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23号文件
档 号: 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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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四时四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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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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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陈伟业议员
詹培忠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罗致光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
法律顾问 | 副秘书长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助理秘书长1
|
助理秘书长3 | 助理法律顾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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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3 | 助理法律顾问4
|
助理法律顾问5 | 总主任(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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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讯总主任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
(1)內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间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按照现时的做法,內务委员会是在
同日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的财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举行的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如该日并无财务委员会会议,则
內务委员会应于下午二时三十分开会,其他的委员会可安
排在內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举行会议。其他议员对此表示
赞同。
(2)通过九六年六月七日上次会议的
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53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3)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a)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在上次会议讨论上述草
案后,他曾与刘千石议员谈及其拟决定在条例草案委员会
完成研究工作前恢复草案二读辩论一事。鉴于此举会立下
不良先例,刘议员已同意撤回其恢复辩论的预告。因此,
条例草案委员会可继续研究该草案。
罗祥国议员表示,他原本打算对该草案提出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规定收费增幅如超逾通胀率,必须获得立法局
的批准。鉴于刘议员作出上述决定,他将要求条例草案委
员会讨论该等拟议修正案。
(b)条例草案的通过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建议条例草案委员会向內务委
员会提交报告时,采用较灵活的方法,务求有关的条例草
案可在本会期获得通过。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条例草案
委员会现已采用此方法,如有需要,会先由其主席向內务
委员会作口头报告,然后再提交书面报告。
(c)英国下议院有关香港事务的辩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据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的最新
消息,英国政府仍未编定在夏季休会之前辩论香港事务的
日期。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会监察事态的发展,并会
继续告知议员有关此事的消息。
刘慧卿议员建议由內务委员会主席致函英国政府,促请其
在夏季休会之前就香港事务举行议案辩论。如下议院举行
此辩论,则立法局应派遣代表团前往英国。
议员同意一如刘议员所建议致函英国政府。至于立法局派
遣代表团的建议,则应待获悉有关该辩论的更详细资料后
,才进行商讨。
(d)布政司简报会
议员同意要求布政司就其最近美国之行向议员作简报。內
务委员会主席将会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4)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会
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已于九六年六月七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6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报告所载第2项附属法例是关于离婚
新订程序中须缴付的费用,该等程序已藉通过决议案获得
立法局批准。议员同意支持上述报告所载各项附属法例。
(5)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66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由于法例对审议
期有所规限,为研究附属法例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须立即
展开工作。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将会讨论工作量增加对
秘书处所带来的影响。为应付增加了的工作量,秘书处会
考虑采取若干可行措施,例如聘用临时职员等。
李卓人议员对1996年建筑物(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的工作进度表示关注。黃秉槐议员回应时表示,条例草案
委员会只需再举行一次会议,即可完成草案的研究工作。
涂谨申议员汇报,1996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
草案委员会刚完成研究工作,并会在短期內向內务委员会
提交报告。
(6)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
交进一步报告
1996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9号文件)
法律顾问告知议员,1996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在草
拟方面并无问题。至于与1996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一起提交立法局的1996年牙医注册(修订)条例草案,香港
牙医学会刚交来一份有关该草案的意见书,该意见书已于
会议上提交(附录I)。
法律顾问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尽管该两条草案是
一起提交立法局的,议员仍可决定只支持其中一条草案而
