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8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三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五)
时 间 :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者: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国宝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家富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秘书长
法律顾问(署任)副秘书长
助理秘书长(一)助理法律顾问(一)
助理法律顾问(二)助理法律顾问(三)
助理法律顾问(四)助理法律顾问(五)
总主任(申诉部)公共资讯总主任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1)通过九五年十月十三日上次会议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2号文件)

罗祥国议员指出,前往日內瓦的立法局代表团成员名单(见
会议纪录第8页)遗漏了廖成利议员的名字。除须就此点作
出更正外,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派遣代表团列席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听证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次会议有八位议员表示加入
上述代表团,其后有三位退出,代表团现有下列五位成员
:刘慧卿议员(代表团团长)、杨孝华议员、陆恭蕙议员、
郑家富议员及廖成利议员。

(b)立法局会议厅的座位安排

何承天议员表示由于李家祥议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其原先
建议的方案需作修改。议员察悉部分其他议员的座位安排
将有所改动。

(3)九五年十月十八日提交立法局的
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报告所述的附属法例,但《土地测量(费
用)规例》则除外,该规例与《1995年土地测量条例(1995年
第28号)(生效日期)公告》互有关连,而为研究一九九五年
六月三十日至十月六日期间刊登宪报的附属法例而成立的
小组委员会正对该公告详加审议。何承天议员表示他会就
此事征询业內人士的意见。议员同意稍后才就此项附属法
例作出决定。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附属
法例及动议的小组委员会的情况报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8号文件)

议员察悉上述情况报告。

(5)根据立法局会议常规第42(3A)条转
交內务委员会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报

(a)1995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号LS7号文件)

田北俊议员询问,香港居民是否亦可以在酒店购买稅券。
夏佳理议员关注到,倘此等稅券可事先大量购买,会有可
能出现伪造的情况。涂谨申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是否有意
将类似的收稅安排扩展至其他类别的稅项。法律顾问承诺
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有关资料,并会再就此事提交报告。

(b)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号文件)

法律顾问作出汇报,并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
该草案。吴霭仪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并称该草案对日
后制订有关法律援助服务的政策有重大的影响。法律界人
士认为此事的各项原则问题应详加审议。

议员同意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下述议员表示有意加
入:刘健仪议员、涂谨申议员、何俊仁议员、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吴霭仪议员及黃钱其濂议员。

(c)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5号文件)

法律顾问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议员对此建议表
示赞同。下述议员同意加入该审议委员会:周梁淑怡议员
、涂谨申议员、黃伟贤议员、陈婉娴议员、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及任善宁议员。

(d)1995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0号文件)

法律顾问在回应何承天议员时表示,任何用作支付稅项的
储稅券均有利息。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条例草案。

(e)1995年气体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4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该草案与一项于上届会期提交并随立法局解散而失效的
草案完全相同。上一届立法局內务委员会部分成员曾对于
该草案內若干规管事项表示关注。

夏佳理议员表示,建筑界人士十分关注上述条例草案。他
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
同。下述议员表示有意加入该审议委员会: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黃秉槐议员、黃伟贤议员、叶国谦议员、顏
锦全议员及曾健成议员。

(f)1995年银行纸币发行(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3号文件)

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解上述文件。议员同意支持该项属于技
术性质的条例草案。

(g)1995年建筑物(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并表示该条例草案曾提交
立法局,但已随上届立法局解散而失效。根据政府当局于
一九九五年十月发出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政府当局在
过去数月曾征询有关的专业及其他关注团体的意见,并对
该条例草案再加以改良。然而,对于上届立法局內务委员
会部分成员关注条例草案建议建筑界专业人士须负上刑事
责任的问题,当局所作改动却未能加以解决。

何承天议员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究该草案,其
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下述议员表示有意加入该审议
委员会:何承天议员、夏佳理议员、陈伟业议员、黃秉槐
议员及曾健成议员。

