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60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
|
时 间 : | 下午二时三十分
|
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
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李国宝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黃伟贤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千石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职者:
助理秘书长2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
法律顾问 | 副秘书长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助理秘书长1
|
助理秘书长3 | 助理法律顾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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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2 | 助理法律顾问3
|
助理法律顾问4 | 助理法律顾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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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申诉)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1)通过九六年七月五日上次会议的纪
要
(请参阅九六年七月十九日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90
号文件发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10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1996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请参阅两份为內务委员会会议、分别于九六年六月二十
八日及七月五日发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0号及LS191
号文件)
吴霭仪议员表示,当局已同意就委任律师为特委大法官一
事订立若干指引,其他议员察悉此点。吴议员建议押后对
上述草案作出决定,以待当局制备该等指引。
(3)九六年七月十日及九六年十月二日
提交立法局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
法律顾问报告(已于九六年七月五、十
二、十九、二十六日;八月二、九、
二十三、三十日及九月十三曰在宪报
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203、210、207、201、200、208、209、
202及213号文件)
法律顾问告知议员,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03号文件所载
的有关日期须作下述修改:
提交立法局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若议决延期,则可
延展至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该文件载述22项附属法例,其中六项涉及加费事宜。
法律顾问表示,其余61项附属法例是夏季休假期间在政府
宪报刊登的,并会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提交立法局省览
。对该等法例作出修订的限期为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法律顾问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全部83项附属法例,议
员表示赞同。议员亦同意将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在立法局
会议上提交省览的22项附属法例的审议期延展至一九九六
年十月十六日。下述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夏佳理
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夏佳理议员会参加)、涂谨申议
员、罗祥国议员及单仲偕议员。
(4)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23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情况报告。
(5)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
报告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行政署长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
二日发出的函件,该函夹附一份重订的清单,载列有待议
员研究的政府条例草案的先后次序。该函又列明部分条例
草案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过成为法例的理由。
议员希望当局提供所有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过
成为法例的条例草案的详细资料。
李永达议员表示,鉴于现时在轮候名单上已有多个条例草
案委员会,而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亦预期会成立若
干条例草案委员会,以及以条例草案委员会现时的运作模
式,他忧虑立法局能否完成审议所有条例草案的工作,以
赶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过成为法例。
吴霭仪议员建议将条例草案委员会空额的数目由15个增至
18个。议员察悉该建议会对秘书处的资源造成影响。部份
议员关注到议员本身和政府代表是否有时间出席数目增多
的会议,以及是否有足够的会议室设施以举行会议。
经讨论后,议员同意秘书处应拟备有关上一会期议员在条
例草案委员会会议的出席率的统计资料。议员亦同意如该
建议获得接纳,而又需要增加人手时,便应要求当局提供
拨款以达致此目的。此议题将会在下次会议再作讨论。
吴霭仪议员质疑在行政署长函件附录A所载的政府条例草
案重订先后次序清单中,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
案为何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过成为法例。她表
示该条例草案载有复杂的建议,对市民大众及法律专业界
均会有长远的影响,因此必须详加审议。据当局所称,草
案中属急切性的条文是关于委任“Senior Counsel”(中文
称衔待议)(由于主权回归所致)和若干有助大律师纪律审裁
团运作的技术性修订。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与当局已就
此事作广泛的书信往来,并可能很快会就该等问题达成协
议。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亦建议为该条例草案的不同部
分指定不同的生效日期。她建议先行处理较急切的事宜,
而其他较为基本而在先后次序方面不太急切的事宜可以详
加讨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应向布政司转达议员所关注的事项和吴
议员所提的建议。
(a)1996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1996年雇员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12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两条条例草案旨在对本港推行已久的
