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5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总目90 - 劳工处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在劳工处开设下述常额职位-
1个劳工处副处长
(首长薪级第3点)
(111,100元至117,750元);及
1个首席工厂督察总监
(首长薪级第1点)
(80,450元至85,400元)
问题
劳工处处长缺乏足够的首长级人手,为政府推行新的职业
安全及健康政策。
建议
2.劳工处处长建议开设一个劳工处副处长(首长薪级第3点)
常额职位及一个首席工厂督察总监(首长薪级第1点)常额职
位,藉此加强劳工处的首长级人手,以推行新的职业安全
及健康政策。
理由
工业安全
3.总督在一九九三年的施政报告中,对于本港工业安全纪
录欠佳的情况,表示遗憾。虽然近年的情况已有所改善,
但在一九九五年,大约每四个建造业工人便有一个在工作
时受伤。在一九九四及一九九五年,本港建筑地盘意外及
其他工业意外所引致的整体死亡人数,分别为67名及77名
,较其他已发展国家为高,令人难以接受。
4.劳工处处长已对本港的工业安全情况,进行一项全面检讨
。我们已根据这项检讨的结果,决定将工业安全的策略,由
专注于执法行动,改为提倡安全的管理,以期在本港建立注
重安全的观念。我们会规定大规模的机构自行制订一套安全
管理制度,并会分阶段鼓励中小型机构作出同样的安排。新
的制度包括公司的安全政策、安全计划、安全委员会、安全
审查/检讨、为所有工人而设的一般安全训练,以及为从事
危险行业或工序的工人而设的特定安全训练。
5.由于安全管理制度在本港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因此在教育
、宣传、训练及执行方面,均需要定下持续不断的计划,力
求改善,以期向劳工界灌输这种观念。为推行这项新政策,
我们需要在劳工处增添人手、提高督察人员的制裁权力和征
收的罚款额,以及将工厂督察科重组。
6.鉴于推展这项新政策的工作非常迫切,劳工处处长已运用
获授权力,开设一个劳工处副处长(首长薪级第3点)编外职
位去担任「改革主管」〔职衔为副处长(专责职务)〕,由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计,为期六个月。副处长(专
责职务)的职责包括 -
- 为工厂督察科拟订重组计划,并实施重组建议;
- 改变员工的观念,特别强调安全的管理;
- 提高工厂督察的入职资格,并加强有关的安全
管理训练和一般管理训练,使他们具备所需的
知识和技能去应付新的需求;
- 与训练机构制订衔接策略,以期透过教育、训
练和宣传计划,培养注重安全的观念;
- 制订工作间安全约章,以进行咨询和公布发表
,并推广约章所订定的原则;及
- 提议制订新法例或修订现行法例,以便将职业
安全和健康条文的适用范围推广至非工业界,
并赋予工厂督察新的权力,使他们有权在视察
时发出暂停施工通知书和改善通知书。
7.劳工处处长认为有需要开设一个劳工处副处长常额职位,
继续执行副处长(专责职务)的工作。劳工处处长建议在增设
这个副处长职位后,将劳工处重组为两个分部,分别为劳
工事务行政部和职业安全及健康部,以反映其辖下两种不
同性质的职责。这两个分部将各由一名劳工处副处长掌管
。现有一名属常额性质的副处长,职衔将定为副处长(劳工
事务行政)。他会继续负责四个主要工作范畴,包括劳资关
系、就业事务、雇员补偿及行政,以及输入劳工事务。这
些工作范畴目前均承受相当大的压力,要按不断转变的情
况相应配合,例如因检讨劳资关系和雇员补偿制度而须考
虑修订有关法例、管理输入劳工计划,以及扩展就业选配
计划去配合现时的就业情况等。该名副处长的职务极为繁
重,以致沒有余力去妥善处理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面的新措
施。新设的劳工处副处长,职衔将定为副处长(职业安全及
健康)。他会继续执行上文第6段所述的工作,并会监察所
有职业安全事务,包括有关检控和法律咨询的事务。
8.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和副处长(职业安全及健康)的主要
职务和责任,分别载于附件1和附件2。
职业安全及健康
9.发展一套全面的职业安全及健康计划,是政府一项长远的
工作。我们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预算草案內预留款
项,用以增设11个高级专业人员职位,去执行有关的新措
施。这些人员会隶属新设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辖下的职业
安全科。该科的主管为一名劳工处助理处长(首长薪级第2
点),其主要职务和责任,载于附件3。
10.劳工处处长进行改组时,会特别在职业安全科成立一个
支援服务组。他建议开设一个首席工厂督察总监职位去掌
管该组,职衔会定为首席工厂督察总监(支援服务)。该组的
人员包括两名由机电工程署借调的高级工程师、一名由屋
宇署借调的高级结构工程师及一名由政府化验所借调的高
级化验师,另有一名高级安全推广经理。他们会提供的技
术服务包括:就机器和建造工作、屋宇安全及危险物质等
方面的意外进行调查;以及制订这数方面的工作守则、指
引和执行训令。由于安全推广工作会成为一项重要的职责
,而且也是这项新政策的关键部分,所以首席工厂督察总
监(支援服务)必须重新编排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务求与
职业安全健康局、建造业训练局及其他训练机构互相配合
。工厂督察科现有的首席工厂督察总监将会调派职业安全
科,职衔会定为首席工厂督察总监(行动)。然而,由于他
无法应付新增的工作量,故劳工处处长认为有需要在职业
安全科辖下的支援服务组,增设一个首席工厂督察总监。
拟设的首席工厂督察总监(支援服务)及首席工厂督察总监
(行动)的主要职务和责任,分别载于附件4和附件5。
11.显示劳工处现行组织及建议组织的图表,分别载于附件6
和附件7。
财政影响
12.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因开设建议中的两个首长级职位
而增加的年薪开支如下 -
新设常额职位 | 元 | 职位数目
|
---|
