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10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时 间 :下午五时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出席者: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秉槐议员
    郑明训议员
    朱幼麟议员
    罗叔清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秘书长
法律顾问副秘书长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助理秘书长(一)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助理法律顾问(一)
助理法律顾问(四)助理法律顾问(五)
研究主任(二)总主任(申诉)
公共资讯总主任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1)通过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上次会议
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61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加入事务委员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各议员,倘议员在本年度会期
开始时未有加入某些事务委员会,而现在希望成为
该等事务委员会的成员,应在九六年二月二日截止
限期之前知会秘书处。

(3)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提交立法局的
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0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报告所载列的附属法例大多关于认证
有关法例的中文本,而第1项附属法例则涉及调高与经营
机动游戏机有关的操作收费。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各项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70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情况报告,得悉1995年肺尘埃沉著病(补偿)
(修订)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已完成其审议工作,并将会在
下次內务委员会会议提交报告。

內务委员会主席促请各审议委员会的主席加快其所负责条
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因为将会有更多政府条例草案及议员
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5)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
交进一步报告

东京三菱银行条例草案

东京三菱银行(附属公司合并)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2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两条条例草案均由李国宝议员提交立法局,
以及有关的法律顾问报告已于九六年一月十二日提交內务
委员会。

法律顾问表示,法律事务部建议对草案的中文本作出若干
修改,以及提出草案的英文本数处地方需如何略加改善。
该两条草案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议员同意支持该两条草案。秘书处将会知会李国宝议
员,并请他就恢复二读辩论该两条草案一事发出预告

(6)根据《立法局常规》第42(3A)条转
交內务委员会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报

(a)生物武器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1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制订上述条例草案纯属一项将有关法例本
地化的措施,目的是确保《1974年生物武器法》的条文,
经适当修改以配合香港的情况后,得以在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之后继续有效。

涂谨申议员表示接获数份意见书,他会与法律顾问跟进此
事,并建议押后两星期直至九六年二月十六日才对该草案
作出决定,其他议员表示赞同。

(b)1995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4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的报告,并表示立法局福利事务
委员会辖下的研究为弱智人士另订法例小组委员会对上述
条例草案所针对的多项问题深表关注。

小组委员会主席李华明议员表示,弱智人士的家长表示有
意就该等草案所提出的若干问题发表意见及要求作出澄清
。他提议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该等草案,其他议
员表示赞成。下列议员同意加入:李华明议员、涂谨申议
员、罗致光议员、李启明议员及谢永龄议员。

(c)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3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的报告,并表示此草案的立法局
参考资料摘要各附录所列载当局咨询相关环保团体的详情
,为议员提供了详尽的资料,故极为有用。

议员察悉上述条例草案涉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政策事宜,遂
同意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进行研究。下列议员同意加
入审议委员会:刘慧卿议员、叶国谦议员、罗祥国议员、
莫应帆议员及谢永龄议员。

(7)将于九六年二月十四日立法局会议
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428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规定以口头答覆,14项规定以书
面答覆)。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i)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6条提出的决议案--
《1996年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5号文件)

(ii)根据《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第306章)第15(2)条
提出的决议案--1996年注册受托人法团(修订附表2)令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0号文件)

(iii)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114条提出的决议案--
《1996年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9号文件)

(iv)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113条提出的决议案--
《1996年破产(修订)规则》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8号文件)

(v)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6条提出的决议案--
《1996年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修订)(第2号)令》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6号文件)

(vi)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6条提出的决议案--
《1996年公司(清盘)(修订)规则》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77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于席上提交的六份报告的中文
本(附录I)。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六项决议案均关乎通胀导致收费调高
之事,该等决议案在草拟方面并无问题。

议员同意支持该等决议案。

(d) 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6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6年执业律师(修订)条例草案

(iii)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

(iv)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各条条例草案将会在九六年二
月十四日提交立法局,并会在九六年二月十六日交由內务
委员会审议。

(e)议员议案

(i)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53A(4)(e)
条及第119F(4)(e)条提出的决议案-- 将由涂谨申议员
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5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现行法例规定业主可以重建为理由收回其
出租楼宇。该项将由涂谨申议员提出的议案旨在更改向受
影响租客支付赔偿金的基准。虽然上述决议案在法律及草
拟方面均无问题,但议员须考虑决议案所涉及的政策事宜

涂谨申议员于席上提交阐释其建议所据基本理念的函件(附
录II)。

刘健仪议员表示,由于有关的事务委员会仍未审议涂议员
所提建议中的重要政策事宜,故应按照內务委员会最近就
立法局辖下委员会的运作所达成的协定,将此事交由有关
的事务委员会审议。虽然涂议员并不反对上述建议,但他
认为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应尽快举行会议,商讨此事。由于
不知讨论结果如何,他无法确定会否押后提出其议案。

议员察悉助理秘书长(二)表示,假设涂议员按照原定日期
于九六年二月十四日提出该项议案,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
委员会和房屋事务委员会将须在九六年二月七日或之前举
行一次联席会议。唯有如此,涂议员才能确定提出议案的
日期,使有意就涂议员的议案提出修正案的议员,可赶及
在有关的截止限期前发出预告。

数位议员关注有否足够理由支持涂议员在其建议的日期提
出该项议案。

秘书长及副秘书长请议员注意,倘事务委员会须为迁就个
别议员的特定时间表而举行特别会议,以审议由內务委员
会转交其处理的建议,此先例一开会带来何种影响。此举
或会令议员及秘书处的工作不胜负荷。