若干法定雇员福利作出具体的改善。待当局澄清草拟方面
的若干问题后,他便会提交进一步报告。
田北俊议员告知其他议员,雇主及雇员方面的代表对于获
劳工顾问委员会通过、载于上述两条草案的建议,不表反
对。
(b)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11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申报利益,表示自己是投诉警方独立监察
委员会副主席。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时表示,该草案旨在使投诉
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成为法定机构。当局已于一九九六年
七月八日向保安事务委员会简介该草案,议员当时提出了
多个关于草案內容的问题。
吴霭仪议员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其他议员表示赞成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梁智鸿议员、周
梁淑怡议员、涂谨申议员、叶国谦议员、廖成利议员及吴
霭仪议员。
(c)专利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99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草案十分重要,因其牵涉多项技术问
题。他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议员表示赞成。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周梁淑怡议员、倪少杰议
员、黃震遐议员、郑明训议员、刘汉铨议员、吴霭仪议员
及单仲偕议员。
(d)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条例草案
--由刘千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平等机会(种族)条例草案--由黃钱其濂议员提出
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06号文件)
(e)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由陆恭蕙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05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两条分别由刘千石议员及黃钱其濂议
员提交的条例草案,旨在扩大禁止歧视法例的现行范围。
涂谨申议员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一并研究该两条条
例草案及由陆恭蕙议员提出的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
规定)条例草案。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成。下列议员同意加
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梁智鸿议员、刘健仪议员、陆恭蕙
议员、李卓人议员、陈婉娴议员、罗致光议员、廖成利议
员、顏锦全议员及谢永龄议员。
(f)1996年地下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由单仲偕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04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两条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使立法局可藉
通过决议,修订由两间铁路公司各自厘定及在宪报公布的
乘客费用。由于该两条草案的建议对政策作出重大修改,
他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等草案。
议员察悉当局将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举行的交通事
务委员会会议上简介该等草案。他们同意现时应成立条例
草案委员会,并将其置于轮候名单上。下列议员同意加入
该条例草案委员会:刘健仪议员、陈鉴林议员、陈荣灿议
员、陈婉娴议员、郑明训议员、罗祥国议员、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顏锦全议员及单仲偕议员。
(6)将于九六年十月二及三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事项
总督施政报告及就总督施政报告而举行的质询
总督时间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总督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
发表施政报告,并会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答覆议员就此
提出的质询。
(7)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报告
--就前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梁铭彦先生退休一
事进行研讯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21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汇报事务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他表示,事务委员会不满当局就有关梁铭彦先生突然退休
一事所作的解释,以及其拒绝透露批准豁免通知期,使梁
先生可即时离职的来龙去脉。事务委员会关注到此举剝夺
市民了解此宗重大事件的权利,而此事可能对公众利益有
损。因此,事务委员会建议透过专责委员会或事务委员会
就此事进行研讯。
议员普遍赞成就此事进行研讯。周梁淑怡议员属意采用快
捷的方法,由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进行研讯
。涂谨申议员表示,由专责委员会进行研讯的方法会较具
弹性,可让有意参与的议员全情投入有关的研讯。部分其
他议员对此亦有同感。
经讨论后,议员同意成立专责委员会进行研讯,并同意成
立小组委员会负责该专责委员会的筹备工作。该小组委员
会将会就专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及成员人选制订建议。下
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周梁淑怡议员、张文光议
员、涂谨申议员、陆恭蕙议员及叶国谦议员。
法律顾问在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成立专责委员会
的事,须藉通过立法局决议予以实行。副秘书长补充,待
立法局通过有关决议后,立法局主席会考虑內务委员会的
建议,然后才决定专责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成员及主席的
人选。新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将有助內务委员会就此制订建
议。
副秘书长回应李华明议员时表示,根据《会议常规》第21
(1)条,议员如拟在立法局动议议案,须在提出议案当天12
整天前作出预告。因此,倘关于成立专责委员会的议案是
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动议,就该议案作出预告的截止限
期应为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一)。为求有充裕时
间进行所需的筹备工作,议员察悉可在立法局会议提出该
议案的最早日期为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至十七日。
(8)其他事项
(a)事务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的主席人选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拟表明加入一九九六至九七年
