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71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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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四时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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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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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曾健成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
法律顾问 | 副秘书长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助理秘书长(一)
|
助理法律顾问(一) | 助理法律顾问(二)
|
助理法律顾问(三) | 助理法律顾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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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五) | 总主任(申诉部)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
(1)通过九六年一月五日上次会议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30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1995年领港(费用)(修订)令》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2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文件,该文件就上述命令提供更
详细的资料。他表示该命令与调高政府收费事宜无关,而
业內人士已同意有关费用的增幅。议员同意支持上述附属
法例。
(3)九六年一月十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属
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7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并指出项目9至14及项目16
所载的附属法例均与调高收费事宜有关。夏佳理议员建议
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此等附属法例,其他议员表示赞同。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夏佳理议员、黃震遐议
员、陈鉴林议员及叶国谦议员。
议员同意支持该文件所载余下各项的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38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情况报告,知悉连上文在议程第(3)项下所成
立的小组委员会在內,现已有16个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因此上周所成立的审议委员会及即将在下文
议程第(5)项下成立的审议委员会,均会列入轮候名单內。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各议员,布政司曾表示现时各个条例
草案审议委员会的工作进度似乎不甚迅速。尽管他明白到
审议委员会在研究草案时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但亦促请各
审议委员会主席加速进行审议工作,理由是未来将有更多
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他又会要求政府当局予以充分合作
。
(5)根据《立法局常规》第42(3A)条转
交內务委员会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报
告
(a)1995年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5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实施法律改革委员会所
提出有关放宽褫夺权利规则的建议,根据该规则,任何人
若非法杀人,事后不得因该人身亡而成为死者的遗产或权
益的受益人。英国已制定相若的法例,赋权法院在符合公
正的情况下,修改褫夺权利规则的效力。然而,此项酌情
决定权并不适用于谋杀案件。他建议议员对条例草案作更
详细的研究。
法律顾问回应刘健仪议员及吴霭仪议员时答允提供更多资
料,包括类似规则在其他国家的适用范围,以及该等适用
范围是否切合本港的情况。
议员同意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该草案,下列议员
同意加入:夏佳理议员、刘健仪议员及廖成利议员。
(b)1995年道路交通(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6号文件)
(c)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使用稅)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9号文件)
(d) 1995年稅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1号文件)
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解该三份文件时表示,上述三条草案同
与藉财政措施纾缓本港交通挤塞的政策目标有关。
刘健仪议员表示该等草案引起政策方面的问题,对公众有
广泛影响。她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该等草案
。法律顾问建议由同一审议委员会负责研究该三条草案,
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审议委员会:夏佳理
议员、刘健仪议员、李家祥议员、黃伟贤议员、陈鉴林议
员、陈荣灿议员、罗祥国议员及单仲偕议员。
(e)1995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3号文件)
议员察悉何敏嘉议员已把上述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由于即使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该草案,亦只有罗
祥国议员表示有意加入,因此并无成立审议委员会。因此
,负责该草案的议员发出预告后,即可恢复草案的二读辩
论。
(f)东京三菱银行条例草案
东京三菱银行(附属公司合并)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0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两条条例草案均由李国宝议员提交立法
局,该等草案旨在就有关的两间银行的业务转让事宜,以
及该两间银行的附属公司的业务转让事宜,作出规定。尽
管该等草案的英文文本在草拟方面并无问题,但法律事务
部需要更多时间审查其中文文本,然后再向议员提交报告
。
夏佳理议员关注该等草案能否为现时所有的帐戶持有人,
以及与该等银行已有合约安排的其他人士提供全面的保障
,法律顾问在回应时表示,法律事务部认为该等草案在此
方面已属令人满意,但他会与夏佳理议员跟进任何关注要
点的细节。议员察悉据李国宝议员所称,香港金融管理局
支持该等草案。
夏佳理议员建议押后对该等草案作出决定,以待法律事务
部再行提交报告。
(6)将于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事项
(a) 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52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规定以口头答覆,14项规定以书
