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31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
时 间 : | 下午二时三十分
|
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
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者: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陈伟业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朱幼麟议员
梁耀忠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
副秘书长 | 署理法律顾问
|
助理秘书长(一) | 助理法律顾问(二)
|
助理法律顾问(五) | 总主任(申诉)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总主任(事务委员会)(一)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研究主任(二) |
|
(1)通过九六年二月九日上次会议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78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生物武器条例草案
涂谨申议员表示需要更多时间以便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
事项,其他议员同意押后至下次在九六年三月一日或三月
十五日举行的会议才对上述条例草案作出决定。
(b)烂角咀四十万伏特输电系统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关于行政局不顾事务委员会所提与
行政局议员会面的要求而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一事,他已
向布政司转达议员的意见。布政司回应谓双方显然缺乏沟
通,政府当局无意不理会立法局的意见,她会就此事书面
作覆。此外,內务委员会主席及环境事务委员会主席陆恭
蕙议员已分别就此事致函行政局非官守议员召集人王䓪鸣
议员。陆恭蕙议员在其函中提出若干事项,包括要求与行
政局议员举行会议。
(c)在公众地方展示宣传品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对于处理有关在公众地方展示宣传
品的申请的制度,布政司已答允加以研究,并会作出改善
。至于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暂缓采取针对个别议员未经许可
展示宣传品的执法行动一事,则仍有待布政司答覆。
(d)涂谨申议员建议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提出的决议案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及房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主
席何承天议员汇报,该两个事务委员会已于九六年二月十
三日举行会议。政府当局表示现正就市区重建事宜进行全
面检讨,涂谨申议员所提关于赔偿问题的决议案是该项检
讨的重要部分。该项检讨将于一九九六年中有结果,在等
待结果期间,政府当局认为纯粹提出改变补偿金额计算基
准的决议案,实属操之过急。此外,政府当局亦认为不宜
采纳涂谨申议员所提的建议,即以九万元的应课差饷租值
作为计算支付租戶补偿金额的准则。政府当局赞成采用一
个较为公平合理的方法,以循序渐进的方式,计算按级调
整的补偿金额。出席该次联席会议的议员并无就此事达成
共识,但认为有需要在內务委员会之下成立小组委员会进
一步研究该决议案。
夏佳理议员表示,若干组织已表示有意就此事表达其意见
。他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决议案,其他议员表示赞
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何承天议员、夏佳
理议员、李永达议员、涂谨申议员、陈婉娴议员及顏锦全
议员。
由于涂谨申议员表示会就九六年三月十三日提出的决议案
发出预告,其他议员同意该小组委员会应即时展开审议工
作。
(3)九六年二月十四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属法例法律
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7号文件)
署理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并表示项目(1)、(2)及
(4)均与调高收费有关。项目(1)及(2)分别建议提高天星小轮
及电车的游客纪念票收费。项目(4)是关于香港国际机场停
车场的各种收费,上次调整项目(4)所载的收费是在一九九
五年四月,而今次建议的增幅由14%至23%不等。
夏佳理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附属法例项目(4),其
他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夏佳
理议员、陈鉴林议员、陈荣灿议员、罗祥国议员及单仲偕
议员。
议员同意支持该文件所载其余各项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97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并察悉1995年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
