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48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
时 间 : | 下午四时
|
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
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詹培忠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蔡根培议员
刘千石议员
梁耀忠议员
莫应帆议员
单仲偕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
法律顾问 | 副秘书长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助理秘书长(一)
|
助理法律顾问(一) | 助理法律顾问(二)
|
助理法律顾问(三) | 助理法律顾问(五)
|
总主任(申诉部)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1)通过九五年十二月八日上次会议
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15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跟进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预备
工作委员会建议还原先前根据《人权法案条例》
予以废除或修订的六条条例的条文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375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三封分别致香港政府、英国政
府及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函件拟稿,函件內容已纳入九五年
十二月一日会议上杨孝华议员、陈鉴林议员及刘慧卿议员
所提出的意见。
民政事务委员会主席何俊仁议员表示,他对致函香港政府
及英国政府一事并无意见,但认为不宜致函已经解散的预
备工作委员会,议员可考虑有否需要在稍后阶段与筹备委
员会沟通。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议员通过该两封分别致香港政府及英国政府的函件拟稿,
并决定以內务委员会的名义发出有关函件。
(b)立法局会议上质询时间的长短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
于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与立法局主席举行会议时曾讨论上述
事项,并建议质询时间大约以一小时为限,而议员应以书
面答覆的质询以索取涉及统计数据的资料,且应避免提出
多项问题的质询及补充问题。他亦已要求布政司提醒各决
策科司级官员,对立法局的质询给予精简的答覆,并可以
附录形式提供有关的统计资料。
议员察悉何敏嘉议员的建议,即除了在质询时间之外,还
可透过其他途径向政府当局索取统计资料。刘健仪议员认
为议员在提出质询之前不应发言。
(c)1995年博彩稅(修订)条例草案
涂谨申议员表示正等待政府当局答覆其对上述条例草案的
查询。为了加快该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他建议成立条例
草案审议委员会,其他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
该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夏佳理议员、黃震遐议员、涂谨
申议员、黃伟贤议员及曾健成议员。
(3)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及九五年十二
月八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属法例法律顾
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5及LS44号文件)
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述以上报告,并请议员留意关于调高的
士收费的《1995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第5号)
规例》(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4号文件项目1)。
黃伟贤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规例。由于立法局
将于圣诞节及新年休会,他又建议提出一项将审议期延展
至九六年一月十七日的决议案,其他议员表示赞同。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周梁淑怡议员、刘健仪
议员、黃伟贤议员、陈鉴林议员、何俊仁议员及曾健成议
员。
议员察悉刘健仪议员建议小组委员会在明年一月初举行第
一次会议,助理秘书长(二)亦就此表示倘议员拟对该规例
提出任何拟议修订,须在九六年一月十日截止限期前发
出预告。
议员同意支持该两份报告所载的余下各项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24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
(5)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
交进一步报告
1995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7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有关文件旨在汇报上述条例草案中文文本
的技术事项,他建议各议员支持该条例草案。
黃震遐议员及李家祥议员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
究该草案,其他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审议
委员会:夏佳理议员、黃震遐议员、李家祥议员及郑家富
议员。
(6)根据《立法局常规》第42(3A)条转
交內务委员会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报
告
(a)1995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8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将现时的普通法罪行纳
入条例,订明为法定罪行,而有关条例草案在草拟方面的
进一步报告将会稍后提交。
李柱铭议员表示,当时不在会议席上的吴霭仪议员建议成
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该草案,其他议员均表赞同。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审议委员会:李柱铭议员、刘健仪议
员、张文光议员、刘慧卿议员、涂谨申议员、郑家富议员
、何俊仁议员及吴霭仪议员。
(b)1995年肺尘埃沉著病(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6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在提交有关报告后才接获由肺尘埃沉著病补
偿基金委员会呈交的意见书。对于上述条例草案建议将其
职能扩大至包括与康复有关的事宜,该委员会在意见书中
表示有所保留。鉴于情况有变,他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审议
委员会研究该草案,议员表示赞同。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审议委员会:梁智鸿议员、何敏嘉议
员、黃震遐议员、陈婉娴议员、叶国谦议员、罗致光议员
及李启明议员。
(c)1995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1995年道路交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3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各议员,当局并无就上述两条草案所
载的建议征询交通事务委员会及环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关于公众咨询的范围,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文件第9
段所载的內容。他表示该两条草案旨在建议订立严格的管
制措施,规管首次登记车辆(包括全新或进口的二手车辆)
所发出的噪音。然而,新措施并不影响现时已登记的车辆
。
由于当局并未征询有关事务委员会的意见,黃伟贤议员认
为应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会研究该等草案。
叶国谦议员提议先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审议该等建议,然
