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264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九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
时 间 : | 下午四时三十五分
|
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
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倪少杰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者: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李永达议员
唐英年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
法律顾问 | 助理秘书长(一)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助理法律顾问(一)
|
助理法律顾问(二) | 助理法律顾问(四)
|
助理法律顾问(五) | 总主任(申诉部)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
(1)通过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次会议
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218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述会议纪录英文本第(5)项议
程第一段第二行出现打字错误,"convention"一字实应为
"conviction"。
除作出上述修正外,该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涉及调高收费的附属法例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答允议员的要求,
将会就涉及调高收费及收回成本原则的附属法例向立法局
提供载有成本分析资料的参考资料摘要。
(b)向立法局提供政府报告/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报告,他已向署理布政司转达议员的意见
,即政府当局在向立法局提供报告方面应采取合作的态度
而非一如目前般,似乎受到压力(例如议员可能会引用《立
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才就范。政府当局作出解释,表
示初期担心有关屯门公路塌石意外的三份报告一旦公开,
即会影响死因裁判官进行的研讯及契约上规定的责任。不
过,当局征询法律意见后,已同意发表该等报告。
(c)《中央银行双边回购协议》
财经事务委员会主席黃震遐议员汇报,事务委员会曾要求
财政司在立法局会议上作出声明,但财政司并无作出声明
,只就此事致函黃议员,该函已于席上提交(见附录I)。财
政司在其覆函中表示,现时及日后的双边协议均在他知悉
及获得他支持的情况下签订的,而有关的法律安排已由香
港金融管理局首席法律顾问审核。黃震遐议员在回应內务
委员会主席时表示,他认为财政司所作出的保证可以接纳
。
法律顾问在回应黃震遐议员时指出,从宪制角度观之,该
函已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已承认其所须承担的
责任。
涂议申议员及数位议员认为该函应记录在案,以备日后参
照。秘书长就此事回应时表示,所有与委员会讨论事项或
处理事务有关的文件均会存入立法局图书馆,而财政司该
份函件稍后将会编入內务委员会及财经事务委员会的纪录
內,然后存入立法局图书馆。
(3)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
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4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报告所载列的附属法例大多是关于认
证香港法律的中文文本。
议员支持该报告所载列的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232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
(5)根据《立法局常规》第42(3A)条转交
內务委员会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报告
(a)1995年博彩稅(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7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向拟议的位置连赢投注
征收博彩稅,并对本地赛事的海外投注,按较低稅率征稅
。
法律顾问在回应黃震遐议员时表示,一如立法局参考资料
摘要第8段所载,任何因减低海外投注的博彩稅稅率而得
到的利益,将会拨归有关海外国家的政府所有。
对于陈鉴林议员就有关文件第6段所作的查询,法律顾问
解释,订立规例属于日常工作,政府当局近年的政策是
把此项权力由总督会同行政局转授予有关的政策科司级
官员。此项安排并不会影响立法局监察附属法例的权力
。
涂谨申议员表示希望获取更多有关政府在扩大博彩形式方
面所采政策的资料,他将与法律顾问联络,并会在下次例
会作出汇报。
(b)地产代理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6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目前已收到多份有关上述条例草案的意见
书,该草案将会影响地产代理业人士。他建议成立条例草
案审议委员会,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审议
委员会:周梁淑怡议员、何承天议员、夏佳理议员、陈伟
业议员、李华明议员、涂谨申议员、陈鉴林议员及顏锦全
议员。
(c)1995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8号文件)
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解有关的文件,并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
在容许政府在已订立免却双重征稅的双边安排的情况下,
对以本港为基地的航空公司源自海外的收入征稅。
夏佳理议员表示需要更多时间研究草案的技术问题,并建
议押后一至两星期才对草案作出决定,其他议员表示赞同
。
在回应何俊仁议员时,杨孝华议员表示已征询业內人士的
意见,他们并无对草案表示关注。
(6)将于九五年十二月六日立法局会议
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
读
1995年土地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各议员,上述条例草案已于九五年十
一月十七日获得內务委员会的支持,并将于九五年十二月
六日恢复二读辩论。
(7)将于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立法局
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9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规定以口头
答覆,14项规定以书面答覆)。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
将于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讨论立法局会议
上质询时间的长短。为更有效地利用质询时间,他建议议
员倘要求当局提供统计资料,便应提出规定以书面答覆的
质询。部分议员亦建议政府当局在口头答覆时以附件形式
提供此类资料,使该等附件成为立法局议事录的一部分。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i)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48A条提出的决议
案--由教育统筹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9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的报告,该报告应与随立法局94