(修订)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将会展开工作。
(5)根据《立法局常规》第42(3A)条转
交內务委员会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报
告
(a)1996年执业律师(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8号文件)
署理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在一九九七
年前确立一套本地的委任法律公证人的制度。该草案在草
拟方面并无问题。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告知其他议员,香
港法律公证人协会建议所有法律公证人均须为该协会会员
,但政府当局反对该项建议。由于该协会已致函她本人及
若干名议员,因此事务委员会已于上次会议讨论此事,并
决定就此事再向政府当局查究。
夏佳理议员询问该协会的建议是否违反人权法案,吴霭仪
议员回应表示此问题并非无法解决。作为执业资格的先决
条件,法例规定执业律师必须为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的成
员。
由于草案的建议在政策方面会有影响,何俊仁议员建议成
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该草案,在等待审议委员会展
开工作期间,事务委员会可就草案进行讨论。其他议员对
此建议表示赞同。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审议委员会:何俊仁议员、叶国谦议
员、刘汉铨议员及吴霭仪议员。
(b)1996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90号文件)
署理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提高保险人须持有
的已缴足股本最低款额,以及提高保险人就其一般业务而
须维持的偿付准备金款额。此外,该草案亦制订条文,限
制在业务名称中使用「保险」等词,以及提高罚款水平。
署理法律顾问回应夏佳理议员表示,据有关该草案的立法
局参考资料摘要所载,当局已咨询业內人士的意见,业內
人士均表支持。詹培忠议员表示对该草案并无意见,因为
业內人士并无提出任何反对。
由于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草案的草拟细节,并会在稍后再
向內务委员会报告,议员同意押后对草案作出决定,以待
法律事务部再行提交报告。
(c)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6号文件)
署理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使建筑
事务监督可更容易地处理私人楼宇的排水渠及污水渠所出
现的,可能会导致山泥倾泻及护土墙倒塌的问题。政府当
局已在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中解释,在一九九四年七月发
生观龙楼山泥倾泻事件后,当局制定了一套全面措施,以
改善斜坡安全。此项修订是该等改善措施的其中一部分。
在草拟方面,该草案并无问题。
何承天议员表示对新赋予建筑事务监督的权力感到关注,
并建议成立审议委员会研究该草案,其他议员表示赞成。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审议委员会:何承天议员、夏佳理议
员、叶国谦议员、顏锦全议员及曾健成议员。
(d)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91号文件)
署理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落实有关的建议,
就规管有关行业的运作,执法行动及保障稅收方面制定更
完善及具备最新资料的条文。
由于该草案会对主体条例作出重大修订,并在人权法案方
面有所影响,署理法律顾问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研究该草案,议员表示赞成。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审议委
员会:夏佳理议员、陈婉娴议员、顏锦全议员及单仲偕议
员。
(e)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9号文件)
署理法律顾问请议员注意四间公共巴士公司就上述条例草
案提交的意见书。
署理法律顾问回应单仲偕议员表示,按照草拟的条文,该
草案并无追溯效力,因为各巴士公司所收取的各级车费只
会在刊登宪报之日开始生效。
刘健仪议员表示,根据最近协定的制度,倘某条关乎改变
政策的草案事先未经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审议,即须交由该
事务委员会研究。她建议将草案中有关改变政策的部分先
交由事务委员会讨论,其他议员表示赞同。
刘千石议员表示,该草案无论如何亦须交由审议委员会研
究。其他议员同意成立审议委员会,并将之列入轮候名单
內。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审议委员会:刘健仪议员、陈鉴
林议员、陈婉娴议员、何俊仁议员、刘千石议员、罗祥国
议员、廖成利议员、单仲偕议员及谢永龄议员。
(6)将于九六年三月六日立法局会议处
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488号文件)
议员察悉九六年三月六日为第一次财政预算案会议,并无
