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务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录
日 期 : |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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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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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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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
黃秉槐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冯检基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莫应帆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非工务小组委员会成员
周梁淑怡议员
缺席者:
刘皇发议员
梁智鸿议员
唐英年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参与讨论个别项目的列席者
陈一新先生 | 建筑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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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锦光先生 | 区域巿政总署助理署长(策划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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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仪小姐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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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启康先生 | 教育署助理署长(学位分配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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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焯勋先生 | 房屋署总建筑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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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婉莹小姐 | 司法机构政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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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威先生 | 副行政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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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强先生 | 政府档案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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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仕先生 | 拓展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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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之麟先生 | 首席助理房屋司(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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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者:
梁宝荣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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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汉生先生 | 工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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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 德博士 | 环境保护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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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铸明先生 | 副库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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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乐德先生 | 首席助理库务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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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华小姐 | 助理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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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蔡若莲女士 | 工务小组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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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昌先生 |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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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察悉,田北俊议员已由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起退出
工务小组委员会。
非机场核心计划
建议修订工程计划范围/核准工程计划预算费的
甲级工程计划
总目703 建筑物
PWSC(95-96)61 | 56RS |
将杨屋道运动场迁往荃
湾第7区城门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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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位议员询问,拟建的运动场会否举行音量巨大的音乐
会而产生过量噪音,区域巿政总署助理署长在答覆时证实
,城门谷运动场将不会用作举行音量巨大的音乐会或同类
活动。至于举行其他大型活动的问题,当局会根据个别情
况审核每宗申请,以确保该等活动所产生的噪音符合环境
保护署所规定的标准。
3.建筑署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当局已把此
项工程的招标有效期延长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价格
则维持于一九九五年的水平。
4.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建议提升为甲级的工程计划
总目703 建筑物
PWSC(95-96)56 | 162EP | 将军澳第59区两间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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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EP | 葵涌葵芳村一间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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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拟建学校即使落成后,将军澳、葵芳及葵兴区的小
