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73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时 间 :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炳良议员
    刘千石议员
    吴霭仪议员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內务委员会秘书)
秘书长
法律顾问副秘书长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助理秘书长1
助理法律顾问2助理法律顾问4
总主任(申诉) 公共资讯总主任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1)通过九六年四月十二日上次会议
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13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在公众地方展示宣传物品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于九六年四月十五日向布政司
提出部分议员询问当局为何选择在湾仔推行试验计划一事
,该计划禁止在特别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展示宣传物品。
布政司解释,虽然湾仔区內并无公共屋村,但该区目前正
备受宣传物品不断增加的问题所困扰。当局将会在九六年
五月三日的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向其简报试验计
划的细节。

谢永龄议员关注到各区地政处能否有效实施拟议的计划,
因为该处似乎正有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此外,由于在审
批展示宣传物品的申请方面并无明确的指引及准则,实难
以对该试验计划作出准确的评估。

何俊仁议员建议当局多在一个地区实施该试验计划,并以
区內有公共屋村者为宜。

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允向布政司转述何议员的建议,而谢永
龄及何俊仁两位议员提出的事项将会交由资讯政策事务委
员会再作审议。

(会后补注:內务委员会主席已于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
布政司提出此事。)

(b)交通事务委员会报告--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
(修订)条例草案

交通事务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报告,事务委员会已于九
六年四月十六日举行特别会议,由负责上述条例草案的刘
千石议员向该委员会作出简报。此外,当局的代表及曾就
上述草案提交意见书的四间巴士公司亦获邀出席会议。草
案的建议遭各巴士公司反对,尤其是九龙汽车有限公司。
当局亦不赞成拟议的草案,理由是政府无权单方面更改专
营权的条款。各巴士公司表示,草案的条文与专营权所订
者有所牴触,倘草案一旦获得通过,他们保留为所遭损失
追讨赔偿的权利。出席该次会议的议员并无表明是否支持
该草案。

由于事务委员会已完成草案所涉政策事宜的商议工作,议
员同意为研究该草案而成立的审议委员会现可展开工作。

(c)保安事务委员会报告--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
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由法律顾问提交的立法局95-96
年度第LS120号文件以及由当局拟备、提交席上省览的参
考文件(附录I及II)。

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报告,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的特别会议上,议员讨论当局所提出、在九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立法局会议上进行上述草案的首、二及三读程序的建
议。事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并不支持采用一次过三读草案
的程序,但赞成优先审议该草案。保安司表示,除非获得
议员的支持,否则当局不会采用一次过三读的程序。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其提交的文件,并表示不会建议议员
如当局所提议,在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立法局会议上一次
过三读草案。对此,他提出下列意见:

  1. 一般的原则是,倘要在立法局会议上一次
    过三读通过草案,必须有急切的理由支持
    ,而草案亦无涉及复杂的事项,只有在如
    此情况下,议员始可采用此一不寻常的程
    序;

  2. 草案是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第九条(保证任何人不得无理予以拘禁)
    有所牴触的问题,以及当局就此所提的有
    关意见,均须予进一步研究;

  3. 议员应有足够时间审议该草案及提出修正
    案(如认为有此需要);

  4. 虽然已有采用一次过三读程序的先例,但
    均与社会出现不稳定情况有关,例如证券
    交易所停市及银行倒闭等。

议员察悉多个团体,如香港难民关注组、人权委员会及香
港大律师公会,会于短期內就该草案提交意见书。

经讨论后,与会议员商定不支持一次过进行三读的程序,
但应优先审议该草案。有人建议订定完成审议工作的限期
,与会议员认为虽然审议工作应尽速进行,但他们应有足
够时间审议该草案及接见提意见书的人或团体。

考虑过议员提出的意见后,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该草
案于四月二十四日始提交立法局,并会在九六年四月二十
六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他建议立即在內务委员会之下
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草案。由于两个审议委员会在是次
会议提交报告后会腾出两个空额,其中一个可预留作研究
该草案之用。审议委员会在下次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成立后
,便可接手处理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
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陈鉴林议员、何俊仁议员、廖成利议员及任
善宁议员。刘健仪议员表示未有出席会议的周梁淑怡议员
亦希望加入该审议委员会。

法律顾问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根据《立法局(权力及特
权)条例》,內务委员会辖下小组委员会所享有的权力及特
权与审议委员会所享有者相同。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廖成利议员时解释,根据《会议常规
》第45(2)条,有关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的预告,最迟须于立
法局审议该条例草案当天七整天前作出。如草案在九六年
五月一日恢复二读辩论,便须要求立法局主席给予许可,
免却遵守有关预告的规定。

