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2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二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五)
时 间 :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明训议员
    朱幼麟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叔清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秘书长
法律顾问(署任)副秘书长
助理秘书长(一)助理法律顾问(一)
助理法律顾问(二)助理法律顾问(三)
助理法律顾问(四)助理法律顾问(五)
总主任(申诉部)公共资讯总主任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1)通过九五年十月十一日上次会议
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28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号文件)

(a)九五年十月十一日(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
期)提交立法局的附属法例

(b)九五年七月五日、十二日、十九日及二十
六日(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会期)提交立法局
的附属法例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并阐释议员审议附属法例
的制度。法律事务部已就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至十月六日
期间刊登宪报的105项附属法例,以及立法局上一届会期
结束前提交立法局的49项附属法例,拟备报告。后述49项
附属法例的审议限期经已延展至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的立法局会议。鉴于有待审议的附属法例数量庞大,以及
有一个代表团要求就1995年港口管理(货物装卸区)(修订)规
例(见该文件附录IIIc项目6)向议员申述意见,法律顾问建
议议员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等附属法例。

议员表示赞成。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夏佳理
议员、田北俊议员、陈鉴林议员、郑家富议员、廖成利议
员及顏锦全议员。

(3)九五年十月十八日立法局会议处
理事项

(a)问题

(立法局95-96年度第号CB38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暂时编排了20条问题(六条要求口头答
覆,14条要求书面答覆)。

(b)声明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尚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通知。

(c)政府动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尚未接获拟提出动议的通知。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 1995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2. 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

  3. 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

  4. 1995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5. 1995年气体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6. 1995年银行纸币发行(修订)条例草案

  7. 1995年建筑物(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8. 1995年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述各条例草案将于九五年十
月十八日提交立法局,并会在九五年十月二十日的內务委
员会会议上讨论。

(e)「非官方议员条例草案」动议辩论--由朱幼
麟议员提出

议员同意向立法局主席建议进行动议辩论时采用下列发言
时限:

发言时间
上限
提出动议的议员
在提出动议时发言及最后答覆15分钟
就拟议修订动议作答 5分钟
(总时间)
发言的其他议员(包括提出修订动议
的议员)
7分钟
已获准重订其拟议修订的措辞,以
修订某项于较早时业经修订的动议
的议员
另加3分钟

至于在立法局进行辩论时的发言先后次序,议员赞成沿用
以往的做法。议员如欲发言,除举手示意外,亦应按下“
发言讯号”按钮,以确保立法局主席点喚其发言。

议员审悉朱幼麟议员所提动议的措辞,以及李卓人议员拟
对该动议提出的修订,有关的修订于席上提交。

內务委员会秘书在回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提出进行辩论
的动议及修订动议的最起码通知期限分别为12整天及5整天
。至于对修订动议提出的修订,虽然立法局会议常规并无
规定就此类修订发出通知的期限,但以往的做法已在立法
局內务守则订明,此类修订的最起码通知期限为3整天。
尽管如此,立法局主席有权就此事作最终决定。

(f)「在本港鼓励推行全面教育及认识现代文化
(例如电脑文化)的重要性」休会辩论 由黃钱
其濂议员提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立法局会议常规订明,除非立法局
主席批准延长发言时限,否则议员合共只有45分钟时间在
休会辩论中发言。该段时间将会平均分配给拟就该项辩论
发言的议员,而提出休会辩论的议员最少可获五分钟发言
时间。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有意发言,应在九五
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一)正午十二时前通知秘书处。未能赶
及在截止限期前表明有意发言而仍希望届时可以发言的议
员,倘若该45分钟的时段仍有余下时间,或会由立法局主
席点喚在该时段结束前发言。

(4)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立
法局会议处理事项

(a) 问题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根据一向的惯例,议员在辩论
总督施政报告的立法局会议上只会提出要求书面答覆的问
题。议员察悉上述会议已暂时编排了20条要求书面答覆的
问题(该等问题已于席上提交)。

(b)致谢动议辩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每位议员的发言时间上限为15分钟
。倘议员因特殊理由拟于某日发言,须先行知会秘书处。

(5)其他事项

(a)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內务委员会暂定
会议日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0文件)

议员审悉本年度会期內务委员会各次会议的日期。

(b)修订立法局会议常规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号文件)

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解上述文件。议员通过载于该文件附件
的决议案拟稿,该决议案旨在对立法局会议常规作出若干
技术修订。议员又同意要求立法局主席免却在九五年十月
十八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提出该项动议所需的通知。

(c)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拟议选举方式
及任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12号文件)