编排口头质询在该次会议提出。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其他议员,在九六年三月六日的立法
局会议上,当财政司发表财政预算案后,立法局须审议多
项附属法例。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未接获拟提出议案的预告。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996年拨款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其他议员,当局将会在财政司发表财
政预算案后安排下列简报会:
- 库务司将于九六年三月一日(星期五)上午十
时三十分举行简报会,向议员简介一九九六
至九七财政年度开支预算草案。
- 财政司将于九六年三月八日(星期五)上午九
时举行简报会,向议员简介一九九六至九七
财政年度政府收支预算案。
署理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已发出预告,将会在九六年三
月十三日的立法局会议提出一项决议案。该项决议案的目
的,是要征取立法局的批准,授权政府在一九九六至九七
财政年度通过1996年拨款条例草案成为法例之前,可动用
部分的开支款项,此为一项每年惯常的措施。该项决议案
将会在九六年三月一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审议。
(7)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1995年气体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审议委
员会提交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63号文件)
夏佳理议员代表当时不在会议席上的审议委员会主席黃秉
槐议员作出汇报。审议委员会建议于九六年三月十三日恢
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议员表示赞同。
(b)研究八项于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一项于九六
年二月七日分别提交立法局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
会提交报告
小组委员副主席夏佳理议员汇报如下:
- 有关土地注册费用的五项规例
小组委员会部分成员仍未就此等规例有任何
立场,因此可能需要再召开一次会议。
- 《1996年渡轮服务(天星小轮有限公司)(收费
决定)(修订)令》
小组委员会同意废除上述命令。民主党的议
员会考虑提出一项议案,修订往来红磡至爱
丁堡广场渡轮服务的拟议月票收费。
- 《1996年架空缆车(费用)(修订)规例》
小组委员会同意支持上述规例。
- 《1996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费用)(修
订)规例》
小组委员会同意废除上述规例。
- 《1996年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费用)(修
订)规例》
小组委员会同意废除上述规例。
小组委员会将会向九六年三月一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
提交书面报告。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倘拟在九六年三月六日的
立法局会议上提出废除或修订上述任何项目附属法例的议
案,须在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截止限期前发出预告。由于
议员届时很可能会就该等议案要求进行若干次点名表决,
他建议提出一项程序议案,将各次表决钟声的时间缩短为
一分钟。
(c)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i)缩短点名表决钟声的时间--《立法局常规》的修订
拟稿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87号文件)
议员支持《立法局常规》的修订拟稿,该拟稿旨在实行上
述建议,而该项建议已获內务委员会通过,并曾两度在立
法局会议上试行。
(ii)处理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规定以口头答覆的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482号文件)
议员通过小组委员会所提出的下述各项建议:
--如某议员的名字在会议上被点喚时其不在场以提出质询
,且未有事先作好安排,则该项质询会被视为已予撤回;
--如某缺席的议员同意由另一名议员提出其质询,该项质
询是会以在会议席上提出质询的议员的个人名义纪录在案
。按照质询轮候制度的规定,缺席的议员,而非真正提出
质询的议员,则仍会被当作已提出一项口头质询。
议员察悉倘任何议员拟作出事前安排,必须在立法局会议
举行前,知会秘书处届时应以何种方法处理该项质询。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黃伟贤议员时,同意应与立法局主席
及布政司商讨有关获委派答覆质询的公职人员在需要作答
时如不在场的话,会有何种安排。
(iii)议员出席立法局及委员会会议的衣著守则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95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向议员简介有关的文件,该文件旨在咨询
议员会否考虑采纳其有义务予以遵行的衣著守则,即要求
议员出席立法局会议及委员会公开会议(星期六举行者除外)
时,男议员须穿著西装外衣和结领带,而女议员则须穿著
与此相配的服装。他表示,立法局主席已表明,倘有关的
