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99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五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时 间 :下午四时五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者: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何承天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朱幼麟议员
    罗叔清议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秘书长法律顾问
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一)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助理法律顾问(二)
助理法律顾问(三)总主任(申诉部)
公共资讯总主任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总主任(事务委员会)(二)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由于內务委员会主席不在本港,副主席夏佳理议员主持是
次会议。

(1)通过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次会议
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8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土地测量(费用)规例》--已于九五年十月十八
日提交立法局,及《土地测量条例(1995年第28号)
1995年(生效日期)公告》-- 已于九五年十月十一日
提交立法局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代表何承天议员作出汇报。他告知与会
者,何议员表示对上述两项附属法例再无疑问。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两项附属法例。

(b)议员利益委员会的选举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请议员推选另一位议员取代莫应帆议员
。廖成利议员获得提名,并表示接纳。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宣布廖议员当选。

(c)布政司向立法局议员作简报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告知议员,布政司将于九五年十二月八
日举行第一次简报会。他请议员提出拟于是次简报会上讨
论的事项。刘慧卿议员建议在简报会中讨论下列事项:

  1.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度;及

  2. 香港政府辖下联络处的工作及其与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关系。

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

(3)九五年十一月二日提交立法局的附
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介绍法律顾问杜俊能先生予各位议员认
识。

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解上述文件,并请他们特别留意文件中
项目1、2及3的附属法例,该等法例关乎亚洲电视有限公
司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牌照续期事宜。

议员察悉该修订规例的生效日期应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
日而非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曰(见项目3第二段)。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业內人士对电视广播牌照年费由1,000
元大幅提高至超过100万元一事深表关注,她建议成立小组
委员会研究项目1至3的附属法例,其他议员表示赞成。下
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周梁淑怡议员、陈伟业议
员及刘慧卿议员。

议员同意支持报告所载其余项目的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5号文件)

议员察悉上述情况报告。

(5)根据立法局会议常规第42(3A)条转
交內务委员会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报

(a)刑事案件讼费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0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此条例草案旨在制定一项法例,以涵盖法
院在判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获得或缴付讼费方面所享权
力的有关事宜。此条例草案亦就刑事案件中「虛耗讼费」
的情况订定条文。

吴霭仪议员作出补充,指此条例草案对司法及法律事务带
来重要的政策问题。她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议员表示赞
成。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刘健仪议员、刘慧
卿议员、何俊仁议员及吴霭仪议员。

(b)1995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9号文件)

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解上述文件时表示,此条例草案旨在提
高《雇佣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所订的最高罚款额,并使调
整后的最高罚款额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所订明的罚款
级别相配合。政府当局所发出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已举
例说明若干有关罪行。由于法律事务部提出了一些意见,
政府当局已答允对草案的中文文本作出若干修订。

何敏嘉议员建议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罪行的详细资料,
以方便议员审议,其他议员表示赞成。议员商定将此项目
押后,留待日后始作决定。法律事务部将会就此草案再向
议员提交报告。

(c)1995年土地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号文件)

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解上述文件。议员同意支持上述属于技
术性质的条例草案。

(6)将于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事项

(a)问题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号文件)

议员察悉暂时编排了20条问题(六条要求口头答覆,14条要
求书面答覆)。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通知。

(c)政府动议

未接获拟提出动议的通知。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 1995年土地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2. 1995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3. 1995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告知议员,上述三项条例草案将于九五
年十一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并会在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审议。

(e)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1995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上同意支持上述
条例草案。

(f)「老年退休金计划」动议辩论--由李卓人议员
提出

由于李柱铭议员建议于九五年十一月八日的立法局会议进
行第三个动议辩论的议题(见下文第9(a)项)与此项目互有关
连,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要求李议员在此时向议员简介其建
议。

李议员表示,鉴于市民十分关注预备工作委员会法律小组
的建议,他认为立法局应尽快就此议题进行动议辩论。陆
恭蕙议员及何俊仁议员均已分别就此议题申请进行动议辩
论,而陆议员已有两次申请失败。李议员表示其原来的建
议旨在要求內务委员会批准何俊仁议员于九五年十一月八
日立法局会议上就该议题提出多进行一个动议辩论。然而
,考虑到部分议员就辩论时间所提出的意见,他拟修订其
建议,并提议于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立法局会议上进行辩
论。他已征询李卓人议员的意见,后者已获编配该次会议
的一个辩论时段。在获得李卓人议员同意腾出该时段后,
李柱铭议员要求內务委员会批准何俊仁议员取用李卓人议
员所获编配于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立法局会议上的辩论时
段,并让李卓人议员提出的「老年退休金计划」动议辩论
享有优先权。何议员所提动议的措辞已于席上提交(见附录)

助理秘书长(二)回应內务委员会副主席时表示,就九五年
十一月十五日立法局会议上所提动议发出通知的限期已于
九五年十月三十日届满。倘內务委员会接纳李议员的建议
,便须征求立法局主席的批准,免却何议员遵守发出动议
通知的规定。副秘书长告知议员,为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立法局会议的动议辩论而安排的抽签经已进行。由于周
梁淑怡议员已连续在三次抽签中落空,她将获分配九五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局会议的两个辩论时段的其中之一。
倘李卓人议员亦在该次立法局会议获优先编配辩论时段,
则不会为其他已接获的申请进行抽签。

