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42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时 间 :下午四时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杨 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陈伟业议员
    詹培忠议员
    李家祥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家富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启明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內务委员会秘书)
秘书长
署理法律顾问助理秘书长1
助理法律顾问1助理法律顾问4
助理法律顾问5总主任(申诉)
公共资讯总主任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1)通过九六年五月十日上次会议的
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88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已同意加入研究1996年公司(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四位议员中的一位应为李家祥议员而非
李华明议员。除须作出此项修改外,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
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i)退役军人妻子及遗孀的英国公民身分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夏佳理议员表示,他已向布政司转达议
员对有关的非官方议员条例草案于九六年五月十日遭英国
下议院否决一事的震惊。布政司答谓当局已向英国外交及
联邦事务部提出此事,并会继续知会议员此事的发展。

刘慧卿议员表示,根据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09号文件
所载的最新资料,韦朗布勋爵将于本年六月初向英国上议
院提交一条非官方议员条例草案,该草案将会在七月中提
交下议院。她对上述安排并无异议,但建议敦促英国政府
尽快处理此事。此外,她亦曾与总督谈及此事,总督已于
九六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致函英国外相。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已分别致函英国首相及工党影子外交
及联邦事务大臣,指出英国政府应尽快提出一条政府条例
草案,倘有议员提出非官方议员条例草案,英国政府应竭
尽所能,使该条例草案在本年度会期內获得通过。

(ii)长远房屋策略检讨

夏佳理议员表示,內务委员会主席已按照內务委员会于九
六年三月一日所作的决定致函布政司,要求当局向房屋事
务委员会提供其提交长远房屋策略检讨督导小组审议的文
件。布政司已就此事作覆。

房屋事务委员会主席李永达议员表示,房屋司已建议作出
多项安排,以解决事务委员会所关注的事项。该等安排包
括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更多有关该检讨的资料,以及在公布
某份文件以咨询公众之前,就某些项目及建议向事务委员
会作更详尽的汇报。事务委员会将于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讨论当局建议的安排。

(iii)公职人员根据《会议常规》第20条发表声明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他已向布政司转
达议员的要求,即作为一项标准做法,当局今后应根据
《会议常规》第20条就重要的事项尽快在立法局会议上发
表声明。布政司答覆会考虑此事。

(b)1996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香港律师会在九六年五月十日
就上述条例草案提交意见书后,当局已撤回其就在九六年
五月十五日恢复条例草案二读辩论所作的预告。

署理法律顾问补充,一俟收到当局对该意见书的评论,法
律事务部即会再行提交报告。

(c)1996年保安及护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陈鉴林议员已决定不再就其议
员条例草案采取行动。

(3)九六年五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会议
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已
于九六年五月十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43号文件)

署理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并表示项目1至3均涉
及调高费用。

李华明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项目1,该项附属法
例建议由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调高各项水费。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如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便应将项目
1至3一同研究,议员对此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
小组委员会:周梁淑怡议员、李华明议员、陈婉娴议员、
张汉忠议员、罗祥国议员、廖成利议员及单仲偕议员。

(4)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99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研究刑事案件讼
费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已再次展开工作,很可能只需举行一
次会议。

(5)将于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其他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789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14项要求书面答
覆)。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其他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已取用杨孝
华议员所腾出的质询空额,而曾健成议员则重订其质询的
措辞。当局已获所需的预告,为该等质询准备答覆。

(b)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同意支持上述条例草案在九
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

吴霭仪议员表示,对于当局就草案第2(1AB)条建议的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她会寻求动议一项修正案,以澄清不
明确之处。然而,就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
出预告的截止限期(《会议常规》第45(2)条规定为七整天)
已于九六年五月十三日届满,而就修正议案提出修正案的
截止限期(《立法局內务守则》规定为三整天)则为九六年
五月十七日,因此,在前述情况下,她须要求立法局主席
准许免却所需的预告。

吴霭仪议员表示已就此事与立法局主席商讨,并以上述两
种形式呈交其拟议修正案,供立法局主席考虑。

署理法律顾问告知议员,就修正案提出修正须在三整天前
作出预告的规定只适用于议案,而非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

(会后补注:议员从九六年五月二十日发出的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3)817号文件获悉,立法局主席已根据《会议常规》
第45(2)条批准吴霭仪议员对该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

(6)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
报告

(a)兽医注册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45号文件)

署理法律顾问向议员简介上述草案的目的。他又请议员注
意一个关注团体对于执业资格此一问题的关注。他建议成
立条例草案委员会详细研究该草案,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
成。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梁智鸿议员、
黃震遐议员、陈婉娴议员、叶国谦议员、罗致光议员、莫
应帆议员、顏锦全议员及黃钱其濂议员。

(b)1996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46号文件)

议员审悉署理法律顾问所提交的报告,并同意支持恢复上
述草案的二读辩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倘于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立法局会
议上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则就该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作出预告的截止限期为九六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一)
。他会与布政司商讨就恢复草案二读辩论作出预告的问题

(7)将于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790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14项要求书面答
覆)。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未接获拟动议议案的预告。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ii)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草案

(iii)1996年牙医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iv)1996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v)1996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vi)199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

(vii)1996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各条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五月
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交由內务
委员会审议。

(e)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i)1996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ii)1996年雇员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上同意支持上述两
条条例草案。

