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88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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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四时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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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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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詹培忠议员
黃震遐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郑明训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
法律顾问 | 副秘书长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助理秘书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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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1 | 助理法律顾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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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4 | 总主任(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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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讯总主任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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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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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九六年五月三日上次会议的
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26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i)本年度会期余下时间的立法议程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已要求布政司提供有关将会在本年度
会期內提交立法局的草案的资料,布政司答谓未能一如议
员所要求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因为有关的草案仍有待行政
局批准。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行政局迄今已通过10
条草案,当局打算于已编定在九六年五月十五日至六月五
日期间举行的立法局会议上提交该等草案。
(ii)预留审议附属法例的空额
布政司建议将预留审议附属法例的空额腾出,供审议条例
草案之用。考虑到审议委员会的工作进度,以及有必要预
留一个可供审议附属法例的空额,议员决定维持现行的制
度不变。
(iii)《会议常规》第20条规定公职人员发表声明事宜
刘慧卿议员建议与当局达致谅解,即公职人员应采取主动
,根据《会议常规》第20条就重要的事项在立法局会议上
发表声明。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时表示会向布政司提出此
事。
(b)杨海强个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已向布政司提出上述个案,布政司答
谓当局会以积极的方式处理该案。內务委员会主席又请议
员留意郑家富议员拟就《公共财政条例》在立法局提出的
质询,该项质询的措辞附载于是次会议的议程(第7(a)项)。
法律顾问回应梁耀忠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时表示,郑议员
提出该项质询有助澄清当局根据该条例给予赔偿的政策及
原则。当局在某一宗个案中引用此条例的有关条文,对先
前的其他个案并不具法律约束力,因为当局会视乎每宗个
案的个别情况而加以考虑。然而,藉首宗个案确立给予赔
偿的合理准则,是非常重要的。
吴霭仪议员表示,视乎当局对郑议员所提质询的回应如何
,她认为有关此问题的政策事宜应交由司法及法律事务委
员会讨论。刘慧卿议员建议将此问题交由有关的事务委员
会共同商讨。郑家富议员表示,保安科已负责统筹此事,
议员察悉此点。法律顾问表示,财务委员会亦会在此事上
担当一定角色,因为该个案涉及财政开支。
(c)刑事案件讼费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先前已同意支持上述条
例草案在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
,但当局其后决定押后恢复辩论的日期。
先前成立研究该草案的审议委员会的主席何俊仁议员表示
,当局要求与审议委员会再举行一次会议,商讨其修改后
的建议。
议员同意该审议委员会应再次展开工作,并在与当局的讨
论有结论时向內务委员会再行提交报告。
(3)九六年五月八日提交立法局会议席
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已于
九六年五月三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8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留意上述报告所载的项目1,该项目是与
调高处置化学废物的收费有关。议员同意支持该等附属法
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44号文件)
议员察悉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已完
成其审议工作,并同意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审议委
员会应展开工作。
(5)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
交进一步报告
(a)1996年博彩稅(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41号文件)
议员审悉有关的报告,并同意支持上述草案在九六年五月
十五日恢复二读辩论。
(b)1996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2号文件)
议员审悉有关的报告,并同意支持上述条例草案。
(6)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
报告
(a)1996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9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提出了重要的事项,故建议成
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该草案。此议获议员支持。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审议委员会:刘健仪议员、黃震遐议
员、李家祥议员及刘汉铨议员。
(b)1996年雇员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4号文件)
议员审悉有关的报告,并同意支持上述条例草案。
刘健仪议员告知其他议员她从处理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所得的经验。由于內务委员会已于九六年
五月三日决定支持该草案,当局随即在九六年五月六日作
出预告,表示会在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恢复
该草案的二读辩论,并在九六年五月八日通知各议员草案
恢复辩论的日期。由于草案已编定在九六年五月十五日恢
复二读辩论,议员倘拟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
九六年五月六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预告,因此,她必须要求
立法局主席批准免却所需的预告。
考虑到现行的规定是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七整
天前作出预告,议员同意,倘已有议员表示有意提出修正
案,当局应依照《会议常规》第42(3B)(d)条的规定,在12
整天前作出恢复辩论的预告。
(c)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6号文件)
议员察悉法律顾问将会就上述草案再行提交报告。
(7)将于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立法局会议
处理的其他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755号文件)
议员察悉郑家富议员已修改其质询的主题。
叶国谦议员代未有出席是次会议的张汉忠议员发言时表示
,张议员打算撤回其拟于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立法局会议上
就惩教署使用精神科药物的情况所提出的一项要求口头答
覆的质询,理由是保安事务委员会已于九六年五月六日讨
论此事。叶议员要求內务委员会同意如张议员撤回质询,
该项质询将不计算入其所提出质询的总数之內。
副秘书长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如张议员是从事务
委员会取得所需的资料,则其打算提出的质询可能会被裁
定为不合乎规程,因为《会议常规》第18(1)(k)条订明:不
得要求提供可取览的文件或普通参考材料所载的资料。
鉴于上述的情况,议员同意不视张议员为已在九六年五月
十五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提出一项要求口头质覆的质询,而
张议员可以在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提出另
一项质询。
(b)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i)1996年气体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ii)1996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iii)1996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iv)1996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v)1996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