(h)1995年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2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并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审议
委员会研究该草案,因该草案对于有关行业及市民大众有
重大的影响。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述议员表示有意
加入该审议委员会:周梁淑怡议员、李柱铭议员、倪少杰
议员、黃震遐议员、田北俊议员、郑明训议员、张炳良议
员、刘汉铨议员、罗叔清议员、莫应帆议员、吴霭仪议员
及黃钱其濂议员。

(6)九五年十一月二日立法局会议处
理事项

(a)问题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63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暂时编排了15条要求书面答覆的问题
,该等问题的修订本已于席上提交。

(b)政府动议

(i)根据《印花稅条例》(第117章)第29I(2)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库务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9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把征收住宅楼宇买卖合约
印花稅的措施的有效期延长两年,直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为止。

夏佳理议员关注到,该项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为遏止住宅
楼宇炒卖活动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会否成为永久措施。他
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项决议案,其他议员对此建议
表示赞成。

议员察悉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决定要求政府当局押后该项
原定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会议上提出的动议,让小组
委员会有充分时间研究此事。

(ii)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及9A条
提出的决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出的决
议案--由布政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1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两项决议案。

(c)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 1995年劳资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2. 1995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3. 刑事案件讼费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各项条例草案将于九五年十一月
二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九五年十一月三日內务委员会会议
上审议。

(d) 致谢动议辩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将会就各议员于九五
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立法局会议上有关施政报告的
发言作出回应。

(7)预先就九五年十一月八日立法局
会议举行的动议辩论给予通知

(a)「香港经济」动议辩论

议员审悉上述由李鹏飞议员所提动议的措辞。

(b) 「宽减稅项」动议辩论

议员审悉上述由田北俊议员所提动议的措辞。田议员在回
应顏锦全议员时表示,将入息稅稅率调低1.5%的建议只适
用于标准稅率。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两项动议发出通知及提
出修订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及九五年十
月三十一日。

(8)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研究由1995年6月30日至10月6日期间刊登宪报的附
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提交的中期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0号文件)

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并表示
小组委员会建议废除《港口管理(货物装卸区)(修订)规例》
,该规例旨在调高港口货物装卸区收费20%。小组委员会
已研究政府当局所提出藉上述文件附录I 所列11项附属法
例调高各项收费的理由,并建议将该等收费冻结于现时的
水平。该等附属法例旨在调高各项收费约18%。

法律顾问补充,该11项附属法例中的《1995年道路交通条
例(修订附表8)令》,旨在调高车辆检验中心(即检验私家车
及轻型货车的私营车房)的收费,以及政府供应私家车及轻
型货车的检验汽车机械及格证书所用表格的收费。对于此
两项建议,小组委员会只同意支持调高车辆检验中心的收
费,使之与政府验车中心的验车收费看齐,后者在一九九
五年六月曾作调整。

夏佳理议员回应其他议员时表示,小组委员会已审慎研究
各项新收费及调高收费的项目,并同意支持与根据《赌博
条例》及《电影检查条例》须缴付的费用有关的项目。关
于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立法局过往曾商定让该两个市政
局自行厘定其收费。小组委员会认为冻结各项收费有助在
现时的经济情况下打击通胀;加上政府财政状况良好,是
绝对有能力承担因此损失的收入。他阐释,小组委员会如
此建议并非要挑战收回成本的原则。关于「冻结」各项收
费的期限,则暂未有任何决定,但希望政府会待经济情况
有所改善后始调高各项收费。

在讨论期间发表意见的议员普遍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夏佳理议员表示,他将以小组委员会主席的身分,动议废
除较早前提述的规例/命令。至于余下的附属法例,小组
委员会部分成员对其中三项表示有所保留,而小组委员会
将会再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9)其他事项

(a) 立法局內务守则修订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9号文件)

议员通过上述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著令会议暂停五分钟。让议员考虑有关
下述各项的提名。

会议于下午三时四十八分再次召开〕。

(b) 內务委员会辖下的小组委员会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1号文件)

