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10号文件
档 号: 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时 间 :下午三时五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詹培忠议员
    李家祥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朱幼麟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內务委员会秘书)
秘书长
法律顾问副秘书长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助理秘书长1
助理法律顾问1助理法律顾问2
助理法律顾问3助理法律顾问4
助理法律顾问5总主任(申诉)
公共资讯总主任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由于法律顾问杜俊能先生将会离开立法局秘书处,內务委
员会主席代表內务委员会全体成员,感谢其在秘书处服务
期间为议员提供专业水准的服务,并对其工作表现表示赞
赏。

(1)通过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次会议
的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36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郑明训议员表示其有出席上次
会议。除须在出席议员的名单上作出此项修改外,上述会
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在九六年七月四日与总督
会晤的情况

(i)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他曾与总督讨论非华裔少数族
裔人士的情况。总督交给他一份由当局所拟备、有关本港
少数族裔人士的估计人口的文件,据该文件所载,目前本
港约有8 000名少数族裔人士,其原籍裔系分类如下:印度
(40%)、巴基斯坦(18%)、葡萄牙(9%)及其他(33%)。总督已
承诺进一步与英国政府及工党接触,要求给予少数族裔人
士英国公民身分,倘若未能成事,则要求英国首相就其保
证他们可在一九九七年后前往英国定居一事向每名少数族
裔人士发出函件。

(会后补注:当局所拟备的文件于会议上提交,并在九六
年七月五日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96号文件送交议员
。)

(ii)英国下议院有关香港事务的辩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总督已答允敦促英国政府尽早举行
上述辩论。不过,目前情况显示,该辩论可能在秋季举行

(iii)有关法律及司法事务的跨境合作事宜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总督已就其先前代表內务委员会发
出的函件作覆,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将会跟进此事。

(会后补注:总督的覆函已于九六年七月五日随立法局95-
96年度第CB(2)1792号文件送交议员。)

(b)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署理布政司会晤的情

(i)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立法议程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于会议上提交的当局在九六年
七月四日发出的函件 (附录I),并请议员留意该函附件A及
附件B的两份清单,前者按重订的研究次序列载已提交及
将于七月十日提交立法局的政府条例草案,而后者则是已
提交立法局并须在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过成为法例的条例
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吴霭仪议员时表示,议员先前已同意
,即使顺应当局所提要求优先研究轮候名单上的若干政府
条例草案,研究议员条例草案的委员会的轮候次序亦不应
因此受到影响。今次的情况是,当局所建议的重订次序对
议员条例草案并无影响,因为轮候名单上并无此类草案。

吴霭仪议员及何俊仁议员建议要求行政署长就下述事项提
供资料,其他议员表示赞同:

--会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提交立法局的16条条例草
案(见该函最后一段)和必须在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过成为
法例的其他条例草案(包括关乎法律适应化及本地化的草
案)的详情;

--当局就附件A內政府条例草案所建议的研究次序的理由
;及

--附件B所列六条条例草案须在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过成
为法例的理因。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曾解释其不能提供有关下一会
期才提交的条例草案的资料,理由是在行政局批准可以提
交立法局之前,有关该等草案的资料仍属机密。不过,一
如过往数年,总督会在发表一九九六年施政报告时公布的
立法议程中,列明将会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提交立
法局的各项主要法例。尽管如此,內务委员会主席会向布
政司转达议员所提的建议。

(会后补注:內务委员会主席于九六年七月九日向署理布
政司提出此事。行政署长于九六年七月十二日发出的覆
函已在九六年七月十六日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76
号文件送交议员。)

(ii)在公众地方展示宣传物品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向署理布政司转达议员的建议
,即当局在推行有关的试验计划之前,除了考虑立法局议
员的意见外,亦须顾及使用者的意见。

(iii)财政预算案会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向署理布政司转达议员对三次
财政预算案会议日期的疑问。署理布政司答称,由于有复
活节假期的关系,两次财政预算案会议之间总会相隔一段
时间,若非在第一次与第二次会议之间,即在第二次与第
三次会议之间,当局不希望将相隔的时间安排在第二次与
第三次会议之间。