副处长 | 1,372,800 | 1
|
首席工厂督察总监 | 994,200 | 1
|
总数 | 2,367,000 | 2
|
上述建议职位平均每年的员工开支总额为3,847,656元,其中
包括薪金和有关的员工费用。此外,实施这项建议亦需增设
两个非首长级职位(一个一级私人秘书和一个二级私人秘书)
,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有关的年薪开支为389,400元,而平
均每年的员工开支总额则为646,692元。
13.我们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预算草案內预留足够款
项,以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14.公务员事务科支持将劳工处改组为两个执行部的建议,
亦支持增设一个副处长职位和一个首席工厂督察总监职位
,分别掌管新设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和支援服务组。上述
两个拟设的首长级职位的职级和职系安排,均属恰当。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
的建议
15.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表示,如开设上述常
额职位,建议的职级实属恰当。
教育统筹科
一九九六年三月
EC(96-97)5 附件1
劳工处副处长
(劳工事务行政)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劳工处处长负责-
1.就制订有关劳资关系、就业事务、雇员补偿及行政和输入
劳工等政策的事宜,向劳工处处长提供意见和协助;
2.监督及统筹劳工处四个助理处长和新闻及公共关系科主管
的工作;
3.就所有劳工事务的行政事宜,与教育统筹科及其他决策科
和部门联络及协调;
4.制订及指导有关发展劳工事务行政部的组织方面的部门政
策和策略;
5.处理各部门职系的职工会事务和其他员工事宜,并担任部
门协商委员会的主席;及
6.代表劳工处处长出任各个法定组织,以及跨部门委员会和
工作小组的成员;并担任劳工顾问委员会辖下三个委员会的
主席。
EC(96-97)5 附件2
劳工处副处长
(职业安全及健康)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劳工处处长负责-
1.就制订职业安全及健康政策的事宜,向劳工处处长提供
意见和协助;
2.监督和统筹职业健康科主管及掌管职业安全科的助理处
长的工作;
3.就所有关乎职业安全及健康的事宜,与教育统筹科及其
他决策科和部门联络及协调;
4.制订及指导有关发展职业安全及健康部的组织方面的部
门政策和策略;
5.重新编排和统筹职业安全健康局、建造业训练局及其他
训练机构在推广职业安全和健康事务方面的工作,并为最
易受到工作间意外和危害健康情况影响的工人,提供全面
的训练课程;
6.处理职业安全及健康部的职工会事务和其他员工事宜;及
7.代表劳工处处长出任各个法定组织,以及跨部门委员会
和工作小组的成员;并担任劳工顾问委员会辖下工业安
全及健康委员会的主席。
EC(96-97)5 附件3
劳工处助理处长
(职业安全)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劳工处副处长(职业安全及健康)负责-
1.协助副处长(职业安全及健康)制订与工作安全及健康事宜
有关的政策和策略;
2.监督和指导以下各组的工作:
- 由一名首席工厂督察总监掌管的行动组;
- 由一名首席工厂督察总监掌管的支援服务组;
- 由一名高级训练主任和一名高级策划及发展主
任掌管的发展组;
- 由一名高级检验主任掌管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组;
- 由一名高级检察官掌管的检控及法律组;
3.检讨及修订现行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的法例;
4.管理负责职业安全工作的职员和这个范畴的其他资源;及
5.就工作安全及健康事宜,与立法局、各决策科、其他政府
部门、专业团体及各行业团体联络。
EC(96-97)5 附件4
拟设的首席工厂督察总监
(支援服务)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助理处长(职业安全)负责-
1.发展有关职业安全的支援服务;
2.直接监督由四名高级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服务组,以提
供专家意见,特别就机器及建造工作、屋宇安全及危险物
质方面的意外调查提供意见;制订这数方面的工作守则、
指引和执行训令,供內部及外界使用;
3.制订有关策略,以促进工人对一般职业安全的认识,并
统筹政府及外界(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局)用于有关推广和宣
传工作的资源;及
4.代表职业安全科出席职业安全健康局辖下委员会的会议及
参与其他各个处理职业安全事务的跨部门工作小组。
EC(96-97)5 附件5
首席工厂督察总监(行动)
主要职务和责任
就下述事务向助理处长(职业安全)负责-
1.主管一切有关的外勤行动,以执行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与其附属规例,以及建议中的工作安全及健康条例与其附
属规例;
2.直接监督五个各由一名属高级专业人员级别的副首席工
厂督察总监掌管的执行单位(港岛、九龙、新界西部、新
界东部以及新机场及铁路工程计划);
3.制订有关策略,以促进各机构在职业安全方面的管理工
作和自律措施,并使各执行人员具备所需的技巧和技术,
以达致有关的政策目标;
4.确保五个执行单位在工作表现、订定目标及执法工作方
面采取一致的标准,包括意外调查及个案覆核方面的标准
;
5.使支援服务组的外勤工作与其他单位的工作互相配合;
及
6.代表劳工处与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团体举行会议,商讨
工作安全和健康方面重要的执行事项。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