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91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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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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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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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永达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明训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吴霭仪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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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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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书长(一) | 助理法律顾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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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二) | 助理法律顾问(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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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申诉) | 公共资讯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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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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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九六年二月十六日上次会议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31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九六年三月四日与英国首相举行会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各议员审阅于席上提交的总督覆函(附录
I)。经商讨后,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接纳首相的邀请,出席
定于九六年三月四日上午十一时十五分在总督府与全体议
员举行的一小时会议。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此外,议员亦商定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发出函件,邀请首相
除了在总督府举行会议外,另再在立法局大楼与议员公开
举行会议。
(会后补注:该封表达议员所提要求的函件已于会议后送交
总督,而总督于九六年三月二日发出的覆函亦于九六年三
月五日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93号文件送交各议员)。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秘书处将会确定届时出席的议员人
数,并会在九六年三月四日(星期一)上午九时将出席人数
知会总督府。
议员同意向首相提出与立法局访英代表团立场书所载相同
的事项,因为该等事项现仍未获得解决。提出该等事项的
次序以及负责就每个事项提出第一条问题的议员如下:
- (i)越南船民(周梁淑怡议员)
- (ii)英国公民身分(梁智鸿议员/刘慧卿议员)
- (iii)临时立法会及相关事项(杨森议员)
- (iv)人权事宜(何俊仁议员)
- (v)香港居民区永祥先生及黃铨明先生在菲律
宾对判罪提出上诉(杨孝华议员)
就前四项议题提问的时间,每项设定约15分钟,而最后一
项议题的提问时间约为五分钟。
席上亦决定,出席该次会议的议员会在会议结束后商定新
闻简报內容,以便內务委员会主席就所讨论的事项向传媒
作出回应。其后,个别政团及议员可随意就其对有关事项
的立场向新闻界发言。
(b)內务委员会派遣代表团列席联合国消除种族歧
视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三日及四日在日內瓦
举行的听证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各议员,直至截止限期为止,除黃钱
其濂议员外,并无其他议员表示有兴趣加入上述代表团。
(c)烂角咀四十万伏特输电系统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于席上提交的布政司覆函(附
录II),该函指出由于立法局秘书处并无将环境事务委员会
联同卫生事务委员会要求与行政局议员会面一事正式知会
行政局秘书处,故行政局议员并不知有此要求。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及该次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的逐字记录
本有关节录部分时表示,环境事务委员会主席陆恭莼议员
曾特别要求当局押后就此事向行政局呈交建议,以便立法
局议员有时间向行政局议员提交意见书及要求与他们会面
。
谢永龄议员认为出席联席会议的政府代表应予谴责,因为
该等代表完全知道议员要求在当局向行政局呈交建议之前
与行政局议员会面一事,并应通知行政局秘书处以作准备
。
副秘书长就布政司函件第2页倒数第二段所述情况回答郑
家富议员时指出,立法局秘书处经常以电话与各政府办事
处及外间的组织联络,此种情况非常普遍。今后,秘书处
如就重要事项与外界作口头联络,事后定会以书面作实。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致函布政司,说明此事的真正情况
,并夹附联席会议逐字记录本的有关部分。议员对如此做
法表示赞同。至于应否采取其他跟进行动,则须由有关的
事务委员会自行决定。
(会后补注:该函已于九六年三月二日送交布政司。)
(3)九六年二月十六日及二十三日在宪
报刊登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92及LS93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报告所载各项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51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并同意1995年道路交通(修订)(第3号)条
例草案、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使用稅)条例草案及1995年
稅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应展开工作。
(5)将于九六年三月十三日立法局会议
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519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规定以口头答覆,14项规定以书
面答覆)。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议案
(i)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7(1)条动议的决议
