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78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时 间 :下午四时四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因事缺席者: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黃宜弘议员
    朱幼麟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秘书长
法律顾问副秘书长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助理秘书长(一)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助理法律顾问(一)
助理法律顾问(二)助理法律顾问(三)
助理法律顾问(四)公共资讯总主任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1)通过九六年二月二日上次会议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10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立法局辖下委员会的运作

议员察悉一份题为「立法局辖下委员会的运作」的立法局
95-96年度第HB621号文件已于九六年二月五日送交各议员

(3)九六年二月七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属
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2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并表示第4项附属法例是
关于调高与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程序有关的各项事宜
的收费。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当日缺席会议的夏佳理议员拟建议成
立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第4项附属法例。周梁淑怡议员提
议,其身为主席负责研究若干项土地注册费用规例的小组
委员会可将第4项附属法例纳入其审议范围,其他议员对
此议表示赞同。议员审悉该小组委员会将于九六年二月十
二日举行下次会议。

议员支持该报告所载余下各项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29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而1995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5年道路交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现可展
开工作。

(5)根据《立法局常规》第42(3A)条转
交內务委员会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报

(a)死因裁判官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5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落实法律改革委员会的
多项建议,并提出若干项重要的政策问题。他建议成立条
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该草案,议员表示赞成。下列议员
同意加入该审议委员会:梁智鸿议员、刘慧卿议员、涂谨
申议员、吴霭仪议员、顏锦全议员及黃钱其濂议员。

(b)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队(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4号文件)

法律顾问在简介有关的文件时请议员特别留意,按照现行
的安排,人民入境管理队人员须将被拘捕的人解往警署,
而根据条例草案所订的建议,管理队人员有权选择如何处
理被捕的人,毋须交由警方按程序处理。他建议成立条例
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该草案,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
意加入该审议委员会:周梁淑怡议员、刘慧卿议员、涂谨
申议员、叶国谦议员及吴霭仪议员。

(6)九六年二月十四日立法局会议处理
的尚待商讨事项

(a)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东京三菱银行条例草案

东京三菱银行(附属公司合并)条例草案

议员察悉上述两条已由李国宝议员提交的条例草案将于九
六年二月十四日恢复二读辩论。

(b)其他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在该次立法局会议上或会就周
梁淑怡议员所提有关下文议程第7(b)项的九项附属法例的
议案进行若干次点名表决,他征取议员的同意,让他提出
一项将各次表决钟声的时间缩短为一分钟的议案。各议员
赞同该项安排。为了让未有出席是次会议的议员得悉此事
,秘书处将会向全体议员发出通告,知会上述安排。

(会后补注: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74号文件已于九六年二
月十日发出)

涂谨申议员表示,鉴于部分议员提出意见,他会撤销其原
定于九六年二月十四日立法局会议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
条例》所提议案的预告。该项决议案将会在九六年二月十
三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上讨论。他会视乎讨论结
果如何,考虑是否在九六年三月十三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提
出该项议案。

(7)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研究1995年肺尘埃沉著病(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审议委员会提交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12号文件)

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主席梁智鸿议员简介上述报告,他告
知议员政府当局已答允会回覆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所提的
一项次要问题,即草案所订使所有在补偿计划下的肺尘埃
沉著病患者,无论其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如何,均可获得
2,100元(作为对伤痛和丧失生活情趣的补偿)的建议,其生
效日期可否追溯至该条例上次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作出修订
之时。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建议该草案在九六年三月十三
日恢复二读辩论,议员表示赞同。

(b)研究七项于九六年一月十日及两项于九六年一
月十七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37号文件)

小组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作出汇报。小组委员会建议
,除《商船(海员)(费用)规例》之下与外国海员有关的收费
项目外,根据其余各项附属法例提高收费的项目均应废除

周梁淑怡议员回应何承天议员时表示,当局提高签发职业
介绍所牌照(上述文件第17段)的理由是要收回全部成本。
小组委员会建议废除该项规例。

(c)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 条例草案审议
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的限额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39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向议员简介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在16个条
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小组委员会限额中,拨出一个名额专
供研究附属法例之用。

议员通过该项建议,并察悉虽然展开工作的条例草案审议
委员会最多只有15个,但如情况有此需要,可能会有超过
一个小组委员会同一时间运作。

(d)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在公众
地方展示宣传品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732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主席刘慧卿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文件,并
表示事务委员会察悉有现任立法局议员及其政党未经许可
而在公众地方展示政治宣传品这一当前问题。身为立法者
,各议员更应遵守现时须先经地政专员批准始可在公众地
方展示政治宣传品的规定。政府当局已向议员保证会检讨
在公众地方展示宣传物品的申请的处理程序,并对未经许
可展示宣传物品加紧采取执法行动。此外,当局又承诺于
一九九六年五月向事务委员会报告有关进展,而在此之前
,会考虑发信给各政党,特别促请他们拆除未经许可而在
公众地方展示的政治宣传品。

曾健成议员表示,由地政专员处理在公众地方展示宣传品
的申请需时甚久。身为民选议员,尤其是该等在九个新功
能组别当选的议员,在公众地方展示宣传物品无疑是与分
布全港各区的选民保持联络,以及通知选民他们的办事处
地址及所办活动的一种有效方法。