(c)在夏季休假期间委员会会议的安排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共有36名议员就秘书处所发出的通
告作覆,其中大部分表示在七月底至八月底此段期间不会
留在香港。他询问议员应否在夏季休假期间继续举行条例
草案委员会会议。

何敏嘉议员关注到如在夏季期间举行委员会会议,秘书处
的职员便不能休假。秘书长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
职员在合约首年赚取的例假如仍未放取,即会在合约第二
年终结之后丧失。由于会期內工作繁重,秘书处的职员通
常会在夏季期间休假。

考虑到夏季休假期间可供使用的会议室设施不足,议员是
否能够出席会议及秘书处职员有必要休假等问题,內务委
员会主席建议各委员会,特别是新成立的条例草案委员会
,尽量避免安排在八月份举行会议。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
同。

(d)减少废物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于九六年五月十七日通
过环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他其后按照该建议致函布政司
,而布政司的覆函已送交所有议员参阅。该事务委员会将
会按需要采取跟进行动。

(3)九六年七月三日提交立法局会议席
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已于
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7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留意上述报告所载的《稅务(符合资格的债
务票据)令》(项目2)。据有关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所载,
九广铁路公司日后可能需要在债务市场集资,作为未来发
展之用,例如兴建西部走廊铁路。

议员同意支持该报告所载各项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52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将有一个条例草案委员会在是次会议
提交报告。鉴于当局已重订研究政府条例草案的先后次序
(见附录I附件A),议员同意1996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
会可以展开工作。

(5)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
交进一步报告

1996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91号文件)

吴霭仪议员表示,由于当局并无完全解答其对最高法院条
例拟议修订的疑问,她会要求当局再作澄清。她建议押后
对上述条例草案作出决定,其他议员表示赞同。

(6)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
报告

(a)证人保护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9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在法律和政策方面均有重大
影响,特别是草案建议赋予政府官员法定权力,使他们可
以更改受保护证人的身分。吴霭仪议员建议成立条例草案
委员会研究该草案,其他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
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刘慧卿议员、涂谨申议员(李永达议
员表示涂谨员将会参加)、叶国谦议员及吴霭仪议员。

(b)199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8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的文件,并表示上述条例草案主
要涉及收取废物处置费用的事宜。就立法的目的而言,该
条例草案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法律顾问就该文件第5段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表示,条例草
案引进订立规例的权力,使环境保护署署长有多项权力,
包括可指定任何人代其收取任何费用或保证金。该等规例
将会以附属法例的形式订立,议员如不拟在现阶段成立条
例草案委员会,可在该等规例提交立法局后,于一段法定
时限內加以研究。

环境事务委员会主席谢永龄议员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表示,
事务委员会并无讨论该草案,因为该草案对政策并无影响
。谢永龄议员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草案,其他
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田
北俊议员、罗祥国议员、莫应帆议员、顏锦全议员及谢永
龄议员。

(7)将于九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会议处
理的其他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1026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
覆)。

(b)议案

(i)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出关于
《1996年旅馆业(费用)(修订)规例》的决议案--由周梁
淑怡议员提出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身为小组委员会主席的周梁淑
怡议员将会动议上述决议案,以废除有关的规例。他补充
,单仲偕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动议一项议案,以修正
当局就发出及续发牌照的费用所提出的建议,现在尚待立
法局主席批准将此项目列入议事程序表內。

(ii)根据《1917年至1993年香港皇室训令(第1及2号)》提
出关于《香港立法局会议常规》的决议案--由夏佳理议
员提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已于九六年六月二十一
日通过《会议常规》中文本的拟本,夏佳理议员将会以內
务委员会副主席的身分动议上述议案。

(c)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投设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

(ii)申诉专员(修订)条例草案

(iii)平等机会(种族)条例草案

(由黃钱其濂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iv)1996年地下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由单仲偕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v)1996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由单仲偕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除上述各条条例草案外,陆恭
蕙议员的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条例草案亦会在
九六年七月十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九六年九月二十日交由
內务委员会处理。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要求內务委员会考虑会否在是
次会议上成立1996年申诉专员(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因
为预期该草案将会在九六年七月十日提交立法局。在当局
就研究草案所建议的重订次序清单中(附录I附件A),该草
案现排在第三位。吴霭仪议员表示,当局须解释为何作出
如此异常的安排。