刘慧卿议员表示,鉴于此事的情况特殊,她将会支持李柱
铭议员有关准许何俊仁议员取用李卓人议员的辩论时段的
建议。然而,她对于优先安排辩论时段予李卓人议员的要
求,则有所保留。数位议员对刘议员的意见表示赞同。

何俊仁议员建议稍后才对此事作出决定,使其可与未能出
席会议的李卓人议员进行磋商,其他议员表示赞同。

李柱铭议员稍后于会上告知其他议员,李卓人议员已同意
腾出辩论时段予何俊仁议员,并明白他将须从新轮候以待
编排另一辩论时段。

议员同意支持李柱铭议员的建议,让何俊仁议员于九五年
十一月十五日立法局会议上动议就「预委会法律小组废除
人权法的建议」进行辩论,以取代李卓人议员的「老年退
休金计划」动议辩论,并建议立法局主席免却何议员遵守
发出动议通知的规定。

(g)巿区重建政策」动议辩论--由涂谨申议
员提出

议员审悉涂谨申议员所提动议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提醒各议员,倘拟就上述动议提出修订
,须在九五年十一月八日截止限期前发出通知,而惯常的
发言时限及有关安排将予适用。

(7)预先就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
局会议举行的动议辩论给予通知

(a) 「失业援助」动议辩论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请议员参阅由陈婉娴议员所提动议的措
辞。

李家祥议员表示,上述动议的措辞似乎暗示,政府在总督
的施政报告中答允增加现时给予失业人士的综合社会保障
援助金额。这与卫生福利司所发表的声明不符,因卫生福
利司表示政府当局将不会考虑调高给予失业人士的综合社
会保障援助金额。其他议员亦表示有同感,并指出卫生福
利司在施政报告辩论中已明确地表达其意见。

陈婉娴议员察悉其他议员的意见,并表示会将其动议措辞
再作改进,于稍后再以传阅文件方式送交各议员。

(b)「监管煤气的供应及收费」动议辩论

议员审悉刘千石议员所提动议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告知有关的议员,就上述两项动议发出
通知的截止限期为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8)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立法局各事务委员会--职权
范围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82号文件)

议员通过18个立法局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9)其他事项

(a)建议于九五年十一月八日立法局会议上就「预
备工作委员会法律小组的建议」进行第三个动议
辩论

此事项已于讨论上文第6(f)项时获得处理。

(b)建议由內务委员会派遣代表团列席联合国禁止
酷刑委员会将于十一月中在日內瓦举行的听证会

涂谨申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其提交的文件,并表示联合国
禁止酷刑委员会(「该委员会」)将于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在日內瓦举行听证会,审议英国政府根据《禁止酷刑公约
》提交的报告中有关香港的部分。该报告已于上一届会期
提交立法局,并在最近再以传阅文件方式送交各新任议员
。他建议由內务委员会派遣代表团前赴日內瓦列席是次听
证会,并概括阐释其有关代表团职责范围的建议。他又补
充,谓上一届的立法局议员已就第2及3项职责达成共识。
关于第2项职责,即要求成立一个独立机构调查对警方的投
诉,有关此事的动议已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在立法局的辩论
中以32票对20票获得通过。至于第3项职责,即要求实行香
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一九九二年提出有关《1984年英国警
务及刑事证据法》的建议,周梁淑怡议员已在一九九三年
就此事提出动议辩论,结果动议获得立法局一致通过。

涂议员在回应內务委员会副主席时表示,由于他刚自海外
返港,因此未能更早向其他议员提出此项建议。他对于代
表团的人数及开支预算并无特别意见。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代表团的第1项职责颇为简单明
确,但新任议员或许对第2及3项职责的背景不大清楚。此
外,他明白政府当局对此事似乎有所保留。数位议员质疑
派遣代表团的用意及代表团能否有效履行第2及3项职责。
叶国谦议员表示,由于他对于有关建议的细节一无所知,
故不宜作出评论。刘慧卿议员表明会支持该等建议,但提
议內务委员会在派遣代表团之前,须先行达成共识。刘健
仪议员关注到,有关第2项职责的动议辩论的结果,能否
视为立法局的共识。

何俊仁议员表示,民政事务委员会已就此事进行讨论。该
委员会的成员大致上赞成內务委员会派遣代表团前赴日內
瓦。除列席有关的听证会外,代表团更可藉此机会向联合
国有关委员会各成员提供更多资料,协助他们了解香港的
状况。此举亦有助听证会顺利进行,因为在听证会进行期
间,联合国委员会的成员会向英国香港代表团提问。

再经一轮讨论后,议员同意将此事押后至下次內务委员会
会议始作出决定。民政事务委员会主席何俊仁议员答应为
各关注此事的议员举行一次简报会。何敏嘉议员建议秘书
处将全部有关文件,包括涂议员刚才提及的两个动议辩论
的详情,以传阅文件方式送交全体议员。议员察悉助理秘
书长(一)的意见,指第2及3项职责分别与保安事务委员会
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互有关连。

会议于下午六时零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