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另一草案。至于该两条草案应否
一起恢复二读辩论,则由当局决定。
议员同意支持1996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內务委员
会主席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1996年牙医注册(修订)
条例草案,其他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同意加入该条例草
案委员会:梁智鸿议员、何敏嘉议员、陈婉娴议员及莫应
帆议员。
(7)将于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898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
覆)。
李家祥议员表示,他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在立法局提出一
项关于「西部走廊铁路」的质询。根据编配立法局质询的
准则,以往获编排质询次数最少的议员,将可较其他议员
优先获得编排。他本已获编定于九六年七月三日提出该项
质询,现得郑耀棠议员同意将其获编配于九六年六月二十
六日提出质询的空额转让给他,使他可提前于九六年六月
二十六日提出其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他希望內务委员会
通过上述拟议安排。
刘健仪议员告知其他议员,当局已于九六年六月十三日就
西部走廊铁路计划向交通事务委员会作简介。该事务委员
会已成立小组委员会,监察有关计划的进展,而小组委员
会已订于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第一次
会议。事务委员会亦已通过一项议案,要求九广铁路公司
立即停止批出技术研究合约。在此情况下,她建议李议员
考虑透过小组委员会索取所需的资料,而不是提出要求口
头答覆的质询。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根据《內务守则》,只要经內务委
员会同意,议员可不按既定次序提出质询。他请其他议员
注意,除刘议员所述成立小组委员会外,刘汉铨议员将于
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出一项要求口头答覆的相关质询,
以及立法局将于九六年七月三日会议上进行一项关于「西
部走廊铁路」的议案辩论。他表示,即使內务委员会赞成
李议员建议的安排,根据《会议常规》(第18(1)(l)条),李
议员可否提出该项质询,仍须由立法局主席决定。
李家祥议员表示,他已修改其原来质询的措词,以免与刘
汉铨议员即将提出的质询重覆。他和刘议员两人所提的质
询最好能同于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提出。
他曾尝试在交通事务委员会九六年六月十三日的会议上向
当局提出类似的问题,但却未能获得满意的答覆。
助理秘书长3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已有八位议员登记
于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会议上提出要求口头答覆的
质询。六个空额已按照登记质询的先后次序编配给议员,
在登记名单中,詹培忠议员及李家祥议员拟提出的质询分
占第七及八位。倘郑耀棠议员的空额转让给李家祥议员,
则受影响的就只有詹培忠议员。不过,詹议员较早前已知
会秘书处对该项安排并无异议。
叶国谦议员建议李议员可就刘汉铨议员同一议题的质询提
出补充质询。他补充,由于郑耀棠议员所提的质询与工业
安全有关,且近期发生多宗工业意外,议员应有机会就该
议题提出质询。
副秘书长及助理秘书长3回应议员时作如下表示:
- 倘郑议员撤回其质询预告而立法局主席裁
定李议员所提质询不合乎规程,则于九六
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只会有五
项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因为就质询作出
预告的截止限期已于九六年六月十三届满
;
- 倘郑议员在截止限期前撤回其质询预告,
他将不会被视为曾提出一项质询;
- 倘郑议员将其质询改为要求书面答覆的质
询,该项质询将按既定的程序处理;及
- 倘李议员的质询被立法局主席裁定为不合
乎规程,他将不会被视作曾提出一项质询。
由于郑耀棠议员同意将其质询空额转让给李议员,其他议
员对有关的安排亦无异议。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议案
(i)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提出的
两项决议案及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57(4)
条提出的一项决议案--由教育统筹司动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8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于九五年七月十四日通过成为法例的《性
别歧视条例》订明若干类别的性别歧视行为属于违法。该
法例亦订明若干例外情况,但该等例外情况在法例制定后
一年将期满失效,除非立法局藉通过决议案将宽限期再延
长一年。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7条提出的首两
项决议案并不具爭议性,因其旨在撤销若干与禁止雇用妇
女在工场及建筑地盘清理任何正在运作的机器的危险部分
有关的法定例外情况。法律顾问补充,根据《性别歧视条
例》第57(4)条提出的决议案,旨在延长《妇女及青年(工业)
规例》的宽限期。一如教育统筹司在其演辞拟稿所阐释,
当局需要更多时间检讨该等规例內的有关条文,包括与宣
布废除《国际劳工公约》其中一项规定有关的政治考虑因
素。
吴霭仪议员表示,当局应提供更多资料,以助议员研究有
否需要提出延长宽限期的建议。陆恭蕙议员表示亦有同感
。
法律顾问回应议员时表示,最佳方法是议员将其忧虑透过
小组委员会向当局提出。议员通过成立小组委员会,下列
议员同意加入:何敏嘉议员、陆恭蕙议员、陈婉娴议员及
吴霭仪议员。
(ii)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31条、《英国以
外婚姻条例》(第180章)第7条及《婚生地位条例》(第
184章)第3(4)条提出的三项决议案--由保安司动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7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各项决议案。
(iii)根据《香港皇室训令1917至1993年版本(第1及2号)
》提出的决议案--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已于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及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的会议上研究该项建议。与会者同
意,缺席的议员可于有关的立法局会议举行当日下午一时
前,向立法局秘书作出预告(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均可)
,撤回其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不然,该项质询将被视作
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他会以內务委员会主席的身分动议
该决议案,议员同意给予支持。
(iv)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3、4及6条提出
的决议案--由工务司动议
议员察悉,为研究上述决议案而成立的小组委员会,会于
会议的稍后时间作汇报。
(v)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第28条提出
的决议案--由保安司动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0号文件)
议员审悉于会议上提交的有关报告的中译本(附录II)。法律
