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09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
时 间 : | 下午四时零五分
|
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
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
法律顾问 | 副秘书长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助理秘书长(一)
|
助理法律顾问(二) | 助理法律顾问(三)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
(1)通过九六年一月十二日上次会议
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71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会议纪录英文本第4页最后第3
行有一项打字错误:"Introduced"一字应为"Introducing"
。除作出此项改正外,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跟进议员于九六年一月八日与英国外交及联邦事
务大臣举行的会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就三封分别致英国首相及总督的函
件拟稿发表意见。他亦请议员参阅总督就前预备工作委员
会所提建议的覆函(附录I),该函件已于席上提交,而致英
国首相函件所提出的事项将会包括前预委会的建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刘慧卿议员及李柱铭议员时表示,內
务委员会于上一次会议决定分别以两封函件致英国首相。
议员随即就此事进行表决,而该决定再次获得确实。李柱
铭议员建议修改该两封函件的措辞,使两函的重要性不分
伯仲,不会使人觉得有关越南船民问题的函件较另一封函
件更为重要。李议员的建议获得赞同。
在作出下列修改后,该等函件拟稿获得通过:
就越南船民问题致英国首相的函件:
(i)以「为香港带来一个迄今仍未可解决的巨大问题。」取
代第1页第4段的「情况恶化......百上加斤。」
就其他事项致英国首相的函件
(ii)重订第1段的用语;
(iii)有关第2页的「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提交报告的未来安排」标题,在「《公民......公约》」之
后加上「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字眼
;及
(iv)删除在第3页有关区福雄个案的提述。
刘慧卿议员表示,香港 * 欧洲议会议员友好组织的香港代
表团已于九六年一月十七日召开会议。该代表团将于二月
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访问伦敦,并于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
一日访问布鲁塞尔。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现正要求安
排代表团成员与英国首相及高级英国官员会面。代表团又
同意划定在九六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时与总督会晤,并会
要求总督在征取英国首相答允与代表团会晤方面提供协助
。
议员商定应根据该两封致英国首相的函件,拟备一份內务
委员会的立场书拟稿。
(3)九六年一月十七日提交立法局的附
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6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留意关乎在易受噪音影响的住宅地区对建
筑业噪音的管制的项目3至7,以及关乎调高收费的项目8
及9。
夏佳理议员建议项目8及9应交由在上次会议上成立的小组
委员会研究,该小组委员会负责审议已于九六年一月十日
提交立法局的附属法例。
议员又同意夏佳理议员的建议,将项目3至7押后至下次会
议才作决定。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78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
(5)将于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其他事项
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队(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通知秘书处上述条例草
案将不会按照原定计划在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局
。
(6)将于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73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规定以口
头答覆,14项规定以书面答覆)。
(b) 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 政府议案
未接获拟提出议案的预告。
(d) 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
(ii)生物武器条例草案
(iii)1996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iv)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各条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一月
三十一日提交立法局,并会在九六年二月二日交由內务委
员会审议。
(e)议员议案
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第16(3)条提出的决议
案--由李卓人议员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7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7号文件
的重订本(该文本取代随议程发出的文件)以及李卓人议员
拟于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发表的演辞拟稿,该两份文件已
于席上提交(附录II及III)。
法律顾问表示,该决议案在草拟方面并无问题,而所涉及
的政策事项则属议员处理的事宜。
李卓人议员告知其他议员,他已建议在九六年一月三十一
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提出该决议案,藉此安排,决议案一旦
获得通过,即可在九六年二月二日开始实施,旨在于农历
新年之前提高保障工人的特惠款项,理由是很多公司通常
会在该段时间清盘。 李鹏飞议员对拟议的决议案有所保留
,因为该决议案对法例的內容提出重大的更改,但未经一
向的做法由议员进行审议,他提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
项建议。李卓人议员反对此项提议。
李卓人议员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补充谓,劳工顾问委员
会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建议接纳政府提出有关从破产欠薪
保障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拨付的最高特惠款项的方案,
即在工资方面的保障范围是32,000元,代通知金则为10,000
元(或一个月工资,两者以款额较小者为准),而遣散费则
维持不变。当时,劳工顾问委员会的劳方代表对该方案有
所保留。他表示,该基金自成立后每年均约有1亿元盈余,
现时所累积的盈余共达7亿8,000万元,即使通过他提出的建
议,该基金的财政状况仍属稳健。
部分议员认为,由于该决议案与劳工顾问委员会所达成的
共识并不相同,倘能成立小组委员会,并听取政府当局就
此事的回应,当有助议员对该等建议的理解。吴霭仪议员
提议对此事有兴趣的议员可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的参考
文件。
部分议员认为无需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决议案,因为决