议员通过上述文件。法律顾问建议将研究法例真确中文本
小组委员会易名为研究现行法例真确中文本小组委员会,
俾能更准确反映其工作,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获提名加入下述小组委员会的议员如下:

(i)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

当然主席:梁智鸿议员 內务委员会主席
当然成员:夏佳理议员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刘慧卿议员
陈婉娴议员
张炳良议员
刘汉铨议员
廖成利议员

(ii)研究现行法例真确中文本小组委员会

黃宜弘议员
刘汉铨议员
吴霭仪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iii)研究设立议员友好组织事宜小组委员会

李鹏飞议员
夏佳理议员
李华明议员
郑明训议员

夏佳理议员建议由秘书处发出通告,邀请其他议员加入上
述第(ii)及(iii)项的小组委员会,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
同。

(c)选举议员经任命加入政府帐目委员会及议员利
益委员会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4号文件)

议员通过上述文件。下述议员获得提名以待立法局主席任
命加入以下两个委员会:

政府帐目委员会

夏佳理议员
陈伟业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陈鉴林议员
罗祥国议员
单仲偕议员

议员利益委员会

刘健仪议员
何敏嘉议员
刘慧卿议员
陆恭蕙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d) 账灾基金咨询委员会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3号文件)

张汉忠议员及刘千石议员获得提名。

(e) 双语法例咨询委员会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号文件)

黃宜弘议员及吴霭仪议员获得提名。

(f)逾期申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上诉事宜咨询委
员会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24号文件)

刘慧卿议员及涂谨申议员获得提名。

(g)香港大学校董会

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
英童学校基金会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8号文件)

周梁淑怡议员、叶国谦议员及刘千石议员获提名出任香港
大学校董会成员。

陈鉴林议员、罗祥国议员及谢永龄议员获提名出任香港中
文大学校董会成员。

郑明训议员及张炳良议员获提名出任英童学校基金会成员。

(h)东华三院顾问局
保良局顾问局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2号文件)

李华明议员及朱幼麟议员分别获提名出任东华三院顾问局
及保良局顾问局的成员。

(i)处理条例草案的程序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9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并建议要求研究议
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考虑各有关事项,包括就轮候名单
上的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展开工作的先后次序向內务委员
会作出建议,然后将建议交由內务委员会审议。议员对此
建议表示赞成。

(j)布政司简报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一届立法局安排布政司每两
个月举行一次简报会,会议公开进行。布政司在九五年十
月十六日与他会晤时,表示希望日后的简报会以闭门会议
形式进行,并改为每季举行一次。议员对拟议的安排并无
异议。

(k)立法局议员的薪金及津贴事宜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立法局本届会期开始后,部分议员
就其工作开支补贴及各项津贴的使用问题作出各项评论。
对于此事应如何处理,他请议员发表意见。

李华明议员建议成立工作小组检讨此事,周梁淑怡议员认
为工作小组应公开举行会议,而法律顾问则建议在內务委
会之下成立小组委员会,议员表示赞成。

杨森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不宜过多,并认为其
成员应能代表局內的不同组别。

议员亦同意小组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內完成检讨。为方便小
组委员会进行审议,各议员应尽快就此事向小组委员会提
交书面意见。

(l)立法局议员与记者同乐日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25号文件)

议员同意在九五年十二月九日举行立法局议员与记者同乐
日,有关的筹备工作将由秘书处负责。

(m)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计划

李华明议员请议员参阅一份载述有关背景资料的文件,并
表示日前在发出该份文件后接获政府当局的答覆。当局表
示行政局将会考虑上一届立法局福利事务委员会及內务委
员会所提出的意见,据他所知,行政局将于下星期二讨论
此事,故要求內务委员会重新确认以往的决定,支持该事
务委员会的决议。议员表示赞同。

(会后补注:內务委员会主席已于九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将是
次会议所作的决定以书面知会政务司。)

会议于下午四时二十八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