(f)「公务员政治中立」议案辩论--由司徒华议员
动议

司徒华议员表示已修改其议案的题目,因该题目未能准确
反映其议案措辞的意思。

(g)「公平交易法」议案辩论--由罗祥国议员动议

罗祥国议员表示已重订其议案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倘拟就上述两项议案提出修正
案,须在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预告,而惯
常的发言安排将会适用。

(8)预先就九六年六月五日立法局会议
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斜坡安全」议案辩论

叶国谦议员表示已重订其议案的措辞。

(b)「增拨教育经费」议案辩论

张文光议员表示已重订其议案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告及提出修
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及九六年五月
二十九日。

(9)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环境事务委员会报告--减少废物问题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09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副主席谢永龄议员简介上述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该文件第7段所载,由事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会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10)其他事项

(a)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在马来西
亚吉隆坡举行的第四十二届英联邦议会会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秘书处发出通告后,只有李华明
议员回覆表示有意出席上述会议。由于共有三个名额,任
何其他有意出席该次会议的议员,可于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或该日前通知秘书处。

(b)就梁天伟遇袭一事发表声明

经內务委员会主席同意,刘慧卿议员在会上提出上述议题
进行讨论。

刘慧卿议员表示,她希望內务委员会因应新闻工作者的要
求,同意就资深新闻工作者梁天伟遭残酷袭击一事发表声
明。该份声明的拟议措辞已于会议席上提交省览(版本1)。
不过,在会前与数位议员讨论后,她拟修改声明的措辞,
以表达內务委员会担忧该事件对新闻自由及新闻从业员人
身安全构成负面影响(版本2)。

內务委员会主席要求各议员就刘慧卿议员建议內务委员会
发表声明及该声明的拟议措辞,提出意见。

吴霭仪议员支持刘议员的建议及版本2的措辞,因为她认
为带出新闻自由此一信息是很重要的。不过,她对于版本
1的措辞却有所保留,因为该版本只针对一宗个别刑事案件
,故所带出的信息有所不同。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虽然她同意社会人士对于该事件显然
感到震惊及关注,但她特别提醒其他议员,该次袭击事件
的动机仍未确定,而版本2的措辞却暗示事件是与受害人
的工作及新闻自由有关连的。她质疑以內务委员会的名义
发表该声明是否适当,并认为由个别议员发表声明或会更
为适当。刘汉铨议员亦有同感。

罗致光议员表示,虽然事件的原因仍在调查中,但此事对
新闻工作者的影响,从他们自事件发生以来所采取的行动
便可知一二。因此,他支持內务委员会按照版本2的措辞发
表声明。

支持內务委员会按照牌本2的措辞发表声明的议员,对吴议
员及罗议员的意见表示赞同。

李华明议员指出,版本2的措辞所带出的额外信息绝对无害
,因为这只是用作表达议员担忧此事对新闻自由及新闻从
业员的影响,并无任何其他意思。

司徒华议员建议略作修改,以改善版本2的措辞(版本3)。

郑耀棠议员原则上支持刘议员的建议,但提议再行拟定声
明的措辞。署理法律顾问亦建议删去声明中第四行的「警
方」一词。经重订的声明措辞(版本4)获得议员一致通过。

(会后补注:--声明的版本1至4的措辞载于附录。
--版本4的措辞已于会后立即以內务委员
会的名义发给各新闻机构的编辑。)

会议于下午五时零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对梁天伟遇袭事件的声明

版本1

日前资深新闻工作者梁天伟遭遇残酷的袭击,本委员会对
此深表震惊。对行凶者肆无忌惮,使用如此残忍的手段进
行袭击,本委员会予以强烈的谴责。除祝愿梁天伟早日康
复外,本委员会促请政府及警方采取一切有效行动,进行
彻底调查,并尽一切努力缉拿凶徒归案。

版本2

日前资深新闻工作者梁天伟遭遇残酷的袭击,本委员会对
此深表震惊,并担忧此事件对新闻自由及新闻从业员人
身安全构成严重负面影响
。对行凶者肆无忌惮,使用如
此残忍的手段进行袭击,本委员会予以强烈的谴责。除祝
愿梁天伟早日康复外,本委员会促请政府及警方采取一切
有效行动,进行彻底调查,并尽一切努力缉拿凶徒归案。

版本3

日前资深新闻工作者梁天伟遭遇残酷的袭击,本委员会对
此深表震惊,并担忧此事件对新闻自由及新闻从业员人
身安全造成威胁
。对行凶者肆无忌惮,使用如此残忍的手
段进行袭击,本委员会予以强烈的谴责。除祝愿梁天伟早
日康复外,本委员会促请政府及警方采取一切有效行动,
进行彻底调查,并尽一切努力缉拿凶徒归案。

版本4

日前资深新闻工作者梁天伟遭遇残酷的袭击,本委员会对
此深表震惊。这一件事件的发生,无疑对从事新闻工作
者构成威胁,更担心因而妨碍新闻自由
。对行凶者肆无
忌惮,使用如此残忍的手段进行袭击,本委员会予以强烈
的谴责。除祝愿梁天伟早日康复外,本委员会促请政府及
警方采取一切有效行动,进行彻底调查,并尽一切努力缉
拿凶徒归案。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