议案颇为明确简单。持有异议的议员可以投反对票或在立
法局修正该决议案。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即使成立
小组委员会,李卓人议员仍可决定著手在九六年一月三十
一日提出该决议案。
会议随即就李鹏飞议员所提有关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决
议案的建议进行表决,结果有11位议员赞成该建议,而反
对的议员则有24位。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不会成立小组委
员会。
(f)「新移民政策」议案辩论--由罗致光议员提出
(g) 「影子政府」议案辩论--由刘慧卿议员提出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倘拟修正上述三项议案,须在
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截止限期前发出预告。
(7)预先就九六年二月七日立法局会议
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维持本港作为国际主要金融中心的竞爭力
」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郑明训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b)「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何承天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及修正案发出
预告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及九六年一月
三十一日。
(8)于九六年二月十四日立法局会议举
行的议案辩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李永达议员及梁耀忠议员已连续四
次不获编配辩论时段。他们希望取得內务委员会的同意,
在毋须抽签的情况下获编配两个辩论时段。根据现行做法
,在一次立法局会议上划定的两个辩论时段,只有其中一
个辩论时段可编配给连续两次或以上不获编配辩论时段的
议员。
应內务委员会主席的要求,李议员及梁议员表示已达成妥
协,并要求其他议员通过:李议员将会利用九六年二月十
四日立法局会议的其中一个辩论时段,提出其「房委会公
屋住戶拥有私人住宅物业问题专责小组要求公屋住戶申报
资产的建议」的议案辩论,原因是有关上述议案的议题的
咨询期将于九六年三月六日结束。梁议员则会与其他议员
以抽签形式决定谁可使用余下的一个辩论时段。
其他议员通过上述安排。
(9)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提交省览
(a)宪制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
委员会有关的事宜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事务委员会主席已撤回上述事
项。
提交审议
(b)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促进立法
局与政府当局之间的合作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87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简介上述文件,表示小组委员会的建议综
述于文中第7段。李柱铭议员建议将第7(a)段第1行改为「
凡属重要而可能引起爭议的立法局和财务建议,政府当局
......」。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李柱铭议员告知其他议员,其重订建议的准则是方便有关
的事务委员会可在初段讨论各项主要的立法及财政建议。
倘未能进行上述讨论,內务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可邀请各
有关事务委员会与政府当局商讨各项建议。该项重订建议
并不需要对《立法局常规》作出任何修订。
李柱铭议员提述上述文件第6段时表示:
--事务委员会所作的任何决定对內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
及立法局均沒有约束力,就如各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所作
的决定对立法局沒有约束力一样。
--政府当局大致上支持该项建议,并未指出该项建议会造
成混淆。
--由于该项建议只是扩大现行的制度,因此,毋须过分忧
虑会因而大大增加事务委员会开会的次数。
--他接纳一项建议,该项建议准许议员可重新表示其有意
参加哪些事务委员会。
--虽然该项建议或会影响內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
会、财务委员会及其属下小组委员会所担当的角色及工作
量,但他预料其建议将可提高立法局的整体效率,原因是
政府当局可在初段就各项主要的立法及财政建议进行讨论
。
夏佳理议员表示反对李柱铭议员所提的建议,理由如下:
--该项建议指內务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应决定任何未经有
关事务委员会审议的建议,应否转交事务委员会处理。此
举不单会引起许多爭论,更会导致各有关的委员会的工作
互相重复。
--事务委员会及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两者的工作亦会重复
,以致后者所担当的角色或会逐渐被削弱。
--该项建议未有就其对秘书处工作量所构成的影响作出评
估。
副秘书长在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各事务委员会的
工作量预料会增加,原因是除开会的次数会增加外,各事
务委员会亦须就其所审议的事项分别向內务委员会及财务
委员会提交报告。秘书处正考虑(倘议员均赞同建议的各项
安排)重组各个委员会事务部以配合各项新安排一事的可行
性。
秘书长在回答黃宜弘议员时表示,该项建议会增加事务委
员会的开会次数,但却未必减少其他委员会的会议次数。
在各项新安排实施前为所需的额外资源作准确的估计,实
有困难。
周梁淑怡议员赞同夏佳理议员的意见,该项建议所带来的
影响可能较表面所见到的为严重。她提出下述各点:
--该项建议会增加事务委员会的工作量,以致或会出现樽
颈情况,阻慢工作进度。
--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未必能够代表立法局的意见。政府当
局或许无法在若干建议上,取得立法局的准确意见。
--现行制度既有效率又灵活,可让各非事务委员会成员在
有需要时加入任何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根据李柱铭议员
的建议,出席各次事务委员会会议或会对该等不属任何政
党的议员构成沉重的负担。
--由于政府当局一向都会就重要的政策事宜咨询各事务委
员会,因此,有否需要采用新制度实在成疑。
陈鉴林议员及叶国谦议员并不相信有需要改变现行的制度
。
冯检基议员表示仍然认为李柱铭议员原先提出的委员会制
度建议较可取,因为该建议可让各议员在政策范畴上加深
其专门知识。他关注若不在《立法局常规》订明该项重订
建议,议员如何确保有关的建议被切实执行。他又建议倘
有关的建议被正式推行,应在七月进行检讨。
支持该项建议的议员表示,该项建议有助加快条例草案及
财政建议的审议工作。
李柱铭议员重申,其重订建议只是扩大现行的制度。他并
不认为有需要在《立法局常规》中订明各项安排,原因是
政府当局应具备政治智慧决定是否需就若干建议先行咨询
各事务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的建议随即付诸表决。结果有22位议员赞成及
17位议员反对。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该项建议获得通过。
內务委员会主席就该文件第8段回应夏佳理议员时表示,
财务委员会应自行检讨其属下两个小组委员会的角色及职
能。此外,秘书处的工作量及工作安排亦应予以检讨。
议员又赞同夏佳理议员的建议,在不影响主席人选的情况
下,给予议员两星期时间重新参加各事务委员会。
(10)其他事项
立法局地方不敷应用的问题
议员察悉內务委员会主席的通知,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
将于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的会议上与政府当局商讨上述问
题。
会议于下午五时五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