案--由库务司动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94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各议员参阅有关的文件,并表示该文件英文本
第一行的标题应为*Vote on Account Resolution 1996*。
法律顾问表示,该决议案旨在要求临时拨款,使政府能在
九六年四月一日财政年度开始至通过拨款条例草案期间继
续提供现有的各项服务。此为当局一向采纳的例行程序。
李永达议员询问去年与今年所提出的拨款要求有否分别;
若有,分别为何,以及以何依据厘定该三个月期间的临时
拨款。法律顾问会要求当局提供更详尽的资料,并会向李
议员汇报此事。
(ii)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53A(4)(e)
条及第119F(4)(e)条动议的决议案--由涂谨申议员动议
(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5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涂谨申议员已发出预告,表示
将于九六年三月十三日立法局会议上动议通过上述议案,
而为研究该项决议案而成立的小组员会,将于九六年三月
五日举行第一次会议。涂议员会视乎小组委员会的审议结
果为何,才决定会否如期提出上述议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倘涂议员决定如期提出上述议
案,拟就该项议案提出修正案的议员,须在九六年三月六
日截止限期前发出预告。
(会后补注:涂议员在九六年三月五日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告
知其他议员,他将撤回上述议案,并会重新发出预告,表
示将于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动
议通过上述议案。)
(iii)动议修订《立法局常规》的决议案--由梁智鸿议员
动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将会动议通过修订《立法局常规》
的决议案,规定如预期在一次立法局会议上会进行多次点
名表决,即可提出一项议案将各次表决钟声的时间缩短为
一分钟,而毋须发出预告。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决议案。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6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ii)1996年杠杆式外汇买卖(修订)条例草案
(iii)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
(iv)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v)1996年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vi)1996年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修订)条例草案
(由廖成利议员动议的议员条例草案)
(vii)香港园境师学会法团条例草案
(由何承天议员动议的议员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述各条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
三月十三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九六年三月十五日提交內务
委员会审议。
(e)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i)1995年气体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ii)1995年肺尘埃沉著病(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分别于九六年二月十六日及
九六年二月九日同意支持上述两条条例草案。
(f)「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议案辩论--
梁耀忠议员动议
(g)「海港填海工程」议案辩论--由陆恭蕙议员
动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各议员,倘拟就上述两项议案提出修
正案,须在九六年三月六日截止限期前发出预告。
(6)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研究八项于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一项于
九六年二月七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属法例小组
委员会提交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46号文件上)
由于小组委员会主席未有出席会议,刘健仪议员作出汇报
。她表示小组委员会大致赞同除《1996年架空缆车(费用)
(修订)规例》外,其他各项由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的附属
法例均应予以废除。
关于《1996年渡轮服务(天星小轮有限公司)(收费决定)(修
订)令》中与往来红磡至爱丁堡广场的渡轮服务月票收费
有关的第2(1)条,黃伟贤议员表示民主党议员支持为此航
线推出月票,但会动议通过一项议案修订第2(1)条,将建
议的月票定价由125元降低至100元。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鉴于议员届时很可能会就该等
议案要求进行若干次点名表决,他将会按照惯例提出一项
程序议案,将各次表决钟声的时间缩短为一分钟。
(b)1995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提交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60号文件)
上述文件的中译本于席上提交(附录III)。
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主席陈伟业议员汇报,审议委员会与
当局对于草案中所提出的数项建议意见不一,审议委员会
将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修正案。至于经审议委员会及
当局双方同意的修正案,则会由当局拟备。倘各项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均无问题,审议委员会建议在九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立法局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该草案。
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c)房屋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长远房屋策略检讨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889号文件)
房屋事务委员会主席李永达议员简介上述文件,该文件旨
在征求內务委员会的同意,继续进一步向当局提出事务委
员会的下述两项要求:
- 任命草根阶层代表加入长远房屋策略检讨
督导委员会,使其组合更具代表性;及
- 供督导委员会审议的文件应同时送交事务
委员会。
李议员表示刚于会前收到房屋司的覆函。房屋司同意另外
委任若干名对草根阶层的需要有认识及具备此方面经验的
成员加入督导委员会,但却拒绝向事务委员会提供督导委
员会的工作文件。李议员表示,作为监察房屋政策的组织
,事务委员会有必要取得有关的文件,以了解督导委员会
提出各项建议的理据为何。他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致函布
政司继续提出上述要求,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会后补注:有关的函件已于九六年三月二日送交布政司。)
会议于下午三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