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30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时 间 :下午四时五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者: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詹培忠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陈荣灿议员
    蔡根培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秘书长(署任)
法律顾问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助理秘书长(一)助理法律顾问(一)
助理法律顾问(二)助理法律顾问(三)
助理法律顾问(四)助理法律顾问(五)
总主任(申诉部)公共资讯总主任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1)通过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上次会议
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48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1995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1995年道路交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黃伟贤议员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上述草案,
其他议员表示赞成。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审议委员会:刘
健仪议员、黃伟贤议员、张汉忠议员及叶国谦议员。

(3)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二十二日及
二十九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法律
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9、52及54号文件)

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解上述文件时表示,该等报告所载述的
附属法例大多是关于将各项商船法例本地化,并无涉及新
的政策事宜。

议员察悉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的事项,即倘有需要对该等
附属法例采取跟进行动,法律事务部会再提交报告,以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4号文件项目14是与调高收费有关。

倘若议员再无提出疑问,会议即会通过支持该等报告所载
述的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00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并知悉1995年肺尘埃沉著病(补偿)(修
订)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可以展开审议工作。

(5)将于九六年一月十日立法局会议处
理的其他事项

(a)政府议案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79G(9)条提出的
决议案--由律政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1号文件)

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解有关文件时表示,上述决议案是因应
1995年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在立法局上一年
度会期的工作成果而提出的。该决议案是关于各项技术性
步骤以实施为处境无助证人而订立的特别法庭程序,决议
案并无引进未为审议委员会审议的新政策事宜。他建议支
持该决议案,议员表示赞同。

(b) 条例草案-- 首读及二读

(i)1995年道路交通(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ii)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使用稅)条例草案


(iii)1995年稅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iv)1995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由何敏嘉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v) 东京三菱银行条例草案


东京三菱银行(附属公司合并)条例草案

(由李国宝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各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一月十
日提交立法局,并会在九六年一月十二日交由內务委员会
审议。

(c)议员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出的决议
案-- 由李永达议员提出

小组委员会主席李永达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并不认为香
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所建议的收费加幅有足够理由支
持,故建议提出议案以废除该命令。此外,议员亦察悉陈
鉴林议员将会提出另一项议案,调低若干收费的建议增幅

陈鉴林议员询问辩论该两项议案的先后次序,秘书长(署任)
回应时表示,根据《立法局常规》第69条,立法局主席可
参照英国下议院的行事方式及程序处理,意即倘若议员沒
有异议,便会就该两项议案一并进行辩论。按照处理与原
来文本有关的议案的惯常行事方式,李永达议员所提的议
案将先会提出及付诸表决,然后才轮到陈鉴林议员所提的
议案。

与会议员赞同就该两项议案一并进行辩论。

(6) 将于九六年一月十七日立法局会议
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21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规定以口头答覆,14项规定以书
面答覆)。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未接获拟提出议案的预告。

(d)「制订长远工业政策」议案辩论--由陈鉴林议
员提出

(e)「保障香港巿民的公民权利」议案辩论--由郑
家富议员提出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其他议员,倘拟修正上述两项议案,
须在九六年一月十日截止限期前发出预告。

(7)预先就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立法局
会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免签证进入英国」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杨孝华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b)「冻结政府、公营机构及私营公共事业机构的
收费和费用及公屋租金」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单仲偕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及修正案发出
预告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九六年一月九日及九六年一月十七
日。

(8)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研究1995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第5
号)规例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小组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已在九六年
一月四日会议上同意支持的士收费的建议增幅,因此无需
延长上述规例的审议期。载述小组委员会详细审议过程的
报告将会在稍后送交各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及刘健仪议员在回应司徒华议员时表示,的
士的租车司机及车主已同意待的士司机的收入稳定后,才
会调整租车收费。

(b)立法局人力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前往澳洲及
新西兰实地考察以研究处理就业方面的年龄歧
视问题的有关法例条文实施情况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446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成员李卓人议员告知各议员,是次前往澳洲及
新西兰考察是由政府当局发起的,藉以研究该等国家有关
处理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问题的法例条文。他表示考察团
的研究范围与事务委员会审议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问题的
工作有关,考察后须详细研究的事项稍后亦很可能会由事
务委员会跟进。联同政府当局进行考察可促进相互了解,
有助随后与政府当局讨论有关事项。

助理秘书长(一)回应何承天议员时表示,据政府当局所称
,在研究有关的海外法例后,认为澳洲及新西兰所采用的
法例条文最适用于本港的情况。郑家富议员亦认为该两国
在提供对年龄歧视的保障方面,相当先进,从考察当中可
得到借鉴。