法律顾问告知议员,法律事务部是为回应当局的特别要求
而不按正常程序拟备有关的报告。由于该报告是在短时间
通知下拟备的,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向议员简介已载于立法
局95-96年度第LS192号文件內的条例草案目的,该报告的
中文本于会议上提交(附录II)。

內务委员会主席要求议员在是次会议上表示会否成立条例
草案委员会研究该草案。草案在九六年七月十日提交立法
局后,秘书处会发出文件,就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一事征
取议员正式的批准。

(会后补注:请参阅九六年七月十一日发出的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2)1842号文件。)

议员表示原则上同意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
加入:刘慧卿议员、李卓人议员、何俊仁议员及吴霭仪议
员。

(d)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i)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

(ii)1995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iii)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草案

(iv)航空保安条例草案

(v)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队(修订)条例草案

(vi)1995年建筑物(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vii)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

(viii)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ix)1996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x)1996年追加拨款(1995-96年度)条例草案

(xi)香港园境师学会法团条例草案

(由何承天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在上次会议上同意在九六年
七月十日恢复上述各草案的二读辩论。他告知议员,当局
已决定将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上文第(viii)项)押
后处理,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由于在九六年七月十日的立法局会议上,议员及当局就该
等草案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数量颇多,內务委员
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将会无经预告而动议一项
议案,如情况有此需要,在进行若干点名表决时将点名表
决钟声的时间由三分钟减至一分钟。其他议员对此议表示
赞同。

(8)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1996年旅馆业(费用)(修订)规例》小组委员
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01号文件)

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已于上次会议上作
出口头报告。

(b)1996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
会报告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表示,倘內务委员会予以
批准,条例草案委员会建议于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复该条例
草案的二读辩论。

何议员补充,该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赋权劳工处处长发
出敦促改善通知书及暂时停工通知书,并将不遵从上述两
种通知书订为罪行。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综述如下

  1. 条例草案委员会支持有关敦促改善通知
    书的建议;

  2. 关于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的程序,条例
    草案委员会认为应作出修改,规定在发
    出暂时停工通知书前,负责巡察的督察
    须首先当场向东主发出书面通知(而非只
    作口头通知),表明向他发出暂时停工通
    知书的意向,并指明导致发出该通知书
    的事项为何。当局虽然赞成拟议程序,
    但却认为沒有需要将该项安排纳入法例
    之內。因此,何议员会以条例草案委员
    会主席的身分,动议所需的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

  3. 当局会在其程序指引內加入一项指示,
    规定在进行巡察后,必须尽快发出暂时
    停工通知书,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
    不能超过24小时;及

  4. 关于就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提出的覆核
    申请,当局愿意让东主选择是否把其个
    案交由工业安全及健康委员会处理,以
    缩短覆核的时间。

何议员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的书面报告会在稍后送交各
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报告(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1)1782号文件)已于九六年七月九日随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2)1816号文件送交各议员参阅。)

议员察悉夏佳理议员已建议将一项新的条文纳入该条例草
案內,其作用是即使东主或承建商遵从敦促改善通知书,
亦不表示或不应被诠释为承认干犯了有关的罪行。由于夏
佳理议员不在本港,法律事务部仍等待他就拟议的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给予指示。

何敏嘉议员表示当局已就夏佳理议员的拟议新条文征询法
律意见,并表示不会接纳将拟议条文纳入法例中,因为此
举会削弱当局采取检控行动的权力。他希望获得更多有关
当局所得法律意见的资料。助理法律顾问1回应时表示已
将何议员所关注的事项向教育统筹司转达,后者承诺会给
予书面答覆。议员察悉,一俟接获有关的答覆,秘书处即
会将之送交各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有关的答覆载于上述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附
录IV。)

內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倘內务委员会作出建议,立法局
主席将同意批准在九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会议上就该条例
草案进行二读辩论,并将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所需
预告的限期,延长至九六年七月八日(星期一)下午五时。
议员同意向立法局主席作出上述建议。

(c)现行法例真确中文本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5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并代表內务委员会
对认证法例真确中文本小组属下各助理法律顾问所付出的
努力及其贡献,表示赞赏及感谢。

