精神既然是消除歧视,。一
个有婚姻关系及/或非无婚姻关系(例如「二奶」)的人应
同样受到保障,免受基于家庭岗位同样受到免被的歧视
的保障。
17.另一位议员认为,以是否生活在真诚的家庭基础上来
验证婚姻或同居关系,以及草案其他定义,例如「近亲
」的定义,等存在是有问题的做法。他表示刘议员的条
例草案对为婚姻状况采取纳广泛的定义,但公共条例草
案在此方面所采纳的定义只根据以法律上承认的婚姻关
系为依归,并符合家庭法。因此,他建议将刘议员的条
例草案及公共条例草案一并加以研究,以便将两项立法
建议作出一比较。当局答允询问律政署可否在下次会议
前就可否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供公共条例草案拟稿征询
律政署的意见。
18. 刘千石议员答允重新研究该条文,以便务求能提供
清楚和准确的定义。
II.下次会议日期
19.议员通过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在立
法局会议厅举行下次会议。由于刘千石议员当日将不在
本港,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会先行研究1996年性别及残疾
歧视(杂项规定) 条例草案。应平等机会委员会及香港各
界妇女联合协进会所请,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于下次会议
接见该两个团体的代表。
20.会议于下午六时十八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6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