(d)香港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按议员在上次会议上所同意者
,研究行政及立法两局的议员能否携手合作,力爭将某些
共同关注的问题,可以在英国上议院辩论时提出。行政局
对此事并无特定的立场,但有数位行政局议员关注爭取给
予本港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英国公民身分一事的进展。內
务委员会主席建议由他代表內务委员会致函英国上议院全
体议员,要求他们考虑在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的辩论中提
出下列事项,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1. 越南船民;

  2. 给予香港英籍人士英国公民身分;

  3. 给予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英国公民身分;及

  4. 旨在给予退役军人的妻子及遗孀英国公民身分的
    非官方议员条例草案的进展。

议员察悉该函件将于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电传往英国,而
立法局议员代表团于一九九六年二月访问伦敦的立场书亦
已涵盖上述所列各事项。

(会后补注:该函件已于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透过立法局
秘书处伦敦办事处送交上议院各议员。)

(3)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局会
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已于九六年四月十二日在宪报上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17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报告所载的各项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29号文件)

议员察悉有两个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已完成工作,遂同意
让负责研究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的审议委
员会展开工作,而余下的另一空额则留给1996年人民入境
(修订)条例草案。

察觉到本年度会期迄今只通过13条草案,李永达议员对条
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工作进度缓慢的问题表示关注。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已要求布政司提供当局在本年度会期
余下时间的立法议程,他并促请已展开工作的审议委员会
竭尽所能,尽快完成审议工作。

(5)将于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其他事项

(a)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由內务委员会
审议。即将成立负责研究该条例草案的审议委员会会接手
处理有关小组委员会的工作。

(b)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
及三读

1995年医生注册(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议员察悉他们已于九六年四月十二日举行的上次会议上同
意支持上述条例草案。

(6)将于九六年五月一日立法局会议处
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664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14项要求书面答
覆)。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未接获拟提出议案的预告。

(d) 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6年气体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ii)1996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iii)1996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iv)1996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v)1996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

(vi)1996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vii)1996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viii)1996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条例草案

(ix) 1996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x)1996年博彩稅(修订)条例草案

(xi) 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十一条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五
月一日提交立法局,并会在九六年五月三日由內务委员会
审议。

(e)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
及三读

(i)1996年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ii)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分别于九六年三月十五日及
二十九日的会议上同意支持上述两条条例草案。

(f)「警员债务问题」议案辩论--由刘汉铨议员
动议

(g)「老人政策」议案辩论-- 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告的截
止限期为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而惯常的发言安排将会适
用。

(7)预先就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会议
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广播政策」议案辩论--由陈伟业议员动议

议员审悉上述于会议席上提交省览的议案措辞(附录III)。

(b)「对主要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的检讨」议案辩论
--由廖成利议员动议

议员审悉上述议案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告或提
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及九六年
五月一日。

(8)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1995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提交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42号文件)

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主席黃震遐议员表示,倘当局所提出
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获得接纳,审议委员会建议议员
于九六年五月一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议员对此建议
表示赞同。

(b)刑事案件讼费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提交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35号文件)

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主席何俊仁议员汇报审议委员会的商
议过程。除当局会提出修正案外,他亦会代审议委员会提
出一项修正案,删除草案中有关虛耗讼费的条文。他促请
各议员,尤其该等并非律师或大律师的议员,支持建议的
修正案。议员同意于九六年五月一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
论。

法律顾问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身为律师及大律师
的议员或须考虑申报个人利益的问题。虽然律师须对虛耗
讼费命令负上法律责任方面已有规定,但该草案是针对所
有法律专业人士(包括律师)而制订的。

(9) 其他事项

(a)建议与英国工党影子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郭
伟邦先生举行会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已收到总督府的通知,郭伟邦先生拟
于九六年五月一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与各立法局议员举行
一小时的公开会议。他征询议员对此事的意见。涂谨申议
员及何承天议员表示,较早时前赴伦敦及布鲁塞尔的立法
局代表团与郭伟邦先生在伦敦会晤时曾提及此事。

议员同意以建议的形式与郭伟邦先生举行会议,并要求工
务小组委员会重订其下次会议日期,以便议员出席该次会
议。

议员商讨向郭伟邦先生提出的议题,并赞同该等议题应与
议员于九六年三月四日与英国首相举行的会议上所讨论者
大致相同。议题的先后次序及就每项议题首先提问的议员
如下:

  1. 相对于保守党,工党对香港所采取的政策
    (梁智鸿议员);

  2. 越南船民(周梁淑怡议员);

  3. 英国公民身分(刘慧卿议员);

  4. 临时立法会及有关事宜(司徒华议员);

  5. 人权问题(何俊仁议员);

  6. 明报记者席扬在中国遭监禁一事(黃钱其濂
    议员)。

为方便进行讨论,涂谨申议员建议要求立法局秘书处伦敦
办事处提供若干背景资料,说明工党对上述议题的政策。
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

