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72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BC/56/95/2
1996年地下铁路公司(修订)
条例草案及
1996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4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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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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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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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伟贤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黃秉槐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李永达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刘千石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运输科
-
副运输司
- 邹耀南先生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刘国材先生
-
纽约市运输公司(New York City Transit)前主席
- 乔以柏先生
- 地下铁路公司
-
主席兼行政总裁
- 苏泽光先生
-
车务总监
- 唐伟林先生
-
财务总监
- 郭敬文先生
-
公司事务经理
- 梁陈智明女士
-
外务经理
- 苏雯洁女士
- 九广铁路公司
-
东铁总监
- 黎文熹先生
-
署理公司事务总经理
- 杨志刚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1)4(署任)
- 卢思源先生
(立法局CB(1)1334/96-97号文件)
1997年3月5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 主席代表条例草案委员会欢迎乔以柏先生出席会议。
关于铁路营办机构日后加价须经立法局批准的建议,乔
以柏先生指出,政治压力令票价受到抑制而偏低,这点
对纽约地下铁路(New York Subway)造成了损害。由于
受到政治干预,该铁路通车时所定每程5美仙的票价,一
直维持了44年。虽然都会运输局(Metropolitan Transportation
Authority)可全权厘定铁路票价,但该局一直不愿把票
价提高至一个合理的经济水平,直至70年代末期地铁系
统几近崩溃时,才增加票价。他又指出,两条条例草案
建议由民选议员控制票价,做法并不可取。此项责任既
已转授,而获授权机构亦显然以负责的态度履行其责任,
再由议员承担此责任实非明智之举。他认为立法机关可
采用其他有效的方法,监察铁路营办机构提供的服务。
因此,他促请铁路营办机构维持厘定票价的自主权,并
对本身的服务表现负责。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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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以柏先生的发言稿已随立法局
CB(1)1384/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
3. 部分议员关注纽约市地铁系统在票价冻结44年后的退
化程度。他们又询问,都会运输局在1968年获授权厘定
票价后,该地铁系统是否大有改善。乔以柏先生回应时
表示,即使欠缺维修保养,一个铁路系统仍可运作一段
颇长时间,因为问题只会在不知不觉间逐渐形成。由于
日久失修,到了1980年,纽约市地铁系统约有600处地方
因路轨状况欠佳,列车在通过时须把车速减慢至每小时
10公里或以下。有关当局在80年代对地铁系统进行一项
逾200亿美元的大型重建计划后,该系统的运作效率已达
到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但在重建计划展开前,改善工
程的进展却非常缓慢。然而,估计仍需额外动用200亿美
元,才可确保该系统运作良好;而进行属预防性质的必
要维修保养及更換工作,每年则需要40至50亿美元。乔
以柏先生表示,纽约市部分市民已认同有需要对地铁系
统进行适当的维修保养,因此,他们赞成把票价提高至
合理水平,以換取更佳的服务。
4. 乔以柏先生回应议员时告知与会各人,上述重建计划
的经费,主要来自发行州债券及都会运输局债券,再加
上政府拨款资助。在筹募经费方面单靠都会运输局债券
并不可行,因为重建工作所费不菲。他又表示,债券的
应付利息由都会运输局承担,难免会造成加价压力。他
指出,该地铁系统的财政结构复杂,经营成本由政府补
贴,并从联邦基金中支付。尽管如此,都会运输局正设
法以地铁系统本身的收入,支付该系统的营运开支。若
日后所需资本全部来自票价收入,地铁票价便须大幅提
高。此外,乔以柏先生指出,该地铁系统在90年代初运
作早期,财政状况相当稳健,因为纽约发展迅速,而当
时又沒有其他交通工具。及至巴士等其他交通工具加入
竞爭,导致地铁乘客流失,该系统便开始出现亏损。他
又澄清,纽约市地铁系统建立之初,是由一间私人公司
营办,至于隧道等基础设施的费用,则由政府支付。这
种合作方式与新加坡其后采用的系统相似。
5. 关于都会运输局的管理局成员,乔以柏先生澄清,都
会运输局的管理局成员由纽约市政府委任,而市政府由
民选官员组成。他回应一位议员时解释,虽然都会运输
局就票价增幅提出的建议,主要以商业考虑因素为基础,
但在厘定加幅的过程中,该局却不能排除一些敏感的政
治因素,特别是由于在纽约市的人口中,大部分均为收
入较低的人士。乔以柏先生明确指出,该地铁系统现时
采用的划一收费结构并不公平,都会运输局正加以检讨。
6. 一位议员提到,根据法定规定,地下铁路公司(下称
"地铁公司" )及九广铁路公司须按照审慎的商业原则经