顾问回应涂谨申议员时表示,上述决议案并无提出任何新
政策。议员同意支持该决议案。
(vi)根据《性别歧视条例(1995年第67号)1996年(生效日
期)公告》及《残疾歧视条例(1995年第86号)1996年(生
效日期)公告》提出的决议案--李卓人议员动议
李卓人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其于会议上提交的函件(附录III)
。关于《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若干条文的
生效日期,他表示有关附属法例的审议期,已由九六年六
月五日延展至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他将于九六年六月二
十六日动议一项修订有关附属法例的议案,作用是使该两
条条例的各项条文可于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开始生效。
议员注意到此议题并无纳入是次內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因为李议员仍未就修订有关的附属法例正式作出预告,而
作出预告的截止限期为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涂谨申议员表示,议员先前已同意各项重要的立法建议,
在提交立法局前,须先交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讨论。议员
所商定的制度亦应适用于附属法例的研究工作。他关注到
订于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会议上动议的部分议案,
事前并未咨询有关的事务委员会。法律顾问表示,在研究
附属法例时引用该商定的制度会有困难,因为附属法例的
审议是有法定时限的。刘慧卿议员表示,她虽然赞同商定
的制度有其长处,但却担心沉重的工作量会令事务委员会
不胜负荷。无论如何,议员如认为有需要,可成立小组委
员会研究有关的附属法例。
李卓人议员表示,虽然他未有正式咨询民政事务委员会,
但他所提出的决议案的效力,与由刘慧卿议员及陆恭蕙议
员所提出、并已由事务委员会讨论的议员条例草案的效力
相同。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6年追加拨款(1995-96年度)条例草案
(ii)专利条例草案
(iii)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iv)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草案
(v)1996年幼儿中心(修订)条例草案
(vi)1996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vii)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条例草案
(由刘千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第(i)至(vi)项草案将于九六年六
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交由內
务委员会研究 。至于第(vii)项草案,他表示刘千石议员已
告知他,该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七月三日提交立法局,而
非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i)刑事案件讼费条例草案
(ii)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iii)1996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iv)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
(v)1996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vi)1996年化学品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vii)1996年储备商品(修订)条例草案
(viii)1996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
(ix)1996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x)1996年消费品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xi)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由刘千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议员察悉他们已于九六年六月七日举行的上次会议上表示
支持第(i)至(x)项草案,而刘千石议员已撤回其就恢复上述
第(xi)项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所作出的预告。
(f)「雇员再培训计划检讨」议案辩论--由曾健成
议员动议
曾健成议员解释,鉴于近期发生多宗意外,他要求內务委
员会同意让其将其议案的题目,改为工业安全。
议员察悉,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的截止限期已于九六年六
月七日届满,而就该议案提出修正案作出预告的截止限期
为九六年六月十八日。倘內务委员会同意,根据《会议常
规》,內务委员会主席须就曾议员所提经修改的议案及就
该议案提出的修正案,要求立法局主席批准免却预告。
议员同意支持曾议员的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会就此向立
法局主席作出建议。
曾议员表示,在决定其议案的措辞前,他会与分属不同党
派的议员进行讨论。內务委员会主席要求曾议员尽快拟妥
其议案措辞,以便给予当局充分的预告。
(g)「落实一国两制」议案辩论--由李柱铭议员动
议
议员察悉李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倘拟就上述两项议案提出修正
案,须在九六年六月十八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预告。
(8)预先就九六年七月三日立法局会议
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西部走廊铁路」议案辩论
(b)「修改《基本法》」议案辩论
內务 委员会主席提醒各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
告及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及九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9)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
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10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刘千石议员已撤回其拟于九六
年六月二十六日恢复该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所作的预告,
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会继续研究该草案。
(b)《1996年水务设施(修订)规例》、《1996年郊
野公园及特别地区(修订)规例)》及《1996年除害
剂(修订)规例》小组委员会的进一步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68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代缺席的小组委员会主席李华明议员汇报
上述报告所载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议员察悉李华明议
员将会动议一项修订《1996年水务设施(修订)规例》的议
案。
(c)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3、4及6条