刘慧卿议员又建议询问郭伟邦先生工党领袖贝理雅先生有
否计划来港访问。

(b)寻求明报记者席扬早日获释

刘慧卿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其短笺,并要求他们参考从区
永祥先生及黃铨明先生一案所汲取的经验,就立法局在寻
求席扬早日获释一事上可采取何种行动,提出意见。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梁耀忠议员时简述自席扬于一九九四
年四月被判监禁以来,立法局议员就此事所采取的各种行
动。该等行动包括以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及內务委员会的
名义分别致函中英两国政府;在与英国政府外交及联邦事
务大臣和外交及联邦事务部次官举行会议时提出此事;在
立法局会议上通过议案促请中国政府尽早释放席扬,以及
由个别议员在立法局会议上提出质询。

叶国谦议员表示,席扬事件与区、黃二人的个案有所不同
,因为前者已完成了各项司法程序。虽然其所属政党关注
到席扬的健康情况日渐恶劣,并曾向港澳办公室主任鲁平
先生提出此事,但他不认为立法局寻求席扬早日获释是适
当的做法,因为此举等于干预中国的司法制度。他认为由
社会个别人士采取各种其认为必要的行动,继续跟进此事
,才是较恰当的做法。

詹培忠议员及陈鉴林议员支持叶国谦员所提意见。陈议员
表示,作为一项可行方案,议员可考虑提出「基于人道理
由要求准许席扬保外就医」。

涂谨申议员询问中国法律中有否明确订明「保外就医」的
安排,法律顾问回应时答应向议员提供有关的资料。

(会后补注:议员请参阅于九六年四月二十四发出的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101号文件。)

郑耀棠议员表示,议员应明确说明其拟达致的目标为何。
他认为寻求席扬早日获释及要求准许席扬保外就医两者性
质不同。约一个月之前,他已应席扬家人的要求,向中国
当局提出可否基于人道理由准许席扬保外就医的问题,现
正等候回覆。

刘慧卿议员表示「早日获释」一词可作不同的诠释。她忧
虑即使议员决定替其爭取保外就医,席扬本人亦未必同意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这点不应列入考虑范围內,因为
议员无法知道席扬的意向。

部分其他议员支持要求中国政府准许席扬保外就医的方案
,并建议致函中、英两国政府继续跟进此事。罗叔清议员
建议任何就此事发出的函件,均应以议员个人名义而非內
务委员会的名义发出。

杨孝华议员表示,在法律顾问就「保外就医」安排的性质
提供意见之前,他是不会支持有关立法局致函任何外国政
府以爭取席扬早日获释的任何建议。

经过一轮讨论后,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倘有过半数与会
议员表示赞成,他将会代表內务委员会要求基于人道理由
,准许席扬保外就医,方法如下:

  1. 致函英国政府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聂伟敬
    先生及中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先生
    ,两人翌日会在海牙会面;

    (会后补注:该函件已于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发出。)

  2. 致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乔石先生;及

    (会后补注:该函件已于九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发出。)

  3. 要求布政司在下次会晤鲁平先生时向其提
    出此事。

    (会后补注:內务委员会主席已于九六年四月二
    十二日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上述三项建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24位议员支持第(i)及(ii)项、五位议员反对及四
位议员弃权:

支持的议员:

司徒华议何承天议张文光议陈伟业议
冯检基议何敏嘉议刘慧卿议李永达议
李家祥议李华明议涂谨申议李卓人议
何俊仁议罗祥国议罗致光议李启明议
梁耀忠议廖成利议莫应帆议单仲偕议
曾健成议谢永龄议黃钱其濂议任善宁议员

反对的议员:

杨孝华议陈鉴林议朱幼麟议叶国谦议
刘汉铨议员

弃权的议员:

陈荣灿议员陈婉娴议员郑耀棠议员 罗叔清议员

此外,20位议员表决支持第(iii)项、两位议员反对及两位议员
弃权:

支持的议员:

司徒华议何承天议陈伟业议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何敏嘉议刘慧卿议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李华明议涂谨申议杨孝华议员
罗致光议李启明议梁耀忠议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谢永龄议黃钱其濂议任善宁议员

反对的议员:刘汉铨议员、罗叔清议员。

弃权的议员:陈婉娴议员、郑耀棠议员。

(c)于九六年五月二日举行的财政司简报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财政司将于九六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时
至十时十五分向议员简报一九九七至九八财政年度预算案
,其后才个别与各政团的议员进行咨询会晤。鉴于部分议
员在上次财政司简报会上所提出的意见,他就即将举行的
简报会的形式征询议员的意见。议员赞成该次简报会应以
公开形式进行。

会议于下午四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