(vi)1996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vii)1996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viii)1996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条例草案
(ix)1996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x)1996年博彩稅(修订)条例草案
(xi) 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九六年五月三日举行的会
议上同意支持上述各条例草案。刘健仪议员表示会就1996
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议员察悉此点。
(8)将于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754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
覆,14项要求书面答覆)。
(b) 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i)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100A条提出的决
议案--由保安司动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5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决议案。
(ii)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3、4及6条提出的
决议案--由工务司动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7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的报告。李永达议员建议成立小
组委员会研究上述决议案,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成。下列
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李永达议员、罗祥国议员、
李启明议员、顏锦全议员及单仲偕议员。
议员又同意要求当局将上述决议案押后至较后的立法局会
议始进行审议,以方便小组委员会的工作。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6年猫狗(修订)条例草案
(ii)1996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iii)1996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三条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五月
二十二日提交立法局,并会在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交由內
务委员会审议。
(e)「加强青少年公民教育」议案辩论--由罗叔
清议员动议
(f)「为残疾人士及老人提供半价一般医疗收费
」议案辩论--由李华明议员动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倘拟就上述两项议案提出修正
案,须在九六年五月十五日截止限期之前作出预告,而惯
常的发言安排将予适用。
(9)预先就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立法局
会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 「公务员政治中立」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司徒华议员动议的议案措辞。
(b) 「公平交易法」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罗祥国议员动议的议案措辞。內务委员
会主席表示,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告及提出修正案的截
止限期分别为九六年五月十四日及五月二十二日。
(10)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报告--对影响新闻自由的
法例进行的检讨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38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主席刘慧卿议员简介上述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该文件第6段所载,由事务委员会提出的建
议。內务委员会主席会就此事致函布政司。
(b)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提
交报告
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就审议委员会所提出
的各项关注事宜、当局所作的回应及其建议的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审议委员会各委员的不同意见及法律顾问的
意见等,作出口头报告。审议委员会建议于九六年五月二
十二日立法局会议上恢复该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一份载
述审议委员会商议过程的书面报告将会于稍后送交各议员
参阅。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倘拟就该条例草案提出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九六年五月十三日截止限期前作出
预告。
(11)其他事项
(a)1996年保安及护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陈鉴林议员所提交的文件及于
会议席上提交省览的保安司来函(附录)。该函件是寄交黃
伟贤议员的,因为他是较早前为研究根据《保安及护卫服
务条例》提出的决议案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的主席。
黃伟贤议员表示,对于准许上述条例草案在一次立法局会
议上完成首、二及三读程序一事,民主党成员表示有所保
留,但对于当局为解决陈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所采取的行
动则感到满意。该等行动包括加强宣传工作,并与各互助
委员会及业主立案法团接触以便在申请保安工作许可证方
面提供协助。当局又答应在管制保安及护卫服务业的法例
生效后首三个月內,不会对违例者提出检控,除非该违例
者屡次漠视当局所发出的口头劝谕及书面警告。
周梁淑怡议员汇报,陈鉴林议员已于九六年五月八日向保
安事务委员会简介该草案。当局的代表及保安及护卫业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该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当
时亦有出席会议。事务委员会对于是否支持该草案并无表
示任何意见。周梁淑怡议员补充,自由党既不支持在立法
局会议上一次过完成三读程序的建议,亦不支持该草案。
刘健仪议员就陈议员在其文件內所载的数据,向其他议员
提供最新的资料,并简略解释该管理委员会及当局所进行
的宣传工作。她认为让看守员知道他们必须在九六年六月
一日截止限期前申请许可证是很重要的。将管制法例的实
施日期押后六个月无甚作用,因为市民一般都会在最后一
刻才采取行动。
法律顾问回应廖成利议员时表示,检控政策会由当局决定
,故当局有权采取任何方法,例如在提出检控前先发出口
头劝谕或书面警告,只要所采取的方法能贯彻一致便可。
鉴于许多看守员仍未申请许可证,李卓人议员建议其他议
员支持该草案。他建议该草案在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立法
局会议上进行首读及二读,并于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立法
局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
刘慧卿议员表示,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应在立法局会
议上一次过完成三读的程序,该草案应按一般程序处
理。
议员察悉,按照一般程序,该草案于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提交立法局后,会在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交由內务委员会
审议。內务委员会届时会决定是否支持该草案抑或成立条
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审议该草案。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根据
《会议常规》第42(3B)(c)条,该草案能否于內务委员会会
议举行后,在接著的一次立法局会议上(即九六年五月二十
九日)恢复二读辩论,将须视乎內务委员会的建议为何及立
法局主席是否准许而定。
黃伟贤议员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当局证实,以邮递方
式寄交的许可证申请表,只要邮戳所显示的日期是九六年
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均会获得接纳。刘健仪议员表示,
申请人可将申请表亲自送交警务处牌照科或该管理委员会
的办事处,而她会查看有否其他接收申请表的地方。
陈鉴林议员听取其他议员的意见后,同意不再要求在九六
年五月二十二日立法局会议上一次过对该草案进行三读程
序。他希望在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
员会支持于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立法局会议上恢复该草案
的二读辩论。
(b)将于九六年五月十七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
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将于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下午四时在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举行会议。
(c)关于区永祥先生及黃铨明先生一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已收到菲律宾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词
。议员如对此感兴趣,可向秘书处索取有关的文件。
会议于下午五时四十七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