面答覆)。
(b) 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i)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条提出的四
项决议案--由布政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4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文件,并表示该四项修订规则旨
在订立相类的程序性规定,以容许在根据该条例所进行的
各类刑事上诉中,除采用英文外,亦可采用中文。上述各
项决议案在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议员同意支持该等决议案。
(ii)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B条及《死因裁
判官条例》(第14章)第22A条提出的两项决议案--由律政司
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8号文件)
法律顾问告知议员,上述两项决议案是关于证人津贴,而
建议的津贴额亦符合先前财务委员会讨论的结果。该等决
议案在草拟方面并无问题。
议员同意支持该等决议案。
(d)「免签证进入英国」议案辩论--由杨孝华议员
提出
(e)「冻结政府、公共事业机构的收费和费用及公
屋租金」议案辩论--由单仲偕议员提出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其他议员,倘拟修正上述两项议案,
须在九六年一月十七日截止限期前发出预告。
(7)预先就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立法局
会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新移民政策」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罗致光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b)「影子政府」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刘慧卿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及修正案发出
预告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及九六年一月二
十四日。
(8)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议案辩
论的安排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40号文件)
秘书长请议员注意上述文件中文本第2段的第2行,应在「
举行」后加上「多过」两字。
內务委员会主席向议员简介上述文件,并就拟议的议案辩
论安排,征询议员的意见。
杨森议员表示,民主党各议员均支持该项建议,原因是有
关的安排提供灵活性,可让议员就时事问题进行辩论。
夏佳理议员表示,自由党各议员亦支持该项建议。然而,
他关注或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一位已获编配辩论时段的
议员,会抢先提出本由另一位仍未获编配辩论时段的议员
提出的议题。
张文光议员建议各议员应达致共识,不应容许有夏佳理议
员所描述的情况出现。他认为,虽然该项新制度可提供灵
活性,让议员辩论时事问题,但必须公平对待所有议员,
尤其是该等不属任何党派的议员。
刘慧卿议员指出,该项建议背后的精神是方便议员可就时
事问题进行辩论。只要规定已获编配的辩论时段不得转让
,夏佳理议员所描述的情况是可以接受的。
陈鉴林议员支持该项建议。然而,他关注就同一项议案提
出修正案的次数,并询问小组委员会在进行讨论时有否论
及此事。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有权就同一项议案提出修正案
。立法局主席有特权就各有关修正案是否与其针对的议案
有所关连,以及提出各项修正案的次序,作出决定。
再经讨论后,夏佳理议员建议修改张文光议员的建议,即
获编配辩论时段的议员,不应提出已由另一位议员提交的
辩论议题,除非已取得后者的同意。
大部分与会议员表决支持由张文光议员提出、经夏佳理议
员修正的建议。上述文件获得通过。
(9)其他事项
(a)点喚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的准则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立法局主席已通知研究议事程
序事宜小组委员会有关其点喚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的所采用
准则,旨在将质询时间规限在约一小时內。立法局主席会
给予该等提出补充质询次数最少,或其所关注的事宜与主
体质询的题目有关连的议员,优先提问的机会。
副秘书长在回应司徒华议员时表示,一份详载自本年度会
期开始,每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次数的最新一览表,已定
期以传阅文件方式送交各议员省览。
(b)议员对九六年一月八日与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
大臣举行会议的回应
(c)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有
关香港的报告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两份于席上提交的文件,分别
为议员与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外相」)举行会议的
纪录,以及罗致光议员就越南船民问题所提交的函件,并
询问议员是否需要采取任何跟进行动;如需要的话,则应
采取何种行动。
(会后补注:该次会议的纪录其后已分发给各位缺席是次会
议的议员,而罗议员的函件则载于附录。)
罗致光议员表示,外相在该次会议上告知各议员,越南船
民问题是香港的问题。虽然外相在翌日已软化其立场,但
他认为立法局应致函英国首相,要求澄清英国政府在越南
船民问题上的立场及所承担的责任。他拟提出的三项要点
均载于有关函件中。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该次会议纪录的第28页,该页
载述李鹏飞议员向外相指出有关准许越南船民进入本港及
宣布香港成为第一收容港的决定,是在一九七九年按照英
国政府的指令而作出的。议员同意应要求英国政府澄清此
事。詹培忠议员表示,同时亦应要求总督澄清香港政府对
此事的理解。
刘健仪议员告知议员,立法局 - 欧洲议会议员友好组织的
13人代表团将于九六年二月二十六至二十七日前往伦敦访
问。该代表团可要求会晤英国首相,讨论各项备受关注的
问题。
刘慧卿议员建议应要求英国政府澄清外相就英国公民身分
,以及预备工作委员会建议还原先前根据《人权法案条例
》予以废除或修订的六条条例的条文一事所作的回覆。她
认为外相的说法有部分与事实不符。
陆恭蕙议员表示已就下述两项事宜致函外相:少数族裔人
士的英国公民身分及中国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一事。由于外
相曾在会议中承诺考虑英国政府会否因中国政府在一九九
七年任命临时立法机关,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而在
国际法院对中国政府提出起诉,她认为此事应予以跟进。
此时,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注意议程第9(a)项所述的总
督覆函。议员赞同应向英国政府提出一九九七年后提交报
告安排的问题,以及有关英国在联合国就该事提出决议案
的建议。
再经一番讨论后,议员赞同司徒华的建议,即应以內务委
员会的名义分别致函下述人士:
- 香港总督,述及关于越南船民的问题;
- 英国首相,述及关于越南船民的问题;及
- 英国首相,述及有关下述各项事宜:
--英国公民身分
--临时立法机关
--人权
--区永祥及黃铨明事件
--区福雄(又名锺少雄)事件
议员又同意应要求英国首相与立法局 - 欧洲议会议员友好
组织代表团会晤。议员亦察悉总督建议在该代表团前赴伦
敦之前,先与其会晤。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将会拟备有关的函件拟稿,并在
发出该等函件前送交各议员审议。
会议于下午五时五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