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文件PWSC(96-97)38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财务委员会
工务小组委员会
总目707-新市镇及市区发展
新界西部发展
(运输-道路)
116TH-青山公路及葵涌道交汇处:
改善工程第II阶段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将116TH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费
增多847万元,即由1亿6,323万元增至1亿7,170万元。
116TH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费,不足以支付这项计划的工程费
用。
2.拓展署署长建议将116TH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费增多847万元
,即由1亿6,323万元增至1亿7,170万元。这项建议获运输司支
持。
3.这项工程计划的范围包括在青山公路与葵涌道交界处兴建两
座天桥和进行相关的道路工程,以及设置分层行人过路处系统。
4.116TH项下的工程已大致完成。拓展署署长就这项工程计划
的财政状况进行检讨后,认为须将116TH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
费增多847万元,即由1亿6,323万元增至1亿7,170万元,以便为
已完成的工程支付所增加费用。建议增多847万元的原因撮述
如下-
因素
|
数额
(百万元)
|
%
|
(a)工程期费用
|
7.00
|
83
|
(b)其他
|
1.47
|
17
|
(i)施工阶段顾问费
|
0.09
|
|
|
(ii)地盘员工费用
|
1.38
|
|
|
总计
|
8.47
|
100
|
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费(按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价格计算)及修订预
算费分项数字的比较,连同建议增加核准工程计划预算费的原
因载于附件。
5.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这项工程计划的总开支达1亿
6,234万元。如获各委员批准,我们预算会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
度付清所有未付的费用。
6.核准工程计划预算费的建议增幅不会令经常开支增加。
7.由于工程计划的范围并无改动,故我们认为无须咨询公众。
8.有关工程已大致完成。核准工程计划预算费的建议增幅,不
会带来任何额外的环境影响。
9.建议增加核准工程计划预算费,并不涉及土地征用。
10.一九八六年六月,财务委员会将116TH工程计划提升为甲级
,估计费用为9,900万元;一九八七年五月,委员会按照已获接
纳的投标价格,批准将核准工程计划预算费增至1亿1,500万元
。一九九零年七月,财务委员会进一步批准将核准工程计划预
算费增至 1亿5,500万元,以便按合约规定,支付截至一九九零
年四月止工程价格波动所引致的费用,并支付加快兴建连接葵
涌与昌荣路一段天桥的额外费用。加快进行上述计划是为了配
合五号干线于一九九零年四月启用。
11.一九九三年三月,库务司根据获授权力,批准将核准工程计
划预算费再增多823万元1,即由1亿5,500万元增至1亿6,323万元
,以便按合约规定,支付一九九零年四月至一九九二年十月期
间工程价格波动所引致的费用,并用以进行额外的打桩工程来
切合恶劣的地面情况,以及根据地盘的实际工料测量进行额外
的道路工程。
12.有关工程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动工,并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大致
完成。我们现正结算这项工程计划的帐目,并希望很快可以完
成,但必须先得到各委员批准增加核准预算费的建议。
1一九九五年一月,财务委员会同意增加财政司(根据香港法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的规定,这是指
财政司和库务司)按获授权力批准的核准预算费上限,即由1,000万元增至1,500万元。由于这次建议增
加的847万元,连同上次库务司在一九九三年三月根据获授权力批准的823万元,超过了1,500万元,所
以需要向财务委员会申请批准。
PWSC(96-97)38 附件
这项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费(按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价格计算)
与修订预算费比较如下 -
|
核准预算费
(1992年12月价格)
|
修订预算费
|
|
百万元
|
---|
(a)
|
道路工程及两座天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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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1
|
111.00
|
(b)
|
分层行人过路处
|
20.75
|
24.06
|
(c)
|
街道照明设施
|
0.93
|
0.93
|
(d)
|
交通控制设施
|
5.42
|
5.42
|
(e)
|
环境美化工程
|
7.56
|
7.56
|
(f)
|
加速工程进度的费用
|
4.50
|
4.50
|
(g)
|
设计阶段余下的顾问
费及杂费
|
1.04
|
1.04
|
(h)
|
施工阶段顾问费
|
1.82
|
1.91
|
(i)
|
地盘员工费用
|
12.90
|
14.28
|
(j)
|
杂项工程及应急费用
|
1.00
|
1.00
|
总计
|
163.23
|
171.70
|
2.关于(a)项(道路工程及两座天桥)及(b)项(分层行人过路处),
增加的700万元是用以支付承建商因合约期延长六个月而引致的
工程延期费用。在这笔700万元的款项中 -
- 250万元是合约期延长两个月所引致的工程延期费用。合
约期延长的理由是地基下面有未能预知的不合适泥土,以
致须进行进一步的挖土及回填工程;及
- 450万元是合约期再延长四个月所引致
的工程延期费用。合约期再延长的理由是运输署及皇家香
港警务处为免出现交通挤塞而施加额外的交通改道限制,
以致道路工程受到阻延。
3.关于(h)项(施工阶段顾问费),增加的9万元与工程费用的增
幅一致。
4.关于(i)项(地盘员工费用),增加138万元,是延长某些人员的
服务期所需支付的额外费用,以便对工程计划进行监督和最后
整理。有关工作实际较预期为复杂。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