衣著守则获得通过,亦应同时适用于紧急在周末举行的立
法局会议。
刘千石议员表示,在顾及议员均各有不同的工作环境及服
务对象,要求各议员遵行拟议的衣著守则实有困难。他个
人会在各次立法局会议(包括质询总督时间)及由其出任主
席的各次委员会会议遵行该项守则,但在其他的委员会会
议则并无此需要。他又反映一位缺席的议员的意见,指要
严格遵守拟议的守则会对该位需较多时间适应的议员,造
成许多实际困难。他希望在遵行该项衣著守则方面,会容
许有若干灵活性。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倘建议的衣著守则获得通过,亦只
会是议员有义务遵行的守则。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吴霭仪
议员时表示,文中第4段所提述的「非正式衣著守则」应为
「有义务予以遵行的衣著守则」。
数位议员认为建议的衣著守则并无必要,原因是该守则并
非强制执行,而且各议员现时的服装水平亦非不能接受。
何俊仁议员表示,立法局主席应有酌情决定权命令任何衣
著不得体的议员退席。李永达议员指出,即使《立法局常
规》沒有订明该项权力,立法局主席或可根据《立法局常
规》第69条,参照英国下议院的办事方式及程序处理。
署理法律顾问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立法局常规》
第69条订明:「本常规內未有作出规定的事项,须由立法
局主席决定立法局处理的方法及程序;如立法局主席认为
适合,可参照英国下议院的办事方式及程序处理」。然而
,立法局主席并无酌情决定权以衣著为理由,命令任何议
员退席,除非该名议员的衣著极不得体。根据《立法局常
规》第34(2)条,立法局主席或任何常设或专责委员会主席
可命令任何行为极不检点的议员退出立法局或委员会的会
议席。他在进一步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虽然《立
法局常规》并无予以明确订明,但立法局辖下其他委员会
主席亦可行使类似的酌情决定权。
李卓人议员表示,令人接受的基本服装要求应为整齐、清
洁及得体,而服装的款式并不重要。他的意见获得部分议
员赞同。
吴霭仪议员表示,该项建议的精神是让立法局主席或各委
员会主席可按照议员通过的衣著守则,就各次立法局及委
员会会议的服装水平,行使其酌情决定权。然而,观乎各
议员在会议席上所表达的意见,议员对于如何制订衣著守
则似乎仍未达成共识。
李永达议员及刘健仪议员建议小组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应否
透过《立法局常规》赋予立法局主席酌情权决定在立法局
会议厅內的衣著标准,正如部分海外议会赋予议长的酌情
决定权一样。
鉴于议员在此项建议上意见不一,內务委员会主席赞同小
组委员会与立法局主席进一步商讨此事。
(d)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审议根据《消除一切形
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的有关香港的第十三
次定期报告所得结论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818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主席何俊仁议员简介上述报告,并请內务委员
会通过该事务委员会向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呈交的
意见书,以及就其对于应否派遣代表团列席于一九九六年
三月三日及四日在日內瓦举行的听证会一事提出意见。他
表示,黃钱其濂议员已同意加入上述內务委员会代表团(如
获得通过成立的话)。
议员通过该份意见书作为內务委员会的意见书,并赞同派
遣內务委员会代表团列席该听证会。秘书处将会发出通告
邀请其他有兴趣的议员参加该代表团。立法局秘书处伦敦
办事处亦会派出一名职员陪同该代表团出发。关于代表团
的预算开支问题,应与上次前赴日內瓦代表团获发给的拨
款一样。
(会后补注:每位加入代表团的议员的预算开支不应超逾
二万元,而整个代表团的预算开支以十万元为限。)
李永达议员建议划一各议员海外代表团的预算开支,內务
委员会主席回应时赞同应要求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考虑
此项建议。
(8)其他事项
(a)內务委员会立场书拟稿--关一九九六年二月
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访问伦敦的议员代表团
所提出的事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06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载于附录I的立场书及两封载
于附录II英国外相的来函。对于英国外相在覆函中指越南
船民问题是香港的问题,亦是香港自行作出的决定,他对
此并不赞同。他已要求秘书处翻查立法局议事录以取得更
多背景资料,例如在立法局过往各次有关此事的议案辩论
中,政府当局对此事的反应为何,好让议员在认为有需要
时可再作讨论。
助理秘书长(二)建议在该份立场书拟稿內加入议员的立场,
即越南船民问题并非本港问题,而英国政府对于任何由香
港作出、并经其主权国英国批准的决定,均有责任。议员
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b)英国首相将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三日至 四日访问
香港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总督于九六年二月十二日接见前赴
伦敦的议员代表团时表示,英国首相拟于九六年三月四日
上午十一时十五分至下午十二时十五分在港与该代表团会
晤。