支持此建议的议员表示,共同考察具成本效益,亦可让有
关方面的人士从不同角度了解问题。

周梁淑怡议员提出一项原则问题。她关注到议员应否参加
由政府当局举办的考察。陈鉴林议员赞同周梁淑怡议员的
见解,他质询今次联同政府当局进行考察,会否从此以后
成为标准做法,以及参加考察的议员能否就研究事项提出
客观意见。他认为有兴趣的议员应以个人身分参加考察。

数名议员表示,联同政府当局进行考察不会成为规范,而
內务委员会亦会根据个别情况予以考虑。

经一番讨论后,刘慧卿议员建议该考察团的成员应包括秘
书处职员,由其进行独立研究,以便议员再行审议,其他
议员表示赞同。

再经讨论后,出席的议员进行表决,以大多数意见通过让
议员参加考察的建议。

秘书长(署任)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可从预留供议
员往海外考察的款项中拨款作为考察团的经费。议员同意
参加考察的每位议员的费用预算不得超过31,000元,而整
个考察团的费用限额不得超过5万元。资料研究及图书馆
服务部将有一位职员陪同前往考察。

李卓人议员及黃钱其濂议员表示有意参加是次考察。

(c)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人权保障及
在一九九七年后向联合国提交人权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466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主席何俊仁议员向议员讲解上述议题,并促请
议员支持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即由內务委员会要求英国政
府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举行的下次周年
会议上,动议一项决议案。有关的决议案措辞拟稿载于附
录B。

李卓人议员作出补充,表示该决议案旨在就前预备工作委
员会所提有关人权法案的建议,以及在一九九七年后须根
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有关香港的报告的规定,表示关注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考虑是否支持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及
决议案措辞的拟稿。若议员认为适当,可在九六年一月八
日(星期一)英国外相与议员举行会议时提出此事。

杨孝华议员支持此议,但却质疑是否适宜由立法局草拟决
议案的措辞。他对拟稿提出若干意见。廖成利议员及陈鉴
林议员表示对决议案措辞拟稿有所保留。李柱铭议员认为
议员毋须过虑,因为决议案措辞只为供英国政府考虑而草
拟。数名议员亦认为,若无决议案措辞拟稿,则该建议亦
难以清晰表达。

何俊仁议员回应廖成利议员时表示,李卓人议员已按事务
委员会建议拟备决议案措辞拟稿,他本人认为该拟稿可以
接受。然而,事务委员会仍未有机会讨论该项决议案的拟
稿。

叶国谦议员不支持该建议。他认为所提的关注事项应直接
向中国政府反映,而非透过英国政府在联合国动议一项决
议案。何俊仁议员虽认同应与将来的主权国直接沟通,但
却表示现时建议所涉的不过是达成此事的渠道之一。

再经讨论后,出席的议员进行表决,以大多数通过支持该
建议及载于有关文件附录B的决议案措辞拟稿。李柱铭议
员又建议,议员如欲就决议案措辞拟稿提出修正案,应提
交內务委员会以待通过,其他议员表示赞同。

主席表示会向英国外相提供他本人与英国首相就一九九七
年后提交人权报告一事的通信函件副本及现时建议的详情

(9) 其他事项

建议在九六年一月八日与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
臣举行会议时提出的议题

议员同意按下列组别及次序向英国外相提出议题:

(1)英国国籍(由刘慧卿议员提出首项问题)
(a)(英国国籍甄选计划--英国应履行其道义责
任,根据该计划接纳更多香港人(由周梁淑
怡议员提出)

(b)英国公民身分(由刘慧卿议员提出)

(2)中英港关系(由陆恭蕙议员提出首项问题)
(c)中港关系(由李国宝议员提出)
(d)与筹备委员会的合作(由杨孝华议员提出)
(e)澄清英国对外交部、香港政府、联合联络
小组及筹备委员会各所担当职责的理解,以
确保香港顺利过渡(由郑明训议员提出)

(f)中英就合作事宜所达成协议的实施(由朱幼
麟议员提出)

(g)在香港设立临时立法会(由陆恭蕙议员提出)

(3)人权问题(由何俊仁议员提出首项问题)
(h)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
交有关香港的报告(由梁智鸿议员提出)

(i)人权保障,特别是有关威胁新闻自由的法律
的修订

(由刘慧卿议员提出)

(4)英国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
入境
(由陈鉴林议员提出首项问题)
(5)越南船民(由李鹏飞议员提出首项问题)
(6)在菲律宾被监禁的香港巿民区永祥及黃铨明
(由杨孝华议员提出首项问题)
(7)香港巿民区福雄(别名锺少雄)在中国被有关
机构扣留事件
(由李永达议员提出首项问题)

鉴于将要提出的议题数量众多,议员商定向英国外相提出
要求,延长会议时间十五分钟。秘书处会将议员的要求转
达总督府。

会议于下午六时二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