经一轮讨论后,內务委员会主席在总结时表示,秘书处会
尽可能在九六年二月七日或之前安排举行一次事务委员会
联席会议,而涂议员在考虑过其他议员的意见后,将决定
会否在九六年二月十四日提出其议案。

(会后补注: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和房屋事务委员会
将于九六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联席会议。)

(ii)「房委会公屋住戶拥有私人住宅物业问题专责小
组要求公屋住戶申报资产的建议」议案辩谕--将由
李永达议员提出

(iii)「香港的贫富悬殊问题」议案辩谕--将由冯检基
议员提出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倘拟修正上述两项议案,须在
九六年二月七日截止限期前发出预告。

冯检基议员表示,由于九六年二月十四日他将会不在香港
,故希望內务委员会接纳下述其中一项建议:

  1. 准许冯议员与梁耀忠议员互相调換辩论时段,让
    梁议员使用九六年二月十四日立法局会议的辩论
    时段,而冯议员则使用将会编配给梁议员九六年
    三月十三日立法局会议的辩论时段;或

  2. 准许梁耀忠议员使用已编配给冯议员九六年二月
    十四日立法局会议的辩论时段,而冯议员则再行
    参加抽签,以待编配其后的立法局会议上的辩论
    时段。

內务委员会主席指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须先要求立
法局主席批准免却遵守就有关议案发出所需预告的规定,
原因是发出预告的限期已过。

梁耀忠议员促请其他议员支持冯议员的建议,好让其就「
社会福利政策」提出的议案可在九六年三月六日当局发表
预算案前进行辩论。

刘慧卿议员建议准许另一位议员代冯议员提出其原来的议
案,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时表示,內务委员会最近审议议
案辩论的各项重订安排时,才商定该等辩论时段是不能转
让的。

再经讨论后,內务委员会主席将议员所提出的下述两个方
案付诸表决:

  1. 冯议员可撤回其议案预告。換言之,在九六年二
    月十四日立法局会议上只进行一项议案辩论。冯
    议员其后可再参加抽签以待编配时段就其原来议
    案进行辩论,但他仍会被视作已提出一项议案辩
    论。

  2. 准许梁耀忠议员使用冯议员在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立局会议的辩论时段,惟须视乎立法局主席是否
    批准免却遵守就提出该项替代议案作出所需预告
    的规定,以及政府当局是否提出反对。冯议员可
    如未尝提出任何议案辩论一般,重新参加抽签以
    待编配辩论时段。

结果有16位议员支持(a)项方案及14位议员支持(b)项方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a)项方案获得通过。

(会后补注:冯议员其后撤回其拟提交议案的预告。)

(f)议员条例草案--首读、二读及三读

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刘千石议员将于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立法局会议上提交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刘议员又建议在同一次立法局会议就该草案进行首读、二
读及三读。他请议员参阅于会议席上提交的布政司来函。
(附录III)。

刘议员表示,鉴于各公共巴士公司已向议员提交意见书,
而有部分议员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上述草案
,他已决定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该草案。他对于成立条例草
案审议委员会的建议亦不表反对。然而,由于九龙汽车有
限公司及城巴有限公司拟议的新收费或会在九六年三月一
日生效,他希望內务委员会支持其要求政府当局考虑押后
各项新收费的生效日期。

杨森议员建议刘议员以个人身分,与政府当局商讨押后两
间巴士公司拟议新收费的生效日期。他认为內务委员会未
必能就此事达成共识。

吴霭仪议员同意在该草案提交立法局审议后,便成立条例
草案审议委员会进行研究,原因是该草案旨在对现行政策
作出根本改变。然而,她不赞同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及刘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押后新收费生效日期两者之间存在
直接关系。刘议员澄清他并不是因为议员接纳其要求才答
允采用一般的程序处理其条例草案。

刘健议议员表示,由于仍未就刘议员所提建议的政策事宜
咨询有关的事务委员会,此事应交回事务委员会处理。然
而,她对于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该草案一事,却
不表反对。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议员已通过各个
委员会运作的新安排,即政府当局或议员在向立法局提交
任何重要并可能引起爭议的建议前,应先咨询有关的事务
委员会。各项新安排同时适用于政府当局及议员提出的建
议。倘事先未有就该等建议咨询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则內
务委员会或财务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可决定应否将该等建
议转交有关的事务委员会研究。就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
订)条例草案而言,由于刘议员已决定不会在九六年二月十
四日立法局会议上一次过进行首读、二读及三读,因此,
该草案将会按照一般程序处理。该草案将会在九六年二月
十四日提交立法局,并在九六年二月十六日交由內务委员
会审议。届时,议员可决定以何种方式进一步处理该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在进一步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要求秘书
处发出通告,向议员阐释立法局辖下委员会的重订运作模
式。

(会后补注:一份题为「立法局辖下委员会的运作」的立法
局95-96年度第HB621号文件已于九六年二月五日发出。)

(g)议员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
段及三读

1995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负责上述草案的何敏嘉议员已发出
预告,表示将会在九六年二月十四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
论。

(8)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研究七项于九六年一月十日及两项于九六年一月
十七日分别提交立法局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提
交的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03号文件)

小组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于会议席上
提交的报告(附录IV),并告知其他议员她已发出预告,表
示会提出一项议案,以延长该七项于九六年一月十日提
交立法局的附属法例的审议期至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会议于下午六时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