提出关于机电工程营运基金的决议案小组委员
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12号文件)
上述报告的中文本于会议上提交(附录IV)。內务委员会主
席代当时不在席的小组委员会主席黃秉槐议员作汇报,表
示小组委员会已决定不支持有关的决议案。
(d)《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排污费)(修订)规例》
及《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修
订)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小组委员会主席谢永龄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已于九六年
六月十一日举行一次会议,并会在九六年六月十九日举行
下次会议。他会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动
议一项将该等规例的审议期延至九六年七月三日的议案。
议员察悉他们如对该等规例提出修正案,须在九六年六月
二十六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预告。
(e)《1996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修订)
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陆恭蕙议员代当时不在席的小组委员会主席田北俊议员作
汇报,她表示受影响的工商业对提高处置化学废物收费35%
的建议均表示关注。香港总商会提出增幅只为20%的反建
议,而小组委员会则要求当局提供资料,说明香港总商会
所提建议在本年及未来十年对公共开支有何影响。有关的
资料一俟收到,即会送交全体议员参考。由于小组委员会
过半数成员支持该规例,田北俊议员将会以个人名义动议
一项将增幅由建议的35%减至20%的议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对该规例提出修正案,须在
九六年六月十八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预告。
(f)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
会及宪制事务委员会报告--有关司法及法律事务
的跨境合作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58号文件)
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和宪制事务委员
会于九六年六月四日举行联席会议,该次会议的主席涂谨
申议员表示,各事务委员会的成员均关注到,为中港两地
有关刑事、民事及商事设立法律架构,以便在法律及程序
方面进行合作的工作缺乏进展。
刘慧卿议员补充,由于此等事宜未能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
获得解决,当局应按照《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
将问题提交中英两国政府通过协商解决。她建议要求总督
提供协助,进一步与中英两国政府接触,以跟进此事。其
他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10)其他事项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
陆恭蕙议员向其他议员简介引致其于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及五月十三日两次致函內务委员会主席的事态发展情况。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其因应该两封函件所采取的行动
,各项行动综述如下:
一九九五年 十月中 |
预备工作委员会(预委会)法律小组宣
布其建议(将若干根据《人权法案条
例》经修订或废除的法例还原,以
及废除《新界土地(豁免)条例》及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
|
九五年十一
月十五日 |
一项关于反对预委会所提建议的议
案辩论获立法局通过。
|
九六年一月 五日 |
陆议员致函內务委员会主席,要求
內务委员会讨论预委会所提有关废
除《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
的建议。
|
九六年一月 十五日 |
宪制事务委员会及民政事务委员会
答应举行特别会议,征询非政府组
织对重要的过渡事宜的意见,并将
有关的意见转达筹备委员会(筹委会)
。该特别会议分别于九六年三月七
日及三月九日举行。
|
九六年一月 二十六日 |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內务委员会各
成员,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
委员会)已于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讨
论预委会的建议,并商定由立法局
主席以管理委员会主席身分致函中
国政府,解释成立管理委员会的背
景,以及表达职员对日后能否受雇
于立法局秘书处的忧虑。
|
九六年五月 十三日 |
立法局主席回应陆恭蕙议员在英联
邦议会研讨会上所提出的问题时表
示,他已去函中国政府,但迄今仍
未收到任何回覆,以及有决定不将
该函件送交议员参阅。
|
九六年五月 十三日 |
陆议员致函內务委员会主席,要求
将管理委员会主席发出的函件提交
內务委员会。
|
九六年五月 十三日之后 |
內务委员会主席与立法局主席和陆
议员商讨此事。立法局主席认为不
宜将该函件公开。为回应陆议员的
要求,此事项已纳入是次会议的议
程內。
|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內务委员会所作的任何决定对
立法局主席均不具约束力。由于內务委员会并非讨论陆议
员所提建议的适当场合,他建议将此事交由管理委员会研
究。
陆议员表示已收到立法局秘书处职员协商委员会主席于九
六年六月十三日发出的函件。该函件提到:「......正如管
理委员会主席曾公开表示,由于前预委会法律小组建议在
主权移交后废除《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职员对
此项建议深表关注,他因而致函筹委会秘书长,向中国政
府解释成立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背景,以及表达职员
对日后能否受雇于立法局秘书处的忧虑。我们认为公开函
件的內容不会产生任何有建设性的作用......会受到不良影
响的并非向公众作公开交代的原则,而是职员日后继续受
雇的前景......」。陆议员表示,除职员能否继续受雇的问
题外,她亦关注到立法局秘书处独立的问题。
秘书长解释,该函件的目的是要反映职员对此事的意见。
他重申,职员忧虑如此高姿态处理此事,可能会损害职员
继续受雇的前景。
吴霭仪议员表示,由于管理委员会已代表议员处理此事,
她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不将该函件送交议员参阅。
杨森议员表示,虽然他关注立法局秘书处独立的问题,但
他亦尊重职员对于陆议员的要求所表达的意见。他深信管
理委员会主席所发出的函件定能准确反映议员的忧虑,并
建议将此事交由管理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
李家祥议员表示,管理委员会及內务委员会是两个不同的
场合。由于议员先前已同意应由管理委员会处理此事,陆
议员提出的要求亦应由管理委员会研究。他又认为,议员
应体谅职员的难处,在公开的会议上讨论此事或许不太恰
当。
涂谨申议员赞同杨议员及李议员的意见。他补充,管理委
员会的成员应可查阅该函件。
陆议员表示,她亦相信管理委员会主席会准确反映议员的
意见。但她对于何以不能公开该封函件,表示难以理解。
她希望日后能以较佳的方法处理类似的事件,以避免引起
误解。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将陆议员提出的要求交由管理委员会
研究,议员对此表示赞成。
会议于下午六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