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60号文件
档 号: 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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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四时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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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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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明训议员
朱幼麟议员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
法律顾问 | 副秘书长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助理秘书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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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书长3 | 助理法律顾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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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2 | 助理法律顾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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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4 | 总主任(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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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讯总主任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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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九六年六月十四日上次会议的
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23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i)对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的检讨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署理布政司就上述事项所作的
答覆,有关函件(附录)已于会议上提交。民政事务委员会
将会跟进此事。
(ii)布政司简报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获得布政司的同意后,他已要求
立法局主席准其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根
据《会议常规》第17(4)条提出一项要求口头答覆的急切质
询,质询內容为布政司最近的北美洲之行。
议员察悉杨森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在九六年七月三日
的立法局会议上就类似议题提出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因
此,杨议员可在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就质询作预告的截止
限期前更改其质询內容。
(iii)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工作进度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布政司关注研究1995年建筑物(修订)
(第3号)条例草案、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
草案及1996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的委员会的工
作进度,并希望有关的议员可以加快进行研究工作。
(会后补注:上述首两个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于九六年六月
二十八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b)英国下议院有关香港事务的辩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据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的最新
消息,保守党及工党对举行上述辩论并无异议。內务委员
会主席在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他已致函英国外交及联
邦事务大臣,表示议员希望上述有关香港事务的辩论可在
夏季休假之前举行。
议员商定要求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留意此事的发展,
并将最新消息告知议员。
(c)《1996年危险药物(修订)规例》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5号文件)
议员同意,如当局动议的拟议修订获得接纳,便应支持上
述规例。
(3)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会
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已于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1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报告所载各项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25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并察悉有两个小组委员会将会在是次
会议上提交报告。
(5)将于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其他事项
议案
(a)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条提
出关于《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排污费)(修订)规
例》及《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
费)(修订)规例》的决议案--由谢永龄议员动议
小组委员会主席谢永龄议员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将有关
规例的审议期由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延展至九六年七月三
日。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如上述议案获得通过,拟对有
关规例提出修订议案的议员,须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截
止限期前作出预告。
(b)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条提
出关于《1996年旅馆业(费用)(修订)规例》的决
议案--由周梁淑怡议员动议
小组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表示,上述议案旨在将有关
规例的审议期由九六年七月三日延展至九六年七月十日。
小组委员会仍在等待旅馆业团体提出意见,以及当局提供
进一步的资料。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如上述议案获得通过,拟对有
关规例提出修订议案的议员,须在九六年七月三日截止期
限前作出预告。
(c)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
出关于《1996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
(修订)规例》的决议案--由田北俊议员动议
议员察悉有关的小组委员会已于上次会议汇报其商议过程
,而田北俊议员将会动议一项议案,把处置化学废物收费
的增幅由建议的35%减至20%。
(d)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