叶国谦议员支持曾议员的意见,并表示应考虑公众的利益
,而在公众地方展示宣传品是向公众散布消息的最实际可
行及所费不多的方法。

梁耀忠议员指出,有若干资料(例如议员的电话查询热线)
是不准在公众地方展示的。他表示,由于有关在公众地方
展示宣传品的现行法例是在很久以前制定,因此未能顾及
近年的政治及社会发展。鉴于现行法例沒有足够的规定,
政府当局实际上已容许未经许可在公众地方展示宣传品的
情况。

其他赞成梁议员见解的议员表示,现时有未经许可而在公
众地方展示宣传品的情况出现,应归咎于政府当局所采取
的繁复程序,而非议员刻意蔑视法律。

虽然陆恭蕙议员承认现行法例或许不合时宜,但她表示这
亦不可作为触犯法例的借口。她建议各议员应遵守法例,
等待政府当局推出改善措施。吴霭仪议员亦赞同此建议,
并告诫其他议员切勿就此事作出任何会向公众传达错误信
息的决定。

虽然单仲偕议员赞同在批准有关在公众地方展示宣传品的
申请时,其中一个考虑因素应为公众安全,然而,他询问
该等宣传品的內容又应否由地政专员检查。郑家富议员表
示,由政务专员出任批核人员或会更为适当。

陈伟业议员表示,立法局与政府当局已就此事磋商两年之
久,但仍未有多大的进展。有鉴于此,部分议员关注,倘
有关申请程序的改善工作一再拖延,将会侵犯发表意见的
自由。

有关刘慧卿议员就上述文件第7段所提的意见,司徒华议员
回应时表示,他不赞同在等待政府当局推出改善措施期间
,必须将现时未经许可而展示的政治宣传品拆除。部分议
员对此意见表示赞同。

议员同意有关此事的进一步发展应交由该事务委员会跟进
,并要求內务委员会主席向布政司提出下述事项:

  1. 政府当局应订立一套制度,以便加快处理有
    关在公众地方展示宣传品的申请,并制订批
    核该等申请的指引及准则;及

  2. 要求政府当局暂缓采取若干执法行动,包括
    发信给各政党,要求他们拆除现时在公众地
    方展示的宣传品,直至完成上文第(i)项所提
    述的工作为止。

(8)其他事项

(a)研究现行法例真确中文本小组委员会新成员
组合

议员通过郑家富议员加入成为小组委员会的成员。

(b)內务委员会就区永祥及黃铨明一案成立的代
表团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40号文件)

刘慧卿议员代表当时不在会议席上的代表团团长杨孝华议
员作出汇报。她请其他议员参阅有关的文件,该文件载列
自上次于九五年十二月八日向內务委员会作出汇报后的最
新情况,及代表团于九六年二月一日举行会议的结果。

议员通过代表团的建议,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再次致函菲律
宾总统及菲律宾首席法官,敦促他们加快该上诉案件的审
理程序。他们又察悉代表团将于三月份再次举行会议,检
讨当时的情况及策划下一步行动。

(c)行政局就烂角咀四十万伏特输电系统所作的
决定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有关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电」)烂角咀四十万伏特输电系统的背景资料。鉴于高
压电缆可能会对附近居民的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卫生事
务委员会及环境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两个事务委员会」
)自上一届立法年度开始,已就更改电缆线路的可行性,与
政府当局、中电及受影响的居民进行讨论。两个事务委员
会于九六年一月三十日举行的联席会议上,商定由两个事
务委员会要求直接会晤行政局议员,以反映他们对此事的
意见。然而,两个事务委员会的成员得悉行政局未待作出
与两个事务委员会的成员举行会议的安排,已于九六年二
月六日的会议上就此事作决定,他们对此表示失望。他就
应如何采取进一步行动征询议员的意见。

环境事务委员会主席陆恭蕙议员补充谓,出席九六年一月
三十日联席会议的政府当局代表及中电代表均知悉议员已
决定在行政局就此事作出任何决定前,向其提交意见书,
并要求与各行政局议员举行会议。此外,他们亦知悉由资
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拟备的意见书拟稿可约在一星期內
备妥。

助理秘书长(一)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告知议员,在九六
年一月三十日的联席会议后,立法局秘书处已告知行政局
秘书处有关两个事务委员会要求与各行政局议员举行会议
一事。

议员非常关注行政局不理会两个事务委员会提出有关举行
会议的要求而自行就此事作出决定。吴霭仪议员关注行政
局与立法局之间的关系,并要求向布政司提出此事。陆恭
蕙议员建议该份意见书拟稿发给两个事务委员会的成员置
评后,应再送交行政局,并要求与该局举行会议。此外,
议员亦应要求行政局重新考虑其所作的决定。

经一轮讨论后,议员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所提出的下述建
议:

  1. 由环境事务委员会主席致函行政局非官守议
    员召集人王䓪鸣议员,要求行政局议员与两
    个事务委员会的成员举行会议,并要求行政
    局重新考虑其于九六年二月六日所作的决定
    。此外,两个事务委员会所提交的意见书亦
    应送交行政局审览。
    (会后补注:该函件已于九六年二月十三日发出)

  2.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致函布政司及王䓪鸣议员
    ,转达各议员对行政局处理该事的方法的深
    切关注。

    (会后补注:该两封函件已于九六年二月十二日
    发出)

(d)香港-欧洲议会议员友好组织派遣代表团于九
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访问伦敦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关于议员要求代表团在访问伦敦期
间会晤英国首相及英国高级官员一事,代表团仍未收到回
覆,故会于九六年二月十二日(星期一)的会议上要求总督
给予协助。议员察悉此事。

会议于下午六时结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