所有与会议员均赞同要求英国首相与各有意参与的议员会
晤,而该次会晤应在立法局大楼內公开进行。
內务委员会主席承诺会将议员所提出的要求向总督转达。
议员同意在下次于九六年三月一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
上才再商讨该次会晤的细节。
(会后补注:致总督的信件已于会后立即发出。)
(c)建议就九六年二月十日八仙岭山火事件进行独
立调查
周梁淑怡议员于九六年二月十五日发出的补充文件(已于
九六年二月十五日以图文传真方式送交各议员省览)于席
上提交(附录I)。
刘健仪议员代表缺席会议的周梁淑怡议员简介上述建议。
她表示,周梁淑怡议员所提要求总督委任独立人士负责调
查是次事件的建议,并不是要找出须为是次事件负责的各
方,而是要找出可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改善措施,并
提出建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各议员,政府已成立一个跨部门的调
查小组,而总督亦已拒绝作出独立调查的要求。
黃伟贤议员表示,保安事务委员会已于九六年二月十二日
的会议上商讨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的建议。事务委员会同意
待政府约在三月中完成有关的调查结果后,才进一步审议
该项建议。杨森议员表示,各政府部门似已就是次事件采
取各项及时和有效的跟进工作。至于该等或需作出进一步
改善的范畴,则留待各事务委员会自行向当局提出跟进。
何承天议员提醒其他议员,本港过去亦曾就类似的事件进
行独立调查,计有研究观龙楼塌泥事件的立法局专责委员
会,及由总督委任独立人士对兰桂芳惨剧进行的调查。
夏佳理议员指出,将独立调查与跨部门的调查相比较,前
者会有较高的透明度,且有助提高调查结果的可信性。
吴霭仪议员表示,是次事件与观龙楼塌泥事件及兰桂芳惨
剧的性质有别,原因是后两者或涉及人为疏忽。她倾向支
持毋须就是次事件进行独立调查的意见。她又敦促其他议
员考虑进行该项调查所涉及的资源问题,以及因生还者须
为调查作供而对其造成的影响。
何承天议员称在兰桂芳惨剧中并无涉及人为疏忽,叶国谦
议员回应表示,在该惨剧发生前,中西区区议会曾经提出
如在区內举办大型公众集会,或会出现人群失控的问题。
张文光议员建议其他议员在决定采取下一步行动前,先审
议政府即将公布的调查报告。无论如何,即使最终通过进
行独立调查,但调查工作亦须待一段长时间才能展开。他
的意见获得部分议员赞同。
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的建议(即要求总督立即指派进行独立调
查)于席上付诸表决,结果有两位议员支持该项建议,十五
位议员反对及三位议员弃权。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该项建
议不获通过。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梁耀忠议员所提交的文件,该
文件建议由各议员联署致慰问函予八仙岭山火受害者的学
校及家属。该文件已于席上提交(附录II)。
鉴于要在农历新年假期前集齐各议员的签名会有困难,而
该信件又必须尽快发出,因此,杨森议员建议由內务委员
会主席签署,代表各议员向该学校致慰问信。其他议员对
此建议表示赞同。
(会后补注:该信件已于会后由张文光议员代为送交该学校
。)
(d)就有关前往澳洲及新西兰实地考察以研究处理
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问题的有关法例条文实施情
况作出口头报告
李卓人议员汇报,他与黃钱其濂议员及秘书处一名研究主
任曾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七日期间共同前往
澳洲新南威尔士及新西兰实地考察。他们曾与下述机构的
代表会晤:
老年及弱能事务部*
反歧视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
雇主协会#
青少年法律计划#
奧克兰成人雇佣服务#
平等工作机会基金#
职工会委员会#
劳工处#
此外,黃钱其濂议员在新西兰期间亦曾访问种族关系专员
办事处。她就该次访问所提交的补充报告已于席上提交(附
录III)。
李议员表示,新西兰的年龄歧视法例在一九九四年才开始
实施。该项法例规定雇主如以年龄作为判断任何人的工作
表现或聘用的考虑因素,即属违法。举例而言,在职位申
请表上或面试期间不可作出年龄的提述;在招聘广告中不
可列出该职位所须的工作经验年数,而在这方面,报章便
成为检查的当局。总括而言,他作出下述结论:
- 所收到的投诉个案不多,主要的原因是很难
为年龄歧视提供证明;
- 制订法例的目的并不是要惩罚任何人,而是
教育大众。各个雇主机构均认为如在面试期
间采取开放的态度去拣选最适合的人选,最
终有助节省金钱。雇主为确保不会触犯有关
法例,他们已要求有关当局发出明确的指引
以作参考;及
- 由于人权委员会有责任调查各宗有关非法歧
视的投诉个案,并予以解决,因此,设立该
种委员会作为管理机关至为重要。
李议员表示,由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拟备关于是次考
察的详尽报告将会在三月初完成。
(e)九六年三月一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时间
议员审悉于九六年三月一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将于当
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开始。
会议于下午四时三十八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新南威尔士
#--新西兰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