出关于《性别歧视条例(1995年第67号)1996年(生
效日期)公告》、《残疾歧视条例(1995年第86号)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及《地方法院平等机会
规则》的三项决议案--由李卓人议员动议
何俊仁议员告知议员,多个组织表示关注李议员所提议案
的影响。他询问可否再给予两星期的时间,以便议员听取
市民对李议员所提建议的意见。
法律顾问表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
》项下的两项有关生效日期的公告,有关成立平等机会委
员会的条文经已实施。李议员所提议案旨在使该两条条例
其余所有条文均能在九六年九月二日开始实施。由于李议
员已根据第1章第34条将有关附属法例的审议期延展至九六
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可作出干预的有效期会在九六年
六月二十六日届满。
法律顾问进一步回应议员时提出下述意见:
- 李议员所提决议案的作用,是将当局所提交
附属法例的范围扩大。立法局如在九六年六
月二十六日不采取行动,只能在当局就该两
条条例余下条文订定生效日期,并在宪报刊
登公告的情况下,始能作出干预。
- 法律顾问提醒议员,尽管在技术上议员可以
动议一项议案,废除《性别歧视条例》及《
残疾歧视条例》的两项生效日期公告,使当
局须再指定另一生效日期,而议员因而可获
较多时间进行研究,但该两项生效日期公告
经已实施,政府更已为成立平等机会委员会
而进行了所需的工作,包括委出该委员会的
主席。
- 议员可以要求立法局主席准其无经预告而动
议一项删除李议员所提决议案(b)部的议案,
此举的作用相等于否决李议员的决议案。
- 他知道李议员是在咨询各受影响的官方机构
后才决定作出九六年九月二日为生效日期的
建议。李议员先前曾属意将生效日期订于本
会期尾段。
周梁淑怡议员同意应获取当局及受影响组织对此事的意见
,以助议员研究李议员所提出的决议案。由于议员须于九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会议作出决定,她建议成立小
组委员会,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前举行会议。其他议
员对此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周梁
淑怡议员、刘健仪议员、何俊仁议员、廖成利议员、顏锦
全议员及谢永龄议员。秘书处会将此决定告知李卓人议员
。
法律顾问建议要求当局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前以书面告
知议员其对李议员所提建议的立场。
(e)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
出关于《1996年水务设施(修订)规例》的决议案
--由李华明议员动议
议员察悉有关的小组委员会已于上次会议上汇报其商议结
果。
(f)「工业安全」议案辩论--由曾健成议员动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立法局主席已同意免却曾议员
所提议案的预告,以及将对该议案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
延长至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五时。
(6)将于九六年七月三日立法局会议处
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27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要求书面答覆)
。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100A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财经事务司动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3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决议案。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 证人保护条例草案
- 199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
- 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条例草案
(由刘千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三条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七月
三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九六年七月五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处
理。
(e)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
阶段及三读
1996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上同意支持恢复
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f)「西部走廊铁路」议案辩论--由顏锦全议员动议
(g)「修改基本法」议案辩论--由杨森议员动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上述两项议案提出修正
案,须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预告,而惯
常的发言安排将会适用于该两项辩论。
(7)预先就九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会议
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的检讨」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谢永龄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b)「九七后中国军队驻港」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张炳良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告及提
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九六年
七月三日。
(8)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排污费)(修订)规例》
及《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修订)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小组委员会主席谢永龄议员汇报,由于当局建议的增幅过
高,小组委员会一致决定不支持该等规例,并会于稍后向
议员提交书面报告。
议员察悉谢永龄议员将会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
会议上提出一项议案,将该等规例的审议期由九六年六月
二十六日延展至九六年七月三日。
(b)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
提出的两项决议案及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
480章)第57(4)条提出的一项决议案小组委员会报
告
小组委员会主席陈婉娴议员就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作出
如下汇报:
- 小组委员会同意支持根据《工厂及工业经
营条例》第7条提出的两项决议案。
- 由于在删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后,即不能禁
止雇用妇女在工场或建筑地盆清理任何运
作中的机器的任何危险部分,小组委员会
促请当局为从事此等工序的妇女提供足够
的训练,以确保工业安全。
- 关于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57(4)条提出
的决议案,小组委员会虽然不满意当局对
去年检讨《妇女及青年(工业)规例》的工
作进展缓慢的解释,但考虑过法律顾问的
意见后,亦勉强同意支持将有关规例的宽
限期延长一年。法律顾问的意见是,假如
立法局否决延长宽限期的建议,该等规例
即会与《性别歧视条例》有所牴触。
- 小组委员会已要求当局按月向人力事务委
员会汇报检讨该等规例的工作进度。
梁耀忠议员补充,小组委员会亦要求当局成立工作小组进
行该项检讨。
(9)其他事项
《立法局会议常规》中文本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881号文件及立法局95-96年度第CB
(2)1635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有关的文件,并表示立法局主
席已成立一个工作小组,负责将《会议常规》译为中文,
而该文本亦于九六年六月四日提交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
委员会,以咨询其意见。
议员对《会议常规》中文本的拟本并无任何意见。
会议于下午五时二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