(d)立法局人力事务委员会报告--就机场核心计划
特别输入劳工计划的输入工人所涉及的劳资纠
纷的有关情况及其所引起的相关问题进行的研

一份载列事务委员会研讯所得的要点及建议的清单于会议
上提交(附录III)。

事务委员会主席刘千石议员表示,在进行研讯期间,事务
委员会先后举行了24次內部/小组会议及17次聆讯,共传
召34位证人作证,该等证人包括政府官员、输入外劳,以
及新机场计划总承建商及次承建商的代表。在研究过引致
牵涉逾2 500名机场核心计划输入外劳的连串劳资纠纷的起
因后,事务委员会已就处理输入劳工的申请事宜作出建议

刘议员表示,上述报告已于当日早上备妥供议员索阅,并
会于九六年七月十日会议上提交立法局。

刘议员又感谢立法局秘书处各职员,在事务委员会就上述
议题进行商议工作期间提供协助。

(e)民政事务委员会报告

--事务委员会对下述事宜的意见:

--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
第44条提交有关香港的第一次报告;及

--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有关香港的补充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2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主席何俊仁议员作汇报,并要求议员支持文件
第8段所载建议。

议员赞成通过有关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一次报
告及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补充报
告的意见书拟稿。议员又同意派遣內务委员会代表团前往
日內瓦,列席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及联合国人权事宜委
员会分别于十月初及十月底举行的听证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稍后将会建议派遣第三个代表团
前往日內瓦,列席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举行的听证会。此外,如英国下议院就
香港事务进行辩论,內务委员会亦会另派代表团前往伦敦
。考虑到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预算预留了40万元供议员
作海外考察之用,上述四个代表团的拟议预算开支如下:

(i)前往日內瓦的三个代表团 每个8万元

(ii)前往伦敦的代表团16万元

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关于上文第(i)项所述的代表团,建
议的预算开支足可资助两名议员乘搭商务客位。如每一代
表团有超过两名议员有意参加,则超逾该笔核准预算开支
的款项,须由各代表团成员分摊。

秘书长回应吴霭仪议员时表示,该笔40万元的拨款是根据
上一个财政年度所进行的访问活动计算出来的。倘议员认
为拨款不足够,秘书处可从其他方面抽拨款项,但有关的
服务便可能受到影响。

议员不反对各个代表团的建议预算开支。秘书处将会发出
通告,邀请有兴趣的议员参加该两个代表团,以列席联合
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及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的听证会。

(会后补注:议员可参阅于九六年七月九日发出的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807号文件。)

(9)其他事项

(a)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259号文件)

议员同意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下年度的成员选举于九六
年十月十一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举行。

秘书长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选举成员的方式载于有关
文件的附录。內务委员会主席认为,如有需要,可于选举
前在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再作讨论。

(b)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內务委员会暂定会
议日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11号文件)

议员审悉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內务委员会暂定会议日
期,而两次特别会议订于九六年九月二十日及九月二十七
日举行。

(会后补注:考虑到议员在夏季休假期间或会外出渡假,
內务委员会主席决定在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而非九六年
九月二十日举行內务委员会正、副主席的选举。)

刘慧卿议员建议在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最后一次立法局会
议结束后,于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加开一次內务委员会会
议。

吴霭仪议员询问总督是否已指定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
的终结日期,以及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即建议的內务委员
会最后一次会议的日期)是否已过了会期的终结日期。秘书
长答称,总督仍未指定下一会期的终结日期。

法律顾问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依他之见,內务委
员会暂定于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举行会议并无不合乎规程
之处,惟须视乎总督根据两份宪制文件采取何种进一步行
动。

司徒华议员询问在九七年六月二十八、二十九及三十日公
众假期期间,议员是否获准进入立法局大楼,法律顾问回
应时表示,立法局会一直存在至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午夜为
止,除非总督命令在该日前将之解散。他补充,他从未听
过政府提及解散立法局的事。据他理解,总督会一如以往
般指定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的终结日期。司徒华议员
表示,他曾在质询总督时间询问总督会否在九七年六月三
十日或之前解散立法局,而总督答称不会。杨森议员建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要求总督澄清此事,其他议员表示赞成。

