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91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时 间 :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永达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明训议员
    张汉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吴霭仪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秘书长
法律顾问副秘书长
助理秘书长(一)助理法律顾问(一)
助理法律顾问(二)助理法律顾问(五)
总主任(申诉)公共资讯总主任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1)通过九六年二月十六日上次会议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31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九六年三月四日与英国首相举行会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各议员审阅于席上提交的总督覆函(附录
I)。经商讨后,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接纳首相的邀请,出席
定于九六年三月四日上午十一时十五分在总督府与全体议
员举行的一小时会议。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此外,议员亦商定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发出函件,邀请首相
除了在总督府举行会议外,另再在立法局大楼与议员公开
举行会议。

(会后补注:该封表达议员所提要求的函件已于会议后送交
总督,而总督于九六年三月二日发出的覆函亦于九六年三
月五日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93号文件送交各议员)。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秘书处将会确定届时出席的议员人
数,并会在九六年三月四日(星期一)上午九时将出席人数
知会总督府。

议员同意向首相提出与立法局访英代表团立场书所载相同
的事项,因为该等事项现仍未获得解决。提出该等事项的
次序以及负责就每个事项提出第一条问题的议员如下:

  1. (i)越南船民(周梁淑怡议员)
  2. (ii)英国公民身分(梁智鸿议员/刘慧卿议员)
  3. (iii)临时立法会及相关事项(杨森议员)
  4. (iv)人权事宜(何俊仁议员)
  5. (v)香港居民区永祥先生及黃铨明先生在菲律
    宾对判罪提出上诉(杨孝华议员)

就前四项议题提问的时间,每项设定约15分钟,而最后一
项议题的提问时间约为五分钟。

席上亦决定,出席该次会议的议员会在会议结束后商定新
闻简报內容,以便內务委员会主席就所讨论的事项向传媒
作出回应。其后,个别政团及议员可随意就其对有关事项
的立场向新闻界发言。

(b)內务委员会派遣代表团列席联合国消除种族歧
视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三日及四日在日內瓦
举行的听证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各议员,直至截止限期为止,除黃钱
其濂议员外,并无其他议员表示有兴趣加入上述代表团。

(c)烂角咀四十万伏特输电系统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于席上提交的布政司覆函(附
录II),该函指出由于立法局秘书处并无将环境事务委员会
联同卫生事务委员会要求与行政局议员会面一事正式知会
行政局秘书处,故行政局议员并不知有此要求。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及该次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的逐字记录
本有关节录部分时表示,环境事务委员会主席陆恭莼议员
曾特别要求当局押后就此事向行政局呈交建议,以便立法
局议员有时间向行政局议员提交意见书及要求与他们会面

谢永龄议员认为出席联席会议的政府代表应予谴责,因为
该等代表完全知道议员要求在当局向行政局呈交建议之前
与行政局议员会面一事,并应通知行政局秘书处以作准备

副秘书长就布政司函件第2页倒数第二段所述情况回答郑
家富议员时指出,立法局秘书处经常以电话与各政府办事
处及外间的组织联络,此种情况非常普遍。今后,秘书处
如就重要事项与外界作口头联络,事后定会以书面作实。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致函布政司,说明此事的真正情况
,并夹附联席会议逐字记录本的有关部分。议员对如此做
法表示赞同。至于应否采取其他跟进行动,则须由有关的
事务委员会自行决定。

(会后补注:该函已于九六年三月二日送交布政司。)

(3)九六年二月十六日及二十三日在宪
报刊登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92及LS93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报告所载各项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51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并同意1995年道路交通(修订)(第3号)条
例草案、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使用稅)条例草案及1995年
稅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应展开工作。

(5)将于九六年三月十三日立法局会议
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519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规定以口头答覆,14项规定以书
面答覆)。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议案

(i)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7(1)条动议的决议
案--由库务司动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94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各议员参阅有关的文件,并表示该文件英文本
第一行的标题应为*Vote on Account Resolution 1996*。