营,而假如政府要求两间铁路公司偏离上述经营方针,
以致其蒙受亏损,则必须从一般收入中拨款,向两间公
司作出赔偿。他提醒与会各人,如此一来,铁路服务的
开支便会由广大纳稅人而非乘客负担。乔以柏先生亦同
意该位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他又强调,改变厘定票价
的机制,会对两间铁路公司的管理层在心理上造成不良
影响,不但会削弱他们的责任感,更会降低他们谋求改
善的动力。就此,苏泽光先生指出,地铁公司一旦丧失
控制票价水平的能力,势必削弱该公司的商业经营条件。
7. 议员认为,由于铁路服务对香港十分重要,若香港的
铁路与纽约一样日久失修,后果会极为严重。郭敬文先
生补充,地铁公司已预留120亿元作资本投资之用,包
括在未来5年进行系统维修保养,这笔款项将从日后的
票价收入中弥补。唐伟林先生表示,除进行中的工程计
划外,地铁公司还会展开新的工程计划,例如在某些车
站进行大规模改善工程,以应付不断增加的乘客量。
8. 部分议员不相信两间铁路公司能否在香港提供完善的
铁路服务,完全取决于厘定票价的自主权。他们认为,
不断致力改善管理亦同样重要。一位议员特别指出,即
使在1996年冻结票价的情况下,地铁公司当年的全年收
入仍高于对上一年。关于这点,乔以柏先生表示,逐年
作出比较可能并不适宜。地铁公司的财政状况一向十分
稳健,甚至可向政府派发股息。他强调, "责任" 与 "权
力" 两者应互相配合,因此,政府当局不宜撤销地铁公
司调整票价的权利,但同时又要求该公司满足市民殷切
的服务需求。一位议员批评地铁票价太高,苏先生回应
时澄清,以国际标准而论,地铁公司所定票价并不算高;
而与香港其他公共交通服务相比,地铁的票价增幅更是
最低。
9. 据乔以柏先生观察所得,民选官员若负责厘定票价,
便要承受压力。一位议员提到这点时询问,这些官员会
否偏帮公众,而未能作出公平而独立的判断。乔以柏先
生证实这点的确值得关注。至于票价调整机制,他告知
议员,在纽约地下铁路每次加价前,都会运输局均会举
行公开听证会。都会运输局管理局在订定加幅时,会把
公众意见纳入考虑之列。他认为还有其他监察铁路系统
的方法,例如制订一套符合公认国际标准的服务表现准
则,以及要求营办机构定期提交报告。
(立法局CB(1)1087/96-97号文件── 单仲偕议员
为1997年3月5日会议提供的发言稿;
立法局CB(1)1137/96-97号文件 ── 地下铁路公
司及九广铁路公司对CB(1)1087/96-97号文件的回应;
立法局CB(1)1167/96-97号文件 ── 政府当局对
CB(1)1087/96-97号文件的回应;
立法局CB(1)1321/96-97号文件 ── 地下铁路公
司及九广铁路公司对议员在1997年3月5日会议
上所提关注事项的回应;及单仲偕议员在会议
上提交,其后再随立法局CB(1)1384/96-97号文
件送交议员的书面回应)
10. 主席告知条例草案委员会,交通事务委员会海外城市
集体运输系统考察团报告,已随立法局CB(1)1350/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11. 唐伟林先生回应单议员的询问时解释,在地铁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中,国际标准借鉴研究所订的 "负担能
力 ── 每公里票价收入(欧洲货币单位)" ,是指计算每
公里从一名乘客所得的车费收入。地铁公司答应在会后
就此事提供更多资料。
12. 苏先生应主席所请,重申地铁公司对两条条例草案
的立场。他提到以往不少专家在发表意见时,已阐明两
条条例草案将对两间铁路公司造成的恶果。条例草案亦
会危及地铁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取得的优异信贷评级,
结果会导致借贷成本上升,加价压力更大。长远而言,
政府或须注资,以维持地铁系统的运作。他又从考察团
的研究结果中获悉,议会参与票价厘定过程并不常见,
而大部分海外铁路系统均须依赖政府补贴,才可继续经
营下去。他又请议员留意,按*用者自付*原则经营,以
及撤销对公共交通服务的管制,已成为全球趋势。对于
单议员提出由政府作为铁路营办机构的贷款人或担保人
的建议,苏先生认为,政府以上述形式参与,明显偏离
规管两间铁路公司的条例赖以作为基础的审慎商业原则。
13. 单议员认为,由于香港政府并非由选举产生,而公
众亦无法监察铁路服务的运作,立法局的参与实有必要。
另一位议员却不同意单议员的意见,并且提到伦敦及纽
约等海外城市的经验。在这些城市,由于铁路系统为民
选官员管制,加上受政治影响,发展已遭到窒碍。副运
输司亦表示,政府当局一向密切监察香港的公共交通服
务,而且积极回应立法局议员的要求。此外,当局亦会
征询代议政制三层议会成员的意见,然后才就重大事项
作出决定。
14. 至于条例草案的草拟方式,助理法律顾问4表示,两
条草案基本上并无问题,但他已建议作出若干技术上的
修正,改善若干字眼。单议员表示,他正研究这些建议
修正案,并证实将会作出预告,在1997年5月底恢复条例
草案的二读辩论。
15. 苏先生询问条例草案是否具有 "由公帑负担的效力",
副运输司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认为两条条例草案均具
有 "由公帑负担的效力",但立法局主席其后却推翻这观
点。为释除议员的疑虑,主席表示会把立法局主席就条
例草案所作的裁决送交条例草案委员会参阅。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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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主席的裁决已随立法局
CB(1)1391/96-97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
16. 在一位议员建议下,条例草案委员会将条例草案付
诸表决。出席会议的大部分议员表示不会支持条例草案。
然而,议员同意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已经完成,条例草
案委员会将会向內务委员会汇报其商议结果。
17. 议事完毕,会议在上午10时30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19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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