学仍有班数不足的问题,部分议员表示关注。他们询问当
局可否加快建校计划,以便受本区学额不足影响的小学学
童毋需前往其他地区的学校就读。
6.教育署助理署长在回应时表示,由于资源所限及人手紧
绌,当局须分期实施建校计划。每个地区对学额的需求时
有变化,此方面受到多项因素影响,例如取录中国新移民
的新生人数,以及个别家长在选择学校时的取向等。教育
署不时检讨有关情况,并尽可能利用只须最少交通时间的
邻近学校统计分区的学额以填补不足。
7.关于可否兴建规模较小的学校以配合各区不同需要的问
题,教育署助理署长表示,目前一所小学的设计标准是可
容纳30班学生。若兴建只可容纳班数较少的学校(例如10班
),并不符合成本效益。关于拟建学校的落成时间,教育署
助理署长表示,虽然当局通常在新学年开始时同时启用新
校,现行建议则要配合新屋村居民的入伙时间,拟建学校
大部分学生将来自该等新屋村。
8.关于学校建筑物的工程计划预算费因何较去年上升的问
题,建筑署署长表示,新设计已考虑到教育统筹委员会第
五号报告书所提的建议。建筑署署长答允在日后提交的文
件內说明兴建学校的标准造价,以及预算费与标准造价有
所差异的原因。
9.至于为受交通噪音影响的学校提供冷气机及高质素窗戶
的准则问题,建筑署署长证实,倘经由环境保护署测定的
噪音水平超过65分贝,当局会一并采取上述两项消减噪音
措施。当局亦会向受影响的学校提供隔声屏障,以便把噪
音影响减至可接受水平。
10.当局应议员要求,亦答允在把此项目提交财务委员会审
核前,提供在拟建学校为学生提供储物柜及饮用喷泉的资
料。
11.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刘慧卿议员投弃权
票。
PWSC(95-96)57 | 159ES | 柴湾翠湾村第二间中学
|
12.关于打桩费用高昂的问题,一位议员询问,当局有否采
取行动,以尽量减少在发展以不合适物料堆填的卸泥区时
需花费额外开支的情况。拓展署署长在答覆时表示,所有
公众卸泥区现时均受到妥善管制.通常只有那些不拟兴建楼
宇的地区才会用作卸泥区。建筑署署长补充说,由于难以
在该区为拟建的学校物色另一处合适的校址,当局唯有使
用拟议的土地,而该幅土地一直划作兴建学校用途。当局
在探讨各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后,认为拟采用的打桩方式最
为适合。
13.教育署助理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浮动班
的安排仅属一项临时措施,旨在解决部分地区学额不足的
问题,政府计划最终在二○○○年遂步撤销中一至中五的
浮动班。为达致此目标,政府将在一九九六/九七年度及
一九九七/九八年度分别兴建12间及六间学校,并将在适
当时候评估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以后的需求情况。至于中
六及中七班级,由于该等级别学生的活动较少局限于课室
內,因此,当局在现阶段会保留该等班级的浮动班。
14.当局应议员要求,答允在把此项目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核
前,提供在拟建中学为学生提供储物柜及饮水喷泉的资料
。
15.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刘慧卿议员投弃
权票。
PWSC(95-96)58 | 24LJ |
将法国传道会大楼改建
为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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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由于日后成立的终审法院需要处理的案件数目可能甚少
,议员询问因何需要为其另外提供总建筑面积为3 430平方
米的地方,司法机构政务长就此解释说,由于终审法院工
作的特殊及重要性质,当局认为有必要给予其独立的身分
,以及独立的地址。当局会密切监察该大楼的使用情况,
并可能安排为终审法院及司法机构其他法院提供普通服务
的职员迁入该大楼。
17.议员就拟议终审法院的详细蓝图提出问题,并作出以下
评论:
- 拟分配予法官使用的地方似乎过于慷慨;
- 由于尚未知悉所需的职员数目,因此难以评估
分配予职员使用的地方是否适当;
- 供大律师使用的咨议室面积太小,所在的地点
亦不方便;
- 供大律师及/或其当事人使用的设施,例如洗
手间,等候处,更衣室等,出现严重不足;
- 由于贵宾室及法官门廊可有较佳用途,因此并
无足够理据设立法官聚集室;
- 法官內庭的数目过多;及
- 欠缺有关此计划所需的2,040万元经常开支的详
细资料。
18.司法机构政务长在回应时解释说,当局在制定建议时,
曾参考英国枢密院及香港高等法院的用地需要。然而,由
于法国传道会大楼已在宪报公布为历史建筑物,为使终审
法院的设计与该大楼的原来设计相符,故只能对现有设计
作最低限度的更改,以致部分办公室或会过大。关于详细
设计及用途分配表,司法机构政务长及建筑署署长答允在
把此项目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核前,检讨该建筑物的设计及
向议员提供进一步资料。
19.在讨论结束时,自由党的立法局议员表示,他们虽然原
则上支持为终审法院提供地方,但他们需要当局就此项建
议提供进一步资料,以确保公帑得以妥善运用。民主党的
立法局议员则对此项建议有保留。
20.小组委员会就此项建议进行表决:结果四位议员支持建
议,并无议员提出反对,12位议员投弃权票。
赞成建议的议员为:
(共四位议员)
反对建议的议员为:
(无)
投弃权票的议员为:
何承天议员 | 夏佳理议员 | 刘健仪议员 | 陈伟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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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卿议员 | 李永达议员 | 杨孝华议员 | 黃伟贤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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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家富议员 | 张汉忠议员 | 曾健成议员 | 谢永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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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位议员)
21.此项目获得通过。
PWSC(95-96)60 | 39KO |
在观塘翠屏道兴建历史
档案处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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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议员对于拟建大楼并无充分利用土地的地积比率表示关
注,建筑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在现阶段加建一层并不合
乎成本效益,然而,现行的设计经已考虑到扩建的可能性
。上述土地的有限面积和建议用途令其他部门难以共用拟
建大楼。副行政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基于
每年增长率为3%的假设,拟建大楼足以应付历史档案在12
年內的增长。
23.政府档案局局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证实,政府从
较长远角度研究如何防止历史档案免受水灾损害及变质时
,曾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
24.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总目711 房屋
PWSC(95-96)59 | 新项目 |
天水围进一步的发展计
划--工程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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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首席助理房屋司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当局知
道有迫切需要最迟在二○○一年年底建成45 000个房屋单位
。当局将在短期內把第3区,30区和31区的23公顷土地交予
房屋委员会,用作兴建16 000个单位。至于预留区內用作兴
建其余29 000个单位的土地,现行计划是最迟在一九九七年
年中完成顾问研究。各幅土地将分阶段交予房屋委员会。
一位议员对于建屋计划可能出现延误表示关注。当局在回
应时答允,会向议员提供有关建屋计划的进一步资料。
26.关于元朗区交通设施不足的问题,拓展署署长表示,现
行建议只顾及区內的交通需要。至于与其他区域的交通接
驳,待三号干线在一九九八年中建成及西部走廊铁路在二
○○○年初竣工后,才会得到改善。
27.拓展署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证实,拟进行的工
程勘测研究的范围亦会考虑在后海湾进行发展的影响。当
局的惯常做法是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以便为工程
计划的整体可行性提供完整的资料。他亦答允向议员提供
分区计划大纲图。
28.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29.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