秘书长向议员讲解上述文件,并概述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
会条例第9条所订该委员会的职能。议员通过该委员会成员
的拟议选举方式,并同意要求立法局主席批准豁免该项动
议所需的通知,使其可于九五年十月十八日的立法局会议
上提出。议员亦察悉有关的选举将于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举行。

议员重新确定上一届立法局內务委员会所达成的协议,即
八名当选的委员会成员必须能够广泛代表立法局內不同组
别的议员。

(d)立法局事务委员会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2号文件)

议员通过上述文件所载,有关成立18个事务委员会及表明
加入事务委员会为成员的各项安排。

冯检基议员建议,各个事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职位应按
比例编配给分属不同组别的议员,对此,其他议员一般认
为就推选正副主席的制度订定规则实有困难,现行由事务
委员会成员相互推选正、副主席的安排应予沿用。然而,
议员或可就此事达成共识。

內务委员会秘书在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各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选举正、副主席的会议均公开进行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下述各议项原本不在议程之內
,但基于紧急的理由,他同意将其列入议程之內。

(e)立法局会议厅的座位安排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26号文件)

秘书长请议员就上述文件所建议的座位安排发表意见。他
表示,倘拟议安排获得通过,有关工程可望于九五年十月
二十八日至十一月一日期间完成。

何承天议员表示另有建议,但需先作实地量度,以确定是
否可行。曾健成议员认为何议员的建议可行。议员同意秘
书处应与何议员及曾议员一起研究该项建议,并在征求立
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前,先征询各受影响议员的意见

(f)派遣代表团列席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听证
会的建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0号文件)

由于李柱铭议员当时不在会议席上,杨森议员代表李议员
讲解上述事项。他对于给予议员如此短的通知表示歉意,
并解释该事项何以如此紧急。他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该
文件建议派遣代表团列席于九五年十月十九至二十日在日
內瓦举行的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以下简称「该委员会」
)听证会。上述文件的中译本于席上提交(见附录)。

议员继而就该项建议发表意见。部分议员表示,由一个全
面直选产生的立法局派遣代表团前赴日內瓦列席该听证会
,以履行其照顾港人利益的责任,此点至为重要,特别是
此将是英国政府最后一次向该委员会汇报香港的人权状况
。此外,藉此机会向该委员会及国际社会发出清楚及明确
的讯息,表明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有关方面应在
一九九七年后继续提交有关香港人权状况的报告,此点同
样重要。由于上一届立法局的宪制事务委员会曾于去年十
一月派遣代表团列席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听
证会,是次派遣立法局代表团列席有关公民权利及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的听证会,实恰当不过。

部分议员表示,鉴于过去立法局在此事上一直意见分歧,
而议员又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內详加商议,因此,要求议
员就此项具爭议性的事宜达成共识会有困难。数位议员关
注该代表团的成员组合,以及其能否代表立法局內的意见
。一位议员表示,中国并非该等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故无
责任在一九九七年后就香港人权的状况提交报告。由关注
此事的议员以个人身分列席听证会,较派遣立法局代表团
前往更为恰当。一位议员提出另一项建议,即以內务委员
会的名义去函该委员会,反映议员的意见。

法律顾问在回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只有身为公民权
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成员的国家,才有责任根据该
国际公约向该委员会提交报告。

內务委员会主席在总结时表示,议员可用个人身分、事务
委员会、內务委员会或立法局成员的身分列席听证会。內
务委员会须决定是否正式派遣代表团列席听证会。

经过一轮讨论后,杨森议员建议以內务委员会的名义派遣
代表团。该代表团的职责应只限于监察由香港政府提交该
委员会的报告,及阐明內务委员会的意见,即有关方面应
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向该委员会提交有关香港人权状况的
报告。

內务委员会主席应何承天议员的建议,著令会议暂停五分
钟,让议员考虑上述建议。

(会议于下午四时三十分再次召开)

基于拟议代表团的职责将一如杨森议员所建议,与会议员
同意以內务委员会的名义派遣代表团前赴日內瓦。关于代
表团成员多少的问题,议员同意应具弹性,俾关注此事的
各个议员自由参加。

秘书长在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告知议员,秘书处已预留
400,000元,供议员由现时至一九九六年三月底期间作海外
访问活动之用。下述八位议员表示有意参加该代表团:刘
慧卿议员、陆恭蕙议员、郑家富议员、张汉忠议员、吴霭
仪议员、黃钱其濂议员及自由党的一位议员。

经过一轮讨论后,杨森议员建议拨款100,000元作为是次海
外访问活动的津贴,由代表团各成员摊分,其他议员对此
议表示赞成。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届时将派出一名职
员陪同该代表团。

(会后补注:张汉忠议员、吴霭仪议员及黃钱其濂议员其后
退出代表团,而自由党的杨孝华议员则加入。)

会议于下午四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