法律顾问表示,该决议案旨在要求临时拨款,使政府能在
九六年四月一日财政年度开始至通过拨款条例草案期间继
续提供现有的各项服务。此为当局一向采纳的例行程序。

李永达议员询问去年与今年所提出的拨款要求有否分别;
若有,分别为何,以及以何依据厘定该三个月期间的临时
拨款。法律顾问会要求当局提供更详尽的资料,并会向李
议员汇报此事。

(ii)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53A(4)(e)
条及第119F(4)(e)条动议的决议案--由涂谨申议员动议

(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5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涂谨申议员已发出预告,表示
将于九六年三月十三日立法局会议上动议通过上述议案,
而为研究该项决议案而成立的小组员会,将于九六年三月
五日举行第一次会议。涂议员会视乎小组委员会的审议结
果为何,才决定会否如期提出上述议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倘涂议员决定如期提出上述议
案,拟就该项议案提出修正案的议员,须在九六年三月六
日截止限期前发出预告。

(会后补注:涂议员在九六年三月五日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告
知其他议员,他将撤回上述议案,并会重新发出预告,表
示将于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动
议通过上述议案。)

(iii)动议修订《立法局常规》的决议案--由梁智鸿议员
动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将会动议通过修订《立法局常规》
的决议案,规定如预期在一次立法局会议上会进行多次点
名表决,即可提出一项议案将各次表决钟声的时间缩短为
一分钟,而毋须发出预告。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决议案。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6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ii)1996年杠杆式外汇买卖(修订)条例草案

(iii)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

(iv)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v)1996年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vi)1996年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修订)条例草案

(由廖成利议员动议的议员条例草案)

(vii)香港园境师学会法团条例草案

(由何承天议员动议的议员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述各条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
三月十三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九六年三月十五日提交內务
委员会审议。

(e)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i)1995年气体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ii)1995年肺尘埃沉著病(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分别于九六年二月十六日及
九六年二月九日同意支持上述两条条例草案。

(f)「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议案辩论--
梁耀忠议员动议

(g)「海港填海工程」议案辩论--由陆恭蕙议员
动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各议员,倘拟就上述两项议案提出修
正案,须在九六年三月六日截止限期前发出预告。

(6)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研究八项于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一项于
九六年二月七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属法例小组
委员会提交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46号文件上)

由于小组委员会主席未有出席会议,刘健仪议员作出汇报
。她表示小组委员会大致赞同除《1996年架空缆车(费用)
(修订)规例》外,其他各项由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的附属
法例均应予以废除。

关于《1996年渡轮服务(天星小轮有限公司)(收费决定)(修
订)令》中与往来红磡至爱丁堡广场的渡轮服务月票收费
有关的第2(1)条,黃伟贤议员表示民主党议员支持为此航
线推出月票,但会动议通过一项议案修订第2(1)条,将建
议的月票定价由125元降低至100元。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鉴于议员届时很可能会就该等
议案要求进行若干次点名表决,他将会按照惯例提出一项
程序议案,将各次表决钟声的时间缩短为一分钟。

(b)1995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提交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60号文件)

上述文件的中译本于席上提交(附录III)。

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主席陈伟业议员汇报,审议委员会与
当局对于草案中所提出的数项建议意见不一,审议委员会
将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修正案。至于经审议委员会及
当局双方同意的修正案,则会由当局拟备。倘各项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均无问题,审议委员会建议在九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立法局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该草案。

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c)房屋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长远房屋策略检讨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889号文件)

房屋事务委员会主席李永达议员简介上述文件,该文件旨
在征求內务委员会的同意,继续进一步向当局提出事务委
员会的下述两项要求:

  1. 任命草根阶层代表加入长远房屋策略检讨
    督导委员会,使其组合更具代表性;及

  2. 供督导委员会审议的文件应同时送交事务
    委员会。

李议员表示刚于会前收到房屋司的覆函。房屋司同意另外
委任若干名对草根阶层的需要有认识及具备此方面经验的
成员加入督导委员会,但却拒绝向事务委员会提供督导委
员会的工作文件。李议员表示,作为监察房屋政策的组织
,事务委员会有必要取得有关的文件,以了解督导委员会
提出各项建议的理据为何。他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致函布
政司继续提出上述要求,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会后补注:有关的函件已于九六年三月二日送交布政司。)

会议于下午三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