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66号文件
档 号: 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七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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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四时三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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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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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朱幼麟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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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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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书长(一)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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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二) | 助理法律顾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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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四) | 总主任(申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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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讯总主任 | 总主任(事务委员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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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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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九五年十一月十日上次会议
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2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任命议员利益委员会主席
议员通过推选刘健仪议员为该委员会主席,以待立法局主
席任命。
(b)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3)条
提出的决议案
夏佳理议员表示,他对上述各项决议案再无疑问。
议员同意支持该三项政府当局将于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提出的决议案。
(c)分发政府报告及刊物予各立法局议员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他已将议员关注较传媒迟收到
政府报告及刊物一事转知布政司。布政司表示会确保如不
能预早将有关的政府报告分发予立法局议员,亦会安排在
同一时间将该等报告分发予议员和传媒。
关于当局在该天早上就首席大法官对《人权法案条例》的
意见所发表的新闻稿,何承天议员及另外数位议员表示,
由于他们沒有及时收到新闻稿,故未能就传媒的查询作出
回应。
公共资讯总主任表示,政府新闻处于当天早上十一时以电
子邮递将有关的声明发给立法局秘书处,但事先沒有知会
秘书处。她的办事处约在当天午膳时间才知悉该项信息。
鉴于时间所限及考虑到议员将会在当天下午出席财务委员
会会议,故安排将该声明的覆印本放置在前厅之外。
议员同意立法局秘书处今后须视乎有关的情况及事件的紧
急程度,将政府所发放的新闻稿以图文传真送交议员,或
将新闻稿在立法局会议厅席上提交。此外,亦须要求政府
当局今后就发放重要的新闻稿预先知会立法局秘书处。
(d)內务委员会就区永祥及黃铨明事件派遣代表团
事宜
代表团团长杨孝华议员请议员参阅有关的文件。他表示一
俟接获菲律宾有关当局的回应,即会知会各议员。
杨议员建议,由于报章报导总督将于下月某段时间前往菲
律宾访问,立法局应请总督届时向菲律宾总统提出此事。
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內务委员会主席将会透过布
政司转达议员此项要求。
谢永龄议员及叶国谦议员告知与会各议员,菲律宾第一夫
人将于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访问香港,为一个海外家庭
佣工中心主持开幕典礼。议员回应此事时同意由黃钱其濂
议员及杨孝华议员决定应否安排代表团与第一夫人会晤。
(e)研究《1995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3号)规例》
小组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汇报,政府当局指出建筑专业
人士及承建商注册制度的运作成本应约为300万元,而非
其较早时所称的2,200万元。因此,小组委员会各成员对
提高收费9%的建议有所保留。小组委员会已要求政府当
局考虑撤回该规例,否则小组委员会会动议废除该规例
。议员通过小组委员会所达致的结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要求政府当局就一项涉及调高收费及
收回成本原则的附属法例提供成本分析的资料,议员表示
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将会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3)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的
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5号文件)
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解上述文件。议员同意支持该文件所载
各项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42号文件)
议员审议上述情况报告。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各议员,因未足法定人数而取消会议
不但白费有关人士的时间,更属浪费资源,为避免此种情
况,议员今后应设法出席有关委员会的会议。他亦提醒议
员应避免安排两个委员会的会议在同一会议时段內举行,
以方便议员出席有关的会议。
(5)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
交进一步报告
1995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9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已应议员的要求,拟备了一份条例
草案所订各项罪行现时及建议的最高罚款额对照表。上述
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条例草案。
(6)根据立法局常规第42(3A)条转交內
务委员会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报告
(a)1995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0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此项技术性条例草案是因应业內人士的建
议而制订的。该条例草案旨在规定当局给予注册抵押权人
及船舶的船东一段法定通知期限,方可终止有关船舶的注
册。条例草案在法律方面并无带来任何严重的影响。他建
议议员支持上述条例草案,议员均表示赞同。
(b)1995年土地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6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报告,并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在草
拟方面并无问题。
议员同意支持该条例草案。
(c)1995年城巿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8号文件)
法律顾问建议各议员详细研究上述条例草案,因为该草案
会影响本港的司法制度。在《城巿规划条例》中有关上诉
委员会成员的法律条文,一直存在诠译的问题。
陈伟业议员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其他议员表示
赞同,而下述议员则同意加入:夏佳理议员、陈伟业议员
、李永达议员、陆恭蕙议员、廖成利议员及顏锦全议员。
(7)将于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局
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71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6项规定以口答
覆,14项规定以书面答覆)。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5(3)(b)条提出的决
议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7号文件)
法律顾问向议员概括解释上述决议案的目的,该项决议案
旨在使中华汽车有限公司(「中巴」)可仍旧免受利润管制
计划的若干条文所规限,而中巴已获准重续专营权经营公
共巴士服务。他请议员注意政府当局的政策,是在与巴士
公司商议新专营权时,将利润管制计划此因素排除于处理
申请程序之外。运输司即将就此决议案发表的演辞拟稿中
已解释此事,而该份拟稿已藉传阅文件方式送交各议员。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决议案。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5年博彩稅(修订)条例草案
(ii)1995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iii)地产代理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三项条例草案将于九五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九五年十二月一日內务委员会
会议上审议。
(e)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1995年土地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九五年十一月三日內务委
员会会议上同意支持上述条例草案。
(f)「越南船民问题」议案辩论--由周梁淑怡议员提
出
(g)「台湾旅客入境签证」议案辩论--由任善宁议员
提出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倘拟就上述两项议案提出修正
案,须在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预告。
(8)预先就九五年十二月六日立法局会
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青少年自杀问题」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上述由张汉忠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b)「雇佣政策」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上述由郑耀棠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上述两项议案的措辞。他告知
有关的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告的截止限期为九五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9)其他事项
一九九六年慈善脚踏车大赛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各议员,前任立法局议员黃匡源先生
来函邀请立法局议员与玛丽医院职员组成一队,参加将于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日至二十一日举行的慈善活动。议员
同意接纳该项邀请。秘书处将会发出通告,提供是次活动
的详情,并邀请各议员参加。
会议于下午五时零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