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60号文件
档 号: 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时 间 :下午四时二十五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明训议员
    朱幼麟议员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內务委员会秘书)
秘书长
法律顾问副秘书长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助理秘书长1
助理秘书长3助理法律顾问1
助理法律顾问2助理法律顾问3
助理法律顾问4总主任(申诉)
公共资讯总主任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1)通过九六年六月十四日上次会议的
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23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i)对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的检讨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署理布政司就上述事项所作的
答覆,有关函件(附录)已于会议上提交。民政事务委员会
将会跟进此事。

(ii)布政司简报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获得布政司的同意后,他已要求
立法局主席准其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根
据《会议常规》第17(4)条提出一项要求口头答覆的急切质
询,质询內容为布政司最近的北美洲之行。

议员察悉杨森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在九六年七月三日
的立法局会议上就类似议题提出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因
此,杨议员可在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就质询作预告的截止
限期前更改其质询內容。

(iii)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工作进度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布政司关注研究1995年建筑物(修订)
(第3号)条例草案、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
草案及1996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的委员会的工
作进度,并希望有关的议员可以加快进行研究工作。

(会后补注:上述首两个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于九六年六月
二十八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b)英国下议院有关香港事务的辩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据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的最新
消息,保守党及工党对举行上述辩论并无异议。內务委员
会主席在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他已致函英国外交及联
邦事务大臣,表示议员希望上述有关香港事务的辩论可在
夏季休假之前举行。

议员商定要求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留意此事的发展,
并将最新消息告知议员。

(c)《1996年危险药物(修订)规例》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5号文件)

议员同意,如当局动议的拟议修订获得接纳,便应支持上
述规例。

(3)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会
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已于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1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报告所载各项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25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并察悉有两个小组委员会将会在是次
会议上提交报告。

(5)将于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其他事项

议案

(a)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条提
出关于《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排污费)(修订)规
例》及《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
费)(修订)规例》的决议案--由谢永龄议员动议

小组委员会主席谢永龄议员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将有关
规例的审议期由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延展至九六年七月三
日。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如上述议案获得通过,拟对有
关规例提出修订议案的议员,须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截
止限期前作出预告。

(b)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条提
出关于《1996年旅馆业(费用)(修订)规例》的决
议案--由周梁淑怡议员动议

小组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表示,上述议案旨在将有关
规例的审议期由九六年七月三日延展至九六年七月十日。
小组委员会仍在等待旅馆业团体提出意见,以及当局提供
进一步的资料。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如上述议案获得通过,拟对有
关规例提出修订议案的议员,须在九六年七月三日截止期
限前作出预告。

(c)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
出关于《1996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
(修订)规例》的决议案--由田北俊议员动议

议员察悉有关的小组委员会已于上次会议汇报其商议过程
,而田北俊议员将会动议一项议案,把处置化学废物收费
的增幅由建议的35%减至20%。

(d)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
出关于《性别歧视条例(1995年第67号)1996年(生
效日期)公告》、《残疾歧视条例(1995年第86号)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及《地方法院平等机会
规则》的三项决议案--由李卓人议员动议

何俊仁议员告知议员,多个组织表示关注李议员所提议案
的影响。他询问可否再给予两星期的时间,以便议员听取
市民对李议员所提建议的意见。

法律顾问表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
》项下的两项有关生效日期的公告,有关成立平等机会委
员会的条文经已实施。李议员所提议案旨在使该两条条例
其余所有条文均能在九六年九月二日开始实施。由于李议
员已根据第1章第34条将有关附属法例的审议期延展至九六
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可作出干预的有效期会在九六年
六月二十六日届满。

法律顾问进一步回应议员时提出下述意见:

  1. 李议员所提决议案的作用,是将当局所提交
    附属法例的范围扩大。立法局如在九六年六
    月二十六日不采取行动,只能在当局就该两
    条条例余下条文订定生效日期,并在宪报刊
    登公告的情况下,始能作出干预。