-95年度第CB219号文件发出的教育统筹司演辞拟稿一并审
阅。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决议案。
(ii)根据《肺尘埃沉著病(补偿)条例》(第360章)第40条提出
的决议案-- 由教育统筹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5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报告及随上述立法局文件发出的
教育统筹司演辞拟稿。他表示,议员即使批准上述决议案所
载的调高收费建议,亦不表示必须通过政府当局即将根据
《肺尘埃沉著病(补偿)条例》所提出的另一项决议案所载
,有关调高建造业所须缴交款额的建议。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决议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倘拟修正上述两项决议案,须
在九五年十二月六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预告。
(d)「减少柴油车辆排放的废气」议案辩论--由刘
健仪议员提出
议员察悉刘健仪议员已改良其议案的措辞。
(e)「老年退休金计划」议案辩论--由李卓人议员
提出
议员察悉李议员的议案措辞已于上次会议上审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倘拟修正上述两项议案,须在
九五年十二月六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预告。
(8)预先就九六年一月十日立法局会议
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上述由陈荣灿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b)「填海工程」议案辩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叶国谦议员已撤回上述议案。黃秉
槐议员所提出就「检讨香港工业安全」进行的议案辩论,
经抽签后获编配该个辩论时段。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两项议案及修正作出预告的
截止限期分别为九五年十二月六日及九五年一月三日。
(9)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预备工作委员
会建议还原先前根据《人权法案条例》予以废
除或修订的六条条例的条文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284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主席何俊仁议员简介上述议题,并要求內务委
员会支持载于上述文件第7段事务委员会提出的两项建议
,即方案(a)及(b)。
何俊仁议员在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事务委员会未
有考虑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决议案,以取得立法局对该等
建议的支持。
倪少杰议员反对该等建议。上述议题与预备工作委员会的
建议有关,而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又仍未审议该等建议
。此外,该等建议的辩论及表决事宜在立法局会议上进行
,应比在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较为适当。
陈鉴林议员表示,倘决定去函英国政府,函中亦应要求英
国政府澄清另外四项问题(见附录II)。涂谨申议员对陈鉴林
议员所提出的第(2)及(4)项问题表示有所保留。
杨孝华议员建议,为求能对有关议题抱持正确的观点,应
同时直接要求中国或预备工作委员会澄清该六条条例中哪
些条文违反基本法。议员察悉李柱铭议员的意见,指由立
法局去函预备工作委员会或许不太恰当,而且该委员会亦
即将解散。
刘汉铨议员认为立法局不应牵涉入任何最适宜由英国政府
及香港政府解决的事宜。
经过讨论后,议员商定由民政事务委员会拟备一份分别寄
交香港政府、英国政府及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函件拟稿,供
內务委员会再加审议。陈鉴林议员及杨孝华议员所提各项
问题亦应纳入该函件拟稿內。
刘慧卿议员建议邀请预备工作委员会成员直接会晤立法局
议员,商讨此事。议员在回应时同意在寄交预备工作委员
会的函件中提出此项要求。法律顾问在回应刘汉铨议员时
表示,由立法局及其辖下委员会去函预备工作委员会,在
宪制上并无不对。立法局以往亦曾致函香港以外的其他官
方及半官方组织。
(10)其他事项
(a)九五年十二月八日举行的布政司简报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布政司建议向议员简报有关「与中国
接触的事宜」。她亦会因应议员的建议,在会上就中英联
合联络小组及政府联络处的工作进度作出回应。
(b)內务委员会派遣代表团前往日內瓦列席联合国
禁止酷刑委员会于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举行的听
证会
涂谨申议员简报代表团的工作。他对于该联合国委员会的
听证会时间短促,并不容许在会上提出有关香港的具体问
题及进行商讨,表示失望。代表团所提交的书面报告将会
尽快以传阅方文件方式送交各议员省览。
廖成利议员建议秘书处就应否派遣代表团列席联合国于来
年举行的听证会一事,提供资料供议员审议,并作出所需
的准备安排。其他议员对该建议表示赞同。
(c)提议內务委员会于九五年十二月八日召开特别
会议讨论成立专责委员会研究有关输入劳工事宜
的建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考虑內务委员会应否于九五年十二
月八日召开别会议,讨论有关成立专责委员会的建议。
李柱铭议员简介上述议题,并请其他议员参阅载有何敏嘉
议员及曾健成议员所提建议的文件,该文件已于席上提交
(见附录III)。何敏嘉议员作出补充,谓鉴于此事紧急,及
为使有关的决议案能赶及在圣诞及新年休会前的九五年十
二月十三日立法局会议上提出,他欲取得內务委员会的同
意,要求立法局主席免却遵守作出所需预告的规定。该决
议案旨在要求立法局批准任命一个专责委员会,并授权其
行使由《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所赋予的权力。他在
回应部分议员时表示,将有关上述建议的讨论放在內务委
员会于九五年十二月八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进行的原因,
是给予充分的预告时间,以方便议员进行审议。
田北俊议员怀疑內务委员会有否需要召开特别会议,原因
是人力事务委员会已安排于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举行特别会
议,让全体议员商讨此事,并予以跟进。
梁耀忠议员建议人力事务委员会于九五年十二月五日的会
议结束后,于九五年十二月八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有关应
否成立专责委员会进一步跟进此事的建议。
夏佳理议员告知议员,在立法局上一届会期內,立法局曾
授权一个专责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行使由《立法局(权
力及特权)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命令有关证人出席应讯及
提供所需的文件。
陈伟业议员认为专责委员会与事务委员会在成员组合及职
权范围两方面均不相同。
何承天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并无需要在九五年十二月
八日召开特别会议,原因是有关应否成立专责委员会一事
,将须交由立法局进行辩论。
內务委员会因应周梁淑怡议员的建议,就应否于九五年十
二月八日召开特别会议一事进行表决。结果有16人支持、
7人反对及5人弃权。
內务委员会主席在总结时表示,內务委员会将于九五年十
二月八日在财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举行特别会议,讨论由
何敏嘉议员及曾健成议员提出的建议。
会议于下午六时零三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