(会后补注:司徒华议员曾于九六年四月十八日的质
询总督时间提出此事。)

议员同意暂定于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加开一次內务委员会
会议。

(c)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次官韩俊明先生代首
相作覆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次官的覆函。除给予退役军人
妻子及遗孀英国公民身分一事外,提出的其他事宜均无显
著的进展。他希望在英国下议院于不久的将来举行有关香
港事务的辩论时,立法局派出的代表团可与有关方面接触
,要求解决该等事宜。

李柱铭议员认为有关的答覆不能接受,尤其是关于「违反
《联合声明》」一事。他建议议员讨论应采取何种进一步
行动。

法律顾问回应议员时表示,函件中所提及的其中一项问题
是「违反《联合声明》」。內务委员会决定跟进此事,希
望取得更多有关英国首相及外相所发声明的资料,该项声
明是英国会透过一切现有的法律及其他途径,确保《联合
声明》得以履行。次官是次所作的答覆与先前给予议员的
答覆相同,他并无尝试回答议员所提出的任何具体问题。

刘慧卿议员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致函首相跟进此事,內
容大致如下,其他议员表示赞成: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及给予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待遇要
求英国政府提交一份清单,列出其就上述事宜所接触过的
国家。

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

重申议员认为英国应给予少数族裔人士英国公民身分的立
场,倘若不果,英国当局须致函各少数族裔人士,申明首
相所作的保证。

违反《联合声明》

表达议员不满首相未有就所提出的任何具体问题作覆,而
英国政府较早前就此事所作的答覆亦沒有作任何实质的回
应。

刘议员表示,该封函件亦应涵盖下述事宜:

  1. 再次敦促英国政府安排在下议院进行有
    关香港事务的辩论,俾能在辩论中提出
    及解决各项备受关注的事宜;及

  2. 表达议员关注到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所讨
    论的多项事宜仍未获解决。

(d)人口推算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环境事务委员会已于九六年七月三
日讨论人口估计及推算此议题。事务委员会察悉到了二零
一一年,当局推算本港人口将会超过800万,他们关注此数
字是否准确及有否将来自中国的移民计算在內。事务委员
会认为各决策科在策划其工作范围时,应将人口推算列为
考虑因素之一。此外,该事务委员会又同意向內务委员会
提出此事。內务委员会主席要求各事务委员会主席考虑与
各有关的决策科讨论此议题,并在有需要时向內务委员会
汇报。当局向该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将会送交各议员参
阅。

(会后补注:该文件已于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随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1)1711号文件送交各议员参阅。)

李永达议员告知其他议员,交通事务委员会、环境事务委
员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及房屋事务委员会将于
九六年七月十六日举行联席会议,讨论「全港发展策略检
讨」。

(e)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的建议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她拟于九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会议上建
议成立专责委员会,检讨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但由于
法律顾问指出任何专责委员会均须在会期终结时解散,她
建议将上述议题改于是次会议上研究,并要求內务委员会
通过授权小组委员会命令证人出席有关上述检讨的会议/
聆讯及出示有关的文件。不过,考虑到当局在上次立法局
会议上曾表示,有关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的检讨结果,
将于明年年初备妥,她最终认为由专责委员会负责此项工
作较为适当。因此,她撤回上述议题。周梁淑怡议员表示
,她会在下一会期建议成立专责委员会,检讨污水处理服
务营运基金。

李永达议员指出专责委员会的工作需有大量资源支持,议
员察悉其意见。

(f)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在马来西
亚吉隆坡举行的第四十二届英联邦议会会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立法局主席、黃秉槐议员及李华明
议员已同意出席上述会议。由于黃议员其后又决定不出席
,任何其他议员如有意出席上述会议,应于九六年七月十
二日或该日前知会秘书处。

(g)于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与印度尼西亚Aceh省
立法院议员会晤

內务委员会主席促请议员参与上述会晤。秘书处将会就
此事发出通告。

(会后补注:该份通告已于九六年七月九日发出。)

法律顾问向由区冯月明女士领导的即时传译主任致谢,感
谢她/他们在其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一直悉力以赴,为立
法局提供即时传译服务。

会议于下午五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