  2. 法律顾问提醒议员,尽管在技术上议员可以
    动议一项议案,废除《性别歧视条例》及《
    残疾歧视条例》的两项生效日期公告,使当
    局须再指定另一生效日期,而议员因而可获
    较多时间进行研究,但该两项生效日期公告
    经已实施,政府更已为成立平等机会委员会
    而进行了所需的工作,包括委出该委员会的
    主席。

  3. 议员可以要求立法局主席准其无经预告而动
    议一项删除李议员所提决议案(b)部的议案,
    此举的作用相等于否决李议员的决议案。

  4. 他知道李议员是在咨询各受影响的官方机构
    后才决定作出九六年九月二日为生效日期的
    建议。李议员先前曾属意将生效日期订于本
    会期尾段。

周梁淑怡议员同意应获取当局及受影响组织对此事的意见
,以助议员研究李议员所提出的决议案。由于议员须于九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会议作出决定,她建议成立小
组委员会,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前举行会议。其他议
员对此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周梁
淑怡议员、刘健仪议员、何俊仁议员、廖成利议员、顏锦
全议员及谢永龄议员。秘书处会将此决定告知李卓人议员

法律顾问建议要求当局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前以书面告
知议员其对李议员所提建议的立场。

(e)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
出关于《1996年水务设施(修订)规例》的决议案
--由李华明议员动议

议员察悉有关的小组委员会已于上次会议上汇报其商议结
果。

(f)「工业安全」议案辩论--由曾健成议员动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立法局主席已同意免却曾议员
所提议案的预告,以及将对该议案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
延长至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五时。

(6)将于九六年七月三日立法局会议处
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27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要求书面答覆)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100A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财经事务司动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3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决议案。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 证人保护条例草案

  2. 199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

  3. 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条例草案
    (由刘千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三条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七月
三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九六年七月五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处
理。

(e)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
阶段及三读

1996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上同意支持恢复
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f)「西部走廊铁路」议案辩论--由顏锦全议员动议


(g)「修改基本法」议案辩论--由杨森议员动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上述两项议案提出修正
案,须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预告,而惯
常的发言安排将会适用于该两项辩论。

(7)预先就九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会议
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的检讨」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谢永龄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b)「九七后中国军队驻港」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张炳良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告及提
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九六年
七月三日。

(8)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排污费)(修订)规例》
及《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修订)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小组委员会主席谢永龄议员汇报,由于当局建议的增幅过
高,小组委员会一致决定不支持该等规例,并会于稍后向
议员提交书面报告。

议员察悉谢永龄议员将会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
会议上提出一项议案,将该等规例的审议期由九六年六月
二十六日延展至九六年七月三日。

(b)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
提出的两项决议案及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
480章)第57(4)条提出的一项决议案小组委员会报

小组委员会主席陈婉娴议员就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作出
如下汇报:

  1. 小组委员会同意支持根据《工厂及工业经
    营条例》第7条提出的两项决议案。

  2. 由于在删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后,即不能禁
    止雇用妇女在工场或建筑地盆清理任何运
    作中的机器的任何危险部分,小组委员会
    促请当局为从事此等工序的妇女提供足够
    的训练,以确保工业安全。

  3. 关于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57(4)条提出
    的决议案,小组委员会虽然不满意当局对
    去年检讨《妇女及青年(工业)规例》的工
    作进展缓慢的解释,但考虑过法律顾问的
    意见后,亦勉强同意支持将有关规例的宽
    限期延长一年。法律顾问的意见是,假如
    立法局否决延长宽限期的建议,该等规例
    即会与《性别歧视条例》有所牴触。

  4. 小组委员会已要求当局按月向人力事务委
    员会汇报检讨该等规例的工作进度。

梁耀忠议员补充,小组委员会亦要求当局成立工作小组进
行该项检讨。

(9)其他事项

《立法局会议常规》中文本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881号文件及立法局95-96年度第CB
(2)1635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有关的文件,并表示立法局主
席已成立一个工作小组,负责将《会议常规》译为中文,
而该文本亦于九六年六月四日提交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
委员会,以咨询其意见。

议员对《会议常规》中文本的拟本并无任何意见。

会议于下午五时二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