后才由议员决定是否成立审议委员会。
夏佳理议员建议留待下次会议才对该等草案作出决定,以
便有兴趣的议员再作考虑。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可自行决定
应否讨论此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內务委会主席告知各议员,现时已有16个条例草案审议委
员会及小组委员会,一旦腾出空额,1995年肺尘埃沉著病
(补偿)(修订)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即可展开。
(7)将于九六年一月十日立法局会议处
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80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规定以口头答覆,14项规定以书
面答覆)。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未接获拟提出议案的预告。
(d) 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995年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一月十日
提交立法局,并会在九六年一月十二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审
议。
(e)「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议案辩论--由陈
荣灿议员提出
(f)「检讨香港工业安全」议案辩论--由黃秉槐议员
提出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其他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及修正案
发出预告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及九六
年一月三日。
(8) 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研究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100A条
提出的决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16号文件)
小组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在上述报告第
14段就63项在有关入境事务的法例中所订法定罚款额提出
的建议。至于小组委员会关注与非法雇用劳工有关的罚款
一事,他表示政府当局已告知有关对付非法雇用劳工措施
的法例,将于明年一月中旬提交立法局。
议员同意支持小组委员会所提各项建议。
(b)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对影响
新闻自由的法例进行的检讨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373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主席刘慧卿议员简介有关事宜,并要求按上述
报告第8段的建议,由內务委员会致函政府当局。
刘议员在回应李柱铭议员时表示,报告第8(a)段应与第7段
一并审阅。事务委员会的意向,是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
其向联合联络小组所提各项建议的背景资料。
涂谨申议员请议员注意,上述报告中文本第8(b)段所提述
的「联合联络小组」应为「法律改革委员会」。他指出,
虽然保安事务委员会及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自一九九二至
九三年度起曾屡次提出要求,但政府当局却表示仍未是时
候披露有关《官方保密法》及《刑事罪行条例》中涉及官
方保密、叛国及煽动叛乱事宜的建议详情。然而,当局最
近表示,该等建议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提交联合联络小组
,并基于保密理由,拒绝议员所请披露建议的详情。由于
预料该等建议颇为繁复及甚具爭议,他认为当局应尽快向
立法局提供有关的资料,以便议员进行审议。他表示支持
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倘政府当局拒绝议员的要求,立法局
便应就此事进行议案辩论,让各议员表达意见。夏佳理议
员认为进行休会辩论便可达致此目的。
李柱铭议员、杨森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支持事务委员
会的建议。李议员又关注,一旦联合联络小组就此事达成
协议,议员便再无机会提出修改。
刘慧卿议员在回应夏佳理议员时表示,事务委员会并无考
虑要求政府当局就此事举行保密简报会。
刘慧卿议员询问,在政府当局并未就此事提供任何资料的
情况下,法律事务部可否提供协助,使议员可著手研究有
关法例,并将所达致的意见提交政府当局考虑。法律顾问
表示,法律事务部可透过提供实际的法律观点作出协助,
但议员提出的问题,则须由政府当局解答。
法律顾问在回应李柱铭议员时表示,任何人倘被著令向立
法局或其辖下委员会提供文件,根据《立法局(权力及特
权)条例》,该人可基于公众利益要求获得豁免。
陈鉴林议员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订明,香港特别
行政区应自行制定有关禁止任何叛国及煽动叛乱行为的法
例。立法局不能主动修订任何现行条例,除非透过提出议
员条例草案。关于各项已提交联合联络小组有关《官方保
密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的建议,他怀疑政府当局能否
披露议员所索取的资料,原因是联合联络小组的讨论內容
必须保密。他关注立法局如致函当局但未能达致任何成果
,会否因此而失去其公信力。
杨森议员、郑家富议员、司徒华议员及黃钱其濂议员并不
同意建议的做法会令立法局失去公信力。
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在席上付诸表决,结果有18位议员赞成
,五位议员反对。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该项建议获得通过
,他将代表內务委员会致函政府当局。
(c)研究《1995年渡轮服务(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
公司)(收费厘定)(修订)令》小组委员会作出口头
报告
小组委员会主席李永达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已于当日较早
时举行第一次会议。将上述命令的审议期延展至九六年一
月十日的议案,已于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立法局会议上获
得通过。由于內务委员会在九六年一月五日前将不会举行
会议,为方便议员在九六年一月三日截止限期前就修正上
述命令发出预告,小组委员会将于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举行会议后拟备报告,并于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交各
议员省览。
议员察悉,如有需要,內务委员会将会在九六年一月五日
的会议上讨论有关事宜。
(d)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缩短
点名表决钟声的时间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22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审阅小组委员会提出修订《立法局
常规》的建议,该建议目的是使议员可在预期需进行多次
点名表决的立法局会议上,无需发出预告而提出议案,藉
以将点名表决钟声的时间缩短至一分钟。
內务委员会主席在回应周梁淑怡议员就有关文件第4段所
提意见时表示,虽然小组委员会建议给予议员弹性,在某
些情况下可在立法局会议上无需发出预告而提出议案,但
议员亦应尽可能事先知会內务委员会有需要在某次立法局
会议上缩短若干次点名表决钟声的时间。
司徒华议员要求议员先在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表明其有意提
出一项缩短点名表决钟声时间的议案,以避免在立法局会
议上就所提有关议案进行辩论。
议员在会上随即讨论有关修订《立法局常规》,使缩短点
名表决钟声的议案可无需进行辩论的建议。部分议员认为
,该建议剝夺其就任何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的议案进行辩
论的机会,故并不适当。再经讨论后,內务委员会主席提
议议员通过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并予试行。其他议员对此
提议表示赞同。秘书处会在适当时间拟备所需的修订,供
內务委员会审议。
会议于下午五时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