度会期各事务委员会为委员的议员,应在一九九六年九月
二十七日下午五时之前作覆。各事务委员会的现任委员则
毋须重新表明会加入成为委员;除非秘书处收到有关不拟
再任委员的书面通知,否则他们仍然是该事务委员会的委
员。
经讨论后,议员决定按照一贯做法选举各委员会的正、副
主席。
(b)对市政局建议恢复在政府大球场举行有限数
目的流行音乐会的意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P300号文件)
在內务委员会主席简介该文件后,李华明议员询问內务委
员会有否需要讨论豁免令的问题,因市政局仍未就此问题
作最后决定。倘市政局决定向总督会同行政局申请豁免令
,该项以附属法例形式颁布的豁免令将会提交立法局,由
议员审议。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准许演唱会期间的噪音水
平超逾《噪音管制条例》所订明的现有噪音限制此一建议
,显然与立法局就此事在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通过的
议案有所牴触。陆恭蕙议员表示,环境事务委员会亦已就
此事进行讨论,并倾向不会支持当局颁布豁免令的建议。
莫应帆议员以其立法局內的市政局代表的身分回应议员时
表示,香港大球场音乐会联络小组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四
日向香港大球场董事局及市政局提交报告。他欢迎议员对
此事提出意见,并会向市政局反映。
部分议员质疑,由內务委员会讨论当值议员接获的投诉个
案是否适当的做法,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时表示,他建议
加入此一议题的目的,是希望市政局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四
日会议上就此事作出决定前,可考虑议员在是次会议上提
出的意见。议员察悉,根据《会议常规》第60C条,內务
委员会可讨论与立法局事务有关的任何事项,而至于某一
项目应否纳入会议议程的问题,则须由內务委员会主席酌
情决定。
议员同意各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应密切注视此事的进展。
(c)烂角咀400千伏输电系统
(请参阅刘慧卿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发出的函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刘议员的函件。
陆恭蕙议员表示,她最近亦曾接见函中所提及的协会代表
,该协会对于在有民居的地方架设新的架空电缆的准则,
以及对现有电缆采取的可行补救措施,日益关注。她建议
由环境事务委员会及卫生事务委员会跟进此事,其他议员
表示赞成。
(d)人口政策
此项议程是根据房屋事务委员会与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
员会于九六年八月九日简报会上所进行关于「全港发展策
略检讨」的讨论而提出的,在提议就此进行讨论的刘慧卿
议员缺席的情况下,议员作了概括的讨论。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此事的症结似乎在于当局有否制订任
何策略性的计划及统筹各个政策计划范畴,以配合推算上
升的人口。杨森议员表示,当局实难为每个牵涉多个政策
范畴的问题,成立新的政策科。叶国谦议员表示,由现有
的事务委员会各自讨论在其政策范畴內的事,才是较适当
及有效的做法。陆恭蕙议员表示,环境事务委员会较早前
曾讨论人口推算的问题,对此事亦同表关注。事务委员会
将会跟进此事,并在有需要时,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议员同意刘慧卿议员应提交一份文件,阐述其对此事的意
见,俾能在有需要时,供內务委员会进一步讨论。与此同
时,內务委员会主席会向布政司提出此事。李永达议员要
求內务委员会主席藉此机会向布政司提出一九九五年年中
的人口推算及人口预测数字有差异的问题。他表示,当局
所提供的两个数字相差5.1%。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
。
(e)当值议员经常缺席与外国访客的会晤
(请参阅李华明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发出的函件)
李华明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其提交的函件,并作出补充,
表示根据秘书处提供的资料,编订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
日至九月十九日期间举行的16次会晤,其中五次均沒有当
值议员出席。经讨论后,议员同意他们,尤其是当值议员
,有责任轮流接见外国访客,因此,他们应尽量出席该等
会晤。
(f)钓鱼台事件
(请参阅李华明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发出的函件)
李华明议员简述其函件,并要求议员就他所提出的两项建
议征询议员的意见。
廖成利议员质疑由內务委员会致函日本首相的做法是否适
当。他表示,倘议员以个人身分去函会更适当。议员察悉
,过往內务委员会亦曾致函英国以外国家的总理。法律顾
问回应主席时表示,发出上述函件的建议并不涉及宪制或
法律问题。议员通过该项建议,并同意亦应向中国外交部
长钱其琛先生发出该函件的副本,因为钱其琛先生将于下
周二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会议上与日本外相会晤。
(会后补注:该等函件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出
,并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
(2)2159号文件送交各议员。)
关于第二项建议,李华明议员表示,港日议员协会应派遣
代表访问日本,以反映香港人的不满,并就此事向该协会
的日本国会议员进行游说。涂谨申议员提出该代表团的开
支应否由公帑支付的问题。议员同意该协会应商讨派遣代
表团的建议及有关的问题,并在下次会议上作汇报。
(g)有关处理涉及其他独立议会和法定机构事务
的问题
请参阅周梁淑怡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发出的函件)
周梁淑怡议员简述函件的內容。该函件的英文本已于会议
上提交,现载于附录
涂谨申议员表示,其他在功能组别当选的议员亦面对如周
梁淑怡议员所提及的情况。他认为,所涉及的讨论工作可
交由最为相关的事务委员会负责,视乎涉及的政策事宜的
性质为何,例如:街市商贩的租务政策可交由贸易及工业
事务委员会讨论。冯检基议员补充,房屋政策可于房屋事
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何敏嘉议员建议,如所涉的政策事
宜不在18个现有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之內,或可交由民
政事务委员会处理。周梁淑怡议员回应时表示,即使某一
政策事宜可安排由现有的事务委员会处理,但仍有一问题
须解决,就是出席该等事务委员会会议的应为有关的政策
科的代表,抑或法定机构的代表。部分议员表示,这问题
关乎立法局与两个市政局及其他法定机构之间的关系,因
此,先交由宪制事务委员会处理会更为适当。
秘书长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如并无一个合适的事
务委员会可处理议员所提及的具体政策事宜,內务委员会
可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此事。
经讨论后,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要求布政司考虑有否任
何途径及方法解决周梁淑怡议员的难题。第一项工作将会
是找出合适的部门/政策科展开对话。
(h)「中文议会辞汇」研讨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新一个会期的立法局会议将会以中
文进行。立法局主席将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五
)上午十时在会议室B举行研讨会,向议员介绍立法局內使
用的中文议会辞汇。
会议于下午四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